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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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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对照检查的规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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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对照检查的规定

  

  对照《纪律处分条例》六项纪律自我剖析材料2019年

  通过对《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使自己的纪律规矩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现我将对照《纪律处分条例》,从“六项纪律”要求出发,结合自身当前思想工作实际,开展对照检查反思,剖析自身当前的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恳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政治纪律方面。我认为遵守党的纪律,首先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严明政治纪律既要做到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也要在生活小节、平常小事上讲规矩、守纪律,始终坚守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政治纪律方面我能做到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找准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严守政治规矩。但我也认识到自身存在提高政治能力方面的不足,比如对党的各项最新理论成果的学习掌握和宣传运用上还不够深入,作为支部负责同志,在引导支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时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的问题,开展学习念稿多、总结少,活动效果和活动预期的差距大。今后我将进一步在深入学习研究上下功夫,通过读原著、读解析来悟透,通过组织集体交流来宣传,通过总结反思来升华,通过结合结合工作实践来落实,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理论成果的学习上切实做到读懂、弄通、做实,进一步通过有效学习切实提升自身的政治能力,更好地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把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组织纪律方面。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组织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在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方面,我时刻提醒时刻提醒自我要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但是,我也充分认识到自己当前还存在对“圈子文化”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的问题。比如在对“圈子文化”危害性的认识方面,在工作中能自觉抵制“圈子文化”,坚持党的组织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通过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但是在对滋生“圈子文化”的土壤方面缺少更深层次的认识,自觉净化“圈子”更多的是在净化工作圈子,而对家庭圈子、生活圈子的警惕性不够。在参加家庭聚会、朋友聚会、老乡聚会、同学聚会等方面,只停留在不影响工作,不涉及到执行公务即可的层面,对是否会产生滋生“圈子文化”的长远影响方面的警惕性和敏感性不足。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将通过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来提高自己的认识能力,重点在净化家庭圈和生活圈上面下功夫。一是自觉摆正位置。工作中团结班子,关心集体,坚持民主集中制,生活中交益友,交志同道合、清清爽爽的朋友,自觉远离阿谀奉承、溜须拍马的饭局。二是自觉接受监督。通过经常性地开展谈心谈话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并自觉加以改正。在工作生活中自觉远离任何可能滋生“圈子文化”的土壤,切实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在党内组织生活中锤炼坚定的组织观念。

  三、廉洁纪律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

  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形成并巩固发展。一方面我为自己有幸在这样一个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的政治环境中施展抱负,追逐梦想而感到由衷的幸福,另一方面党中央坚决的反腐决心和高压态势也深深影响了我,是我更加坚定了廉洁从政的决心。作为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我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廉洁自律,充分发挥头雁作用,切实当好廉洁自律的表率。我深知,我们是市场监管部门,时刻面对复杂的监管和执法环境,如果连自己都管不住,不以身作则,说话底气就会不足,工作就没法干,群众就会不满意。我认为廉洁和勤俭是分不开的,“不伸手”只是廉洁纪律的最低要求。在工作生活中廉洁自律还应该包括勤俭节约。在这个方面我觉得我在杜绝奢侈浪费,坚持勤俭节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中还存在浪费公共资源的小现象,比如下班忘记关电脑、白天光线良好时忘记关灯,下乡检查时因提前规划路线不科学多绕路等等,日积月累,这些“小事”就会成为重大的损失。勤俭节约不应该只是一句口号,而应该使我们实实在在的行动。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要从节约每一张纸、每一度电、每一滴水开始,自觉反对奢侈浪费,坚持勤俭节约。

  四、群众纪律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能够切身体会党的作风建设成为党的建设靓丽名片,成效有目共睹,但我们也要清晰认识党的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作为一民党员干部千万不能脱离群众。在基层市场监管工作中,我能自觉树立群众观点,坚持走群众路线,自觉远离“小圈子”,自觉置身于人民群众的“大圈子”中。在具体的基层

  市场监管工作中也能自觉做到做到公平公正地去处理每一起案件,客观详实地去答复每一次询问,努力做到让每一位群众的合理述求都能得到圆满解决,坚决杜绝“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的种种官僚主义新表现现象的发生。但是我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自身还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脾气急躁,对自己的情绪的控制还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也容易跟着激动,工作方法粗线条,对群众的情绪关心不到位,最后往往是事情给群众办了,但是群众在办事的过程中的温暖感不高。二是我在服务群众过程中还存在“拖”的问题。比如有的许可业务完成时限是20个工作日,可是实际操作2个工作日既能完成,总觉得时间还很富裕,想着自己干活不着急,而不想等待获证的群众着不着急。我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究其原因还是群众观念需要进一步加强,我们不能把执行群众纪律理解为只要不触碰红线即可。守住红线那是最低要求,切身为群众着想,真正把群众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尽可能更好更快满足群众的要求,我想这才是一名党员干部应该有的担当。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将通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群众观点和群众群众路线的理解,从点滴抓起,切实提升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让党的建设这张金色名片更加光彩夺目。

  五、工作纪律方面。我认为遵守工作纪律的最低要求就是要认真履职尽责,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岗双责,努力工作,确保上级党委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作为基层市场监管所党支部负责同志,我努力做到严格按照各项党建工作规定和要

  求开展工作,努力创新教育活动形式,党建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上级党委和同志们的认可。但是我反思自己在工作纪律执行上的表现,同样也发现自身存在以下不足:一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时存在避重就轻的思想,比如发现有的同志在办事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者失误,往往只是想如何去弥补,而对错误本身的认识及深挖错误的思想根源方面做得工作很不够,有时候仅仅以一句“下次注意别再犯了”就草草了事,我想这既是对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不负责,也是对同志们的不负责。二是存在“怕出事”的思想。主要表现为对疑难工作缺乏闯劲,有先保“不出事”的思想。这种思想表面看是小心无大过,但长期以往,必然导致对工作的标准越来越低,最终影响到区局党委各项部署在基层的有效落实这个大局。以上两个问题,看似不大,危害性却不小,究其原因我想还是在进一步肃清黄兴国恶劣影响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还是在反对“好人主义”方面做得不彻底,工作中抹不开面子,怕伤和气的这种思想还多少存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自觉对这些问题下大力气进行整治,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思想思想认识,自觉杜绝“好人主义”思想,不做“老好人”,争做“老实人”。通过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真正把自己的心思用在谋事创业上、用在为民谋利上。

  六、生活纪律方面。在遵守生活纪律方面,我自觉做到力戒“四风”问题,严格准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严格遵守《纪律处分条例》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我深知生活是一面镜子,小事小节中可以折射出党性、人格和修养,生活上的奢靡就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通过对自己的分析我发现自己在生活纪律方面没有大问题,却有小毛病。我刚在组织纪律方面也分析道:我对家庭圈子、生活圈子的警惕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往往在参加家庭聚会、朋友聚会、老乡聚会、同学聚会等方面,只停留在不影响工作,不涉及到执行公务即可的层面,对是否会产生滋生“圈子文化”的长远影响方面的警惕性和敏感性不足。要知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任何一起腐败都是从一件小事,一点“小意思”开始的,一时错念不警醒,最终就会酿一生之痛。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要自觉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落实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自觉净化朋友圈、社交圈,树立良好家风,决不给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可乘之机。

篇二: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对照检查的规定

  

  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个人检视剖析材料

  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个方面的纪律要求,我总结了自身存在的不足,并结合实际确定了努力的方向。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剖析

  1、理论学习功底不高,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不够。一是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存在以干代学的现象,特别是当工作与学习发生矛盾时,往往认为学习是“软指标”,可以往后推一推,从而导致学习的自觉性不高,而且学习的系统性不强,学习效果不佳。二是学习制度坚持的不好、客观上强调工作忙、压力大和事务性工作较多,缺乏持之以恒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的精神。

  2、恪守组织纪律的自觉性有待提高。在“三会一课”“两学一做”以及最近的“学习强国”等制度面前,存在懈怠心态。须养成真抓实干之风,把劲头放在实际工作上,牢固树立局部服从全局、上级服从下级、个人服从组织和一切服务中心工作的观念,提高组织纪律意识。

  3、在工作纪律方面,本人工作的用心性还不够强,主动意识还不够,缺乏创新意识。有时候思想存在懒惰情绪,认为只要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行了,其它的与自己无关。在教学中,不能及时汲取和采纳新的教学方法,掌握新的教

  学理念,缺乏对教学新思想的学习和钻研。

  4、群众纪律意识认识不够。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本人缺乏与群众的沟通交流,与学生的联系不够深入,在教学方面,应及时与学生交流探讨,以创造出生动有趣、学生喜爱的课堂。有时对待学生不能始终持续热情的态度,为学生服务的公仆意识淡化,不能设身处地地理解学生的想法。

  5、严守生活纪律,关键是要努力做热爱生活、积极向上的“高尚人”。把塑造高尚的价值追求、正派的政治品行当成锤炼党性的题中应有之尊重的义,当成党员的修身之本和成事之要。一要以德为先,树立良好形象。二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三是艰苦奋斗,保持良好生活作风。但是本人在平常的生活中,还是缺少艰苦奋斗精神和勤俭节约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大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学习力度,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和精神追求,做到严于律己、勤俭节约。

  6、在廉洁纪律上,仍需强化廉政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败坏防线,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进一步加强自身在廉政自律意识方面的思想教育,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二、努力方向及整改措施

  上述剖析的问题存在是表面的,但问题的实质上是深层次的,有客观因素,更主要的是主观原因。我深刻认识:

  1、在政治上,要深入学习理论知识。系统地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知识,提高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学习党的理论,坚定理想信念,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紧跟时代前进步伐,强化宗旨意识,端正工作态度,激发工作动力。

  2、在组织中,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既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又要拥护组织、维护组织、服务组织,任何时候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

  3、在工作上,要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时处处严格约束自己,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不计名利,不图虚名,不事张扬,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做好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4、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一刻也不能脱离群众,无论是在教学工作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都需要时常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加强与学生的沟通联系。

  5、在生活中,牢固树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意识到“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党员必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

  献。”这是《党章》的明确要求。党员干部要始终牢记自己的身份,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净化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培养健康向上的情趣爱好,不断向社会传播正能量,维护党员良好形象。

  6、在廉洁纪律上,切实加强廉洁自律。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自觉抵制奢靡之风,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检查监督。

篇三: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对照检查的规定

  

  对照《准则》和《条例》自查自纠报告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新《条例》和《准则》的颁布,为我党的作风建设提供有力武器和制胜法宝,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欢迎阅读本文,更多优质内容,欢迎关注pincai网。

  对照《准则》和《条例》自查自纠报告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

  行。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xx党办发〔2015〕xx号)文件精神,我校党支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广泛学习,现将有关学习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安排,对于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校党支部高度重视,把专题学习作为当前加强全体党员干部教育、提高廉洁自律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支部书记负总责亲自抓,确保学习贯彻落到实处。

  二、扎实推进,广泛学习

  接到通知后,学校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学校现有党员52016人,因1人请产假通知其自学外,其余4人参加)于12月21日在学校会议室进行集中学习,认真学习贯彻了《准则》和《条例》原文,深刻认识领会两个新规定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仔细对照条文,写体会打算,作表态承诺,务求学深学透。

  三、认真学习,深入自查

  (一)、《准则》开宗明义,高屋建瓴,言简意赅重申了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从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分别做出明确要求,普通党员主要处理好公私、廉腐、俭奢和苦乐四大关系。党员领导干部主要做好从政、用权、修身和齐家的学问,突出了习总书记提出的家风要求。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务求自己做到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淡泊明志,宁静致远,不让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占据自己的思想,不让现实之中的歪风邪气侵蚀自己的灵魂。工作之余不参加赌博打牌、不参加大吃大喝,严格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办事。在报告个人事项方面。一直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配偶子女无移居国外现象。

  (二)、《条例》紧紧围绕当前党内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针砭时弊,对症下药,全面系统具体回答了一名中共党员“哪些千万不能做”和“做了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的问题。《条例》突出了纪严于法的特点,删去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规定,并对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一2016视同仁,总结、归纳、整合了违纪党员经常会犯的六大纪律:首当其冲是政治纪律,主要是解决妄议中央、培植私人势力分裂党、申请政治避难、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民族分裂等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律的行为;其次是组织纪律,主要是解决违反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违规、伪造个人档案、中央政令“中梗阻”等;第三是廉洁纪律,主要是解决办公用房超标、公款旅游、为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利、收受下属或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等与三令五申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格格不入的“四风”问题;第四是群众纪律,主要是解决为民服务中出现的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问题;第五是工作纪律,主要是解决跑冒漏气、考试违规、干预司法和市场经济等问题;最后是生活纪律,主要是解决生活腐化堕落,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通奸)等问题。对照《条例》,学校全体党员遵纪守法,无违纪现象。

  (三)、学校向来狠抓师德师风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xx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为了提升我校师德师风建设质量和教师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增强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切实纠正教育行业的不正之风,树立教育的新

  形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2016面推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学校建立了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制订了学习制度、结对制度、督查制度、考核制度、承诺制度、问卷座谈制度。要求每一位教师时时做好表率在社会上树立文明形象,展示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通过几年的建设活动,我校教师热爱学校,热爱学生,认真工作钻研业务,服务意识强,无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现象;不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不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无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无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行为,体现出高素质的师德师风素质。学校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受到家长和社会的好评。

  今后我们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提高贯彻《准则》和《条例》的自觉性。要进一步通过理论学习,夯实自身思想政治基础,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时刻不忘党赋予自己的使命,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继续保持艰苦奋斗本色,按照《准则》和《条例》的要求,做到头脑清醒、政治坚定、清正廉洁,虚心听取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自觉接受全队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经常对照自己的所作所为,以《准则》和《条例》为镜子,时刻对照、检查自己的工作行为,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考验,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学校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2016对照《准则》和《条例》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市纪委《关于对贯彻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对照要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专项检查工作。现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夯实自查工作基础。

  市纪委《关于对贯彻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下发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会议,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并对全局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开展自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一是认真学习,全局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廉政准则》,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要反复研读,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进一步增强全体党员的廉洁从政意识,要在思想上、行动上认真践行各项规章条例。二是要广泛宣传《廉政准则》。各科室(部门)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学习,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亲自到分管科室(部门)进行宣讲辅导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开展有声势、有深度、有实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三是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局相关科室及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对照专项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按照要求写出自查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二、加强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

  一是把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2016干准则》学习教育纳入中心组和党员干部职工年度学习计划。积极利用中心组学习、支部学习等时间,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大家能够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结合自身,查找不足,防患未然,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意识。二是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机关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专门购买了《廉政中国》反腐倡廉教育系列电教片,下发通知要求各支部组织全体党员认真观看学习。举办庆祝建党90周年红歌演唱会,通过合唱、诗歌朗诵等形式,在全体党员干部中唱响积极向上的主旋律。三是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把廉政文化建设与干部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设、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

  三、强化监督防控,确保重点部位环节安全平稳。

  一是扎实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我局将机关用车问题专项治理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局领导高度重视,明确科室和责任人专门负责该项工作。按照中办发〔2011〕2号文件的要求,以及市委的安排部署,对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车辆进行了自查,局属公务用车全部填报了《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报表》,没有发现违反规定购买、使用公务用车行为。我局以此为契机,强2016化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了《车辆管理制度》、《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确保车辆管理有效到位。

  二是扎实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市委继续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安排部署,我局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明确目标责任,由局办公室牵头,对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全面进行了“回头看”检查,及时认真填报《“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没有发展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三切实做好机关厉行节约工作。重点控制与公务活动最为密切的会议费、差旅费和接待费开支,精简各类会议,加强公务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接待工作规定。严格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建立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压缩车辆使用频率,加强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严防公车私用,加强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管理。加强水电邮管理,杜绝“长明灯”、“白昼灯”,自来水滴、漏、跑、冒等现象,办公电话禁止拨打声讯、购物、电台、游戏币充值等,严格按规定报刊订阅数量和种类。

  四是严格执行节日期间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元旦”等节日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要求,在节日期间,我局对所有车辆进行了封存,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检查未发现干部职工以各种名义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2016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参与赌博、公车私用及“节日病”等问题,并及时向市廉自办报告了治理节日病统计报表。

  五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全局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别是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局党员领导干部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自查。经检查,没有发现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没有收受礼金、现金、有价证券等;没有违规多占和买卖住房,特别是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没有利用职权委托理财或获取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现象发生。

  对照《准则》和《条例》自查自纠报告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各级党委陆续组织大家学习贯彻,认真领悟掌握并坚决执行《准则》和《条例》。一方面《准则》从道德层面引导和教育党员干部,自觉提高党性修养反腐拒腐,另一方面《条例》从法律层面约束和制约党员干部,不得越雷池一步。足谓相得益彰。《准则》和《条例》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2016纪律六大纪律分别阐述,两者堪称刚柔并济,细致深刻。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范围上更广,包括了8700多万的党员,不仅如此,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更从从政的角度延伸到做人自律,行事要自律。都体现出了我党从严治党的决心与意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六大纪律角度出发,全面具体的把工作实际与贯彻落实相结合,正告广大党员同志党纪党规严于国纪国法。做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做到了防止党员从违纪走向违法。党员同志学习《条例》要对照检查自身的政治立场,组织原则,工作和生活作风。坚决做到防微杜渐,牢记千里之体溃于蚁穴的道理,深思“四风”之害。要通过此次学习《准则》和《条例》的机会,时刻告诫自己强化红线、坚守底线、不碰高压线。将《准则》和《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新《条例》和《准则》的颁布,为我党的作风建设提供有力武器和制胜法宝,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它全面高度划定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底线,扎紧了制度的笼子。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九层之台起于累土,任何的制度只有抓好落实,才能起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2016作用。《条例》和《准则》的执行也是如此,只有全国党员同志把握正确方向,加强贯彻落实,谨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凝心聚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伟大中国梦。

  2016

篇四: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对照检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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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

  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收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当没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事实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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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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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

  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于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做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危机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昂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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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予以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档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当即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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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期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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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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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务、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矫情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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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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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当合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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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档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恐高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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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隐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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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过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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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司财务,或者以象征性的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司财务,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优质.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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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务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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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务搞权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教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

  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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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壹佰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出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工作不负责致使所管理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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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敢于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漏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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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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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对照检查的规定

  

  对照《纪律处分条例》存在问题61个

  (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执行党组织决定上存有差距。存在问题20个。

  1.对某些不当言论的错误原理深入分析和思考不够,对其可能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了解不够。

  2.面对不当言论缺少直接指出问题、纠正错误的斗争精神。

  3.对分管领域或单位广大党员是否发表过不当言论了解不多、要求不够、提醒教育不及时。

  4.在日常生活中观看西方读物及电影时,对其中传递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缺乏警惕性。

  5.虽然没有公款吃喝,但在参加同事聚会、同学会、老乡会时偶尔也会进行工作资源的交流,尤其对

  在同一个单位的亲友,心理上仍有照顾、帮助的倾向。

  6.虽然能做到在实际工作中对分管领域或单位一视同仁,但是在心理上仍有亲疏远近的分别。

  7.在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时,对能够立竿见影的工作比较重视,对需要长期坚持的基础性工作关注不够。

  8.对领导交办的工作较为重视,对基层反映强烈的顽疾性问题有过不愿干、不想干的想法。

  9.对于党和中央没有完全明确的问题,有时会将自己的片面理解加入党课内容中进行宣讲。

  10.在本单位某些重要工作举措正式出台前,有时会因为其不涉密而在某些场合公开谈论。

  11.在巡视巡察谈话中,有时会对并不十分严重的非原则性问题有所隐瞒,没有彻底做到襟怀坦白。

  12.对分管单位广大党员是否有人参加过反对党

  的方针政策集会的情况了解不多、要求不够。

  13.对分管单位组织的培训班,外请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是否有过质疑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缺少审查和监督。

  14.虽然没有加入宗教,但有时会对某些宗教思想表示认同,也曾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过相关文章。

  15.对信仰宗教的党员,缺少识别和处理机制。

  16.在海外工作期间,没有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政治言行进行明确规范和约束。

  17.作为党组(党委)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督促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缺少耐心和决心。

  18.作为纪委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处理力度不够。

  19.作为党组(党委)书记,有时会为了保护其他同

  志,而对其所犯的非原则性问题私下教育,没有按要求及时上报。

  20.有时会以结合实际为由,对党内法规的某些规定进行选择性执行,规矩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在严禁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问题上存有差距。存在问题10个。

  1.虽然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有时会为亲友正常办理业务更快捷、更顺畅而打招呼。

  2.虽然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开展业务督查检查中,会因亲友关系对某些单位放宽尺度。

  3.虽然没有收受过礼品、礼金等财物,但对下属非贵重物品的赠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4.家中操办婚丧喜庆没有做到严格保密,对下属的到访和“份子钱”没有严肃对待。

  5.虽然没有经商办企业,但一直长期持有并买卖

  股票。

  6.在本单位采购办公用品等小额物资时,对员工亲属的公司有照顾行为,虽然中间并没有利益输送,但对其赠送的非贵重礼品也没有拒绝。

  7.对从本单位离职的党员干部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的情况,缺少有效的约束机制。

  8.有时以工作忙、便于加班为由,会将分配给本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长期放在家里使用。

  9.虽然没有在公务出差时旅游的行为,但有时会接受分管单位的安排,前往并没有国家认定及备案的所谓红色景点参观游览。

  10.异地任职期间,所居住的公款支付住房的标准过高、居住时间过长。

  (三)在严禁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上存有差距。存在问题5个。

  1.对于某些特定工作,在向群众筹资筹劳时,有过标准和范围略有超出的情况。

  2.在劳动纪律考核中,对迟到早退情况的处罚过重。

  3.去年因单位效益下降,为满足投资需要,曾经连续两个月拖欠员工工资,虽然事后补足,但对部分员工的正常生活产生影响。

  4.本单位所属的居民小区物业费、停车费,2018年有过超标准收取的情况。

  5.虽然没有故意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情况,但对于一些老旧物资的更新迭代还不到位,降低了为群众办事的效率。

  (四)在严禁工作不负责任,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上存有差距。检视问题20个。

  1.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表态较多,对如何落实落地缺少具体有效的措施。

  2.对落实上级单位的决策部署虽然能够全部为本单位的工作安排,但其重点、节奏的把握还不够精准,落实过程中有时会有脱节的问题。

  3.在参加或出席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时,虽然不再专门安排,但下属单位跟踪报道已经形成常态,自己也没有明确制止。

  4.开展工作检查考核时,过于依靠痕迹化资料,对于如何考评出真正水平办法不多、思路不新。

  5.虽然没有处于私利对本单位市场经济相关活动干预和插手,但仍旧以支持兄弟单位为由提出意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本单位利益。

  6.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本着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从轻的原则,没有完全起到应有

  的警示教育作用。

  7.在确定评选表彰的人选时,没有完全以工作成绩为依据,有平衡照顾、避免矛盾的情况,伤害了部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8.对于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有时会碍于熟人关系而提前透露人选。

  9.部分涉密资料没有做到及时清理,有的存储在硬盘中,存在一定风险。

  10.公务出国时,有时会以时间紧张为由使用因私护照。

  11.调查研究,搞形式、走过场,打造“经典调研线路”,搞“大伙演、领导看”的走秀式调研。

  12.开展工作重形式、轻实效,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搞“空对空”;推进工作落实重调度、轻督查,满足于工作报告上的“材料政绩”,搞材料、抓工作本末倒置,工作落实变成文来文往。

  13.推进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习惯当“二传手”,善于移花接木,将工作任务一分了之,只牵头不负责,把责任推给其他人。

  14.扶贫工作不扎实、不精准,发生“被脱贫”和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15.口大气粗、高高在上,对下级、对群众摆“官架子”,办事难、效率低、程序繁琐、一次性告知落实不到位。

  16.不作为、乱作为,冷横硬推;机关工作人员脱岗串岗,玩游戏、看视频、炒股票以及吃拿卡要。

  17.向基层安排工作、调度情况、征求意见时,习惯于行政命令式,不考虑基层实际和困难。

  18.违规经商办企业或兼职取酬以及挪用公款谋取私利。

  19.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谋取私利。

  20.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单位(企业)食堂,在居民小区安排“一桌餐”,违规持有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会员卡。

  (五)在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问题上存有差距。存在问题6个。

  1.个人爱好有娱乐化倾向,对其可能会产生的思想滑坡重视不够。

  2.随着年龄增大,拼搏奋斗的精神有所减退,和同事一起加班越来越少,工作标准有所降低。

  3.对子女管教不严格,去年在学校发生的某某事情,导致本人不得不请假较长时间,对正常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

  4.虽然本人家庭关系处理较好,但很少与同事及

  下属交流经验和想法,帮助解决问题不够。

  5.生活中有时会有侵占他人车位、违规倾倒垃圾等有损社会公德的情况,虽然都是小事小节,但也应该引起应有的重视。

  6.在日常生活中往往讲排场,比阔气,动不动就挥金如土,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的行为,或者情趣低下、不健康,缺乏休养,且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影响党和党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篇六: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对照检查的规定

  

  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的廉洁纪律,逐条报告执行规定情况(一)财经利益:

  1、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节约、合理使用公共财物,禁止参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领受财政补助、津贴和违规奖励及赠与行为;

  2、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程序的制定及执行,完善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和审计流程;

  3、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财务数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使用财政资金情况。

  (二)加强领导干部职业行为守法纪律:

  1、坚持公开透明的办事作风,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秉承党章和党内政治纪律要求,严守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里面监督;

  3、自觉支持领导实施活动,参与有关党团组织活动,坚决反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三)强化职责和监督:

  1、强化职责认识、行政执法规范,坚持履行职责,对不正当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把执行廉洁纪律和抵御风险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治考核评估范围,把监督和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范围;

  3、强化执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处要和汇要管理规定,严禁超越职级权限、垄断、分单等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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