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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对照(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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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党内监督条例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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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更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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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更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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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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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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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更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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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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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更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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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更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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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更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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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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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更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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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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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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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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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更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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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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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更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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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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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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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党内监督条例对照

  

  对照准则条例查摆自身存在问题例文

  在学习过程中,我逐渐发现于正确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因此,我只有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公司发展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切感受到作为公司的一名共产党员、一名合同管理人员,要时刻保持警醒和忧患意识,铸就思想道德防线,时常反思自己,用《条例》和《准则》检查对照自己,要坚持廉洁自律的原则,通过以下几点做到廉洁,从而达到学习的目的:一、要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模范遵守国家和企业有关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二、抵制住诱惑,端正职业道德思想,要见诱惑心不动,见财物心不痒,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集体利益放在首位。

  三、树立廉洁从业、守规操作的职业操守。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增强“合规创造价值”、“违规引发风险”的风险理念,建立有责担责,尽职免责的责任思维,反对放松管理求发展,充分认识到违纪违规经营的危害性,以及违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受到的惩戒,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绝不姑息纵容。

  四、要知足常乐,保持平衡心态。

  五、正人要先正己、做反腐倡廉表率。要时刻做到警钟长鸣,要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坚决按照廉洁从业的要求办事,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不辜负党的期望,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篇三十届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准则》和《条例》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遵循,也是党员干部加强道德修养,砥励人品的重要教材。

  通过对《准则》的学习,我进一步认识到加强和改进党内政治生活意义重大。十届中全会形成了“两个关键”,即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对于党内政治生活,全会提出了“四个着力”,明确了首要任务、根本保证、重要目的、重要任务、根本要求、重要基础、组织保证,等等。《准则》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了重要遵循,要求我们在深入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坚决落实。

  通过对《条例》的学习,我进一步认识到坚持从严治党完善党内监督意义重大。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十届中全会提出了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这“四个做到”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这“三个监督”。《条例》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实践成果,科学回答了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从严治党提供了更完善、更规范、更细化的制度保障。

  结合法院工作,我认为,我们应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院党内政治生活、完善党内监督,抓好法院队伍建设,促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新提升。

  全面从严治党没有止境,党的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准则》提出的根本遵循、目标要求和十二项具体规定,彰显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而这正是党内政治生活的本质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准则》,针对党内政治生活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为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政治保障。

  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把握《条例》精髓,把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运用好、执行好,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引导干警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继续保持“零违纪”。

  文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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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党内监督条例对照

  

  对照《准则》和《条例》查摆的问题与不足

  驻市质监局纪检组为了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落实,在协助党组抓好《准则》和《条例》学习教育的同时,坚持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把标准立在先,把纪律挺在前,在驻在部门开展了“对标《准则》找差距,对照《条例》查风险,查摆问题做改进”活动,积极推动两部党内法规在驻在部门落地生根。

  一是向《准则》看齐,对标《准则》找差距。《准则》为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派驻纪检组在学习贯彻上先走一步,纪检监察干部带头深学细悟、率先熟记《准则》,积极协助党组把《准则》做成随身卡片,发放给全体党员,随身携带,时刻向《准则》看齐。

  纪检干部的表率作用带动驻在部门全体党员,紧紧围绕“四个必须”,在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传统美德家风方面找差距,在“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四个坚持”中找不足。处级干部结合“三严三实”,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围绕“四个自觉”,剖析查找了廉洁从政、秉公用权、公仆意识,为民情怀,修身齐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全系统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找差距中知不足,在找差距中明方向,在找差距中砥砺前行。

  二是以《条例》为戒尺,对照《条例》查风险。《条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派驻纪检组时刻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以《条例》为戒尺,要求驻在部门每个

  党员都把自己摆进去,围绕质检系统综合管理、检验检测、行政执法三大工作职能,围绕各自岗位职责,结合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对照《条例》确定的“六大纪律”,逐项逐条对潜在风险进行排查。纪检组根据部门特点,确定了36个重点排查的风险点,通过查找风险,增强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风险意识、纪律意识、防范意识。

  三是以问题为导向,查摆问题做改进。找差距、查风险不能光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而是要贯彻在工作中、落实在整改上。派驻纪检组以学习贯彻两部党内法规为契机,利用中心组集中学习的机会,结合先进宣传《准则》,结合案例解读《条例》,以例明规、以案明纪,以问题为导向,推动驻在部门党员在对标《准则》缩短差距上下功夫,在对照《条例》查明风险上强防范。

  针对查找出来的差距和风险点,全体党员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找准目标制定措施,规范权力运行,积极整改,切实把《准则》和《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对照《准则》和《条例》查摆的问题与不足

  《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准则》和《条例》一正一反,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准则》提出了正面倡导,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行为规范;《条例》列出了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划出了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准则》和《条例》的贯彻落实,并不仅仅是印印文件,发发通知,在组织学习一下就可以的,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要对照《准则》和《条例》,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认真对自身找差距、查风险、做改进。

  一、对标准,找差距。要对照《准则》和《条例》的相关要求,反思自我存在的不足,查找其中薄弱环节,必须要做到对《准则》和《条例》的真学、真懂,看看自己是不是坚定正确理想信念、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弘扬党的优良作风、追求高尚道德情操,是不是正确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是不是在从政、用权、修身、齐家等方面都做到了廉洁,是不是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二、查风险,排隐患。《条例》划出了纪律底线。我们要自觉对照《准则》和《条例》内容进行自我检查,查做人,查一查自己做人实不实,是否做到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是否公道正派,表里如一;查律己,查一查自己是否做到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是否做到遵守党纪国法,为政清廉,是否做到慎独、慎初、慎微、慎交友;查谋事,查一查自己的工作是否符合科学精神和客观规律,是否做到从实际出发,使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从自身寻找不足,查出隐藏在内心思想或外在行为上潜在的风险,排除隐患,坚守纪律底线。变“不准”为“自觉”、变“被动遵守”为“主动适应”,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台前台后一个样”,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守得住清白、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言行、经得住考验。

  三、做改进,求提高。差距和风险找到了,如何改进?一要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做到学以致用,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二要经得起诱惑。在市场经济形势下,要经得住各种各样的诱惑,要用平民百姓的心态,做到知足常乐。三要耐得住寂寞。一些腐败分子之所以走向人民的反面,是他们精神上蜕化变质,道德上堕落崩溃,人格上出了问题,生活上不甘寂寞,守不住清贫,耐不了寂寞。因此,我们必须构筑一道坚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法律防线,不可越雷池一步。要守住防线,就要做到洁身自好,增强自制力,提高思想觉悟,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要做到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念,常怀律已之心,常修从政之道。

  对照《准则》和《条例》查摆的问题与不足

  根据市纪委《关于对贯彻执行<中国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对照要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专项检查工作。现汇报如下: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夯实自查工作基础。

  市纪委《关于对贯彻执行<中国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下发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会议,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并对全局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开展自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一是认真学习,全局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廉政准则》,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要反复研读,围绕

  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进一步增强全体党员的廉洁从政意识,要在思想上、行动上认真践行各项规章条例。二是要广泛宣传《廉政准则》。各科室(部门)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学习,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亲自到分管科室(部门)进行宣讲辅导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开展有声势、有深度、有实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三是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局相关科室及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对照专项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按照要求写出自查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二、加强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

  一是把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教育纳入中心组和党员干部职工年度学习计划。积极利用中心组学习、支部学习等时间,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大家能够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结合自身,查找不足,防患未然,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意识。二是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机关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专门购买了《廉政中国》反腐倡廉教育系列电教片,下发通知要求各支部组织全体党员认真观看学习。举办庆祝建党90周年红歌演唱会,通过合唱、诗歌朗诵等形式,在全体党员干部中唱响积极向上的主旋律。三是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把廉政文化建设与干部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对党

  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设、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

  三、强化监督防控,确保重点部位环节安全平稳。

  一是扎实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我局将机关用车问题专项治理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局领导高度重视,明确科室和责任人专门负责该项工作。按照中办发〔2011〕2号文件的要求,以及市委的安排部署,对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车辆进行了自查,局属公务用车全部填报了《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报表》,没有发现违反规定购买、使用公务用车行为。我局以此为契机,强化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了《车辆管理制度》、《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确保车辆管理有效到位。

  二是扎实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市委继续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安排部署,我局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明确目标责任,由局办公室牵头,对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全面进行了“回头看”检查,及时认真填报《“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没有发展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三切实做好机关厉行节约工作。重点控制与公务活动最为密切的会议费、差旅费和接待费开支,精简各类会议,加强公务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接待工作规定。严格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建立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压缩车辆使用频率,加强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严防公车私用,加强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管理。加强水电邮管理,杜绝

  “长明灯”、“白昼灯”,自来水滴、漏、跑、冒等现象,办公电话禁止拨打声讯、购物、电台、游戏币充值等,严格按规定报刊订阅数量和种类。

  四是严格执行节日期间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元旦”等节日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要求,在节日期间,我局对所有车辆进行了封存,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检查未发现干部职工以各种名义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参与赌博、公车私用及“节日病”等问题,并及时向市廉自办报告了治理节日病统计报表。

  五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全局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别是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局党员领导干部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自查。经检查,没有发现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没有收受礼金、现金、有价证券等;没有违规多占和买卖住房,特别是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没有利用职权委托理财或获取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现象发生。

篇四:党内监督条例对照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0.27?

  【文

  号】

  【施行日期】2016.10.27?

  【效力等级】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监督

  正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

  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

  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

  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

  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

  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

  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

  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党内监督条例对照

  

  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2018年8月)

  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学习,我深深体会到认真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加强党内监督,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使我们的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八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我们的党是一个善于自我批评、自我改进、自我提高的党,是一个能够依靠自身力量发现和解决党内矛盾、纠正自身失误和问题的党,因此,严格党内监督,始终成为我们党保持机体健康和活力,顺利推进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党内监督条例》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注重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相结合,系统地总结了党内监督工作的历史经验,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内监督工作的客观要求,全面反映了党中央关于新时期党的监督工作的各项部署,对党内监督的基本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一部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党内基本法规。《监督条例》的制定,充分展示了我们党无私无畏、敢于面对和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和风险的决心和信心。

  我们的党是一个拥有300多万个党组织和660多万党员的执政大党,五十多年来,绝大多数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能够按照党章的要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涌现出了许多象焦

  于禄、孔繁森等优秀共产党员形象,但是也有少数人不按党的规矩办事,腐化堕落、贪污受贿,成克杰、胡长青等是隐藏在党内的败类,他们严重败坏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成为历史的罪人,这些教训是很沉痛的,这也充分说明了加强党内监督的必要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内监督工作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面临比过去任何时候都繁重艰巨的任务,因此,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是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水平、提高拒腐抗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课题、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制定的党内法规和制度,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因此,要把“两个条例”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并且要贯彻到实际工作当中去,坚持将“两个条例”对照检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要以认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监督职责,既要自觉接受监督、又要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加强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长期任务,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篇六:党内监督条例对照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批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批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一个共产党员,模范遵守《条例》,就是守规矩。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老百姓也常说,火车出轨,人亡车毁。所以,主动遵守《条例》,这既是对组织负责,更是对自己个人的负责,对自己的家庭负责。

  一是要摆正心态,让群众以监督的名誉,为自己“打打预防针”。《条例》恰似一面镜子,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当勇敢地站在它的面前,照一照,看一看,思一思。如果你的行为符合《条例》的规定,那么你就应该继续坚持,哪怕是吃一点亏,受一点委屈,也该坚持不懈,因为你是共产党员;反之,如果你的行为与《条例》背道而驰,那么就应该立即停止,哪怕这种行为会给你个人、家庭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也该停止,因为你是一个纯粹的共产党员。党的十八以来,中纪委打了不少老虎。其实,很多老虎并不是一开始就想犯错误,而是被家人、亲友和所谓的朋友所累。究其原因,不少的老虎就是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从而让身边的人钻了空子,还得自己身败名裂,得不偿失。作为一个优秀的党员干部,就不敢顾忌群众的监督,而应欢迎他们的真诚帮助。

  二是要秉公办事,让群众用雪亮的眼睛,为照亮自己人生的前途。一个好干部,应该到群众中去锻炼,去结合《条例》的要求,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再结合。古人云,“宰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发于卒伍”。领导干部与普通群众的血肉联系,是靠共同奋斗、共同生活培养起来的。光滔滔不绝地背诵《条例》,是难以深入到脑海化为个人内在素质的。同样,群众既不了解你的能力,也不了解你的思想动态,普通群众也就不会主动接近你,你就无法跟老百姓打成一片。结合《条例》精神,在基层摸爬滚打过的干部,才能深刻地了解《条例》的内涵,才会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才有基础成长为一名自觉执政为民的干部。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王伯祥等,这些人民群众衷心爱戴的好干部,都是在基层这个熔炉里锻炼成长起来的。因此,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有到基层、到群众中去淬火的心理准备和具体行动。

  三是要勤于思考,让群众以挑剔的尺度,鼓励自己快速成长。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正。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

  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说的办。”老百姓爱说,严是爱,宽是害。群众对你越是苛刻,你的进步就越大。所谓严师出高徒,就是这个道理。对待群众意见,必须以《条例》为尺度,对的就要接受,错的也要依据《条例》给群众解释清楚,不能跟群众打肚皮官司,不能给群众搞模糊。

  领导干部要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那样,“以百姓心为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说改的地方抓紧改,说治的病抓紧治”,对照《条例》,以虚心纳谏的态度和认真纠错的行为,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赢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篇七:党内监督条例对照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批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一个共产党员,模范遵守《条例》,就是守规矩。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老百姓也常说,火车出轨,人亡车毁。所以,主动遵守《条例》,这既是对组织负责,更是对自己个人的负责,对自己的家庭负责。

  一是要摆正心态,让群众以监督的名誉,为自己“打打预防针”。《条例》恰似一面镜子,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当勇敢地站在它的面前,照一照,看一看,思一思。如果你的行为符合《条例》的规定,那么你就应该继续坚持,哪怕是吃一点亏,受一点委屈,也该坚持不懈,因为你是共产党员;反之,如果你的行为与《条例》背道而驰,那么就应该立即停止,哪怕这种行为会给你个人、家庭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也该停止,因为你是一个纯粹的共产党员。党的十八以来,中纪委打了不少老虎。其实,很多老虎并不是一开始就想犯错误,而是被家人、亲友和所谓的朋友所累。究其原因,不少的老虎就是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从而让身边的人钻了空子,还得自己身败名裂,得不偿失。作为一个优秀的党员

  干部,就不敢顾忌群众的监督,而应欢迎他们的真诚帮助。

  二是要秉公办事,让群众用雪亮的眼睛,为照亮自己人生的前途。一个好干部,应该到群众中去锻炼,去结合《条例》的要求,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再结合。古人云,“宰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发于卒伍”。领导干部与普通群众的血肉联系,是靠共同奋斗、共同生活培养起来的。光滔滔不绝地背诵《条例》,是难以深入到脑海化为个人内在素质的。同样,群众既不了解你的能力,也不了解你的思想动态,普通群众也就不会主动接近你,你就无法跟老百姓打成一片。结合《条例》精神,在基层摸爬滚打过的干部,才能深刻地了解《条例》的内涵,才会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才有基础成长为一名自觉执政为民的干部。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王伯祥等,这些人民群众衷心爱戴的好干部,都是在基层这个熔炉里锻炼成长起来的。因此,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有到基层、到群众中去淬火的心理准备和具体行动。

  三是要勤于思考,让群众以挑剔的尺度,鼓励自己快速成长。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正。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说的办。”老百姓爱说,严是爱,宽是害。群众对你越是苛刻,你的进步就越大。所谓严师出高徒,就是这个道理。对待群众意见,必须以《条

  例》为尺度,对的就要接受,错的也要依据《条例》给群众解释清楚,不能跟群众打肚皮官司,不能给群众搞模糊。

  领导干部要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那样,“以百姓心为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说改的地方抓紧改,说治的病抓紧治”,对照《条例》,以虚心纳谏的态度和认真纠错的行为,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赢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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