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国家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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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生态[2019]7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有关要求,充分发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的平台载体和典型引领作用,我部修订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制定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指标和管理规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和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9 月 11 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 年 9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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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
领域 任务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适用范围
生态制度
(一)
目标责任体系与制度建设 1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
制定实施 约束性 市县 2
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 任务部署情况 -
有效开展 约束性 市县 3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 的比例 %
≥20 约束性 市县 4
河长制 -
全面实施 约束性 市县 5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 %
100 约束性 市县 6
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
市:100 县:开展 市:约束性
县:参考性
市县
生态安全
(二)
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7
环境空气质量 优良天数比例 PM 2.5
浓度下降幅度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约束性
市县
8
水环境质量 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高幅度劣 V 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 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约束性
市县
9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约束性
市
(三)
生态系统保护
10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干旱半干旱地区其他地区
%
≥35 ≥60
约束性
市县
11 林草覆盖率山区 丘陵地区平原地区 干旱半干旱地区青藏高原地区
%
≥60 ≥40 ≥18 ≥35 ≥70
参考性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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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任务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适用范围
12 生物多样性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外来物种入侵 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持率
%
-
%
≥95 不明显
不降低
参考性
市县
13 海岸生态修复 自然岸线修复长度
滨海湿地修复面积
公里公顷
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参考性
市县 (四)
生态环境风险防范 14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 %
100 约束性 市县 15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名录制度 -
建立 参考性 市县 16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
建立 约束性 市县
生态空间
(五)
空间格局优化
17 自然生态空间
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
-
面积不减少,性质 不改变,功能不降低
约束性
市县 18 自然岸线保有率 %
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约束性 市县 19 河湖岸线保护率 %
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参考性 市县
生态经济
(六)
资源节约与利用
20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吨标准煤/万元 完成上级规定的目 标任务;保持稳定或 持续改善
约束性
市县
21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立方米 /万元 完成上级规定的目 标任务;保持稳定或
持续改善
约束性
市县 22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 积下降率 %
≥4.5 参考性 市县 23 碳排放强度 吨/万 元
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约束性 市
24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 审核的比例 %
完成年度审核计划 参考性 市
(七)
产业循环发展
25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秸秆综合利用率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农膜回收利用率
%
≥90 ≥75 ≥80
参考性
县
26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80 参考性 市县
生态生活
(八)
人居环境改善 2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
100 约束性 市县 28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约束性 县
29 城镇污水处理率 %
市≥95
县≥85
约束性 市县 30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市≥95
县≥80
约束性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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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任务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适用范围
31 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平方米 /人 ≥15 参考性 市
32 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 %
完成上级规定的目 标任务 约束性 县
(九)
生活 方式 绿色化 33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
≥50 参考性 市县
34
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
超、特大城市≥70 大城市≥60 中小城市≥50
参考性
市
35 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行动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储运
-
实施
参考性
市县
36 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 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 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一次性消费品人均使用量
%
%
千克
≥50 100 逐步下降
参考性
市
37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
≥80 约束性 市县
生态文化
(十)
观念意识普及
38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
100
参考性
市县 39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
≥80 参考性 市县 40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 %
≥80 参考性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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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1.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组织编制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建设规划。规划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且在有效期内。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
2. 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部署情况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情况,对国家、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各类专项督查问题,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突出问题的研究学习及落实情况。
数据来源:当地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
3.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包括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绿色发展等方面。县级行政区要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地级行政区要对县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该指标旨在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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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数据来源:组织、人事、生态环境等部门。
4. 河长制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行政区域内河长, 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协调整合各方力量,促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具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及各省相关文件执行。
数据来源: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
5.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政府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和企业强制性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比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和《环境信息公 开办法(试行)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5 号)要求开展,其中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
、《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 号)
、《关于印发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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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 号)等要求执行。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6. 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依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7.环境空气质量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1)
优良天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 (HJ 633-2012)
。
注:地级行政区完成国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县级行政区完成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考核任务是否完成,依据国家、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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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结果判定。要求已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的地区保持稳定,其他地区持续改善。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2)
PM 2.5 浓度下降幅度 指标解释:指评估年 PM 2.5 浓度与基准年相比下降的幅度。PM 2.5 浓度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定(试行)
》 (HJ 663-2013)测算。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8. 水环境质量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1)
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高幅度 指标解释:指评估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与基准年相比提高幅度。包括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高幅度、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高幅度。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 类比例指行政区域内主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指行政区域内监测点网水质达到或优于Ⅲ 类的比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
注:①地级行政区完成国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县级行政区完成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考核任务。考核任务是否完成,依据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年度考核结 果 判 定 。要 求 水 质 已 达 到《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GB 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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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稳定,其他地区持续改善。
②行政区域内有国控断面则考核国控断面达标情况,无国控断面则考核省控断面,无国控、省控断面的则考核市控断面。
③可提供详实的监测分析报告和有关基础数据,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证明或意见,剔除背景值影响。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2)
劣 V 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 指标解释:指评估年劣 V 类水体比例与基准年相比下降的幅度,包括地表水劣 V 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地下水劣 V 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地表水劣 V 类水体比例指行政区域内主要监测断面劣 V 类水体比例。地下水劣 V 类水体比例指行政区域内监测点网劣 V 类水体比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3)
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消除数量占黑臭水体总量的比例。要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明显提高。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9.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近岸海域主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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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于二类的比例。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
注:地级行政区完成国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县级行政区完成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考核任务。考核任务是否完成,依据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考核结果判定。要求水质已达到《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的地区保持稳定,其他地区持续改善。
数据来源:海洋、生态环境等部门。
10.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是表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和环境限制指数的综合反映。执行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 192-2015)
。要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不降低。
注:干旱半干旱区指年降水量在 200-400 毫米之间的地区。原则上按区域主要气候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考核。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11. 林草覆盖率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地面积之和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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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草地面积指生长草本植 物为 主 的 土 地 , 执 行 《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 》( GB/T 21010-2017)
。
注:若行政区域水域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 5%以上,指标核算时的土地总面积应为扣除水域面积后的面积。原则上按区域主要地貌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考核,当行政区域内平原、丘陵、山区面积占比相差不超过 20%时,按照平原、丘陵、山地加权目标值进行考核。
数据来源:统计、林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
12. 生物多样性保护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通过建设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等保护措施,受保护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物种数占本地应保护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物种数比例。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数据来源:林草、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园林、生态环境等部门。
(2)
外来物种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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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的入侵情况。外来物种种类参照《国家重点管理外来物种名录(第一批)
》 (农业部公告 第 1897 号)
、《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 号)
、《关于发布中国第二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10〕4 号)
、《关于发布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2014 年第 57 号)
。创建地区要实地调查确定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并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方案。要求没有外来物种入侵,或者存在外来物种入侵,但入侵范围较小、对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没有产生实质性危害、对国民经济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已开展相关防治工作,有完备的计划和方案。
数据来源:林草、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园林、生态环境等部门。
(3)
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持率 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河流中特有性、指示性物种以及珍稀濒危水生物种的保护状况,以历史水平数据为基准,进行对比分析。要求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种类和数量不降低。根据水生物种调查或问卷统计获得。
数据来源:调查问卷、相关专家咨询、农业农村部门。
13. 海岸生态修复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1)
自然岸线修复长度 指标解释:指沿海地区行政区域内,通过实施海岸线整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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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程,将人工岸线恢复为自然岸线,或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的长度。自然岸线认定参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2 号)和《海岸线调查统计技术规程(试行)
》 (国海发〔2017〕5 号)
。
数据来源:海洋、自然资源等部门。
(2)
滨海湿地修复面积 指标解释:指沿海地区行政区域内,通过强化滨海湿地和重 要物种栖息地的保护管理,逐步修复已经破坏的滨海湿地面积。修复方式包括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湿地公园, 退围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方式。滨海湿地包含沿海滩涂、河口水域、浅海、红树林、珊瑚礁等区域。
数据来源:海洋、自然资源等部门。
14.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实际利用量与处置量占应利用处置量的比例。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等部门。
15.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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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 污染防治法》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强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监管,对存 在不可接受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未完成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的, 严格准入管理。没有发生因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不当,造成社会 不良影响的“毒地”事件。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
16.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以预防和减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
17. 自然生态空间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1)
生态保护红线 指标解释: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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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 质不改变,主导生态功能不降低。主导生态功能评价暂时参照《关 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 号)
和《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函》 (自然资办函〔2019〕125 号)
。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2)
自然保护地 指标解释:指由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数据来源:统计、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18. 自然岸线保有率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沿海地区行政区域内限制开发、优化利用岸段中计划予以保留和开发建设后,剩余的自然岸线长度以及列入严格保护的自然岸线长度,占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陆海洋岸线总长度的比例。自然岸线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洋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以及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洋岸线。海洋岸线保护和利用管理参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国海发〔2017〕2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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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海洋、自然资源等部门。
19. 河湖岸线保护率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划入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的岸段长度占河湖岸线总长度的比例。河湖岸线指河流两侧、湖泊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及岸线开发利用区划定参照水利部《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 (办河湖函〔2019〕394 号)
。
数据来源: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
20.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能源消耗量, 是反映能源消费水平和节能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根据各地考核要求不同,可分别采用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或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要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或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数据来源: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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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使用的水资源量,是反映水资源消费水平和节水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根据各地考核要求不同,可分别采用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或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低率。要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或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低率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数据来源:统计、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22.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本年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所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是反映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重要指标。
数据来源:统计、自然资源等部门。
23. 碳排放强度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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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 二氧化碳排放量,用来衡量经济增长同碳排放量增长之间的关系。
数据来源: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
24.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占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总数的比例。要求创建地区制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并完成年度审核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数据来源: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统计等部门。
25.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1)
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综合利用的秸秆量占秸秆产生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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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秸秆综合利用的方式包括秸秆气化、饲料化、能源化、秸秆还田、编织等。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
(2)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综合利用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执行。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
(3)
农膜回收利用率 指标解释:主要指用于粮食、蔬菜育秧(苗)和蔬菜、食用菌、水果等大棚设施栽培的 0.01 毫米以上的加厚农膜的回收利用率。各地区参照原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膜回收行动方案>的通知》(农科教发〔2017〕8 号)
,采取人工捡拾回收、地膜机械化捡拾回收,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等技术措施,采用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加工企业回收等多种回收利用方式。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
26.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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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百分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 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将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
。有关标准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执行。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2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 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2017)
Ⅲ 类 标 准 的 水 源 地 个 数 占 水 源 地 总 个 数 的 百 分 比 。
注:可提供详实的监测分析报告和有关基础数据,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证明或意见,以剔除外来输入影响。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
28.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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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合格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常住人口的比例,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要求创建地区开展“千吨万人”(供水人口在 10000 人或日供水 1000 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
、《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2〕50 号)
、 《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 (环土壤〔2018〕143 号)
执行。
数据来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
29. 城镇污水处理率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水量占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安全处置,污泥处置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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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
30.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生量的比值。在统计上,由于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易取得,可用清运量代替。有关标准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2008)
执行。依据《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851 号)要求, 特殊困难地区可适当放宽。
数据来源:统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
31. 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内城镇公园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具有游憩、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公园绿地的统计方式应以现行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为主要依据。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自然生态空间占比很高,并且建设用地很少的地区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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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统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32. 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同期行政区域内农户总数的比例。无害化卫生厕所指按规范建设,具备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传染性设施的卫生厕所,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户厕建设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18〕4 号)执行。包括三格化粪池厕所、双瓮漏斗式厕所、三联通式沼气池厕所、粪尿分集式厕所、双坑交替式厕所和具有完整上下水道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的水冲式厕所等。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33.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内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2019)的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绿色建筑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适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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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等部门。
34. 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交通(包括常规公交和轨道交通)出行的人次占城市出行总人次(不含步行、自行车等)
的百分比。城市规模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 号)执行。
数据来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35. 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1)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行动 指标解释: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提高回收利用率,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以及资源化。依据《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253 号),垃圾分类要做到“三个全覆盖”,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
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统计等部门。
(2)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储运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建立“村收集、乡储运、县处理”的垃圾集中收集储运网络,建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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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的监管制度。
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
36. 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
(1)
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 指标解释:指能效标识二级以上节能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情况。参照《高效节能家电产品销售统计调查制度》(发展改革委公告 2019 年第 2 号)进行调查统计。
数据来源:统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
(2)
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 指标解释:指通过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节水型器具评判标准参照国家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T 164-2014)。该指标值以相关部门或独立调查机构抽样调查所获取指标值的平均值为考核依据。
数据来源:统计、发展改革、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
(3)
一次性消费品人均使用量 指标解释:指统计期内,公众一次性消费品人均使用量。该指标值以统计部门或独立调查机构通过抽样问卷调查所获取指标值的平均值为考核依据。问卷调查人员应涵盖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职业等情况,充分体现代表性。调查问卷应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办公用品使用情况;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使用情况;酒店、宾馆、民宿一次性客房用品使用情况;餐饮行业一次性餐具使用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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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据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方案,抽样调查在 95%的置信度、方差为 0.4、抽样误差控制在 3%以内的情况下,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的抽样样本量分别为600 人、1000 人、1500 人、2000 人、2500 人。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 号)执行。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或独立调查机构。
37.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有利于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的产品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采购要求按照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执行。
数据来源:统计、财政等部门。
38.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副科级以上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组织部门认可的生态文明专题培训、辅导报告、网络培训等的人数占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总人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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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程度。该指标值以统计部门或独立调查机构通过抽样问卷调查所获取指标值的平均值为考核依据。问卷调查人员应涵盖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职业等情况,充分体现代表性。生态文明建设的抽样问卷调查应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生态人居、生态经济发展、生态文明教育、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相关领域。
注:抽样样本量参照“一次性消费品人均使用量”。数据来源:统计部门或独立调查机构。
40.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程度。该指标值通过统计部门或独立调查机构以抽样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调查公众对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创建活动以及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等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的参与程度。
注:抽样样本量参照“一次性消费品人均使用量”。数据来源:统计部门或独立调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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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全面构建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为重点,统筹推进“五 位一体”总体布局,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示范样板。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 作,促进示范创建申报、核查、命名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 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县两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管理。市包括设区市、直辖市所辖区、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行政区;县包括设区市的区、县级市县、旗等县级行政区。
第四条 创建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注重实效,持续推进;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对于创建工作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 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核查的市县,生态环境部按程序授予相应 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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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实施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和规划编制指南。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
的地区(以下简称创建地区),应当参照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 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六条 市级规划由生态环境部或委托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县级规划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规划 通过评审后,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本级 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
第七条 创建地区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 制。
第八条 创建地区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规划、计划、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创建工作信息。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通过省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部提出申报申请:
(一)市县建设规划发布实施且处在有效期内; (二)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 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
负债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三线一单”等制度保障工作按照 国家和省级总体部署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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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自查已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各项建设指 标要求。
第十条 近 3 年存在下列情况的地区不得申报: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 督查中存在重大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 (二)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排污许 可证核发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三)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 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 批的; (四)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率低
的; (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
核结果为“一般变差”“明显变差”的; (六)出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
第十一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对申报地区进行预审,严格把关,择优确定拟推荐地区。
第十二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推荐地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 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审情况、公示情况形成书面预审意见,上报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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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拟推荐地区通过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填报和提交有关数据及档案资 料,包括:
(一)申报函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报告;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技术报告,主要包括:
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近 3 年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三)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核查与命名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组织相关专家对创建地区进行核查, 并形成核查意见。核查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资料审核主要包括:
(一)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 (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权威性、时效性; (三)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现场核查主要包括: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 督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资料审核中发现需要现场核查的问题; (三)对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四)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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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创建地区应当及时补充材料予以说明。对出现第十条所列情况,以及在申报、核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终止本次申报,并取消下一轮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根据核查情况按程序进行审议,并在生态环境部网站、“两微”平台、中国环境报对拟命名地区予以 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由生态环境部或省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经认定得到有效解决的地区,生态环境
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 范市县称号,有效期 3 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公告满 3 年的地区参照建设指标进行复核(如建设指标发生调整,按调整后建设指标复核)。复核合格的创建地区,由生态环境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有效期延续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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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并逐年在国家生态文 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更新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给予政策和项目倾斜。鼓励各地建立形式多样的生 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 出现下列(一)~(二)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将提出警告;出现下列(三)~(六)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撤销其相应称号。
(一)生态环境质量出现下降趋势的; (二)未及时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排 污许可证核发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三)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 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 的; (四)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的; (五)被生态环境部警告,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六)未通过生态环境部组织复核的,或在复核过程中存在 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自 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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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参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的工作人 员和专家,在核查、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 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廉洁自律要求和责任,坚持 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
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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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以下简称“两山”基地)是践行“两山”理念的实践平台,旨在创新探索
“两山”转化的制度实践和行动实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模式。
为规范“两山”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鼓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建设主体开展“两山” 基地建设。“两山”基地应当以具有较好基础的乡镇、村、小流域等为基本单元,开展建设活动。
第三条
“两山”基地应当重点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效路径和模式,坚持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统筹推进,注重 实效;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新机制,示范推广。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部申报“两山”基地:
(一)生态环境优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基础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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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两山”转化成效突出,具有以乡镇、村或小流域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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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两山”转化典型案例; (三)具有有效推动“两山”转化的体制机制; (四)近 3 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类专项督查未发现重大问题,无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第五条
申报“两山”基地的地区应当编制“两山”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并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第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两山”基地的预审和推荐申报工作,严格把关并择优向生态环境部推荐。
第七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推荐申报前,应当对拟推荐地区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组织调查核实。
第八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审情况、公示情况形成书面预审意见及推荐文件,上报生态环境部。
第九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拟推荐地区通过国 家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一)
“两山”基地申报文件,包括申报函和对照申报条件提 交的相应说明材料及证明文件; (二)
“两山”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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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遴选命名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两山”基地的遴选工作,组织专家 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地区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 查。
第十一条
遴选工作主要参照以下方面开展:
(一)申报材料齐全,申报内容真实; (二)实施方案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生态环境保持优良,生态资源优势突出; (四)
“两山”转化成效显著,绿色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五)
“两山”制度探索具有创新性,保障措施有力;
(六)
“两山”转化模式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可推广性。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对通过核查的申报地区进行审议,并在生态环境部网站、“两微”平台、中国环境报对拟命名名单予以公 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由生态环境部组 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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