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全部页码,注意更改公司名称,正反面打印)
劳动合同变更书 因
原因,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现变更本合 同部分内容。
变更内容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 名
称:
扶余市成瑞风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扶余市三井子镇牧场村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张瑞
邮政编码:
131214
联系电话:
0438-2124381
乙方(劳 动 者)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原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 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一)
种类型合同。
(一)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于 2017 年 09
月 01
日起至 2019
年 09
月 01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工作完成时终止。
其中试用期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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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四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实行
(一)
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不定时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 3 小时,每月不超过 36 小时。
四、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续订书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原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类型为
。
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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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与乙方约定的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竞业限制的范围
。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乙方经济补偿
元/月。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 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本合同中有关内容今后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工资分配制度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第十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要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国家、吉林省相关规定依法向乙方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贯彻执行国家、吉林省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个人缴费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国家和吉林省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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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十六条
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
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制度,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 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第二十条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方应当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36、37、38、39、40、41、42、43、44、45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19、20、21、22、23、24、25条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5、26、27、28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
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 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乙方在甲方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月工资按照乙方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甲方要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6 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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