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收费项目
国 土
收 费 项 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 注
一、土地登记费
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鄂价费字[1992]130号
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免收。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元/宗
土地使用面积在200 m2(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2)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
元/宗
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 m2(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鄂价费字[2000]285号
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减半计收。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元/宗
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 m2(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4)城镇居民
元/宗
住房用地面积在100 m2(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 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城镇居民
2、利用详查成果资料复制费
每幅
10元
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单位
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3、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元/每证
5元
个人
元/每证
10元
单位
二、征地费
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一、二、三款有关规定收取。具体办、标准、计算方法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偿费
2、安置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
4、地面、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助
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元/每亩
3000-5000元
三、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的计算基数为征地费用,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建设用地单位征用集体土地
鄂价房地字[2001]177号,鄂价房服字[2002]47号,计价格[2001]585号
1、受用地单位委托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用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2、土管部门收取征地管理费后,不得再同时收取工本费。3、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助费。征地费用的具体标准,计算方法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4、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妇幼保健院、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管理费。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利用国有土地进行改造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只办征地手续而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无偿划拔的国有荒山、荒地和江河湖面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5、政府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计入计费基数。
1、建设单位征地
征地费总额
见备注
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下同)或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0.7%的征地管理费;动迁10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30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0人以上的,可收取1.1%;一次性征用耕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1000亩以上的20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50户以上或者安置农业人口15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100人以上的,可收取1.4%;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下或其它土地200亩以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8-2.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10户以上或者安置农业人口3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人以上的,可收取2.1-2.5%;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下或其它土地200亩以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8-2.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10户以上或者安置农业人口3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人以上的,可收取2.1-2.5%;
2、建设单位临时用地
土地补偿费
以土地补偿费为基数按上述比例征收
四、统征包干办法征地不可预见费
征地费总额
2-4%
除住房建设以外的建设用地单位
鄂价房地字[1996]403号
由土地管理部门采取统征包干办法征地的,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确定认可后,可收取不可预见费。
鄂价房服字[2001]177号
五、“三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鄂财综发[2001]550号
鄂价费字[2001]262号
1、开发和使用费综合计收地区
年/ m2
5-8元
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免征四年场地使用费(繁华地段除外)
(1)华侨、港澳台投资的企业
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免征三年场地使用费
(2)其他三资企业
(3)生产本省急需或填补空白的新产品企业
2、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自行开发地区
(1)华侨、港澳台投资的企业
年/ m2
不超过2元
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免征四年场地使用费
(2)其他三资企业
年/ m2
2元
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免征三年场地使用费
(3)生产本省急需或填补空白的新产品
年/ m2
3元
六、耕地造地费
占用一级保护耕地的,一次性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缴纳造地费;占用二级保护耕地的,一次性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5倍缴纳造地费;占用三级保护耕地的,一次性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缴纳造地费;
鄂财综发[1997]451号
依法占用菜地已缴纳菜地开发基金,免缴纳造地费。
七、土地闲置费
元/ m2
2-5元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
矿产资源管理
服务性收费
鄂价房服函[2004]36号
为服务价格收费。
一、查询费
1、查询土地登记有关资料
每宗/次
100元
2、查询其他有关地籍资料
每卷/次
150元
二、咨询费
手续费
次/件.人
20元
规范标准厚度为1.5cm,另可按利用者获得经济收益的2%收取咨询服务费。
三、复印资料费
1、复印宗地图
张/次
10元
2、其他图件
张/次
60元
3、对利用数据库提供的图件
张/次
100元
4、档案资料
(1)建国前资料
张/次
4元
(2)建国后资料
张/次
2元
四、证明费
对出具有关土地权属、登记等证明资料
每份
200元
五、对提供地籍档案资料其他有关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自愿、有偿、协商的原则由双方确定。
矿产资源管理
一、采矿权使用费
平方公里/年
1000
国务院241号令
二、采矿登记收费
小型矿山
200
87年地矿部、财政部发布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花岗岩、砂、土
销售收入
0.02
国务院150号令
矿泉水
销售收入
0.04
砖瓦
砖瓦销售收入
40%*2%
鄂价费字(96)449号
评估收费
1、一般宗地评估
宗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计价格[1994]2017号
(1)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宗
4%
(2)100-200万元部分
宗
3%
(3)201-1000万元部分
宗
2%
(4)1001-2000万元部分
宗
1.5%
(5)2001-5000万元部分
宗
0.8%
(6)5001-10000万元部分
宗
0.4%
(7)10000万元部分
宗
0.1%
2、土地使用权抵押
宗
按以上标准
以上每宗价格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3、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万元
序号 城镇面积
单位:万元
1、 5平方公里以下(含5)
2、 5-20平方公里(含20)
8-12
3、 20-50平方公里(含50)
12-20
4、 50平方公里以上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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