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考勤制度会议纪要 2015年最高法院纪要
法院考勤制度会议纪要
法院考勤制度会议纪要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 ___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5、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 ___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向中级 ___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 ___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 ___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 ___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 ___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 ___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6、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 ___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案卷。
___就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程序方面的其他问题
7、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 ___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可依法予以追加,无须再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漏裁的事项, ___可直接作出处理。
8、根据《最高 ___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___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该条款中的“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
9、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 ___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原告)”。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博主注:不服终局裁决十五日内起诉)和第四十九条(博主注:不服终局裁决三十日内申请撤销)涉及的期间的起算,应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均从次日起算;《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以上”“不满”(合同期限)的界定,应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相一致。
1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 ___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四、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12、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13、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14、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如此后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而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或 ___经审查后如认为上述解除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当确认解除。
15、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1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五、关于劳动报酬方面的相关问题
1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18、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七日。如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19、对于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确定,应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
20、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21、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职工少休息的一天,不应视为加班。
2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24、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 ___依法撤销后,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原则把握:(1)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六、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方面的问题
2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xx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xx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其加付的一倍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26、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劳动仲裁委或 ___不予支持。
27、由于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尚未被修改或废止,因此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或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或 ___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8、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29、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3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的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领取后,又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应予以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对其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
3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xx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七、关于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
33、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则不必再重复给付。
3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如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劳动仲裁委或 ___应当予以支持。
35、一审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经审查核实发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确有错误,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6、因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xx]125号)的规定,以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作为赔偿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的数额,具体计算方法是:
1999年6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按19%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xx年1月1日之后,按20%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缴费工资基数为相应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示例:计算某农民工xx年5月至xx年7月的养老保险损失: 435元×8个月×19%+(435元×3个月+465元×12个月+465元×12个月+545元×4个月)×20%=3590元
八、关于实体方面的其他问题
37、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3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如在此后认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告知前劳动者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因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履行期间的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设立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1、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 ___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 ___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
九、本会议纪要自下发之日起,供本市各级 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考执行。
经管学院08 级会议制度xx-08-04 14:44 | #2楼
(一)08 级全体大会制度:
第一条:会议召集周期:级会每学期召开两次,由辅导员或级委主持;
第二条:会议出席人员: .08 级全体学生;
第三条:会议筹备工作:全体级委负责;
第四条:会议时间:级会举行的日期,原则上不利用上课时间,不与学校、学院大型活动时间冲突。具体的时间、地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提前五天通知各班班长,各班班长必须提前三天通知各班全体同学;
第五条:会议考勤:由级组委统筹,各班组委负责,详见《 08 级考勤制度》;
第六条:会议现场秩序:
1 、与会人员 开会前必须把手机调整到震动或关机,保持会场的安静、整洁,自觉爱护公物。与会迟到者应该保持安静沿边路寻找座位,不得打断大会正常进行;
2 、全体级委与各班班长承担 ___,共同维护大会秩序;
第八条:会议记录:由级组委负责(附录一),将其归档保存,并在会议结束后两天内于级博公示;
(二) 08 级级委会议制度:
第一条: 会议召集周期:
(1) 全体例会 每月召开一次,由辅导员或级长主持;
(2) 版块例会每两周一次,由版块负责人主持;
(3) 全体会议和版块会议都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条: 会议出席人员: .08 级级委;
第三条: 会议筹备工作: 级委会筹备工作由级长团负责;
第四条: 会议时间与地点:全体 会议一般于本月最后一个周五的中午举行, 版块会议时间各负责人自行决定。会议地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提前两天通知参会人员;
第五条:会议考勤:由级组委统筹负责,详见《08 级考勤制度》;
第六条:会议主要内容:各版块工作汇报、未来工作安排等;
第七条:会议记录:由级组委统筹负责(附录一),将其归档保存,并在会议结束后两天内于级博公示;
经济与管理学院xx级级委
xx-12-15
经管学院08 级考勤制度
第一条:所有会议考勤工作由级组委统筹,由各班组委作为考勤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学校或学院要求必须参与的活动考勤工作由活动的年级负责人负责;与会人员应按时、准时参与,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
第二条:考勤标准:
1 、准时:在会议或活动正式开始前五分钟内进场完毕,正式开始五分钟时,各班组委马上上交考勤记录;
2 、迟到:会议或活动正式开始后三十分钟内,且事前无上交假条或提供正当理由的;
3 、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缺席:
3.1 会议或活动正式开始三十分钟后进场,且事前无上交假条或提供正当理由;
3.2 会议或活动当天没有出席且无上交假条;
3.3 上交假条或提供的正当理由经核实为虚假的;
3.4 提前离席且事前无上交假条或提供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考勤记录:
1、 年级统一制定考勤登记表(附录二)内容包括:应到人数、实到人数、迟到人员、请假人员(必须附上请假条)、缺席人员等,
2、 考勤人员于每次会议或活动结束当晚认真填写并上交至级组委,同时也填充一份电子版发给级组委,由级组委统一、归档,各班组委也应自行留档保存;
第四条:考勤管理: (参考本年级xx-xx 学年度评优方案中品德扣分细则)
1 、 迟到者,每次扣德育分1 分,采用累积扣分,一学期累积3 次,在年级公开批评并取消申请一等奖学金资格;一学期累积5 次,即扣德育5 分,在学院内通告批评并取消申请一、二等奖学金资格;一学期累积6次(含6 次)以上,即6 分或以上,上报学校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学生本年度评优资格,以示惩罚;
2 、无故缺席者,每次扣德育分2 分,采用累积扣分,一学期累积2 次,在年级公开批评并取消申请一等奖学金资格;一学期累积3 次,即扣德育6 分,在学院内通告批评并取消申请一、二等奖学金资格;一学期累积4 次(含4 次)以上,即8 分或以上,上报学校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学生本年度评优资格,以示惩罚;
第五条:请假管理:
1 、凡因私事或伤病请假者,需填写年级统一的请假条(附录三)并让学院辅导员签字批准。若因长期伤病不能与会者,可提供医生证明代替请假条。以上材料需提前一天上交至考勤人员;
2 、如确实有急事需迟到或缺席会议或活动,可提前通知考勤人员并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一天内上交请假条,并及时告知辅导员并得到批准;
3 、凡请假条不获批准者,必须按要求出席会议或活动;
第六条:考勤监督:
1 、考勤人员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考勤制度,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出勤 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2 、一般的请假条必须由辅导员亲笔签名,若是组织、社团、协会活动证明等需附上公章,不得弄虚作假,如身体不适且无法出席需医生证明,紧急情况必须与辅导员取得联系;
3 、考勤记录及请假材料由级组委统一、归档,辅导员与级长团监督,一经发现造假者,必按有关规定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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