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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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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解读汇编(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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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解读(一)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条例》共有9章39条,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系列重大问题。《条例》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

基本概念

政法工作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党委政法委员会的主体责任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政法工作指导思想

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政法工作主要任务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有关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决策制度

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执行制度

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监督制度

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责任追究制度

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法工作十大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关于《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说明

现就《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说明如下:

一、关于《条例》起草背景和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2018年2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将制定《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机关领导的重要举措,要求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加强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阐明党领导政法工作方针政策,规范党领导政法工作体制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明确党委政法委职能定位,支持和保障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随后,《2018年中央文件和党内法规制定计划》将《条例》列为2018年完成的重点项目,明确由中央政法委牵头起草,中央政法单位参加。

中央政法委高度重视《条例》起草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题论证。《条例(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征求了中央纪委、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研室、中央编办、财政部和中央政法单位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向各省(区、市)党委政法委并通过他们向各省(区、市)党委征求了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普遍反映,《条例》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和重要经验,对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是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的重要遵循和制度保障。同时,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建议。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条例》作出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并再次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达成了共识。

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后,我们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会议审议意见,对《条例》作了修改,形成了送审稿。1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二、关于《条例》起草工作的总体思路

根据党中央对制定《条例》的总要求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有关规定,起草工作中,注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最高原则。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最高原则,紧紧围绕维护习近平

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领导,确保政法工作始终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习近平总书记直接指挥下。

二是突出全局思维。明确了代表党中央立章程、定规矩的工作定位,坚持从党和国家事

业发展的高站位、大格局来起草《条例》,防止只从部门角度考虑问题。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等重大问题,注重将领导主体具体化、职责清单化、工作运行机制化,为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三、关于《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新时代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据是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政法工作、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的内涵,全面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等重大问题。

第二部分(第二章至第五章)是领导主体及职责,明确了党中央、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其中,第二章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明确了党中央的地位作用、全面领导内容等重大职权。第三章规定了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其地位作用,细化规定了重大事项领导责任。第四章规定了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明确了党委政法委员会设置组成、职责任务,以及党委政法委员会与政法单位的关系、党委政法委员会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第五章规定了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明确了其地位作用、职责任务,规定了建立健全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和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

第三部分(第六章至第八章)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明确了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其中,第六章规定了请示报告制度,对向党中央以及向中央政法委请示和报告的具体事项作了清单化设计,并对向地方党委及政法委请示报告制度等作出了规定。第七章规定了决策和执行,明确了决策和执行原则,对地方党委、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决策和执行分别作了规定。第八章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完善监督体系责任,对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加强监督制约、督促检査、巡视巡察、考评考核、整改追责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部分(第九章)是附则,明确了条例》配套事宜,规定了《条例》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二)

《条例》规定了监督和责任制度,从监督制约、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督导整改、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构建了党领导政法工作保障体系。

监督制约

各级党委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党委政法委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

督促检查

党委加强对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党委政法委运用规定的制度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检查;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

考评考核

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的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

督导整改

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予以督促整改,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责任追究

对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规依法进行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者法律责任追究。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三)

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魂。《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凸显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这一鲜明的政治主题。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关键是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条例》的主题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政治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外法治实践表明,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更没有超越政治的法治。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集中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是高度一致的。政法机关要厘清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条例》的主题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机统一的法治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指导、支持、监督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我们要坚持把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统一起来,旗帜鲜明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条例》主题充分体现了确保政法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砥砺前行的发展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事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之所以能创造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持续安全稳定“两大奇迹”,成为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最根本的是因为有习近平总书记的掌舵领航,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遇之大变局,越是挑战严峻的时刻,越是事关全局的工作,越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定海神针的核心作用。事实雄辩证明,只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政法事业这艘航船才能乘风破浪、行稳致远。

《条例》主题充分体现了政法机关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遮风挡雨”的实践要求。

政法机关是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我们就要挺身而出,坚决进行斗争,决不做“爱惜羽毛”的“绅士”。《条例》在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职责任务中,都对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作了相应规定,目的就是要求政法机关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实际行动体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四)

党内巡视是开展党内监督、维护党的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准确落实的有效途径,也是党在长期管党治党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在纪律作风督查巡查方面,需要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结合《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出台相应规范性文件。

文件制定及执行过程中需要把握以下基本理念

要坚持问题导向,党委政法委员会要结合政法领域人民群众反映、投诉比较集中的执法司法问题作为督查巡查的重点,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政法系统内部党风廉政建设;

督查巡查工作要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要对督查巡查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及其职责权限、对象和内容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不断完善党委政法委员会开展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的工作抓手。

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执法监督工作是党领导、监督、指导、协调、服务政法职能的集中体现。党委政法委员会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充分认识政法机关公正行使职权离不开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支持和监督。

在具体开展监督工作中,党委政法委员会要聚焦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和重点,如目前全国开展的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而使监督工作更具针对性。同时,要不断拓展监督思路,灵活运用监督新方法,充分利用政法单位联系会议制度做好沟通协调,严格执行政法单位向党委政法委的请示报告及报备制度等。此外,还要不断健全政法委执法监督的组织机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等。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五)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必须要坚持“刀刃向内”,建设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政法“铁军”。《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打造一支政法“铁军”,是挺起新时代政法人硬朗脊梁的内在要求,也是展现新时代政法人精神面貌的应有之义。打造“铁军”,需要我们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革命化”的政治本色。

打造“铁军”,需要我们练好内功提素养,贯彻落实好《条例》中规定的政治督察、政治轮训等要求,进一步发现整改问题、纯洁政法队伍,不断拓宽视野、提高业务水平。打造“铁军”,需要我们紧盯“少数”作表率,把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作为政法队伍建设的关键来抓,把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业绩突出作为选好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的衡量标准,构建正确的选人用人正向激励机制,为坚守“政法姓党”、履行政法职责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六)

1952年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最终目的也是加强和巩固党对司法的领导。

1952 年 8 月 17 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社论强调,“为了保证司法改革运动的胜利,各地党政机关必须加强对司法部门的领导,首先要加强党政机关对司法改革运动的领导”。

1953 年《第二次全国司法会议决议》总结说:“过去的经验,特别是在各项打的运动中的经验和在司法改革运动中所暴露的事实证明:人民司法工作是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和政治性的工作,它必须有工人阶级政党的坚强领导,必须掌握在忠实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干部手里。”1952 年司法改革运动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成为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1959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向各级司法机关提出关于总结建国十年来人民司法工作经验的意见,总结内容的第一个方面就是“人民司法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的经验”。当时的政法工作路线是“服从党委领导,依靠人民群众,为生产服务,为全党全国中心工作服务。”

党在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之后,仍然认为司法工作是执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7 年 12 月 25 日胡锦涛总书记说:“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

2008 年 3 月 21 日,中央政法委员会提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观点,明确把领导政法工作看做执政的一部分。

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发布的一个通知中指出,“深刻认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清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大意义和工作要求,切实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决不动摇。……深刻认识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在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上的具体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支持和保障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七)

古语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更应以身作则,以上带下,发扬求真务实、团结奋进的作风;心系全局、关心群众,发扬励精图治、开拓进取的作风;廉洁自律,淡泊名利,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作风。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持续不断地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人为镜、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为鉴,自觉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从检。

同时,在全面贯彻从严治党新要求,不断强化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和领导班子建设,努力造就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两个责任”,固化完善常态监督机制,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不断提高政法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八)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适用主体涵盖了政法工作各层级、各方面党组织。具体而言,包括三类四级,即中央和地方党的委员会,包括中共中央、省(区、市)党委、地级市党委、县(区)委等;

作为党委职能部门的政法委员会,包括中央政法委、省级党委政法委、地市级党委政法委、县级党委政法委;

中央和地方党委设在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单位中作为领 导机构的党组(党委)。

此外,根据《政法工作条例》要求,乡镇(街道)党组织中还将配备“政法委员”,形成了自中央到地方的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完整体系。

“党”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从全称概念上讲,特指“中国共产党”;

从主体来看,是一个包括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各级党组织等在内的集合概念;

从领导和执政行为来看,主要是指中共中央及其各级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党的宗旨、实施党的领导、开展执政活动以及带领人民群众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方法。

从“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党的全面领导”“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等角度来看,“党”首先就是以中共中央为最高领导机关的执政党整体,“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首先就是坚持中共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政法工作条例》中,关于中共中央的职权系全能型赋权,即“绝对”和“全面”领导。所谓“绝对领导”,主要是指对政法工作大政方针、重大举措、重大事项等的决定权;所谓“全面领导”就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业务领导。“绝对”意味着毫无保留的领导,“全面”则是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全覆盖无死角。但是,坚持中央对政法工作“绝对”和“全面”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绝非对立关系。

2019年1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再次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大力支持政法单位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政法工作条例》将中央作为首要适用主体,就是要表明政法工作始终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九)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求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拓创新新时代政法工作。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至高位置,是“政法姓党”的本质要求,是检验我们是否真正贯彻《条例》的不二圭臬。

2016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 周年纪念大会上郑重表明:“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进入新时代,我们更要充分理解“以人民为中心”的深厚内涵,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怨最恨最烦”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让最广大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享受到政法事业所带来的平安和谐幸福。大力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高效指挥体系,强化智能科技支撑,引导社会深度参与,切实做好网格化精细化社会治理工作。

着力提升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水平,咬定“三年治本”任务不放松,驰而不息深化打击,雷厉风行整改落实,重点推进标本兼治,坚决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绝对性胜利。加大公共安全风险防控力度,发挥平安创建优势,凝聚多元力量,进一步做好社会治安防控、矛盾纠纷调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多项工作。特别是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态势,全力以赴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最大程度降低疫情输入和传播风险,确保不发生因疫情引发的重大案事件。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十)

司法权地位和作用的提升,取决于人民代表大会地位和作用的提升,因为司法机关是由权力机关塑造的,国家的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提升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中国民主发展的当务之急。它不仅与执政党的政治目标,我国的政治框架具有高度的逻辑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应对当前中国所面临的重大政治问题。

司法权地位和作用的提升,归根结底取决于执政党对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否重视。我国国家的政治框架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心的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政治制度。我们要认真地对待这套制度,它是先辈们生命为代价换来的,凝聚了立国者深刻的智慧与期望。

一方面,我们不需另起炉灶,进行伤筋动骨的制度变革,而应该自信地在这套框架内,踏踏实实地发展民主;

另一方面,我们不宜回避这套框架的核心方面,只发展那些边边角角的民主,而应该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本平台,堂堂正正地发展中国式民主。

对我国司法权的认识,必须遵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本,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末。我们需要本末兼顾,但不能舍本逐末或者本末倒置。只有如此,才能够不偏离党的领导,不偏离国家政体的要求。

从根本上看,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结构决定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司法权的塑造和监督主要体现在:

第一,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第二,司法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人大的质询。

第三,人大对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十一)

各级党委政法委是由若干个委员组成的委员会。

政法委员会的组成一般包括党委分管政法工作的负责人,他通常担任书记;

政府分管政法的负责人;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省以上还有人民解放军的有关负责人、主持机关的负责人(即秘书长)。

这些人组成的领导集体即政法委员会,既有权威性,又有代表性,既有能力、下面也有责任领导同级政法部门的工作。

目前,中央政法委的书记是政治局常委;

省一级政法委书记都是当地党委常委,而其中大多数是专职书记;

在县市一级政法委书记也是当地的党委常委。

政法委书记的“常委”职务体现了中共对“政法委”的高度重视。“政法委”是一个领导集体,委员会中一般设书记、副书记、委员,省以上还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书记是政法委员会的首长,对委员会工作负总责,副书记和委员各有分工。

根据中央的有关文件规定,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与同级政法部门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是一般的协调、指导关系。各级政法委员会的书记,要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一般不得兼任同级其他政法部门的领导职务。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十二)

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意义(二)

深入学习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进一步明确政法工作战略目标的需要。《条例》规定了新时代政法工作的两大战略目标,即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政法机关要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要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权利有保障、权力受制约、违法必追责、正义可预期、公平看得见,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

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条例》,是进一步明确政法工作基本原则的需要。《条例》明确规定了政法工作应遵循的“十项原则”。遵循这“十项原则”,要求政法工作必须把握好“十个根本”,即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根本保证,把坚持人民为中心作为根本立场,把法治作为根本方式,把服务和保障大局作为根本职责,把维护国家安全作为根本任务,把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作为根本使命,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根本路径,把改革创新作为根本动力,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为根本要求,把过硬政法队伍建设作为根本保障。把握好这“十个根本”,新时代政法事业就能沿着正确方向砥砺前行。

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条例》,是努力提高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需要。《条例》着眼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创新完善了一系列政法工作运行机制,为提高政法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抓手。政法机关要以创新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创新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机制、创新完善领导班子管理机制、创新完善干部队伍管理机制、创新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创新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等“六大机制”建设为抓手,不断提高政法工作的能力与水平。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十三)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和领导地位决定了党要领导司法。

中国共产党本身是近代中国社会深刻变迁的进步产物,其领导地位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中国共产党是作为新型的革命政党产生的,它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的。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党成立 8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通过对党成立前后我国近现代两个截然不同的 80 年的历史对比,得出如下基本结论:“中国共产党的八十年,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践相结合而不断追求真理、开拓创新的八十年,是为民族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不断艰苦奋斗、发愤图强的八十年,是为完成肩负的历史使命而不断经受考验、发展壮大的八十年。”中国共产党始终认为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愧为领导中国人民不断开创新事业的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本身是近代中国社会深刻变迁的进步产物,其领导地位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其领导地位是中国人民长期选择的必然结果。

中国共产党能够从各种政治力量中脱颖而出,由小到大,由弱变强,体现了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能够纠正自身错误而不断进步,成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领导核心,同样是体现了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认为自己是“三个代表”,具有其他政党无可比拟的先进性,有能力、有责任领导一切,包括领导司法。江泽民同志说:“总结我们党七十多年的历史;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这就是:我们党所以赢得人民的拥护,是因为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总是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

党认为自己始终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具有高度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能够成为“三个代表”,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共产党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肩负起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的历史使命。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承担起领导民族复兴的历史重任,并为之进行了艰苦卓绝、前赴后继的不懈奋斗。在民族复兴的奋斗之路上,共产党人总是冲在最前头,以大无畏的牺牲精神带领和感动着中国人民,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确实把一批有着崇高理想、远大抱负、献身精神、高度责任感的先进分子招纳于自己的麾下,他们是革命中的英雄,建设中的劳模,改革中的闯将。正是有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有了国家和民族今天的辉煌。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十四)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完成了从政法工作实践探索到政法领域法规制度的成果转化,创新了领导模式与监督架构。

开宗明义地指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旨在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其基本依据是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开宗明义地指出了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通篇贯彻着“两个维护”的鲜明主题。我国政法工作的生动实践表明,政法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关键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可以说,坚持和加强党的绝对领导,事关我国政法事业的正确路向,关乎政法领域的历史性变革,影响着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是开展新时代政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

明确指出要有效厘清“三种关系”。

一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之间的联动关系,处理好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是处理好政治与法治关系的关键所在。

二要理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和司法权独立行使间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指明了党委政法委要立足宪法、法律,实现对机关工作的支持、指导与监督,有效确保司法 机关独立地行使自身各项职权。

三要明确党委的政法委与政法各单位之间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通过厘清上级与下级以及横向各单位“上下左右”的关系,旨在夯实党委的领导地位,凸显各个部门的职能权限,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强化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整体架构,形成有效监督的合力。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了政法监督提升政法工作领域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指出了实行党内监督、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整体架构,以形成有效监督的合力。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十五)

Q:“党管政法”的上下左右关系党的绝对领导在组织上又是如何体现的?

A:《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史无前例地以大半篇幅区分了党中央与地方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党组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确认了“党管政法”的“上下左右”关系。

第二章确立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第三章到第五章规定了地方党委、政法委与政法单位党组领导政法工作的主体责任。《条例》的第7、8条明确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职权,包括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四、五章分别规定了地方党委、政法委、各政法单位党组的领导——而非“绝对领导”。相较于政法委的十项职责,地方党委的职责更具有统筹性与协调性,强调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与其他领域工作的协调、对政法舆情动态的分析掌握等。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主体职责主要包括在本单位内贯彻落实党的政法工作部署,推动本单位的深化改革,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上下左右”的区别性表述也同样未见于同期或后来的党内法规中。

一方面,这种“上下左右”关系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由此衍生的“四个服从”关系在政法系统的制度性体现。具体说来,就是“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另一方面,这也是对政法系统内部各主体间碎片化运作的制度性回应,是对改革以来纵向上的权力分散,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回应。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十六)?

《条例》聚焦“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如何保障”这些引领性、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将领导主体具体化、职责任务清单化、工作运行机制化、保障措施制度化。抓住这“四大问题”,就抓住了《条例》的主线。

谁来领导,解决的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主体问题。

《条例》明确了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职责。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全面领导,决定和管理政法工作大政方针、重大举措、重大事项。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研究解决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全面履行“十项职责任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政法工作,履行好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抓落实的职责。

领导什么,解决的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内容问题。

《条例》主要从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加强党的政治领导。

二是加强党的思想领导。

三是加强党的组织领导。

怎么领导,解决的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方式问题。

《条例》规定了请示、报告、决策、执行等基本制度,构建了涵盖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的党领导政法工作运行体系。

如何保障,解决的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支撑条件问题。

《条例》规定了监督和责任制度,从监督制约、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督导整改、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构建了党领导政法工作保障体系。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十七)

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魂。《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凸显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这一鲜明的政治主题。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关键是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条例》的主题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政治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外法治实践表明,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更没有超越政治的法治。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集中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是高度一致的。政法机关要厘清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条例》的主题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机统一的法治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指导、支持、监督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我们要坚持把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统一起来,旗帜鲜明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条例》主题充分体现了确保政法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砥砺前行的发展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事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之所以能创造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持续安全稳定“两大奇迹”,成为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最根本的是因为有习近平总书记的掌舵领航,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遇之大变局,越是挑战严峻的时刻,越是事关全局的工作,越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定海神针的核心作用。事实雄辩证明,只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政法事业这艘航船才能乘风破浪、行稳致远。

《条例》主题充分体现了政法机关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遮风挡雨”的实践要求。

政法机关是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我们就要挺身而出,坚决进行斗争,决不做“爱惜羽毛”的“绅士”。《条例》在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职责任务中,都对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作了相应规定,目的就是要求政法机关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实际行动体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十八)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政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定下了规规框框。政法队伍作为纪律部队,能否做到纪律严明,事关政法机关战斗力,事关党和政府形象。

政法工作性质就决定了政法干警会面对违法违纪和歪风邪气的直接侵扰,所以《条例》第八章直接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凝神聚力,勇毅笃行。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在党坚强领导下的政法队伍不断淬炼忠诚检魂、浇铸坚定信仰,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恪守《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力做好当前各项工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创造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十九)

请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的党内监督的理论规定有哪些内容?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理论的指导作用,重视理论的发展与创新。党内监督理论,是由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中国革命和党的建设的实践中创立的。

进入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中央领导集体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中,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其中就包括了党内监督理论。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加强改革开放条件下党内监督理论的探讨。

主要论述有:

一是加强党内监督,是避免重犯党的历史上出现的个人专断、背离民主集中制、个人凌驾于党组织和党员之上的错误所必需的,是新时期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政治生活、严肃党规党法的需要。

二是为了保证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实现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实现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的政治纪律。

三是为了预防和纠正党内、特别是领导干部中滋长的特权思想,以权谋私、官僚主义和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权力的正确运用,必须加强党内监督。

四是加强党内监督,是健全社会监督体系的核心和关键,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五是搞好党的建设,提高党员素质,端正党风、廉洁从政,加强组织纪律性,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必须加强党内监督。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二十)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对地方党委的职责任务作了哪些规定?

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地方党委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在贯彻党中央精神前提下对本地区政法工作负责。

其职责任务主要包括: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完善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等。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二十一)

请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在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监督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加强监督有利于规范执法司法活动,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八章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此外,《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还对政法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二十二)

请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在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监督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加强监督有利于规范执法司法活动,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八章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此外,《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还对政法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二十三)

请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就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如何规定的?

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政法工作的最高原则,用专章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明确了党中央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同时,《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明确了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并对请示报告事项作了规定。此外,《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在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职责任务中也作了相应规定。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二十四)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对政法工作决策和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决策和执行是党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的重要环节。《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同时,《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二十五)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职责任务作了哪些规定?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

其主要职责任务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遵循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二十六)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在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重要制度。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六章专门就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规定,既与党内有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相衔接,确保党内法规之间协调一致,又对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作出特别规定,规定了向党中央请示的主体和具体事项,向党中央报告的主体和具体事项,以及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的主体和具体事项。

这些内容,《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作了详细的“清单化”制度设计、既是党内领导关系的具体体现,又是增强党的领导操作性、实效性的客观需要。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二十七)

请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是怎么定位的呢?具体的职责有哪些?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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