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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11年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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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公司内部车辆使用的控制和管理,杜绝浪费,确保公务用车的规范运作,结合现有车辆费用及各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使用车辆应坚持“服务工作,便于工作”、“轻重缓急”、“能合不单独”、“能一次不重复”、“能乘座公共车不单独派车”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用车主要服务于分公司领导和各科室正职日常工作和外事活动用车,其他人员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允许带车。

第二章 用车管理

第四条 用车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向行政办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安排临时用车(不能预约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条 市内公务用车,由行政办公室主任根据用车情况(包括乘车人、到达地点、事由、出车返回时间等)做出安排,由行政办出具“派车单”,作为小车队出车的依据,并以此为司机结算用油、出车补助等;公务用车出长途,用车部门填写《望云煤矿分公司长途公务用车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和分公司经理审核同意后,由行政办公室主任安排。

第六条 用车结束后司机要向小车队报告,凡不按“派车单”出车的相关费用及安全责任行政办公室不予承担。

第三章 节假日封存管理

第七条 节假日、双休日除正常工作用车外,其它公务车必须封存停,将车钥匙交至保卫科,并到纪检办填写《节假日公车封存登记驶表》,登记清楚停放地点、封存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公车使用,要提前排出值班表、值班司机、车号等,报纪检办备案;如节假日期间因临时工作任务需使用公车的,经分管副经理审核同意后,到保卫科领取钥匙,并填写《节假日期间公车使用登记表》,对用车事由、出车时间、目的地等内容进行登记备案;用车结束后,要立即将车停放到原封存地点,并将钥匙交回保卫科。

第九条 纪检办负责对节假日期间公车封存、使用等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督。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公车参与婚丧嫁娶、外出旅游、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公车对外出借、用于从事经营性营利活动或学习驾驶技术等。

第十一条 凡属于大型活动、特殊情况用车由行政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上级有关单位或与分公司有关系的单位用车,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后,由行政办主任统一协调。

第十三条 分公司领导上下班接送,由行政办派车。

第十四条 职工患大病需住院或接送,职工医院可根据情况安排用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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