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出口海关质疑权管理办法x]
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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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两用物项和技术
出口质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物项和技 术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质疑行为,保障出口经营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 口管制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以任何方式出口,以及过境、转运、 通运的出口物项和技术,海关不能确定其是否需要办理《两 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出口经营者提出质疑的,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疑原则】海关质疑时应遵循客观、及时、公 正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职责划分】海关总署监管部门是海关质 疑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海关质疑工作进行指导和协 调。直属海关监管部门是海关质疑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 责组织开展本关区海关质疑工作。
商务部负责认定被海关质疑的出口物项和技术是否需要 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质疑启动】接受申报的隶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 现场部门不能确定出口物项和技术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 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对 其实施查验;经查验后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向所在直属海关 的监管部门提出质疑报告。
第五条【制发质疑通知书】直属海关监管部门经审核认 为需要对出口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收到质疑报告 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口经营者制发《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 疑通知书》(见附件 1 )。
《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应当加盖直属海关 业务单证专用章,同时抄送接受申报的隶属海关或者直属海 关现场部门。
第六条【被质疑物项和技术的处置】直属海关监管部门 制发《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的,有关的出口物 项和技术暂不予放行。出口经营者未获得商务部业务答复函 的,不得向海关申请办理退关手续。
第七条【业务咨询申请】出口经营者应自收到《两用物 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
出业务咨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 《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
(二) 《业务咨询函》(见附件 2);
(三) 《业务答复函申请表》(见附件 3);
(四) 出口合同副本;
(五) 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六) 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情况说明;
(见附件4)
(七)商务部为确定物项和技术的属性要求提供的其他 材料。
第八条【受理与审查】商务部收到出口经营者的业务咨 询申请材料后,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出口物项 和技术进行现场核查的,商务部应当联系海关总署予以协助。
第九条【答复】 除需报请国务院批准等原因外,商务部 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4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 别作出处理:
(一) 出口物项和技术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
许可证》的,应当向出口经营者出具《业务答复函( A类)》 (见附件5);
(二) 出口物项和技术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证管理目录》的,应当向出口经营者出具《业务答复函( B
类)》(见附件6);
(三) 出口物项和技术虽未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 许可证管理目录》,但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证》的,应当向出口经营者出具《业务答复函( C类)》(见 附件7 )。
商务部向出口经营者制发业务答复函的,应当加盖两用 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印章,并抄送海关。
45因报请国务院批准等原因无法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出具业务答复函的,商务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海
第十条【A类处理】商务部对出口物项和技术出具 《业务
答复函(A类)》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持该函向海关办理通关 手续。在《业务答复函(A类)》有效期内,除因国家政策调 整导致该函失效外,出口经营者可以持该函向同一国家(地 区)多次出口相同物项和技术。
第^一条【B类处理】商务部对出口物项和技术出具 《业 务答复函(B类)》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出口经营者进行处罚。
出口经营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并领取《两用物项和技 术出口许可证》的,可以在接受处罚后持证向海关办理通关 手续;出口经营者无法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的,应当在接受处罚后向海关办理出口物项和技术的退关手 续。
第十二条【C类处理】商务部对出口物项和技术出具 《业 务答复函(C类)》,且出口经营者已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并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可以持证向海关 办理通关手续。
出口经营者收到《业务答复函( C类)》的,可以直接 向海关办理退关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商务部出具《业务答复函(B类)》 或者《业务答复函(C类)》后,出口经营者再次申报向同 一国家(地区)出口相同物项和技术,且未向海关出具《两 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出口经营者进行处 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和其 他走私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 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海关总署和商务部按照 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2013年xx月xx日起施 行。
附件1 :
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
经营单位:
><
编号:XXXXX眾XXX
注:1、编号格式为:2位年份-4位关区代码-4位顺序号
2、本通知书须加盖接受申报海关的业务单证用章
附件2:
业务咨询函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我公司拟于 年—月_日向 (国家或地区)出口
(物项或技术名称),合同号 ,数量 (吨或其他计量单位),
报关口岸_海关。海关对我公司出口的物项(或技术)是否需要海 关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提出疑问,要求我公司向贵司申请 予以明确。现特向贵司提出申请,予以审核。
我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手机号: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特提供如下附件,供贵司审定:
1、 业务答复函申请表
2、 合同、协议书或意向书的副本
3、 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4、 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情况说明
公司
年 月 日(加盖公章)
附件3:
业务答复函申请表
出口经营单位
出口企业代码
出口物项或技术名称
进口国
进口商
最终目的国
最终用户
合同号
贸易方式
合同签订日期
报关口岸
付款方式
运输方式
运输路线
商品情况
序号
商品名称
海关编号
数量
计量单位
单价
总值
总值折美元
合计
商品技术描述(请对照管制清单,可另加附页)
商品主要用途(可另加附页)
本合同项下商品的最终用途
注:本表一式两联,须一并使用,并骑缝加盖企业印章
附件4:
进口商、最终用户及国内生产商情况
进口商名称、地址(外文名称及中文译名)
联系人 电话/传真
最终用户名称、地址(外文名称及中文译名) 联系人 电话/传真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详细情况(可另加附页)
国内生产商名称、地址
联系人 电话/传真
出口商情况
名称(中文名称及英文译名) 地址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邮编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情况
1、是否了解国豕相关出口官制条例(办法)及其所附 出口 管制清单”内容?
□是
□否
2、是否了解所申请出口产品和技术的性能或指标?
□是
□否
3、是否了解所申请出口产品和技术的主要用途?
□是
□否
4、是否经营过所申请出口产品和技术的出口?
□是
□否
5、是否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出口管制产品和技术的出口管 理?
□是
□否
6是否了解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情况?
□是
□否
7、疋否曾与进口商有过商业往来?
□是
□否
兹保证已如实填写上述内容,并将在出口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管制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机 电 和 科 技 产 业 司
业务答复函(A类)
编号:xxECxxxx
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你公司向__L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合同号
项下 吨(其他计量单位) ( 物项或技术名称)
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本函自答复日起 个月内有效。在此期间,如国家对上述物项
和技术采取管制措施,则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履行两用物项和技术 出口申请手续。
为保证你公司对外贸易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建议你公司随时浏 览商务部网站,关注国家有关进出口管制的政策法规,获取最新信 息。商务部有关进出口管制的网站地址如下:
http : //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加盖
公章)
抄送:海关总署、 海关(直属海关)
第一联----出口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
附件6: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商务
部
机
电
和
科
技
产 业
司
业务答复函(B类)
编号:xxECxxxx
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你公司向__L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合同号
项下 吨(其他计量单位) ( 物项或技术名称)
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
你公司自收到此函起,10个工作日内前往报关口岸办理相关手续。
公章)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加盖
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海关总署、 海关(直属海关)
第一联---
-出口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
附件7: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商务
部
机
电
和
科
技
产 业
司
业务答复函(B类)
编号:xxECxxxx
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你公司向__L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合同号
项下 吨(其他计量单位) ( 物项或技术名称)
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请你公司依据出口管制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办理出口许可。
如你公司主动放弃出口,应自收到此函起,10个工作日内前往 报关口岸办理相关退关手续。
公章)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加盖
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海关总署、 海关(直属海关)
第一联----出口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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