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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那些转让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 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涉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 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X (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会计处理时,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从业务实 质上进行分析,看是否具有销售性质。对于实质上具有销售性质的视同销售行为,应确认销 售收入、结转成本,按一般销售行为确认销售货物所得或转让财产所得,计算缴纳增值税和 企业所得税。应特别注意的是,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确认销售收入,税法又列举为 视同销售的行为,因已按正常一般销售行为计算申报税款,所以不能再按视同销售行为计算
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否则出现重复计税。对于不具有销售性质的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销 售收入,而是按成本转账,同时进一步分析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还是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具体处理时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具有销售性质,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确认销售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 税方面都视同销售的行为。
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小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
(2)小企业以自产产品发给职工;
(3)小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 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小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 职工的,按照其销售价格,借记 “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同时,还 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例1】J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 50 000元,成本为 30 000元的一批甲 产品分配给投资者。甲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不考虑其他税费。则 J公司应做如
下会计处理:
借:
利润分配 —— 应付利润
贷:应付利润
58 500
58 500
借:
应付利润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
贷:库存商品
30 000
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小企业应按正常销售行为计算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 再按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例2】沿用【例】,假设J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 50 000元,成本为30 000 元的一批甲产品作为春节福利发给职工。其中,发给生产工人的占发放额的 80%,其余
发给企业管理人员。则 J公司应做如下
会计处理:
管理费用 11 7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8 500
借:
应付职工薪酬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
贷:库存商品 30 000
【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
【例3】沿用【例1】,假设J公司用成本为30 000元,评估价值为50 000元的一批甲 产品向 W 公司投资。则 J 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30 00030 000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 000
3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
2.不具有销售性质 ,按《 小企业会计准 则》规 定不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方面都视同销售处理。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小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这类行为没 有经济利益流人企业,不可能取得索取货款的权利,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能确认收 入,应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应计算缴纳增值税,申报企业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时, 借记“营业外支出 ”科目,贷记“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等科目。
【例4】沿用【例1】,假设J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 50 000元,成本为30
000元的一批甲产品无偿赠送给市东风小学。则 J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 1)结转成本时:
借:营业外支出 30 000
贷:库存商品 30 000
( 2)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
借:营业外支出 8 500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税务处理】
增值税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85 005。
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直接捐赠支出 385 005 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纳 税调整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的捐赠支出项目作纳税调增;对视同销售行为调整增加应纳 税所得额 200 005,应在《收入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相关项目填报 500 005,同时在《成本
费用明细表》视同销售成本相关项目填报 300 005。
本例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585 005。
3.不具有销售性质,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收入,增值税做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小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小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集体福利部门使用等。
这些行为是货物在企业内部使用,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的实物表现形 式发生了变化,并非销售业务,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能确认收入,同时按企业所得 税法的规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视同销售,年终不必申报企业所得税,但应在货物移 送时,按增值税规定视同销售,应计算缴纳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时,借记 “在建工程 ”等科 目,贷记 “库存商品 ”、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等科目。
【例5】沿用【例1】,假设J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 50 000元,成本为30
000元的一批甲产品用于企业内部不动产建筑工程。则 J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8 500
贷:库存商品 3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税务处理】
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内部不动产在建工程,企业所得税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调整应 纳税所得额。
【例6】S公司职工餐厅领用本公司生产的空调机 5台,每台成本 8 000元,每台售价
10 000元(不含增值税)。则S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48 500
贷:库存商品 —— 空调机 40 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税务处理】
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内部集体福利部门,企业所得税法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调整应 纳税所得额。
【涉税提示】
对视同销售业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规范 性文件进行处理,通常情况下在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只按成本转账;在税务处理上,增值 税与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上的内容和范围是有区别的。实际工作中,企业往往只按会计规 定结转成本,未按税法规定计算调整申报纳税。税务人员应关注企业有无视同销售业务,分 析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况,检查企业有无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偷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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