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分公司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集团公司《信访工作管理规定》,为了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信访秩序,为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公司各项目及其所附属人员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均应当执行本规定。
3、信访工作由各项目党政组织共同负责管理。公司负责指导所属各项目的信访工作。具体信访业务工作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负责承办。
4、做好信访工作对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各项目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5、信访工作中的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按集团公司党政《中铁一局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实施意见》执行。切实履行好维护企业稳定的职责。
6、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努力为企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各项目部综合办公室为项目信访工作机构,配备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
2、项目信访工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传达上级对信访工作的指示、要求,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掌握和反映信访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件。
(四)要加强信访工作研究和信息工作。及时搜集、筛选和向公司报送重要信访信息。
3、各项目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并及时向领导报告处理情况。对来访人员应热情接待,讲究文明礼貌对所有来信、来访应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4、各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三、来信来访的受理
1、各单位应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检举、揭发各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对各项目和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经营管理及其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控告侵害项目、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信访人提出的其他正当要求。
2、各项目应当受理属于本项目部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本项目部受理的信访事项,转其它有关单位处理。
3、应当受理信访事项的项目部撤销后,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项目经理受理。
4、受理项目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时,应及时通报卫生防疫部门,由卫生防疫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5、受理项目发现来访人员有精神病人时,应通知精神病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6、对在接待场所扰乱信访秩序的信访人,受理项目应给与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应商请公安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对于进入接待场所的信访人携带的危险品、爆炸品,由保卫部门依法收缴。
7、各项目发现本项目可能影响社会和企业稳定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当在事发后 2 小时内报送公司。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果断处置,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
大,对重大突发性事件要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四、来信来访的办理
1、各项目信访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地办理每一件信访事项。
2、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正确处理不得推诿和拖延。
3、信访部门对一般性信访事项要严格按照三级终结制度办理,确保信访工作规范化。
4、对重要、复杂的信访事项,各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应当包案处理,采取必要措施慎重、妥善地处理。
5、受理答复事项,应自接访之日起 15 日内向来访人出具受理告知单。
6、各项目对集体访和集体进北京、西安、广州上访要给予高度重视。遇此类事件可由有关人员组成处理集体访工作小组,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并做好思想工作。如劝阻无效有关项目应派员跟踪处理。
7、各单位信访部门对于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 30 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8、对于公司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部门应在 90 天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公司综合办公室。期内不能办结的应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9、信访事项办结后,需要答复的应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10、对以下信访事项,公司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应进行复查:
(一)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申请复查的; (二)原处理项目申请复查的。
办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信访人。
11、对下列信访事项,公司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应当复核:
(一)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申请复核的; (二)原处理项目申请复核的。
12、各项目信访部门发现本项目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公司发现项目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有错误的应责成原办理项目重新处理。
13、各项目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交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任何项目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14、信访问题办理全过程形成的材料要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备查。
1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
附: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一、
分级负责制
群众来信来访实行分级负责制,属于哪一级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处理。
1、 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一般应由信访人所在单位或与问题又有直接关系的单位负责处理。
2、 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由上一级组织处理,合并的由新单位处理,涉及历史问题的单位归属,以《局属单位及有关机构变迁情况汇编》为准。
3、 对未经原单位处理的越级信访问题,原则上应及时转介原单位处理。
4、 经原单位处理而本人不服,并向上一级申诉的,原单位应向上一级通报情况,重点信访要上报书面材料。
5、 经下级处理而本人不服并向上一级申诉的,上一级应受理。对下级处理正确的,上级应予以支持;如发现处理不当,应提出要求转请下级重点处理。
6、 本级无权处理的问题,受理单位应核准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向上一级主管业务部门请示。
7、 各级、各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统一政策、互相支持、搞好协作。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信访问题,应负责地说明情况或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对纯属无理要求的上访人员哪级遇到哪级
都要做说服教育工作。
二、 归口办理制
信访问题实行“统一受理,归口交办”制度,按照问题性质,属于哪个部门的管理范围就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三、 零报告制
1、非常时期如中央和国家有重大活动期间,总公司有重大会议期间以及敏感时期,集团公司实行零报告制度。
2、在实行零报告制度期间,集团公司各单位和公安分处要指定专人,于每日 16 时前向集团公司信访办报告信访动态,特别是重点人的监控情况,不得漏报。
3、在实行零报告制度期间,对重大突发性问题,要不分昼夜立即上报。信访室接到基层报告后,要立即向集团公司两办和主管信访的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4、在实行零报告制度期间,集团公司信访办要指定专人负责 24 小时轮流值班,并建立零报告登记台帐,认真记录上访人员和重点人员活动情况。同时向两办和公司信访办进行零报告。
5、在实行零报告制度期间,各单位和公安处,党政主要领导要坚持 24 小时轮流值班,以便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
四、 信息反馈制
1、集团公司各部门和集团公司各单位要保持畅通的信访渠道,积极热情、主动耐心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听取、详细记录、耐心解答、妥善处理,并及时反馈
信息。
2、信访人员对职工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情况及处理意见,要在当日整理材料。重大问题、重要信息要在当日内向两办主管领导汇报。
3、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和集团公司各单位在接到集团公司领导或集团公司信访办批转的信访专报、通报及职工群众来信、来访批办通知书后,机关各部门要在一周内,集团公司各单位要在三十天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集团公司信访办。
4、集团公司信访办接到总公司信访专报、通报以及电话通知后,要在当日内报告两办,重要信息要在当日内报告集团公司主管信访领导。领导批示后信访办要迅速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落实。
5、对总公司及省市信访部门批转的立案信件,信访办要及时登记、批转,各部门各单位接到集团公司信访办批转的立案通知后,要在一个月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及结论意见上报集团公司信访办,信访办审查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意见反馈到总公司、省、市信访部门。
五、 保密制度
各级信访工作人员和参与信访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制度:
1、认真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制度,遵守《保密守则》,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公共场合或向来信来访人员、其他无关人员谈论信访工作秘密。
3、不向来信来访人员和其他无关人员出示、翻印、提供不宜公开的有关信访工作的文件、政策规定、内部通报及案件调查处理报告等材料。
4、不得将举报、控告信内容当成“小道消息”传播,更不能向举报被检举控告人通风报信。
5、不得扩散或泄露讨论信访案件的会议内容,以及特殊案件的处理结果。
6、查借阅文件、档案,要遵守有关管理制度,不得泄密。
7、妥善保管信访工作有关文件、资料和自留信访档案资料,以防遗失秘密。
8、发现丢失和泄密情况,要及时反映汇报,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对泄密引起不良后果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造成重大影响引起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六、 考核制度
1、根据《中铁一局集团公司信访工作目标责任量化考核办法》每年度由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信访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2、考核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信访制度的建立,包括责任的落实,以及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情况,重大问题查处,落实情况和控制预防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的情况。
3、考核依据:日常信访掌握的情况,各单位“零报告”,每季度统计汇总情况,以及集团公司信访领导小组和信访办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抽查、互查情况。
4、考核的标准:以《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量化考核表》为基础,实行百分制考核。
5、考核结果审定后,由集团公司信访领导小组或主管领导签发予以公布,并以此为依据,评选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
七、处理原则和方法
1、对群众信访反应的合理要求,凡属能够解决的,要认真解决落实,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讲清情况、耐心说服,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要加强请示报告制度。重要信访问题应送领导申阅批示。
3、承办一般信访问题应及时答复处理;不能及时答复处理的,应说明情况,并与三十日内查清答复本人。
承办信访案件,一般应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查处结案。逾期不能结案的,应提前说明原因,请求宽限。
4、信访人对答复处理结果要求书面材料,必要时受理单位或部门可写出“**申诉问题的处理意见”但不得把领导批示和内容调查报告等材料交给本人。
5、检举、控告材料,不得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个人或单位处理,匿名检举、控告信件,按署名信件处理。
6、处理集体上访,单位领导要积极出面做工作,组织力量进行劝阻和接待。既要指出不应采取聚众施加压力的集体上访,又要重视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做好耐心说服教育。人员较多的集体上访,可选出代表接谈。因劝阻无效而发生越级或赴京集体上访,要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并派干部随行处理。突发性越级集体上访,单位领导应随叫随到,并负责把人带回去处理。
7、精神病、年迈老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上访,或他们被遗弃在接待单位的,应通知其亲属、监护人或单位负责接回,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8、对病情危重的上访人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联系就医,并通知其亲属或单位来人处理。
9、关于民事纠纷,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处理,调解无效由当事人向司法部门申诉。
10、对无理纠缠取闹、扰乱公共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公物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上访人员,要严肃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11、来访人员的食宿旅费,原则上一律自理。对无生活来源、上访理由正当,本人确实无力解决食宿和返程路费的,信访部门可酌情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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