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临时员工合同协议书 供电电网公司临时供电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7页)
编号:
供电电网公司临时供电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供电人:
用电人:
为确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 经济、 合理、 有序地供电和用
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监管条例》 、《电力供应与 使用条例》 、《供电监管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
临时用电地址
TOC \o "1-5" \h \z 用电人临时用电地址为 。
用电性质
行业分类: 。
用电分类: 。
用途: 。
临时接电费用及用电期限
用电期限:为 (天/月)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临时接电费用: 。
临时接电费用于送电前一次性交付。
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用电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 该项费用全 额退还;超过合同约定用电期限的,临时接电费用按 退还。
用电期限届满,双方未就用电期限延期达成一致的,供电人可终止对用电人供电,供电人应 在终止供电前一天通知用电人。
用电人需继续临时用电的, 应在用电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向供电人 提出书面续约申请, 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临时供用电合同, 续签合同的用电期期限为 6个月。
但 续签次数不超过 次。
用电容量
4.1 受电点变压器 台,总容量 千伏安。
4.2用电容量为 千伏安,该容量为合同约定用电人最大装接容量,即最大用电容量。
4.3具体用电设备见《用电设备清单》 (附件3)。
供电方式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 50Hz电源,采用(单/双/多)电源 /回路向用电人供电。
5.1高压供电
供电人由 变(配电)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岀口 开关送岀的
(架空线/电缆)(公用线路/专线)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
5.2低压供电
供电人以380/220伏电压,从 公用变压器向用电人供电。
5.3自备电源
用电人自备发电机 伏安,非并网的自备发电机采用联络 及闭锁方式。
TOC \o "1-5" \h \z 5.4用电人采取的非电保安措施: 。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用电人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 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为 。
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7.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1) 。
(2) 。
(3) 。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件2)表述,如二者不一致,
以本条文字表述为准。
7.2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责任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本合同7.1条约定的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 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 双方各自承担其
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
起的法律责任。
计量点及计量方式
8.1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一个受电点按照不同用电性质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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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主要依据。
8.2计量点设置及其计量方式如下:
(1) 受电点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作为用电人 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
式为(高压/低压计量)。
(2) 受电点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作为用电人 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
式为(高压/低压计量)。
8.3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
计量点
计量设备名称
计算倍率
备注
(总分表关系)
损耗负担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 以下损耗(包括有功和无功损耗) 由产权所有人
负担。变压器损耗按 计算;线路损耗按 计算。上述损耗的电量按各分类电量占
抄见总电量的比例分摊。
电量的抄录和计算
10.1抄表周期为 ,抄表例日为 。供电人可以单方调整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
但须通知用电人。
10.2抄表方式:人工/ 装置自动抄录方式。
10.3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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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
以 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
结算依据的,当装置发生故障时,以供电人人工抄录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10.4 用电人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
计量失准及异议处理规则
11.1 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 检定机构实施。
如校验结论为合格, 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 如不合格, 由表计提供方承担, 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用电人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 验表结 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由于以下情形导致计量记录不准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 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电
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 值之差确定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 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发生以上情形,退、补期间,用电人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 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 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 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 补收时间按抄表记 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3)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 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
发生如上情形,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电人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
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 1) 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 1.5 倍时, 第 5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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