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管理办法3篇
企业合同管理办法3篇
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篇1
1 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 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 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 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 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各类合同、协议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核权、审计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四条 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过代理权限,不得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无法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五条 责任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合同签订时,应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章 合同分类及责任部门
第六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作下列分类并确定责任部门。
销售合同:销售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采购合同:需求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委托合同:需求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技术合同:技术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质量合同:品质管理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承包合同: 负责签订,执行;
租赁合同:本公司需要租用其他公司的厂房、设备,由需求单位负责签订,执行;其他公司租用本公司厂房、设备,由行政管理部负责签订,执行;
其他类合同:行政管理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与他方达成合约意向,经协商一致,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
第八条 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达准确、简洁、不得有模棱两可,表达有歧义的语句出现。
第九条 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 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的约定,原则以由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合同的签订严格按审批流程进行,各环节评审过程采用签批单进行
记录,签批意见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签批人作出标记,注明签批处数并签字,由合同编制人负责对签批意见进行处理落实,签批过程的原稿随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时归档。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及权限:(该条不太明确,各种合同编号、盖章由谁规定清楚)
(1) 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查,审计,分管领导审批,加盖合同专用章。
(2)其余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核、相关单位会签、审计、分管领导审定、副总裁以上领导批准。行政管理部对合同编号,由档案室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3)涉及到重大经济、法律责任,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应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提交总裁(法人委托)或者委托人审批。需公证手续的,经办单位提出,行政管理部负责办理。
(4) 技术合同、质量合同、采购合同经办单位签订、单位主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5) 分管领导:管理中心主任、制造中心主任、销售公司总经理、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的,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理批准手续的;
(2)公证手续;
(3)担保手续;
(4)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十三条 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凭合同审批单领导签批,加盖合同专用章,两页以上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结算部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 严禁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署后互换文本。
第十六条 补充合同的签订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确保信誉。
第十八条 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收发货单据、结算文件、来往信函、文书、传真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在收到对方的上述资料后,应及时处理并制定对策,部门负责人签注具体意见,经过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相关资料送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书面通知对方,除对方代表当场签字外,应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对方,回执单据由行政管理部随合同原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要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责任部门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履行部门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收集相关证据,提出解决办法并报请上级部门,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解决不成应根据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效内提请上级部门及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当我方接到对方的索赔函或诉状后,应认真研究及时处理,与对方协商解决或收集证据应诉或反诉。
第二十二条 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后,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交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受法律约束,我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履行单位说明原因提出意见、部门主管审核,经集团领导同意后,再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妥善处理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善后问题;变更和解除的相关书面资料和处理记录送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需单方面终止(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合同对方,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发或由对方签收,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行政管理部妥善保存。
第六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采用归口管理和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对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合同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中止)等重要事宜由行政管理部对各业务单位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管理合同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报总裁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主要合同的格式文本;
(3)对合同进行编号、归档;
(4)参与重大合同的调研、谈判和审核工作;
(5)配合业务部门对公司重大合同和风险程度较高的项目开展资质、资信调查工作;
(6)监督和协调各部门对合同的全面履行;
(7)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调解、仲裁、诉讼活动;#p#分页标题#e#
(8)配合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合同管理的业务培训;
(9)负责与外聘法律顾问的联系、沟通,提供有关法律咨询;
(10)负责对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交的合同统计资料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的合同进行分类专项管理。各部门合同管理的职责是:
(1)负责本部门合同的签订(包括合同的谈判、起草、送审、报批等)工作;
(2)负责本部门合同的建档管理和履约跟踪,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向公司行政管理部报告;
(3)对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解除按上级决定具体执行;
(4)负责本部门合同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分析,并及时上报;
(5)制订本部门合同的管理细则;
(6)负责处理本部门管理的合同发生争议的协商、调解、证据收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按照下列环节对合同进行管理:
(1)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性、合理性及技术可行性,对额度及实施的规范性负责;
(2)公司计划部门负责合同项目计划管理;
(3)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合同项目预算管理,审核合同价格、付款方式,并组织和管理合同后期核算与结算等工作,财务会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4)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审查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合法性、统一性;
(5)公司审计部门对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执行,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合同有关统计报表定期上报公司行政管理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合同采取保密措施。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其所熟知的合同须尽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合同内容。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在业务执行中,一般只能借用合同(含相关资料)复印件,确需借用合同(含相关资料)原件应经行政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借用。
第三十二条 合同编号、格式、归档的具体规定:
(1)合同编号
编号规则 ××(×)× ×××
(2)合同格式
通用合同格式见范本,特殊格式由业务单位自定。
(3)合同归档
合同原稿(加盖红章)起草单位一份、财务一份、集团档案室一份,合同对方数量根据需求确定。
采购合同、销售合同部门归档,送财务和档案室备案。
其余合同行政管理部归档,按月、年装订成册,长期保持。
第七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在签订合同时,对对方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不尽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利的社会影响的,公司有权
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直接责任人在签订合同时,与对方相互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外,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至通过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中,业务部门或项目部门未尽到职责,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管合同(含相关资料)的部门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合同(含相关资料)原件丢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员工未尽保密责任,泄露合同内容的,带来公司不利的,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合同管理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或开拓创新,给公司带来较大利益的,由公司按奖励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约定。包括:各类协议、补充约定、合同的附件。
公司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四十条 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范围:
(1)合同总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含 万元)的合同;
(2)公司所有对外投资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买卖合同;
(4)其他重大、关系复杂的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行政管理部根据总裁的授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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