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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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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治党讲课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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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依规治党讲课稿

  

  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讲课稿

  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讲课稿

  我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多宗教的国家,民族宗教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我们国家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简单,这是我们的基本国情之一,当今世界民族宗教问题成为而且日益成为世界性的热点问题,导致世界上的很多分展中国家因此而动乱而解体,而导致外国的入侵,西方国家贯于利用民族宗教问题来搞乱别人,包括来整我们中国,但是他们自己也摆脱不了民族宗教问题的困扰,比如有独立要求的、有分裂要求的在英国有北爱尔兰问题,法国有科学家问题,加拿大有黑伟特问题,西班牙有斯克问题,阿斯克今早还闹得流血,北爱尔兰除了有独立分裂要求的就西方国家来说,还有严重的种族、民族冲突问题,比如奥大利亚有土著人的问题,白人和华人,其他人种的冲突问题,美国是拿宗教问题整别的国家的老手,但是他自己也有严重的种族问题,XX年到XX年新世纪以来,美国的种族仇恨组织由602个增加到926个,也就是说增加了54%。欧洲现在普遍存在同伊斯兰教的冲突和矛盾的问题,我们中国做为一个多民族多宗

  教的一个国家,是保持了总体上的宗教团结,民族和谐的一个局面,这个事实充分证明我们党的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其实践是正确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08年的拉萨事件,去年的新疆事件也表明这两个问题都不是民族宗教问题,但是都有民族宗教因素在起作用,我们要解决好我们国家的民族宗教问题,仍然是一个艰苦、复杂、长期的一个过程,对这个里面的问题,我们不能掉以轻心,我们的民族宗教的方针政策和实践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化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化在彻底带来了很多新的情况,所以我们的工作也要不断与时俱进,也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下面我讲几个问题:

  一、我们民族的基本情况和党关于民族工作的基本政策

  我们国家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现在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这个比例不大,但是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面积占我们全国总面积的64%,这个非常的大,我们21000公里的陆地边防线绝大部分是归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现在还有一个新的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的人口在全国的分布范围不断在扩大,我们经常见到的就是西部的少数民族越来越多的到东部沿海地区来谋发展,少数民族中

  的散居人口的比例不断在提高,我们认为这是一个积极的、好的、值得鼓励的趋势,我们中华民族的东部本来就是一个小聚居、大散居,这是我们民族团结,打不散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这样一个势头我们认为是一个积极的势头,中国的民族的发展和世界的民族的发展有许多的共同之处,但是中国民族的发展有我们自已的特点,我这里概括为三个,我认为这三个特点是我们的特点同时也是我们的优势,一是中华各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众多的民族,在我们几千来的历史长河中尽管曾经多次发生过分裂,但是统一是国家的主流,秦朝以来是2100多年,统一的时间占1370年,占了三分之二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在我们国家的统一性不断增强的过程当中,少数民族开疆拓土、守卫国土,为中华总体的形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什么讲这个问题,因为我们过去的历史教科书是比较多的讲汉族在这方面的贡献,而我们现在要突出强调少数民族在这当中的贡献也是非常了不起的,比如说唐朝以后,曾经有过370多年的全国性的分裂,其间经历了五代十国,经历了北宋、南宋,北宋有一个统一,但是他只是中原这个部分的统一,对边疆的统一这方面是做得很差的,这个370多年的分裂是怎

  么结束的呢?是蒙古族主导的元朝结束的,把整个国土统一起来了,而且从元朝之后700多年,中国再也没有发生过南北并立、南北朝这样的重大的分裂。满族主导的清朝使中国的疆土进一步巩固,是中央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制度化,当然,后来帝国主义的入侵也发生了一些问题,我们这样的特点和欧洲有很大的不同,欧洲历史上在罗马帝国的时候出现一个,后来也出现过一个相对"独立"的状态,但是由于蛮族入侵,罗马帝国崩溃,分裂成中欧的民族国家,趋势就是越来越走向所谓的民族国家,欧洲人的理论就是说是一个民族他就有自决权力,他就可以搞一个单独的国家,当然这里代表虚伪协议,我们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大家共同创造守卫着我们的国家,这是中国的特点,我们的民族汉族人可以当皇帝,少数民族也可以当皇帝,并且也不比汉族差,中国每次分裂格局发生之后,不是像欧洲那样再也拢不起来了,而是中国统一的范围越来越大,制度越来越完善,加入到我们大家庭当中的民族越来越多,各民族的文化、经济、社会、交流更加的深入,国家的疆域也更加的巩固。二是我们中华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交往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休戚与共,相互依存的关系。这是我们要强调的,中华民族的历史是几千年来各民

  族相互交流、融的历史,包括相互学习、相互通商、相互通婚,我们知道,中国历史上发生过一些很惨烈的民族间的战争,但是战争的结果不是以分裂告终,而是以多民族的交流,融在一起而告终,这是我们历史上一个突出的现象。在我们的民族的观念当中,春秋以来,中国就有一种"普天之下,莫非王储,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

  就是普天之下的人都是我们国家的公民。一种大民主的观念,但是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也曾经有另外一种观念,两种观念并存,这种观念就是尊夏贬夷,就是尊崇汉族,看不起少数民族,夷夏之防,夷夏之辩,这是带有民族岐视的一种观念,两种观念在我们汉族的历史上一直就有,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到汉代以后,"华夷一家,华夷一体"这种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过了清朝以后,逐步上升为种族意识,而从这种意识当中,最后产生了一个闪光于全世界的名称--中华民族,从我们中华各民族的昨天来看,每个民族都是即保持了自已的特色,同时又不断的吸收容纳其他民族的成分,在这个当中形成自已的,我们没有哪个民族是纯粹的单一的,就算汉族,他当中的血缘关系是最最复杂的,汉族最后成为一个概念,就是文化。在这个过程当中,有一些民族,他的族民消失了,比如我们知道所谓的古胡、匈奴、鲜卑、羌、羯,到现在只剩下羌,其他的民族哪去了,没有存在大屠杀,给杀光了的问题,有的是迁移了,更多的是融入到其他的民族当中了。同时也有一些民族产生了,比如白族、回族都是后来由于民族融合而产生的新的民族,我们历史上的民族交流和融合,有民间自发的,但也有王朝的推动,比如汉朝的和亲政策,和少数民族的核心政策,其中特别讲由很大一部分融合在少数民族的手里主动推进完成的,北魏是鲜卑族创造的北方的一个政权,北魏孝文帝主动的实行汉化,使鲜卑族融入到了中原之中,如果没有鲜卑族的主动汉化,那就没有后来隋朝的统一,也就没有后来唐朝的盛世。

  三是中华各民族近代以来,在捍卫祖国统一,抵抗外来侵略的斗争中更加紧密的团结起来,凝聚力和向心力共同增强。中华民族的产生不是一直就有的,他的产生,他为我们社会所接受是近代以来,这可以说是我们中华各民族的民族觉醒的成果,而他的产生是近代以来,我们在反帝反封建的共同斗争当中发生的,特别是在反对外来侵略的斗争中,中华各民族,冲破了民族矛盾和隔阂,在爱国主义的基础上,形成了政治上的一致性。近代以来,汉族、各少数民族守望相助、并肩作战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守卫我们的国土,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每一个民族都出现了在捍卫中华民族的利益当中作出牺牲,作出贡献的代表性人物。

  中国近代以来,民族凝聚力和爱国主义精神的增强,不但使得我们中国没有一些国家那样在帝国主义列强的欺负面前亡国灭种,而且为中国后来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奠定了民族的基础。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和工作的政策可以有多种概括,有概括为三个方面的,有概括成五个方面的,还有概括成十个方面的。基本的精神是一致的,为便于大家了解,我采取概括为五个方面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的基本政策:

  建立以后我们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措施,比如依法保护少数民族的人身自由,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岐视和压迫,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改造活动,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等等,比如在政策上面,除了各民族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之外,我们对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力给予了合理的保护,比如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代表、委员产生的过程当中,各民族不论人中多少,都至少有一名以上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少数民族至少要有一名常务委员。这一系列的措施即为我们平等团结的民族关系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国家的力量,我们才能抵御帝国主义的侵略,这是历史证明了的,这是建立单一制国家的政治基础。所以说人口基础、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政治基础都决定了我们只能搞我们今天实行的这样一个国家的框架、体制。历史证明了我们这个制度、这个构架是成功的,是符合中国实际的,相反的我们看到实行联邦制的苏联、南斯拉夫相继垮台,这两个国家之所以垮台、解体除了其他原因之外和他们搞联邦制是有关系的,因为联邦制本身就相对的滞后,在条件好的时候,在力量强的时候,别人整不了你,一旦发生问题,这个制度本身就很难维系这个国家的独立。和南斯拉夫和苏联相比,我们在统一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即满足了少数民族管理内部事务的愿望,又有利于国家的真正统一,所以这样一个大的实践,是顺应历史选择,被证明是对的。

  他不是全面经济社会发展平均数的小康,是各民族群众都能看得到,都能够真实享受得到的小康,这就全面小康,所以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支援帮助和优惠政策仍然是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进我们民族团结的根本保证。

  我们在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当中,必需要对干部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时化解发展中出现的影响民族团结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必需毫不手软地整治来自内部和来自外部的敌对势力的分裂活动,要使我们各民族相互交流,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过程同时成为加快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人流、物流、信息流对流的过程,成为各民族团结、交往、交流的过程,成为我们巩固国家的统一和中央权利的过程,换名话说,我们对民族地区的第一项投入仅仅产生经济的效益好那是不够的,应该同时产生经济和政治两方面的效应。

  入中国,但是几度中断,基督教以及后来的天主教是近代以后伴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而进来的。当然现在我们中国自已的天主教和基督教就不能看成是帝国主义势力了,他在中国发展了这么长时间,经过我们的工作,已经成了中国人自已的宗教。五大宗教的人口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一个精确的计算,宗教活动场所有10万多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中国的宗教同世界各国的宗教有一些共性的东西,但中国的宗教也有自已的特点,他是中国宗教的长处,也是我们的宗教今后要往这个方面引导的,这里概括为三个特点:第一个是宗教依附于国家政权,第二个是我们国家的宗教具有比较强的包容性,第三个特点是我们国家多数人口没有宗教信仰。

  我们国家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很明确,概括为四句话:第一句是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是第一句也是基础,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的一项长期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力。第二条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一个人的信仰如果变成了宗教活动,变成了宗教场所,变成了宗教组织,这就叫做宗教事务了,他是会影响到社会共同利益的,因此要遵守一定的社会规范,否则就会影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公民,作为公民就必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所以我们在讲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必需要同时讲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預行政执法和教育这些国家职能的实施,不能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第三条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我们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是我们国家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在宗教工作当中的体现,它的实质就是我们国家的宗教管理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四条是积极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总是以特定的方式反映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面貌,同时又随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所以一部宗教的历史就是一个宗教即影响现实社会又适应现实社会的历史,就中国来说,历史上凡是外来的宗教都必需要经历一个中国化的过程。今天的中国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在其中所具有的形态和性质也必然与以往的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有所不同,换名话说中国的五大宗教也许已经适应了旧的中国的社会,但它在适应中国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当中还没迈出新的步伐,要改变旧时代的制度烙印,在宗教观念、制度以及组织等方面进行调整,从现实生活当中吸收营养,宗教和社会如果

  适应的好,那么就能够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的作用。如果适应的不好,他就会产生消极甚至破坏的作用,这种作用也不可小视。

  接下来讲一个问题,就是共产党员不能信教的问题,我们党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建国以来就是这样的,我们的世界观唯物主义、无神论的世界观,正是由于我们的无神论的世界观,我们才能引导我们的人民现实的推动中国的革命,推进中国的社会进步和发展,而不是去引导我们的人民去追求虚幻的天国和什么来世,也正是因为无神论的世界观,我们才能制定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建立和发展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我们才能把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教团结到党和政府的周围来,共同来致力于我们国家的发展、繁荣和稳定。为什么共产党不能信教?第一个理由世界观上,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我们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我们是建国以来就是这样的,在我们的党章中,在刚刚召开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当中,都在讲明了的,而宗教不管是哪一种宗教他的世界观无一例外都是唯心主义,这是正面讲,如果反过来说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就是允许有两个完全对立的世界观并存,就是允许党内一部分党员信唯物主义,一部分党员信唯心主

  义,这势必造成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动摇和丧失,在思想上和理论上造成党的分裂。第二个理由从组织上说如果我们允许党员信教,就等于我们允许一些党员即在党组织里生活,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同时又到宗教组织去生活,接受宗教组织头头的领导。第三个理由,如果我们允许党员信教,那么就势必成为某一种宗教势力的代言人,这些现象不少,有些党员一心一意的甚至引导一些干部为某一种宗教甚至为某一个人说话,他也就不可能平等的去看待每一个宗教,就不可能真正的贯彻我们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所以如果党员信教,也将使我们党的宗教工作完全垮台,允许党员信教将使我们党从一个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变质为一个非马克思主义的政党,使我们无法肩负中国革命和建设发展的基本使命,说得严重一点,就是我们党从思想上自我解除武装的开始。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我们要按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不但不能信教,而且应当积极的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宣传反对封建迷信的正确观点,党的宗教工作者尤其不能有宗教情结。

篇二:依规治党讲课稿

  

  廉政主题教育讲课稿

  各位同事,大家好!

  我今天非常荣幸能够为大家带来一场廉政主题的教育讲课。廉政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它不仅关乎我们个人的道德底线,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通过这次讲课,我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廉政的重视,并共同探讨如何在日常工作中秉持廉洁的原则。

  廉政首先要求我们要有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我们作为公务员,必须时刻牢记初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贴心的服务。无论是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大小事务,我们都要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依据,真正做到以身作则,堂堂正正地站在公民的立场上行使权力。

  其次,廉政需要我们保持高度的自律性。我们不能因为有特殊的工作环境和权力的岗位而放松对自我的要求。廉政的内核在于自省和自约,我们需要时刻审视自己的行为,以正视己过、修正己失。尤其在面对诱惑与裨益时,我们更要有坚定的意志和原则,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

  此外,廉政还要求我们要提高个人能力和专业素养。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我们才能担负起应有的职责和使命。我们应该注重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以便更好地为社会和人民服务。同时,我们也要具备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不受外界干扰,做到真正的公正和公平。

  最后,廉政需要我们积极参与反腐倡廉的工作。我们要积极发声,拒绝索贿和贪污,举报违纪违法行为。如果发现同事存在廉政问题,我们要勇于站出来,坚决维护廉洁的工作环境。同时,我们也要善于倡导和引导身边的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共同维护公正与正义。

  同事们,廉洁政府是我们共同的追求和目标。作为公务员,我们需要时刻铭记“为民务实,廉洁奉公”的原则。只有通过个人的奋斗和努力,我们才能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让我们从现在起,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积极践行廉洁的责任和义务,为建设一个美好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大家!廉政是一种无处不在的精神,一位聪明的人说,廉政不仅仅是领导的自我约束,更是每个人都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作为公务员,我们更应该将廉政作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时刻保持清正廉洁的品质。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格遵守廉政法规。我们要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纪律和规矩,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实质,做到心中有规矩、脚踏实地。要正确理解廉政法规的内涵,严守廉洁自律的底线,杜绝一切违规行为。

  第二,健全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只有健全的制度才能够有效约束和监督权力,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我们要推动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的廉政机制,完善监督体系,使权力制约在制度之中。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廉政教育是培养廉洁意识的重要途径,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廉政知识的普及,帮助大家正确认识廉洁政府的重要性。要通过案例的引导,让每个人深刻认识到腐败的恶果,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

  第四,加强队伍建设。廉政主题教育的目的是要引导公务员始终保持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工作状态。养成良好的思想习惯,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要让每一位公务员都能够清醒认识到廉政的重要性,端正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坚守廉洁公务的底线。同时,要按照科学的方式,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行力,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第五,加强监督检查。廉政教育的目的是要改变公务员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只有通过监督检查才能够形成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要完善廉政监督体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对廉政风险作出及时预警和处置,对各级公务员实施全程监控。同时,要加强对公务员监督检查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追责。

  廉政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每一个公务员都是廉政教育工作的一员,只有我们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其中,才能够形成一股强大的廉政合力。让我们通过这次廉政主题教育的讲座,更加深入地了解廉政的内涵和要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心有所系、永不松懈,为全面从严治

  党、建设廉洁政府,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大家!

篇三:依规治党讲课稿

  

  最新党内法规法纪解读讲课稿

  一、党内法规介绍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一)、制定党内法规的领导机构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统筹协调工作。中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截止20XX年中国共产党共颁布党内法规和具有法规效力的文件共773件。

  (二)、党内法规分类: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由中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

  (三)、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两者是协调统一、良性互动的关系。党内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把党内法规中一些成熟的制度规定适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是立法的一个重要源头。

  (四)、党内法规的规范以及清理

  20XX年5月27日,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我党首次拥有正式党内“立法法”。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说:“党内法规”是个历史形成的、约定俗成的概念,指的是规范党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党自己制定“党内立法法”规范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正是法治原则的体现,也是我党依法执政、依规管党的重要体现。

  20XX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根据该《决定》,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

  这次集中清理工作是中共中央于20XX年部署开展的。根据20XX年6月中共中央批准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这次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XX年7月至20XX年9月),清理1978年至20XX年6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清理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前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次中央发布《决定》,就是第一阶段清理工作的重要成果。

  这次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在我们党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党的制度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

  这次清理工作中,中央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1978年至20XX年6月期间发布的767件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逐件予以研究、论证、审核,并充分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中央研究决定,对162件部分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38件调整对象已消失、适用期已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其余467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需作修改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重要法规法纪解读

  在此着重就《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

  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等5部主要的党内法规法纪和同志们一道交流学习,共同提高。

  1、《中国共产党章程》

  这个课题上次我们班子集中封闭学习时候陈主席讲过,参加县群众路线集中培训时候张世波部长也讲过,我在这就不累述了,只点一下。党章是一个政党的旗帜,是“在全世界面前树立起可供人们用来衡量党的运动水平的里程碑”。我党自1921年诞生至十八大先后制定和修改党章18次,现行党章于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于20XX年11月14日通过。除总纲外共十一章五十三条。规定了党的纲领、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纪律等项。党章的一次次修改说明了我们党作为一个勇于进取、开拓创新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始终高度重视党章建设,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不断与时俱进的精神风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XX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行,是在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这部党内重要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在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进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的。《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凡违反党的纪律应当依据本条例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一、对党员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即要坚持的五个原则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坚持的五个原则是: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二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三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四要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五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二、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对以上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开除党籍。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

  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贪污贿赂行为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甚至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条例》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以下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2、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3、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4、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5、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6、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六)失职、渎职行为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以下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4、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

  1、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2、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3、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4、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按照本条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火灾、交通安全及其他事故的;

  2、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发生人身伤亡事

  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按照本条规定加重处分。

  (七)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违反以下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与他人通*,造成不良影响的;2、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4、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5、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猥亵、侮辱妇女的,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新《条例》的特点

  新颁布的《条例》量纪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总结起来有以下特点:

  一是顺应时代的要求,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条例》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

  三是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规定其违纪后不得适用减轻处分规则,以更好地维护党的先进

  性、纯洁性。《条例》规定了24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有这类行为的党员完全丧失了党员的条件,对于他们不得因减轻处分而留在党内。

  四是为了更好地处理集团腐败案件,促使违纪团伙分化瓦解,有利于办案,使案件的处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条例》规定,经过特定的程序对某些特殊案件可以减轻处理。

  五是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好地维护了党的良好形象。

  六是为保证党的纪律统一,规范《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明确规定《条例》的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对于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七、从总体上看,《条例》还有以下几方面特点:1、党纪、政纪、国法衔接紧密;2、严守政治纪律,将政治纪律摆到突出位置;3、加强保护力度,保障民主权利;4、撤销违纪干部职务,要从最高职务开始;5、党员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6、遏制基层腐败力度大;7、重婚包养情人等均开除党籍。

  总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我党内的重要法规,党员干部一定要努力学习,认真遵守,要将它作为我们

  行动的准绳,在任何时候、任何岗位争取做一名合格的党员、称职的干部!

  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一、《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本内容和精神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共有五章,包括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和附则,一共47条,6600余字。

  《条例》的第一章是总则,一共是五条。

  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阐述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规定了党内监督七项重要内容(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这些都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做到的,但又有待完善和提高,并且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倍受广大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也可以说是带动党内监督以及党的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问题。

  第五条规定了党内监督的方式是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应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监督。

  《条例》的第二章是监督的职责,一共6条。本章中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六个监督的主体,即:各级党委和党委委员,各级纪委和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并分别叙述了他们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或责任)、权利和作用,明确规定了各个主体应该监督什么,怎么监督,以及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平衡原则。这些规定,都是根据党章关于党委、纪委职责、任务和党员权利、义务等规定,根据党内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发展规律而提出的,一是明确了各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责任、权利,有利于各主体提高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开展监督;二是为各主体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排除干扰和阻力;三是明确了各主体的地位、作用和关系,有利于党内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依纪依法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有序开展;四是在强化监督制约的同时,有利于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领导干部敢抓敢管、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条例》第三章是监督制度。从整个条例来看一共是47条,监督制度占了28条,所以监督制度就是监督条例的重心和核心。《条例》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

  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共10项制度。

  这10项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中央过去已有规定,《条例》作了充实和完善,增强了可行性和有效性,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点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制度”(5个)。

  二是一些制度是把近年来党内监督实践中探索出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到党内监督基本法规的层面加以规定。如:“述职述廉”、“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等(3个)。

  三是借鉴和引用党外的制度规定,制定了两项全新的党内监督制度,即“询问和质询”、“罢免和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这10项制度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

  《条例》第四章是监督的保障体制。这一章共五条,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如何自制,如何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如何支持保护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大会代表的监督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讲,是从以下五个方面规定了保障各项监督活动能够健康、有序、有效开展的措施和程序:

  一是总体要求——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员干部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提出要求,明确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应追究责任。这是监督保障的总体要求。

  二是基础——要求各级党组织通过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教育,健全制度等基础性的工作,防范问题的发生。这是加强党内监督的基础。

  三是重要前提——鼓励、支持和保护党组织和党员发挥监督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这是开展正常党内监督活动的重要前提。

  四是重要手段——要求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这是保障

  《条例》不折不扣得到执行的重要手段。

  五是重要条件——保障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权。这是保障党内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的重要条件。

  《条例》第五章是附则,一共三条,主要讲《条例》解释机关是谁,什么时候实行。

  以上就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虽然《条例》仅有6600余字,但其中的内涵却极为丰富。

  二、《条例》的特点

  通过学习条例内容和众多专家的权威性解读,我体会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条例》通篇贯穿着一条鲜明的主线,这就是发展党内民主。《条例》的核心部分即“监督制度”一章,突出了发扬民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内容,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根据党情、国情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如:针对一些地方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等。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励,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对于应当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责任的追究,反过来将增加主要责任人发展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因此,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发展党内民主;只有发展党内民主,党内监督才能更加规范、有效地执行。

  2、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党内监督涉及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对象分布面广,监督层次很多,只有把原则要求与制度规范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能。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纵观这些年来,相当一些地方和部门,较普遍的存在权力失衡、管理失控、监督失效、教育失误、自律失当等问题,究其原因,都是出于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所致。所以制度建设一直成为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和党的最高领导人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成为困扰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这次《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用了10节、28条的篇幅(整个《条例》共47条)对党内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各项制度相互贯通,形成全面推进的态势,使监督制度成为了整个条例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了制度建设的突出重要地位。因此,众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3、对党的最高领域的监督得以规范化

  长期以来,党内就有这样的疑问,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如何监督它的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政治局,党的最

  高领导人由谁来监督?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如何行使党章规定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权力?等等。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曾指出:“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要从中央做起。主要是: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汇报工作的制度,……建立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使集体领导制度化,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约”。但,这些好的规定一直没有得到执行。到了20XX年10月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才首次实现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中央委员会和全党监督的规定。胡锦涛同志还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作出了:“从我做起,接受全党监督”的表态。《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同时,还规定:“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纪委常委会反映”。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为全党起到了示范和表率作用。这一规定,使党内重大监督问题得以解决。

  4.明确了党内监督的重点,解决了党内监督的难点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如何确保这

  些权力用于为人民服务,是党内监督应当解决好的核心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虽然整个《条例》没有突出权力监督,但贯穿全《条例》的却正是权力监督。其中,《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就是说,条例向社会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在党内,没有任何人可以不接受监督,而且,越是职位高的领导者,越是主要负责人,越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在这个问题上,任何掌权者都不存在不接受监督的特权。其中,包括党的最高领导人都有接受监督的义务。同时,《条例》也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给予了必要的法规保障。

  此前,对于“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尤其在那些位高权重的“一把手”的潜意识中,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能被监督或不会被监督的特权意识。如河北的程维高就曾给监督自己的郭光允罗列了“反对省主要领导人”的罪名;沈阳的慕绥新称自已为“党内个体户”,重大问题从来不经集体讨论;而沈阳的马向东在任上时曾17次去澳门豪赌居然无人管束;泰安的胡建学则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什么监督了”。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被判入狱后就说:“要是当时有人敢于监督,自己又乐于接受监督,该有多好”。这说明,我们将监督的重点确定为主要负责人,显得何等重要,这是一条用沉痛教训换来的经验。

  5、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不但全面阐述了党内监督的方针、任务、内容、重点、方法、形式,还明晰地确定负有监督责任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实施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协调配合方式及工作程序。《条例》在制度和程序保障的设计方面充实、完整,表现出了较高的水准,并因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统一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责任,赋予了舆论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而在内容上出现了“四个前所未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如何,是影响其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吴官正同志曾指示,要本着抓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不求全责备,不一劳永逸的原则来制定条例,防止因无所不包、面面俱到而分散了监督力量,降低监督效果。《条例》严格遵循了这个精神,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党内监督的实际需要出发,着眼于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其规定不是停留在抽象的、原则性的层面上,而是非常具体、细致、有针对性,因此便于操作,有很强的实践指导作用。

  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经过13年时间的试行,已于20XX年1月由中共中央印发,《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适

  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操作性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央出台的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重要保障和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一、《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廉政准则》除总则外有三章十八条,主要包括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和附则三个部分,《廉政准则》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就是8个禁止52不准,相对1997年颁布的《廉政准则(试行)》而言,篇幅更长,条数更多,由30个“不准”增加到52个,反映了新形势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要求。

  1、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绝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都能够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但通过近几年各级纪委查办的案件表明,确有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手法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成为党风廉政建设一个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廉政准则》在第1条和第3条中就此提出了十四个不准的明确要求,通过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坚决杜绝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

  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廉政准则》规定不准索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类问题目前较为普遍,是近几年各级纪委治理的重点,已成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顽症。《准则》提出的不准利用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和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是近几年反映出来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新手段,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使腐败行为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党员领导干部由于工作需要知悉或掌握大事的内幕信息,将这样的信息透露给他人,他人可以在价格没有上涨的情况下抢先购买商品和股票等,一旦内幕信息披露后,当事人可轻易获得巨额利益,《准则》就此明确规定,就是填补反腐败制度的漏洞。

  2、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都掌握着一定公权力,如果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就会混淆公权与私利的界限,导致以权谋私,与民争利,本条的宗旨就是严格防范和禁止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廉政准则》就此提出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等六个不准。相对

  普通公民而言,这一条显得相对苛刻,限制了党员领导干部营利性活动,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遵守法律是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的最低要求,因为领导干部作为我国执政团体里的主要成员,要比一般公民具有更高的道德标准。本条六个不准规定实质就是禁止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后办企业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既有公开注册,平时参与经营管理,也有不参与经营管理,利用掌握的行政资源与他人合伙办企业。有的问题在我区也是存在的,下一步,我们还应对我区以往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准则》的规定要进行修订,同时,对存在这方面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要及时提醒,责令限期改正。

  3、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大量腐败现象。《廉政准则》第七条以五个不准提出明确要求,五不准都是在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管理和工作范畴之内,如建设工程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产权交易、重大项目投资等事项、批办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农村“三资”使用、分配、承包等事项,都与我们行政管理工作息息相关,我们一方面要认真落

  实五不准规定,同时,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4、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八个方面的不准主要是防止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亲情和友情,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职务、财物等利益。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领导干部本人,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会被他人认为是领导干部的指令,有的即使是他们个人的行为也会被误认为领导干部个人的意愿。同时,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也往往从领导干部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打开缺口,加上我们中国对子女亲属的过度关爱,宁愿苦自己,不愿苦子女,致使少数领导干部为子女丧失原则。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获取不正当利益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无论是否领导干部个人的本意,都会损害领导干部个人甚至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遵守《廉政准则》就此作出的明确规定,管好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制止,切实做到不为情所误、不为情所累。

  5、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干部选拔任用是党员干部非常关注的问题,中央专门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久前中央及中组部又连发四个文件,构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当前选人用人方面

  的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干部群众反映较多,针对这种情况,《廉政准则》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要求,要求领导干部正确处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发扬民主作风、公道正派用人,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选好人用好人。

  6、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的禁止性规定。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各级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是党员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容易反复、需要长抓不懈的问题。领导干部在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就是公众人物,他会被社会、被公众用放大镜来看,他言行上的瑕疵就会被扩大化,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有些工作生活中一些普遍的现象经网络炒作后,很容易把我们的领导干部推上风口浪尖。《廉政准则》第6条、第8条就作风方面作出十一个不准,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把这些规定抓落实,还必须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为抓手,下大力气解决突出问题,认真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的要求,促进广大党员干部作风有明显转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三、《廉政准则》的实施与监督

  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身体力行,重在狠抓落实,只有各级党组织狠抓落实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身体力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才能付诸实施,真正成为广大党员干部执政为民、廉洁奉公的行为规范。

  1、《廉政准则》的实施主体。《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不仅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党委(党组)要承担对领导干部教育和监督的责任,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应切实履行职责,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明确职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抓好准则的落实。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是关键,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要做学习的表率,全面熟悉和了解《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牢固树立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要做落实的表率,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作接受监督的表率,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把接受监督作为工作和生活的常态,习惯在监督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2、《廉政准则》的监督主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廉政准则》规定各级党的纪律

  检查机关负责对准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切实推动《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要开展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准则》规定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要严肃执行纪律,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对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3、《廉政准则》适用范围。《廉政准则》在附则中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办)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则。

  二、《廉政准则》的主要特点

  1、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廉政准则》除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准则》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外,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

  实施与监督制度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其中,并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

  2、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反腐倡廉法律中“利益冲突”概念,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廉政准则》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第二条中增加了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第五条中增加了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内容,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新增加的第七条规定了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微观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

  3、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廉政准则》专门增设了第七条,强调不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的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体现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要求。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要素中,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深刻阐述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对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既是反腐倡廉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在整个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5、《中央八项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一)、中共中央为什么会出台这些规定?

  第一、出台八项规定顺应党心民心;中央政治局出台的这八项新规定,针对的都是人民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问题,展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新姿态,是聚党心得民心之举。”

  第二、适应国情党情发展必然举措;党风正则人心齐,人心齐则事业兴。无论硝烟弥漫的战争岁月、热火朝天的建

  设年代,还是激情奔涌的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作风建设,这是党的事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证。我们必须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

  第三、务实举措有助整治沉疴顽疾;新世纪以来,党的作风建设面临着新的情况。在一些党员干部中,作风方面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比如,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漠视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铺张浪费、贪图享受,以权谋私、骄奢淫逸……八项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亲民、为民的执政新风,显示了党中央整治沉疴顽疾的决心。

  (二)具体内容:

  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三)、自我理解:

  一、“改进调查研究”。

  具体指: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在下基层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程序,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红地毯,会议室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吃请。现在,有些干部下来调研,跑到哪里

  都是前呼后拥,走红毯、献鲜花、大家列队欢迎,到了地方上,转了一圈、看了下子、吃了一下就走了,看到的全部是地方上提前安排好的,只看到工作做得好的一面,做的不好的都看不到,调查结果也都是空话、好话,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可以说是劳民伤财,一点实际作用都没有。这一项规定就是针对这些所谓的领导干部的,要从中央干部做起,少摆官架子、多调查研究、多看实情、多做实事。

  二、“切实改进会风”。具体指:要精简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领导干部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不讲空话、套话。现在,许多官员过分“热衷”于开会,而且在会上长篇大论,空话、套话连篇,听了半天说来说去没什么实际价值,说了半天就是说不到点子上,听到最后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这种会开了也是浪费时间,曾经有记着调查一个县级领导,一个月就要开35场会,时间全部放到开会上去了,真正做事的时间有多少?更不用说他的秘书、下属等,领导要做报告,下面的人就要写材料、为了一个大会要准备起码几天、甚至几个礼拜,如果上上下下都是这样子,大家都在务虚,还有多少领导干部在做实事?电视新闻上有领导干部开会的时候打瞌睡被曝光的,大家在责怪这些

  睡着的人的时候,我认为也要说说这些在上面说话的人,要是说的话有分量、有价值,大家要听,还有谁会睡觉呢?

  三、“切实改进文风”。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有记者调查,20XX年,我国SCI论文数世界第二。20XX年,图书出版品种世界第一,电子出版物总量世界第二,印刷业总产值世界第三,从数量上讲,是一派大繁荣景象。但是从质量上说,有世界影响力的大师级作者很少很少,文章的整体质量并没有与数量实现同步提升,完全不成比例。大量出版的书都堆在仓库里,没人看、没人买,没有价值,成为学术垃圾。这种浮夸的风气,已经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

  四、“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合理安排出访活动,没有特别必要的原因不得出国出访,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随从人员要少,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不得追求过高标准,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新闻上曾经报导,光2010一年,广州城管局一年就出国10次,20人出国,每个人平均费用达到5.7万元。城管局自己的解释是,出国考察,学习国外先进经验。花了这么多钱到底取得了多少的作用呢,不见得,况且,他们去的大部分地方都是旅游景点,大家想也知道,他们是去学习还是去旅游了。

  五、“改进警卫工作”,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

  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古时候,官老爷出行要敲锣打鼓、八抬大桥,到了现代,某些领导下来考察,总是要封路,场面很大,警车开道,一长排的汽车追随,非常气派,但是从现在开始,习总书记带头,没有紧急情况一律不得封路,就是要从上到下改变这个风气。

  六、“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网上曾经有人调侃中央台的新闻联播,说:上段时间说的是领导很忙,中间时间是我国人民很幸福,后段时间是外国人民水深火热,天天一个样,看了上一个新闻,就懂下一个要说什么了。因此,改进新闻报道的作风也是非常有必要,媒体要多说真话、说实话,多调查多走访,报导我们普通老百姓在做什么想什么。这样,我们的领导们才能真实看到基层老百姓的实际情况。

  七、“严格文稿发表”。

  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对于一些书法型的领导干部,因为手中有权力,所以更应该节制爱好,要看到,人家叫你题字,并不一定是因为你字写得好,而是看中的你这个位置,甚至有人愿意花大价钱请领导来题字,为腐败找了一个看似正当的借口。因此,领导干部即使书法再一流,也应当管住手痒。

  八、“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不得超标配置住房、汽车,不得招标享受各类吃请,近年来,浪费尤其是餐饮环节上的浪费现象特别严重。干部群众对餐饮浪费等各种浪费行为特别是公款浪费行为反映非常强烈。联想到我国还有一亿多农村扶贫对象、几千万城市低保人员以及其他为数众多的困难群众,当官员吃着几千上万的宴席、一个人就住了几套房子的时候,要想想还有很多贫困群众吃不上饭、住不起房子。

篇四:依规治党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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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讲课稿

  正文[1][2]第二篇: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讲课稿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在不断地深入展开。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

  “法制”的制度的“制”改成了治理的“治”;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之中,使这一治国方略获得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为了把这一治国方略真正落实到实处,国务院在1999年以国发(1999)23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XX年,国务院又以国发(20XX)10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任务。

  现就自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这一重大目标和任务的认识和理解,谈一些个人的粗浅认识,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些交流。

  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当代中国强调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既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的结果,又是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所处的时代背景所反映的时代精神的考量,同时还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与民主法治建设的未来前景的把握。正是这些综合因素显现了我国畅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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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

  实际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本身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原因,当然也就是其必要性。而就当代中国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言,这种时代背景基本上由三个方面构成。

  第一、全球化的现实影响。随着世界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更大规模、更深层次、更为多样的复杂的彼此联系和相互缠绕,经济全球化已经不再是一个猜测或者预测而是切切实实的真实的事实与现象了。于是,一国内部的几乎全部领域的各种事务都毫无例外地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一个直接的现实问题就是我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涉及政府行政事务领域的法律制度就决定性地不得不进行大规模的自我清理与调整,并以wto规则为路标而转向。同时,也是在这种全球化的现实影响之下,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也向全世界各个国家提出了国家或者政府治理方式(所谓的“治道”)

  的变革的倡议,也就是从“治理”到“善治”。“善治”的核心其实就是“依法治理”,就是政府行政(行政的方式、手段、程序)的法治化。这是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际大背景。

  第二、改革开放深入展开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不断把改革开放向更加深入的层面引领,以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党和政府逐渐意识到了法律和法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从对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总结之中印证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发展之中不可或缺的地位。这构成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内社会背景。

  第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从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算起,十年过去了,我们的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建设的实践既有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又确实得到了不少的教训,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上就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对我国法制与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理性总结与思想概括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进一步推向深入、进一步具体化的表现;当然,更是我们党和政府在领导执政和具体执政过程中执政方式转变的体现,从历史事实来看,新中国的政府行政管理是首先依靠中国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的个人的意志来进行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的,而后是依靠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来进行管理的,在如今的当代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主要依靠政策和法律来进行管理。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治国方略的实施,也必然要求我国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中改变主要依靠政策的模式而改变为主要依靠法律的行政管理模式。这是当代中国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律实践背景。

  (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在指出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方面的必要性之后,我们还可以从政府本身的角度来分析其必要性,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于我国政府工作所可能带来的直接的好处。

  第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树立政府权威。美国政治学家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曾经指出:“权威关系是支

  撑政府的基石。权威对政府之要紧如同交换对市场制度之要紧一样。”(转引辛向阳:《红墙决策:中国政府机构改革深层起因》,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540页。)政府具有权威,也是一个社会政令贯彻顺当通畅、社会关系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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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秩序稳定的前提条件。按照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的思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也就是政治权威的来源可以

  分为三种类型,即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法理型权威作为把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依靠法律来确立和维系的权威,乃是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政府权威建立和维持的常规形式,这种法理型权威在日常政治统治和行政活动中的直接的现实体现就是依法行政。通过依法行政而形成的权威由于是把执政党和政府领导人的意志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制度转换而依靠制度的运作而不是依靠领导人的主观意志来形成的权威,这种权威的建立过程也就是依法行政的过程,它使政府权力本身的合法性得以充分体现,也使政府能力得到极大的提升,真正能够做到政府政令贯彻通畅、令行禁止,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消解上有政策、下有对称之类的政府能力弱化和权威不足的问题,同时也能够使政府政策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至于朝令夕改、反复无常。

  第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落实政府责任。一个社会能不能保持持久的稳定性,能不能真正得到民众的拥护,最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政府在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责的同时能不能真正落实其所承担或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之中都是以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来具体加以规定的。这首先要求法律对于各级政府之间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权限划分清晰、责任明确、而且这种权力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的稳定。同时,各级政府或者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在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运作,不得越界,同时还必须对由于行政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基于日常事务管理而自然产生的那种权力扩张和权力滥用的倾向保持相当的警惕,严格依法行政就可以通过对于既有的制度的遵守而控制和克制权力的这种扩张和滥用的倾向。而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也就是要求政府在日常事务的处理或者说日常性的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始终把对公民权利的日常保护与行政救济作为政府行政权力运作或者政府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属点,也是政府权力运作的实质评价标准,同时还是政府行政权力限制与自我克制的最根本性的理由。这样,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便于政府、政府官员、人民群众清楚地区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政府首长、政府部门领导人、具体的政府官员在其职权活动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样,一方面便于落实相关的职责担当与任务分配,另一方面在出现了滥用职权或者怠惰行为的时候也便于分清具体的责任人,便于政府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

  第三、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正是由于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以及具体的政府官员,都具有在法律法规规定之下的制度化了的职能与权责担当,在自己的权责范围之内又具有法律保障的自由裁量权限,因此,大大减少了因为权力赋予没有制度化而造成的职能分工模糊、权责规定不明确因而相互推委、互不负责而使公民权利受到损害和公共事务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的发生。各级政府、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以及各政府官员与工作人员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级政府及其各个职能部门的运作才能做到协调配合、顺畅高效,也才能减少各种各样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消耗与浪费,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第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改善政府形象。通过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政府自身深刻认识了行政权力的扩张本性和受到滥用的可能性,因而理解并通过制度设计对其加以限制的必要性,明确了行政权力的根本性指向以及政府的根本性的责任在于对公民权利的日常生活事务的行政保障;同时,实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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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政府的责任更明确了,政府也获得了更大的和更稳定的权威,行政效率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且这些明显的优势又是有法律制度给予保障而不是暂时的现象。这将极大地促使广大民众对我们的政府产生高度的亲切感和认同感,民众也将更加拥护和理解政府的各项具体政策,也真心地愿意配合政府的各项政策的落实。这将极大地改善我国各级政府在我国民众心目中的具体形象,就当前而言这无疑将极大地逐渐缓解我国民众与各级政府、民众与各级政府官员甚至一般工作人员之间的基于不信任而产生的直接对立和矛盾,逐步化解民众与政府之间或者说官民之间所存在的紧张关系,从而建立起真正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

  法治的实质和核心乃是法律的统治,这几乎是全球性的共识。法治政府,就是始终坚守和服从法律的统治即法律至上原则的政府,也就是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都始终依据法律而展开并符合法律的实质和程序要求。在我看来,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就在于:

  第一、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而展开。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律,包括(1)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比如《物权法》和20XX年《立法法》),(2)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决定)(比如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3)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比如1998年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4)国务院各个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比如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5)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比如1998年的《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6)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比如1998年的《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7)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国际条约,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与别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日益增多,在我国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这些国际条约也是而且也必须是我国政府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尤其是抽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重要法律。

  第二、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这有几层意思:(1)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其进行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进行其权限范围之类的立法和规章条例的制定活动,必须首先坚持合宪性原则,不得与宪法相矛盾和相抵触;(评述20XX年4月日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政府的任何抽象行政行为都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具体说来就是必须注意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不同效力,要遵循法律效力等级;(评述河南李惠娟事件、《河南省种子条例》)(3)各级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不仅要在实体内容上遵守法律的实体规定,而且也要在程序上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做到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的统一。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我国是一个具有长久的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家,而且现实情况又是人口众多、国情复杂,没有任何民主、法治和宪政传统;同时,从国家现代化的角度来看,我国是一个后发国家,从全球化的现实来看,在时间上我国又绝对没有像西方社会那样通过长期的自然的逐步进化而进行法治建设的任何可能性。这种历史和现实的境况,决定了我国必须走政府主导和政府大力推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所以,在我国进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必须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则并在此前提下按照一些基本要求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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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现代社会的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都是在现代政党政治基础上进行或者展开的,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特别强调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方面是因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中国共产党都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者,也是在我国凝聚民心、保持全社会在实践中的思想统一和行动统一的关键;另一方面,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领导,是保障我国社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长期稳定的关键,法治建设不是去破坏而是去建设,因此它所需要的是一个相对和平、安定、理性的国内和国际环境,就这样的国内环境的建立和保障而言,党的领导是关键。

  当然,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也需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要改善其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就是要根据法律、依靠法律、按照法律特别是宪法和基本法律来执政和领导,也就是党的章程所说的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活动。只有这样,中国共产党才能在全体人民面前树立起作为执政党的法治楷模和标杆的良好形象,人民也才能真正愿意在党的领导下努力从事包括法治在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第二、必须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法制统一的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政府的一切活动和行为必须首先根据于并符合于我国的宪法,必须在精神原则上与我国宪法保持高度的一致。同时,法制统一原则还要求我国各级政府的所有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层次,必须把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等本位利益置于国家和地方的整体的公共利益之下而不能居于其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还要求我国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之中还必须具有国际和全球眼光,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中把国际法也就是相关的国际条约的具体规定纳入思考范围之中,尽可能与其保持一致。

  第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也就是要始终坚持法治化行政中以公民的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为核心和重点,一切具体的行政措施必须首先从公民的具体权利的法律保障入手展开,对于公民权利或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必须给予充分的、足够的、公正的赔偿;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公民权利的妨碍或者合法权益的征收,必须给予公正而合理的补偿;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以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为依归。总之,各级政府的各种行政活动与行政行为都必须以民生为本,以公民的具体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为本,不能以政府自身的利益甚至其它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为思考的首要着眼点。(城市建设中的强制拆迁问题,农村集体土地的强制征收问题。其反映出来的非法治的问题特别突出。)

  第四、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包括行政法治或者说法治政府在内的整个法治建设都是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不断的摸索,在反复试错并纠正错误也就是在实践的经验教训的不断总结提升之中前进和成熟的,尤其是西方社会具有长久历史的社会自治的基础,社会民众的公民意识相当成熟而强烈。反观我国社会,专制历史相当漫长,民主法治传统缺失,民众自治程度低而公民意识也相当薄弱,在这样的历史传统和现实背景之中来进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无论是我们的政府首长、官员、一般政府工作人员还是广大民众本身,对于法治的观念和制度都会感到相当的陌生,对于这种法治的观念和制度的实际运作及其社会效果也都会相当地不适应。在这种情况下,最为切实可行的方式不是要通过激烈的革命性的思想、观念和制度的变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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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行性地、生硬地推行我国社会的法治化变革,而是要遵循循序渐进、一点一滴地渐进的改良的方式稳妥地慢慢推进。只有这样的理性改良,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努力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实际的长远效果并形成制度化的实践框架。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在所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件中,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归纳为六个方面,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对于这几个方面的概括,很多学者都已经做出了详细的阐释。大家的基本共识在于:

  第一、合法行政。这是法制统一原则的具体化,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政府行政执法领域的基本体现与表现。它要求,一方面,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是合法主体,也就是说,行政执法主体无论是组织、机构或者个人都必须根据或者依据明确的法律而组建或者取得合法的行使具体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权力的资格的授权,同时,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也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来授权公民个人行使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权力资格,不得图省事靠部门长官和领导的个人意志随意进行授权;另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的所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即法律明确授权的法定职权的范围之内,不得超越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权限。这就是现代行政法的“越权无效”原则。

  第二、合理行政。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在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在需要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来处理有关事务的时候,一定要根据法律的目的采取与之相适应、成比例的、必要的适当手段和措施,而且应该尽可能避免采取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合理行政除了强调行政手段和措施与法律规定的相应的行政目的之间的妥当性之外,实际上也表达了怜恤行政相对人特别是怜恤公民的意思。

  第三、程序正当。现代法治特别强调程序的重要性,程序不仅是达到公正结果的过程与手段,而且本身就是直观的公正,因此,在包括行政法治在内的法治的所有方面,程序的正当和公正一直被认为是优先于结果的正当与公正的。行政的程序正当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实体法律的要求而且还必须符合程序性法律的要求,符合程序性法律的要求是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合法的最起码的要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必须坚决摒弃和纠正程序繁琐没有效率不如长官意志决定方便有效率的错误观念。

  第四、高效便民。这里的高效不是纯粹的经济学的概念,它所指的是行政活动与行政行为的制度效率,也就是行政活动与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时限及时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行政决定,客观上要超越法定时限作出行政决定的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高效,绝对不是简单的时间上的节约与快捷,甚至也不单纯地是资源消耗的数量的减少,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最长时限范围之内,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的时间,不能无故而任意地拖拉。这种意义的高效显然主要就是行政机关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考虑的,当然也就是体现方便老百姓的便民的(请你继续关注好

篇五:依规治党讲课稿

  

  【宪法知识专题讲座讲稿】宪法讲课稿-最新范文

  宪法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宪法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一、是什么?

  现代世界的任何一个国家里,都存在许多的法.除宪法外,还有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等.宪法既然是法的一种,所以它具有法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宪法与其他一般的法相比,具有共同性:(1)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2)都经过特定程序而成为国家意志(法);(3)都具有强制力,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

  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恩这个对法的最本质的定义,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一般的法律,同时,也适用于宪法.宪法具有与其他一般法的共同性,另一方面,还具有与其他一般法不同的特殊性.宪法同其他一般法的差别在于宪法是根本法,不是一般的法.

  第一,根本法的内容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法.一般法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例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等等.而宪法作为根本法,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全面,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二,根本法是其他一般法的立法依据.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所以其他一般法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立法基础.例如,我国的刑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又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所以说,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

  第二,根本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一般的法.一般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位阶: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否则,应被修改或撤,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渐恢复,加强政治建设的任务也提上日程.1953年,《人民日报》在元旦社论《迎接一九五三年的伟大任务》一文中向全国人民公布,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

  是当年的三项伟大任务之一.1月11日,毛泽东召集党外民主人士座谈会,1月12日,周恩来召集政协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对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草宪法等事项的意见.当时,的确有些人对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时间有所顾虑,认为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这样做有何根据?会不会遇到什么困难?

  毛泽东后来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释,他认为从全国范围的情势来看,

  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毛泽东说: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更加发扬人民民主,加强国家建设和加强抗美援朝的斗争.他还特别强调: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仍将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统一战线的政府,它是对全国人民都有利的.对于选举面临的困难,毛泽东客观地分析说,与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

  、恢复经济等事情相比,困难还是要少一些.他还举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例子来说明,困难总会有,但同样地,困难也可以克服.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的几天之内,便由各省派出代表制定了

  临时约法.毛泽东还指出

  我们的共同纲领,经过大家讨论,实际上搞起来,前后也不过一个月.由此可见,当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制定宪法下了很大决心.1953年年底,毛泽东一行乘专列离京,前往杭州起草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在列车上,毛泽东曾对随行人员说:

  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此行的目的就是为了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由于起草宪法的人员都是环西湖而居,所以也有一种说法,把54宪法

  草案称为

  西湖稿.1954年6月,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要求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在人民群众中组织关于宪法草案的讨论,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出修改意见.6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并发表了社论号召开展广泛讨论.一场轰轰烈烈的宪法草

  案讨论随即遍及全国.根据一些亲历者的口述,讨论正值夏季,洪涝灾害严重,有些地方的群众只能在防洪大堤上开会,场面热烈又感人.因为交通受阻,征集到的成千上万的意见只能用油纸打包后靠飞机运送.据统计,参加讨论的人数达**.*亿,约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征集意见***万多条.

  第二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

  文化大革命

  后期,是在

  左

  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

  四个存在

  、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

  的基本路线

  以及

  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

  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

  文革

  产物

  四大

  写进宪法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

  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

  文化大革命

  的成果和

  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

  的理论.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第四部宪法: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

  学宪法用宪法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强制行为规则的总称.这是《新华词典》对法律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对年少的我来说太模糊,太抽象了.法律,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这样至高无上,人人都要遵守?是儿时的游戏,让我懂得了规则多制定和遵守;是《青少年保护法》让我真正明确了法律条文;是学校的普法教育,让我学到了更多法律常识.渐渐的,我知道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更知道遵纪守法要从点滴做起.

  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三国时刘备告勉儿子刘禅的一句话,这位古代政治家的至理名言虽然历经1700多年,但它的哲理光芒永存.小恶不制,必然发展,看看社会中的那些犯罪分子,哪个不是从

  小恶

  开始一步步走向犯罪道路的呢?就如一只小白蚁在船板上咬一个小洞是很不起眼的,但如果任其发展起来,船就会沉没.我们青少年预防犯

  罪要从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做起.

  再看看社会上的种种现象吧.一些不法商人大肆造假、售假;贪脏法,金钱获得了很多,但等待他们的是法院的判决书.他们破坏了社会治安,全然不顾法律的存在.试想,如果每个人都自由自在,不把法律放在眼里,那想将来的社会会是怎样的呢?那些由于缺少知识而心灵受到污染的孩子们,又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呢?

  目前,有迹象表明,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开始犯罪.自私与无知多么可怕,对法的无知又更是多么可怕啊!无数事实说明,青少年自身的道德品质和法律观念起着决定作用.

  法无处不在,但不要将它变成生活的负担,而要将它作为生活的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现在认真学法,才能在未来做一个懂法的人;因为只有懂法,才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只有我们自己守法,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而维护他人的权益,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言!

  未来的社会,必然是法制的社会,而法制的社会只有尊重法律的人民才能创造出来,正如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

  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的多.所以,我们青少年应当把法

  根植

  在心中.成为一个理性的守法公民,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法在我心中,我们无愧于自己,无愧于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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