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篇)
篇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工业生产、科研开发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业生产企业及科研开发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有效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督导有序、重点突出的精细化监管体系,维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开发区内固定场所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活动的单位(事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生产研发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汽车维修服务企业、物流仓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客观评定、科学分析、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对生产研发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并对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及分类分级的定级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生产研发单位应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做好分
类分级管理工作,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保证安全生产管理评级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章
生产研发单位分类
第五条
按照国标(GB/T4754-2002)规定及上级部门信息数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结合开发区企业行业分布特点,将区内生产研发单位划分为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六大类。
第三章
生产研发单位分级
第六条
生产研发单位级别依据《生产研发单位分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评定。评级内容包括生产研发单位资质、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职业健康管理四部分。根据评定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生产研发单位分级评定标准》)
第七条
生产研发单位的评级工作由区安全监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标准》进行评定,经区安监局审核后确定。
第八条
被评级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级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区安监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区安监局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复核的决定。同意进行复核的,应在6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此结果作为最终评级结果。
第九条
生产研发单位级别评定原则上实行周期复评。A级单位每5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4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3年复评
1次,D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
复评和新入区企业的评级工作于每年4月开始进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生产研发单位应根据评级结果,按照下列工作要求,持续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一)
A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紧紧围绕企业实际,加大科技兴安力度,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二)
B级单位应依据评级结果,查漏补缺,弥补不足,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力争提升至A级;
(三)
C级单位应提高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薄弱环节予以加强,依法加大安全投入,改善作业环境,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
D级单位应以落实企业法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根本,在日常工作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制度、有效落实,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落实整改,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区安全监管局将根据生产研发单位分类分级评定等级结果,对不同等级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A级单位加强引导、总结经验,积极搭建企业经验交流平台,为其他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提供参考和学习样本;
(二)对B、C级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对其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督查,以多种手段促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三)对D级单位加大行政执法密度和力度,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基本要求,帮、督并举,全力推动企业尽快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生产研发单位在评级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级别审定时应予以调整: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未消除的,级别下调一级;
(二)发生1起1人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下调一级;
(三)受到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级别下调一级;
(四)发生1起2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1人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降为D级;
(五)存在市、区级挂账隐患的,级别下调为D级;
(六)检查中发现生产研发单位存在评定标准中被列为否决项隐患的,级别下调为D级。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单位,可在非复评年份的4月1日前提交复评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提前复评:
(一)上一年度未接到经调查属实的举报投诉的;
(二)上一年度未接受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
(四)无其他不应予以复评的情况。
第十四条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分类分级工作档案的建立、变更和保存等管理工作。
区安全监管局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生产研发单位因破产、搬迁等原因不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于发现之日起3日内注销分
类分级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区安全监管局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实行监督管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区安全监管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生产研发单位在复评中上调等级或被评为A级的,由区安全监管局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B级以上的生产研发单位(本年度复评中被降级的除外),有资格参加区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等安全生产相关荣誉资格的评选。
第十八条
本年度复评中被评为D级或降级的生产研发单位,区安全监管局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生产研发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安全监管局将进一步采取相应行政措施:
(一)连续三次复评仍为D级的;
(二)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入厂评审工作不予配合或故意隐瞒事故隐患的;
(三)在本年度复评中等级下调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9.03?
【字
号】京安监发[2010]122号
【施行日期】2010.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0〕122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9月20日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工作,交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安全监管局办理,经营许可的审批工作仍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二、市安全监管局受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后,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进行现场核查。区(县)安全监管局接到通知后,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管理办法》(见附件)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意见。市安全监管局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审查,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市安全监管局将建立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自2010年9月20日起,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区(县)安全监管局不再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意见书》。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工作,严格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核查是指区(县)安全监管局按照市安全监管局的工作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出具意见。
第三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的审批工作,并加强现场核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的现场核查工作,并按要求提出核查意见。
第二章
现场核查的组织和程序
第四条
区(县)安全监管局接到市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1)和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后,应指派2名(含)以上本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
第五条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
表》(附件2)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意见书》(附件3)中确定的内容进行逐项核查:
(一)申请表有关内容与现场是否相符;
(二)评价报告有关内容是否与现场相符;
(三)经营储存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现场核查工作完成后,核查人员要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意见书》中签署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公章后,连同现场照片电子版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材料清单》(附件4)等材料一并报送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市安全监管局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审查,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章
现场核查有关要求
第七条
现场核查工作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如实、完整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意见书》,并签署明确的核查意见。第九条
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如下规定处理:认为现场与申报材料不符或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核查意见报市安全监管局,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做出许可决定;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由区县安全监管局依法处理。
第四章
现场核查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工作不得妨碍申请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市安全监管局将对区(县)安全监管局现场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现场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20日开始实施。
附: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通知书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表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意见书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材料清单
附1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通知书
京安经现审字〔
〕号
________________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_______已向我局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经对申请材料审核,我局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受理。兹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对申请单位的现场核查和现场拍照,并将有关材料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三处。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附件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表
被核查单位:
┌───────────────────────────────┬──────┬────┐
│
重点核查内容
│
核查结果
│
备注│
├──┬──┬─────────────────────────┼──────┼────┤
│
│
l│
申请表中有关内容填写与现场是否相符。
口否│
│
│
材│
│
│
│
│
├──┼─────────────────────────┼──────┼────┤
│
料│
│
│
│
│
│
2│
评价报告中有关评价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
口否│
│
│
口是
│
口是
│
│
├──┼──┼─────────────────────────┼──────┼────┤
│
│
│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
│
│
│
3│
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口否│
│
│
│
│
(GB50156——2002,2006版)4.0.4规定。
│
│
│
├──┼─────────────────────────┼──────┼────┤
│
│
│
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是否符合GB50156第│
│
│
│
│
4│
│
口否│
│
│
│
│
5.0.8规定。
│
│
│
│
├──┼─────────────────────────┼──────┼────┤
口是│
口是
│
│
5│
围墙设置是否符合GB50156第5.0.1规定。
│
口是
口否│
│
│
加│
│
│
│
│
│
├──┼─────────────────────────┼──────┼────┤
│
│
6│
出入口设置是否符合GB50156第5.0.2规定。
是
口否│
│
│
油│
│
│
│
│
│
├──┼─────────────────────────┼──────┼────┤
│
│
7│
加油站罩棚设置是否符合GB50156第5.0.4的规定。是
口否│
│
│
站│
│
│
│
│
│
├──┼─────────────────────────┼──────┼────┤
│
口
│
口
│
│
│
油罐通气管的设置是否符合GB50156第6.2.14规│
│
│
│
│
8│
│
口是
口否│
│
│
│
│
定。
│
│
│
│
├──┼─────────────────────────┼──────┼────┤
│
│
9│
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GB50156第9.0.10规定。│
口否│
│
│
├──┼─────────────────────────┼──────┼────┤
│
│
│
油罐防雷接地是否符合GB50156第10.2.1的规定,│
│
│
│
10│
│
口否│
│
│
口是
口是
│
│
│
接地点不少于2处。
│
│
│
├──┼──┼─────────────────────────┼──────┼────┤
│
│
│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是││
│
│
│
11│
否符合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口否│
│
│
│
│
第4.0.7规定。
│
│
│
│
├──┼─────────────────────────┼──────┼────┤
│
│
12│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74口否│
│
│
│
│
第5.0.3规定。
│
│
│
口是
口是
│
│
油│
│
│
│
│
│
├──┼─────────────────────────┼──────┼────┤
│
│
13│
油库内道路的设计是否符合GB50074第5.0.9规定。是
口否│
│
│
库│
│
│
│
│
│
├──┼─────────────────────────┼──────┼────┤
│
│
│
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是否符合GB50074第6.0.4规
│
│
│
│
14│
│
口否│
│
│
│
│
定。
│
│
│
│
├──┼─────────────────────────┼──────┼────┤
│
口
│
口是
│
│
│
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GB50074第6.0.5规
│
│
│
│
│
15│
│
口是
口否│
│
│
│
│
定。
│
│
└──┴──┴─────────────────────────┴──────┴────┘
┌──┬──┬─────────────────────────┬──────┬─┐
│
│
│
油泵站的油气排放管的设置是否符合GB50074第
││
│
│
│
16│
口否│
│
│
│
│
7.0.5规定。
│
│
│
│
├──┼─────────────────────────┼──────┼─┤
│
口是
│
│
│
│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是否符合GB50074第12.1.3规
│
│
│
│
│
17│
│
口是
口否│
│
│
│
│
定。
│
│
│
│
├──┼─────────────────────────┼──────┼─┤
│
│
│
一、二、三、四级油库是否按GB50074第12.2.1规定
│
│
│
│
│
18│
│
口是
口否│
│
│
│
│
设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
│
│
│
├──┼─────────────────────────┼──────┼─┤
│
│
19│
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GB50074第12.4.3规定。│
口是
口否│
│
│
├──┼─────────────────────────┼──────┼─┤
│
│
20│
钢油罐防雷接地是否符合GB50074第14.2.1规定。
是
口否│
│
├──┼──┼─────────────────────────┼──────┼─┤
│
│
│
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
│
│
│
│
2l│
│
口否│
│
│
│
│
条例》的规定,对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
│
│
│
├──┼─────────────────────────┼──────┼─┤
│
│
│
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剧毒化│
│
│
│
口
口是
│
│
22│
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
口是
口否│
│
│
剧│
│
保管制度。
│
│
│
│
毒│
│
│
│
│
│
├──┼─────────────────────────┼──────┼─┤
│
经│
│
│
│
│
│
营│
│
是否按照《危险化学晶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销售剧│
│
│
│
单│
23│
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
│
│
│
│
│
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
口否│
│
口是
│
位│
│
│
│
│
│
│
│
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
│
│
│
├──┼─────────────────────────┼──────┼─┤
│
│
│
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危险│
│
│
│
24│
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l8265—
口否│
│
│
│
│
2000)有关规定。
│
│
│
├──┼──┼─────────────────────────┼──────┼─┤
│
│
25│
经营场所与工商注册地址相符。
口否│
│
│
│
口是
│
口是
│
无│
│
│
│
│
│
├──┼─────────────────────────┼──────┼─┤
│
储│
│
│
│
│
存│
26│
本市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
口否│
│
│
单│
│
│
│
│
├──┼─────────────────────────┼──────┼─┤
│
位│
│
购销管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
│
│
│
27│
口否│
│
│
│
口是
│
│
│
口是
│
│
│
定。
│
│
│
├──┴──┴─────────────────────────┴──────┴─┤
│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及意见:
│
├────────────────────────────────────────┤
│
核查人员签字:
│
│
核查日期:
│
└────────────────────────────────────────┘
附件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意见书
被核查单位名称:
┌───┬──────────────────┬──────┐
│序号
│
核查内容
│
核查意见│
├───┼──────────────────┼──────┤
│
1│申请表填写准确、无误。
│
├───┼──────────────────┼──────┤
│
│评价报告有效、结论符合要求,提出的问│
│
2│
│
│
│题已整改。
│
├───┼──────────────────┼──────┤
│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是否符合│
│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
3│
│
│
│
│
│
│
│
│
│
│(GBJl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
│
│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
│
│
├───┼──────────────────┼──────┤
│
│经营条件、储存条件是否符合《危险化学│
│
│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
│
4│
│
│
│(GBl8265)、《常用危险化学晶储存通
│
│
│则》(GBl5603)的规定。
│
├───┼──────────────────┼──────┤
│
│取证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
5│储存设备设施是否发生变化(仅对换证
│
│
│单位)。
│
│
│
│
│
│
│
│
│
├───┴──────────────────┴──────┤
│核查人员签字: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
├───┬─────────────────────────┤
│区县
│
│安全
│
│监管
│
│部门
│
│意见
│
(盖章)
│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材料清单
被核查单位名称:
│
│
│
│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意见书
│
├───┼───────────────────┼────┤
│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甲种)现场核查表│
├───┼───────────────────┼────┤
│
3│
现场照片电子版
│
├───┼───────────────────┼────┤
│
4│
│
├───┼───────────────────┼────┤
│
│
│
│
│
5│
│
│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篇三: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精品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txt你无法改变别人,但你可以改变自己;你无法改变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你无法改变生命长度,但你可以拓展它的宽度。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9〕32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培训设备设施技术发展和本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际,我局对《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申请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机构,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申请。
二、具有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对逾期未办理培训机构资质延期仍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的,由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三、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许可及管理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可编辑修改
精品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2004〕第20号)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5〕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和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得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须接受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可编辑修改
精品
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二章
申请、许可与变更
第四条
本市申请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培训机构应有4名(含4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明确负责人。
负责人应具有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管理能力。
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包括:机构章程,安全生产培训过程控制程序,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器材、设备管理制度,各种器材、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评价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培训工作规程,安全、消防、保卫制度,其他满足教学要求的规章制度。
设置承担综合管理、策划、培训教学、教研、档案、财务管理等职能的内设机构。
(四)有8名(含8名)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有不少于2名与其申报项目相适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中级及以上职称并经市安全生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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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监督局考核合格的专、兼职教师。一名兼职教师最多可在2个培训机构任职。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教学需要的工作条件。
1.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课桌、椅、电脑等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培训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每间教室按合理摆放桌椅计算,每学员不少于1.5m2。
2.有满足实操要求的固定场所,符合相关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要求,申请不同项目的实操场所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具体规定。
3.不得以简易建筑物、危房、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房屋作为培训场所。
(六)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能够满足培训教学需要。
应有与所申请的培训项目(见附件1)相适应的、符合安全要求的教学设备、设施,且符合附件2规定。
第五条
申请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单位,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培训机构应有4名(含4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明确负责人。
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管理能力。
专职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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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包括:机构章程,安全生产培训过程控制程序,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器材、设备管理制度,各种器材、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评价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培训工作规程,安全、消防、保卫制度,其他满足教学要求的规章制度。
设置承担综合管理、策划、培训教学、教研、档案、财务管理等职能的内设机构。
(四)有5名(含5名)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课桌、椅、电脑等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每间教室按合理摆放桌椅计算,每学员不少于1.5m2。
不得以简易建筑物、危房、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房屋作为培训场所。
(六)配备能够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第六条
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七条
申请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须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
《北京市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3)或《北京市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4)电子版可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网站下载(网址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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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bjsafety.gov.cn);
(二)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负责人、组织机构、教师名单;
(四)负责人学历证明及任职文件复印件;
(五)专职、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所学专业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复印件,本人签字的工作简历;
(六)培训教师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工作简历;
(七)申请单位与负责人、管理人员、培训教师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为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专职培训教师缴纳
“四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九)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证明。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或3年以上租期且经过公证的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图书资料情况及教学仪器设备清单;
(十一)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十二)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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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基本要求:
(一)打印文件、复印件均需使用A4白色胶版纸;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二)、(四)、(五)、(六)、(七)、(八)、(九)须提供原件,受理人员核对后,原件退回申请单位;
(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四)分三卷装订成册(第一卷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八)(九)、(十)、(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材料,第二卷为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材料,第三卷为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五)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须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光盘一份。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及文件、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申请范围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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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培训机构资质的决定。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决定予以许可,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制发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培训机构资质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资质有效期限为3年。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要延期的,须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名称;
(二)培训场所或其它培训条件发生变化。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予以变更或换发《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原许可有效期不变;审查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变更或做出其他处理,市安全生产监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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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局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单位。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应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需要,对本市行政区域的申请机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相关法规、政策,依据许可培训项目范围、按照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接受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立培训档案,确保培训质量。
从事特种作业培训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依据许可培训项目范围,按国家或本市统一的培训大纲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人员出具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每个培训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100人。
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每年培训人数累计不得低于500人;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每年培训人数累计不得低于200人。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在申报登记的培训场所开展培训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许可的培训场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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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确需变更培训地址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日,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报送培训计划。每年1月10日前向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上年度的工作情况、《安全培训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在接到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计划后5日内按相关项目培训大纲要求予以核准,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培训机构培训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情况将作为该机构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教师应接受专门培训和考核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解和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热爱安全教育工作;
(二)作风正派,言传身教、团结同志、为人师表;
(三)熟悉业务,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新技术和新标准,能够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四)具有与所教授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考核合格;
(五)兼职教师的任职培训机构不得超过2个。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教师应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并做到:
(一)认真备课,规范书写教案,制作课件,并在安全培训机构留存教案原件或复制件,以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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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按照相应的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三)授课期间,注意组织好课堂纪律、记录学员出勤情况,按要求填写教学日志。
(四)严禁向相关单位或个人索取或变相索取任何钱物。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做好学员上课出勤记录,出勤记录要求及时、准确、真实。
第二十三条
培训培训机构财务收支单列。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聘用培训教师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法注销培训机构资质: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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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培训机构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组织对本市被许可的培训机构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每年培训人数累计低于500人的;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每年培训人数累计低于200人的;
(二)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向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上年度的工作情况、每期培训计划的;
(三)培训机构未按许可培训项目范围、培训和考核大纲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的;
(四)擅自变更培训场地的;
(五)专职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培训教师未接受定期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达到3人次的;
(六)培训机构教师未按时参加培训考核的、培训教师变化未按时备案的。
培训机构资质满1年起参加培训机构年度考核,培训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每3年一次评估检查的内容,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评估检查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资质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市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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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培训机构资质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其处罚,申请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已取得培训机构资质的培训机构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2004〕第20号)规定给予其处罚: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培训工作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取得一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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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区、县)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一级、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政法字〔2005〕25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动挖掘机驾驶、矿山专用矿车驾驶、尾矿坝作业工培训项目许可工作的通知》(京安监政法字〔2006〕7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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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工业生产、科研开发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开发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评定工作有效实施,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生产、科研开发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二条
开发区安监局成立“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分类分级评定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研究分类分级工作开展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对评定后的企业、复核及复评进行级别评定及审核;
(三)公布分类分级评定结果;
(四)协调第三方机构及企业的工作关系;
(五)负责解释《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分类分级评定标准》以及分类分级评定结果;
(六)收集、整理分类分级评定反馈报告及相关文档。
第三章
各阶段程序实施
第一节
一般程序实施
第四条
初评评定程序规定如下:
依据《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七条:“生产研发单位的评级工作由区安全监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标准》进行评定,经区安监局审核后确定。”的规定,区安监局对分类分级评定工作整体统筹,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周期复评程序。依据《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九条:“生产研发单位级别评定实行周期复评。A级单位每5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4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复评和新入区企业的评级工作于每年4月开始进行。”的规定,周期复评程序原则上与初评评定程序相同。
第二节
特别程序实施
第六条
复核程序规定如下:
(一)复核申请。依据《分类分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八条:“被评级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级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区安监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被评级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分类分级评定复核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复核内容,详细陈述申辩理由及依据。
(二)资料查阅。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被评级单位,如需查阅分类分级评分表,可于查阅前3日,向区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区安监局同意后,被评级单位可到区安监局进行现场查阅。
资料查阅要求:被评级单位应到区安监局进行分类分级评分表的现场查阅。经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同意,被评级单位可对分类分级评分表进行摘抄,且不得将分类分级评分表带离区安监局。
(三)复核。依据《分类分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八条:“区安监局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复核的决定。同意进行复核的,应在6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此结果作为最终评级结果。”的规定,区安监局将在接到被评级单位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复核的决定。若同意进行复核,区安监局应与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会商,必要时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到被评级单位进行核查,如依据充分可由第三方评级机构根据复核申请内容进行调整,填写分类分级评定复核评定表,经安监局审定后公布复核结果。
第七条
非周期复评程序。依据《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的单位,可在非复评年份的4月1日前提交复评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提前复评”的规定,在非复评年份进行复评的单位,须按照以下规定完成复评工作:
(一)复评申请。在非复评年份的4月1日前,符合复评条件的单位,应向区安监局提出书面复评,详细陈述复评理由。
(二)复评。区安监局在接到复评单位的申请后,对复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区安监局将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评,填写分类分级评定复评评定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区安监局将予以书面回复。
第四章
评定结果审定及公布
第七条
初评、复核、复评结果的审定。依据《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分类分级阶段性工作的完成情况,“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汇总阶段性分级结果,对相关生产研发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讨论,并最终确定分类分级评定结果。
会议决议将形成书面记录,存档备案。
第八条
评定结果的公布。区安监局将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公布分类分级评定结果:
(一)
对于区内参加分类分级评定工作的企业,区安监局将通过函的形式,将评定结果予以告知;
(二)
对于分类分级评定总体状况,区安监局将通过亦庄时讯、BDA网站等媒体、报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分级分类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由第三方机构出示加盖公章的评分表,交由区安监局统一存档备案。
相关会议记录、复核申请、复评申请等书面文件统一由区安监局存档备案。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分类分级评定复核申请表
2、分类分级评定复核评定表
3、分类分级评定非周期复评申请表
4、分类分级评定复评评定表
5、区安监局关于分类分级评定复核/复评申请回复的函
6、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评定结果告知函
附件1分类分级评定复核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评定级别
申请复核项
申辩理由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分类分级评定复核评定表
单位名称
复核执行机构
复核日期
复核意见
评定项目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职业健康管理
否决项
合计分值
缺项分值之和
核定得分
加分项
最后得分
核定等级
评定分值
是
否
复核分值
是
否
参加复核人员签名
附件3:
分类分级评定非周期复评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原评定级别
申请理由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分类分级评定复评评定表
被复评单位名称
复评执行机构
复评日期
复评意见
评定项目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职业健康管理
否决项
合计分值
缺项分值之和
核定得分
加分项
最后得分
核定等级
复评分值
是
否
参加复评人员签名
附件5:
区安监局关于分类分级评定复核/复评申请回复的函
****公司:
《分类分级评定再审/复评申请表》已于*年*月*日收到。经“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因你单位***************,决定不同意你单位分类分级评定再审/复评的申请。(决定同意你单位分类分级评定复核/复评的申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一二年*月*日
附件6:
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评定结果告知函
****公司:
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生产、科研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及《评分细则》的规定,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评定标准》的评定结果,你单位在本次分类分级评定工作中,评定级别为*。
评定项目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职业健康管理
否决项
合计分值
缺项分值之和
核定得分
加分项
最后得分
核定安全等级
评定分值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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