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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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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连续性(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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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人大监督连续性

  

  人大要加强计划监督工作

  人大要加强计划监督工作

  计划监督是人大经济监督工作中较为薄弱的环节,特别是与预算监督相比,受到的社会关注度较少,一般以听取报告形式为主,督促落实少,或多或少都存在“预算监督刚性化,计划审查监督仍处于软性化、弹性期”的现象,计划监督工作的力度和深度不够,监督的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般而言,人大计划监督的主要职责包括两方面:一是审查和批准计划草案及其调整。根据监督法,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前,政府将计划草案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人代会在会议期间对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表决。计划批准后,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政府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同样,五年规划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也要提请审批。二是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于年度计划,分为半年和全年监督两种。在年中和下一年年初,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分别报告上半年、上一年度的执行情况,常委会对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议,交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再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做出书面报告。同样,五年规划在实施的中期阶段,政府也需要将中期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务会审议。那么,如何加强计划监督工作?

  一、提高认识。

  要认识到人大计划监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主政治活动,是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主要途径。要树立计划审查监督是人大审查监督的主线意识,围绕宏观战略统筹各项审查监督,提高审查监督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实效性。要树立计划监督是从计划审查、计划决议执行监督、中期进度监督到期末问效的全过程闭合式审查监督意识,坚持和探索行之有效的审查监督常用方式方法,必要时运用询问、质询等“刚性”监督手段,树立人大计划审查监督的权威。

  二、加强计划审批监督的法治化建设。

  提高计划审查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必须要以法制化为引领,在立法层面做好顶层设计。要积极争取国家层面的立法建设,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结合地方实情研究制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法,用以规范行政区域内政府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以减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计划审查监督工作的随意性。

  三、改进监督方式。

  把计划监督工作放在经济监督工作这个大的工作格局中,把会前、会中、会后的审查监督作为整体考虑。坚持和完善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如政府发改、统计等有关经济部门按季或月向人大相关专委会报送经济运行和计划执行情况的动态数据资料。加强会议成果的转化和跟踪监督,在常委会会后,应按照相关要求将人大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督促政府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选取一些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调研座谈等,增强计划监督的连续性和实效性。

  四、加强组织和能力建设。

  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要立足人大工作的长远发展,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相关专委会人员的知识结构,在人大换届和届中推选代表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时,根据工作需要,要适当推荐一定数量的比较熟悉宏观经济管理的专业人员和实践工作者。建立专家库,借力借智提高相关专委会做好计划审查监督日常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邀请专家、学者、工作在一线有实践经验的政府工作人员前来授课,创造条件让有关专委会人员到相关部门或高校学习培训。

篇二:人大监督连续性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期中作业

  人大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湛江师范学院法政学院2011级******班2011*****)

  摘要: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是,现实中的人大监督情况,与理论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职权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文章就人大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相应的对策作一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人大制度;监督制度;问题;对策

  中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全国人大在行政监督方面最高权威监督主体的地位。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对人大在对政府的监督方面的满意度并不高。这表明,目前中国人大监督机制及实践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值得一提的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赋予它的职权,我们党作了大量工作,进行了许多改革,如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政府工作和听取国家工作人员述职报告等多种有效的监督形式。但是,这种完善还远远没有完成,在诸多方面仍存在着不少缺陷。

  一、人大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监督缺乏力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恢复和完善,人大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尤其是在立法工作方面近二十年来,我国人大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初步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大监督制度功能不断得到强化,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却与其应该起到的作用相去甚远,人大常委监督表现出抽象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跟踪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等特点监督工作仍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薄弱环节,其监督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尽管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规范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然而,从总体上来看,当前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仍显力度不够。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期中作业

  (二)监督对象存在盲点

  人大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一府两院”。但未将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等真正列入人大监督的对象范围。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作用巨大。其在行使职权时,稍有不慎就会给党和国家带来巨大影响,因而对其监督的意义十分重大。而现行宪法仅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有权选举、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但均无具体的监督内容、形式、程序等,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均未提及对它的监督,造成了全国人大不受监督的问题。

  (三)人大监督法制化程度低

  有关人大监督的法律和法规,对内是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规范,对外是作为人大行使对“一府两院”监督权的依据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人大监督方面的立法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但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形式和程序的规定、人大行使监督权的职责规定和对被监督者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都缺乏具体可行的操作性,显得过于原则。这些情况最终导致人大监督在具体操作中出现无章可循和无从下手的尴尬境地。

  《人大监督法》的出台,虽然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的基本内容,完善了监督的具体程序,使宪法规定的人大监督方式有了更明确规定。但是,人大监督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和不具有可操作性。《监督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条规定被认为是人大对本级政府行为的“否决权”笔者认为,此处“有权”应调整为“有职责”。县级以上人大不是“有权”,而是“有责”撤销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如果本级政府发布了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但是人大没有发现这项“不适当”的命令或决定并予以撤销的话,应当被问责。这种立法上只规定“权力”不设置“责任”的立法方式,使得外表光鲜华丽的法律只会流于形式,由此可见一斑。

  人大监督法制化程度低的现实,导致人大监督,在某些程度上,一直是流于形。具体表现为,对行政机关的人事监督流于形式、预算监督根本无法深入、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程序和处理方式模糊不清,难以理顺,最终导致许多违法事实得不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四)监督过程缺乏一定独立性和权威性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期中作业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监督体制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条件:一是必须对其监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职位和权力相适应;三是监督制约过程必须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影响,中国一直存在以党代政的问题,人大监督在一定程度为同级党委所左右,造成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的时候会有一些顾虑,而且同级政府掌握着人大机关的活动经费、事业经费、工资和奖金等,也使得同级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往往放不开手脚,导致人大独立完整行使监督权变得十分困难。如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按规定列席同级党委会,政府首长是同级党委的第二把手,政府重大事件一旦在党的常委会上通过,人大就不能行使监督权。形成人大监督“法律地位高而实际地位低,理论权力与现实权力有较大差距”的现状。

  (五)人大监督缺乏专门的监督机关

  从国外情况来看,宪法监督并不等于议会监督。由于我国宪法第62条赋予了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因此,宪法监督也成为人大监督的一部分,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人大行使监督权,是人大作为一个整体行使的权力,而人大的职权并不只限于人大监督权。由于人大职权广泛性和无专门机构行使监督权等原因,人大要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制度上的完善和创新。因此,缺少专门监督机构的人大监督,不仅不能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甚至会影响人大其他职能的发挥。

  另外,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人才的协助。目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这种既没有设置专门监督机构,又缺乏专业人才的情况,早已不能适应权力机关承担的日益繁重的监督工作的要求。

  (六)监督关口偏重于事后监督

  根据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不同发展阶段,有效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阶段。人大监督贵在经常性、连续性和适度超前。只要权力发挥作用的领域,就要有监督跟踪形影不离,就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者的有机结合。而事实上,人大监督主要体现在政府及政府官员干部违法违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期中作业

  规行为的事后查处上,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好像是“守株待兔”,对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不完善,等出了问题后才去行使职权,损失也已造成,于事无补,不仅对违规的当事人和国家带来损失,而且这种“亡羊补牢”式的“查错纠偏”,使人大监督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

  二、发展完善人大监督机制的对策

  人大监督制度的改革完善,正在走一条探索发展的道路,思考这一过程的成败得失,本文尝试就中国人大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出如下几点对策。

  (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为人大监督制度提供保障

  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政治体制改革“要把党政分开放在第一位”。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明确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仅是正确处理党、人大、政府的关系的需要,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本要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法律实施监督权,保障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而“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因此,党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即具体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坚持和维护党委的领导权,取得同级党委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同级党委也要积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形成党领导人大,人大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党,党接受人大的监督的“双赢”。

  因此,为保证监督政府工作的有效性,必须保持人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即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职位和权力相适应。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是人大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积极探索人大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对从根本上解决人大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这个问题很有必要。

  (二)加强人大监督立法,实行人大监督的法制化

  人大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人大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人大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人大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因此,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必须从全面、具体、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等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期中作业

  方面立法,如规定政府工作报告在人民代表会上未获通过,政府负责人应自动辞职。这样人大在立法和监督上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就能有效行使监督权,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提高监督实效,就可以使人大完善对行政权力滥用者的追究惩处,实现权力制约的制度化、法治化,从而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此外立法要与时俱进,建立监督法规实施效果反馈的制度,为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改进和完善监督法律法规提供重要依据。

  (三)提高人大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对一切国家机关实施监督。但在实际生活中部分人民代表受自身的政治、能力、道德等因素制约,导致实际的参政议政能力不强,联系选民不够,难以真正体现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应有的监督权。因此提高人大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已成为当务之急。

  提高人大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首先要提高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忠于国家和人民,忠于自己的职责,忠实履行代表的职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意志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其次,提高监督人员的法律素质。人大代表只有熟悉和掌握与代表行使职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才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有效地监督法律的实施,才能增强监督实效,提高监督水平。才能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推动依法治国进程。最后监督人员要具备实事求是的道德素质。树立起不怕得罪人的信念,严厉地打击违法违纪的行为,在重大问题上分清界限,坚持真理,秉公直言,成为一名合格的人大监督人员。

  完善人大监督制度除了以上途经以外还可以健全人民群众监督制度,以公民的权利制约公共的权力,调动群众监督积极性,让更多的人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直接监督政府行为,以公民的权利制约公共的权力,帮助政府找差错纠偏,使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预防政府人员失职、擅权、腐败等现象。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让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具有一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各种事件,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期中作业

  满足群众的知情权、了解权。同时为人民群众提供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机会;减少行政控制,加大对拒绝、干扰和阻碍监督,以及对新闻监督有关人员打击报复者的惩处力度,从而使舆论监督有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使新闻舆论的监督权利得到维护,使舆论监督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防腐倡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坚持和完善人大的监督体系对于有效防止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权力运行在宪法、监督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既定轨道内,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起着重大作用。因此,只有进一步深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建设,进一步改善和完善人大监督机制,人大的监督工作才能卓有成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期中作业

  参考文献

  [1]蔡浩然:《对完善人大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法制日报》,2008-10-24.[2]刘政程、湘清:《人大监督探索》,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3]罗德富:《浅谈当前如何创新人大监督机制》,中国人大网,2006.[4]江挺生等: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调查与思考[J].人大研究,2001,(12).[5]莫吉武:《当代中国政治监督体制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篇三:人大监督连续性

  

  增强监督实效务必做到“四要”

  对“一府一委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法》《监察法》实施以来,基层人大的监督工作不断加强。但从总体上看,人大监督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进入新时代,努力提高常委会监督实效,务必努力做到“四要”:

  一要敢于破解监督瓶颈。敢于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能履行好自己的监督权,提高监督实效的关键。没有敢于打破既定思维和模式的胆量和勇气,监督就不会到位,实效当然也就要打折扣。表现在具体细节上,就是一般性的监督手段频繁运用,而监督力度大的手段很少甚至根本不用;只注重监督的过程,而忽视监督的结果;只围绕无关大局的监督议题侃侃而谈,而对责任大、困难多的问题视而不见。解决以上种种情况,我们要从增强监督意识入手,充分认识强化人大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也是扼制腐败、推进廉政的根本途径,让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敢于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破解监督瓶颈,从思想层面提高人大的监督实效。

  二要突出监督工作重点。监督工作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要按照抓住中心、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结合地方发展的实际,精心选择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督工作。一是注重定准选题。年初根据同级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确定选题内容和工作思路,使监督议题与党委中心工作同步,与人民群众同心。二是注重会前调研。每次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常委会要围绕审议议题深入开展调研,掌握客观真实的第一手资料,以增强审议的针对性和意见建议的可操作性。三是注重监督连续性。对事关全局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常委会要坚持跟踪监督,连续监督,督促有关方面抓紧整改,力争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要摆正监督支持关系。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尽管职能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因此,人大监督工作不能仅仅局限于监督层面,而要着眼于促进工作的更高支持层面。具体来说,人大监督活动要依法进行,不能影响其他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独立性,做到参与而不干预,行权而不越权。要找准监督与支持的结合点,运用人大监督方式,帮助“一府一委两院”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从法律、环境等层面给予支持,保持工作目标的一致性、措施的互补性、行动的互动性,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四要强化跟踪问效机制。为确保监督成果转化为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必须加强跟踪监督。对事关发展大局又必须长抓不懈的重要工作,要有重点地安排持续跟踪监督,督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要全程跟踪、汇总督查、经常“回头看”,对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的,要紧抓不放,再审议、再督查,一抓到底,直到问题得到全面、有效解决。要拓宽跟踪监督渠道,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推动跟踪监督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延伸。

篇四:人大监督连续性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路建议

  监督工作是人大工作永恒的主题和主业,新时代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如何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对于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课题。结合近年来区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笔者就新形势下县级人大如何做好监督文章,提升监督实效,谈几点浅显的意见。

  准确把握定位,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一是定位于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离不开党的领导这一根本保证,要自觉接受和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对重要监督活动和监督工作安排,及时向区委请示汇报,赢得区委支持,实现监督工作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统一,确保人大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要充分发挥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制度载体作用,善于把事关地方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加速推动人民满意的高质量发展。二是定位于依法履职。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居于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性,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内容涉及“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法律性、专业性较强,这就要求监督者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努力成为监督领域的行家里手,这样才能抓住重点,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三是定位于集体行权。人大常委会只有集体行使职权,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保证监督工作的科学民主、客观公正,从根本上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

  要加强调查研究,拓宽联系代表和群众的渠道和平台,构建起对群众诉求、社会关切吸纳和回应的长效机制,使人大监督工作始终符合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

  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人大监督的实效性。一是事后监督与全程监督相结合。事前要主动介入,在事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出台和重大项目立项前,人大常委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及早介入,因地制宜,集思广益;事中要积极参与,全方位了解把握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建言献策,提醒纠偏;事后要抓好检查,在某项工作结束或告一段落后,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跟踪督查,持之以恒抓好跟踪落实。二是单一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完善“科学选题、会前调研、会中审议、会后督办”的审议监督机制,探索植入“专题询问”这一程序并逐步常态化,切实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深化工作评议和审议意见办理报告票决制等常规做法,整合各种监督手段,采取“组合”监督的办法,保持监督的连续性和持久性,努力加大监督力度。坚持实行监督公开制度,将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年度监督计划、审议意见落实、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等内容,通过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评判,形成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强大合力。三是“软性”监督与“刚性”相结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任免相统一、人事任免与任后监督相协调,改进和完善人事任免方法程序,健

  全任前资格审查、法律知识考试、任后述职评议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制度。探索建立完善人大问责机制,在用足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等“软性”监督方式的基础上,必要时依法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监督“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充分彰显人大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凸显主体地位,始终保持人大监督的人民性。一是畅通代表监督渠道。通过采取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开设代表服务热线等方式,实现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良性互动。同时,要丰富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途径,引导代表及时收集整理群众反映的带有共性的社会民生方面的问题,实现代表与群众的实时互动。二是激发代表履职活力。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之家”建设,建立代表履职档案,适时通报代表履职情况,把代表执行职务情况置于选民群众、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打破代表终届制度,加强代表劝诫、辞退和罢免制度建设,完善惩戒和制约措施,建立起有章可循、进出有序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代表队伍的纯洁性。三是提升建议办理质量。把握提出环节,对代表开展建议撰写专题培训,使代表建议言之有物、言之有据;把握交办环节,及时对代表建议进行整理,召开建议交办意见研究会,提高交办准确率;把握反馈环节,把加强沟通联系贯

  穿建议办理工作始终,努力实现建议办成率和代表满意率“双提升”。

篇五:人大监督连续性

  

  也谈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也谈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玉阶

  乡镇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主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目的是推动法律

  法规的有效实施,推动政府工作深入开展,推动领导干部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一、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乡镇级的人大代表大部分是农民群众,因代表的思想文化素质、法律知识水平不高,或缺乏政治责任,履行职责热情不浓,鉴别是非能力不强,把参加人代会、主席团会议视之例行公事,审议报告“原案通过”,调查视察“走马观花”,执法检查“蜻蜓点水”,评议工作“泛泛而谈”。加之因不了解和掌握内情、内幕,致使知情监督少,在审议监督和表决问题时毫无主见,随波逐流,人云亦云,甚至甘当“表决器”,从而影响监督实效。

  2、乡镇人大工作机构编制少、人员少、年龄普遍偏大,工

  作实在是力不从心。加上人大在组织开展活动时常常缺乏物质保障。人大工作经费不足,工作条件较差,也已成为制约人大监督工作的障碍和瓶颈。?

  3、一些乡镇人大班子主席、副主席多味兼职,分管行政事务,忙于经济建设“中心”、抓办新农村建设、企业发展等等“实事”。这不仅没有充裕时间和精力真正专心专职全身投入人大工作,而且人大工作被旁移。

  4、乡镇人大因没有常委会,很多事情只能等到每年一次的人代会才能解决。每次例会政府向代表作一次全年的工作报告,由于时间跨度大,很多问题往往时过境迁,不利于开展监督工作。有的则认为乡镇工作头绪多,经费缺,或存在怕麻烦、图省事思想,一年一次的人代会准备仓促,时间短,有的乡镇人大例会会期甚至只安排一天或名义上的2天,在听取报告后,接着作决议,安排讨论、审议的时间少,不能充分发扬民主,或剥夺了代表的审议监督权。

  二、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的对策。

  1、组织代表培训。在新形势下如何发挥乡镇人大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就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监督工

  作水平。要结合党委政府开展的读书活动,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进一步加强《宪法》、《监督法》、《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监督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坚定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积极主动地做好乡镇人大监督工作。

  2、尽早安排布置。为认真做好监督工作,乡镇人大年初就要在认真总结上年度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镇实际,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和重点,作出全年监督工作的计划和安排。在时间安排上突出一个“早”字,每年第一次人大主席团会议上要确定本年度监督工作方案,明确监督什么、何时监督,怎样监督,及早准备,在监督内容上要紧紧围绕全镇经济建设中心和工作大局,做到年年有所不同,年年有所侧重,年年有所创新,切中要害,以确保人大工作与时代同步,与发展合拍,更符合党委的要求,人民的愿望。

  3、注重监督针对性。乡镇人大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行使好监督权,是乡镇人大的重要工作职责,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必须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研,找准问题,有针对性地把那些事关大局和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与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如:粮食直补、低保、救灾救济、新农合、新农保等一系列惠农、惠民政策的落实兑现情况,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林业、国土、计生三大国策的执行情况作为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作为人大视察、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真正使乡镇人大监督工作有较强的针对性。

  4、增强监督实效性。为真正使人大的监督工作产生实际效果,关键取决于监督工作中提出的建议意见或作出决议、决定后能否真正得到落实,如果决定、决议、建议、意见没有落实,在跟踪上就无从下手。为提高监督实效,一是建立整改交办制度;二是加强跟踪检查,在交办建议、意见或决议、决定后,要继续抓紧落实,采取电话催办、书面督办和现场督办相结合的办法,确保监督工作落到实处。要对每年听取和审议政府及部门的工作以及把实施人大监督后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取得了什么实际效果,向社会公告其结果,以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监督。四是乡镇人大要从代表建议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中,对人民群众有突出反映,通过督办能尽快见实效,人民群众有直接感知的实事入手,每年确定几件,全力督办落实,一抓到底。只有这样,乡镇人大的监督工作才会取得明显实效。

  5、搞好专项评议。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有利于提高乡镇人

  大监督效能的实现,有利于推动乡镇政府和乡镇站所工作的开展。搞好评议活动,要注重“三性”:一是重视客观性。要”背靠背”调查检查与“面对面”听取汇报相结合,人大代表评议与干部群众代表评议相结合,无记名投票与提出意见相结合。二是维护严肃性。评议结果要及时公开,并抄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任用干部的参考;对评议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促其整改。三是注重连续性。要制定评议办法,实现工作制度化。

篇六:人大监督连续性

  

  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

  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大胆探索,勇

  于实践,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监督不力仍是地方

  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职权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本文试就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作如下探讨。

  一、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具体表现

  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方面,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

  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四方面:

  1、监督过程不扎实。如每年的人代会审

  议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等,只是例行公事而已。会后对

  代表们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议案建议,没有几件能得到较好解决。对经人代会

  批准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变更后,人大常委会通常是在审查、批

  准决算时予以追认,很少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导致社会上一些人认为人大

  监督是“扎扎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做形式”,严重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的权威和形象。

  2、监督重点不突出。安排执法检查和审议内容贪多不求

  精,不求严,缺少“重头戏”。一些代表或委员审议时,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和

  要害,泛泛议论的多、重复发言的多;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的少。在监督目

  标上,一些地方人大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一府两院”的重大行为,而更多着

  力于政府下属部门的行政行为和“两院”的某些司法活动,产生了四面出击、力量分散的状况。

  3、监督手段不强硬。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地方人大

  运用频率较高的是会议审议、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

  控告和检举、个案监督等,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

  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由于监督手段不强硬,没有威慑力,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

  4、监督效果不理想。地方人大每

  年都要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并不多。往往在

  审议报告中讲了,会上议了便完事,存在一查就了,一审就过现象。有些问

  题年年审年年议,可是几年之后,仍然是面貌不改、河依旧。

  二、地方

  人大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

  造成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因素很多,既有历史

  的原因,也有客观和主观上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不到位。无论是领导机关、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真正从国家根

  本政治制度的角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监督权和监督

  工作的,都还很有限。就人大本身来讲,在开展监督时,经常会有“换位”念

  头,站在政府角度来考虑问题,认为现阶段开展一些工作实施一些强硬行政

  手段是必要的,即使有时过激或出偏,都应理解,这样就会出现从支持配合

  方面考虑多,监督制约方面考虑少,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2、法律

  法规不健全。一是人大监督立法滞后。主要是规范人大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

  方面的立法滞后,地方组织法只对人大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作了原则规

  定,对不监督或不服从监督行为没有规定追究责任,导致监督主体不愿或不

  敢大胆行使监督,监督对象消极对待人大监督。二是有的法律操作性不强。

  有的规定过于笼统,有的立法“撞车”,有的立法部门色彩浓厚,有的立法过

  于超前,执法条件不具备。这些情况,既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

  给地方人大监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政治体制不协调。首先是党政不

  分制约人大监督。人大的监督的对象是“一府两院”,但在现实中,一般是党

  委作出决定政府去组织实施,不少地方是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对一些工作进

  行安排部署,直接介入经济和社会生活,对这种党委政府行为共为一体、人

  大难以实施监督。其次是行政机关权力扩张弱化人大监督。宪法规定人大处

  于国家权力体系的中心,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但在国家实际政

  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可以不通过人大的授权就对公民单向设定义务和为自己

  创制权力,使人大监督处于被动地位。三是现行行政司法管理体制影响人大

  监督。人大监督的同级地方政府,不仅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还要接受上级

  政府的领导、执行上级政府的决定;下级法院要受上级法院的监督,上级法

  院有权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也存在着行政服从的管理关系;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职能部

  门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后,从行政关系上脱离了当地地方政府,但其工作仍

  然是当地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这种现存的纵向领导和监督体制,给人大监

  督带来了不少难题。

  4、自身建设不适应。一是机构不健全、人员缺乏。

  以区级人大常委会为例,一般只有五六个工作机构,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

  内才二三十人;二是监督者整体素质不高;三是领导年龄普遍偏大。地方各级人

  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领导年龄普遍偏大,大多只能任职一届,每逢

  换届时常出现大换班,影响了人大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三、加强地

  方人大监督的对策措施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要从理论上、法律上和工作

  上全方位推进

  1、强化人大监督主体意识。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积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充分发挥人大职

  能作用。其次“一府两院”要增强人大意识,虚心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执行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三是人大自身要增强监督意识,牢固树立人

  民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认真行使监督权。

  2、健全人大监督法律体系。

  一是要尽快出台《监督法》。同时,还要把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质询、撤

  销、罢免等具体监督处置程序,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程序,对

  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重点问题的调查处置,对人大与其他监督机关之间的职责和职权界定等,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使人大监督有法

  可循、有规可依。二是要加强人大监督的制度建设。如:加强监督主体即常

  委会自身建设、干部人事监督、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等方面,制定相应

  的规则制度,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内容和程序,把一系列行之

  有效的监督手段以一定形式确定下来,使监督有章可循,减少监督的盲目性

  和随意性。

  3、突出人大监督的内容。一是坚持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

  制建设作为根本的任务。要在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加大法律监

  督力度,促进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有效实施。二是坚持把保障和促进改

  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为首要职责,着力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

  局性的重大事项。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落实、财政预算执行,重大经济项目

  等,要加强监督,保障健康运行。三是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

  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尤其要加大个案监督力度,切实纠正有

  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促进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依法行政、公

  正司法。

  4、讲究监督的方法方式。一要把常委会的监督与发挥主任会议

  的作用结合起来,坚持监督经常性。督促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批

  评、意见的落实,在时间安排上更能保证监督的经常性、连续性。二要把监

  督人和监督事结合起来,增强监督权威性。关键要把党管干部原则同依法办

  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有机结合,逐步建立健全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权威性。三要把调

  查审议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实效性。实行审议意见书落实制度,对审议意见的落实办理提出时限的反馈要求,明确规定,每次审议意见的落

  实情况作为下次常委会的审议议题,对落实不力的不予通过。连续两次通不

  过的,“一府两院”的有关负责人必须到会作出说明。这一做法,在实践中会产

  生议必决、决必行、行必果的效果。

  5、加强权力机关自身建设。第一,优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提高其专业化和知识化水平,增强专

  业化人员比例,提高监督者整体素质。第二,进一步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工

  作机构,完善工作机构职能,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机关内设立法律监督

  委员会。由政治、社会及法学界中的人大代表组成,对本级选举和任命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重大决策失误、司法腐败、行政违法行为等进

  行依法监督。第三,加强人大机关干部的交流与培训,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

  的人大干部队伍,以适应人大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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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人大监督连续性

  

  关于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的思考

  人大对司法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

  的权力,同时也是人大自身的工作职责。法律监督在推行民主政治实现法治社会的历程中尤为重要,也是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近年来,人大的法律监督可谓

  在继承中发展,在探索中前进,在规范中创新。真正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效能受到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崇敬。但由于经济与社会矛盾的凸现,在法律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就此作如下探讨与思考,供参考。一、现状及成因

  1、监督制度严重缺失,不健全不统一,柔弱性较大。主要表现在法律监督的权力没有强有力的保障,相关规定太原则化,缺乏确切的法律依据和

  程序,在具体工作中无章可循难以操作,近乎无序监督和无保障的软监督。

  其根源就在于法律赋予人大监督权的同时,并没有规定对监督

  应当产生的法律后果予以保障。而这种状况反映在现实中,就体现为人大监督更多的是靠政治影响,达到监督的效果,而不是依靠法律制度来保障

  监督权利的落实。人大的许多方面都存在着类似困境,如质询权、人大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权等,质询的后果是什么?工作报告没在人代会通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行使罢免权,罢免的法定条件是什么?显然,监督制度的欠缺,使权力的行使往往成为一种形式,而不得不通过政治层面寻找监督的位置。

  2、认识欠缺,知情不够,监督力度较小。主要是认识上的问题,首先体现在人大自身不能正确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不作为的消极现象,认为自己像表决器,没有主观能动性,只能被动地例行公事。其次是被监督对象存在特权思想及认识的偏差,一些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单位认为人大的监督不是法定程序,没有法律效力,只是谈谈说说而已。再次,广大群众和部分机关单位对人大的法律监督不了解,缺乏正确认识,对人大法律监督的支持与配合不够,所以工作中付出过多,收效甚微。四是对被监督客体(单位)的知情权不够,不能做到知彼知已,全面掌握执法机关的情况,无法对症下药,导致

  监督工作强度不够。3、监督重形式,轻实效,随意性较大。一是地方人大法律监督的内容、监督的程序,法律规定都很原则。因此,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往往只凭人大主观上对法律的一些原则的认识和理解来确定应该监督什么,怎样监督。主观认识和意志的强弱,就决定了监督水平的高低和监督职能的发挥,甚至可以这么做,也可以那么做,可以做,也可以不做,虽然监督花样繁多,但不乏困境处处。二是监督大多偏重于搞检查、视察、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发现的问题不能一追到底,不能进行深层次的实质性监督。

  4、人大机关自身建设落后,人员过渡性强,监督资源溃泛。其一各地大都

  把年龄偏大或临近退养人员安排到人大任职,一些到人大工作的领导也把这看成是一生工作的最后一站。由于人员过渡性强,这就容易形成一种欲干不能、欲罢不忍的心理状态,使人大机关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其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基本没有法律专业人员,内设法律机构不健全,专委会不专,大大制约了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就主要从事人大法律监督职能的机构来说,省以上人大才设有法律委员会,省以下(市县)人大只有法制工作委员会,名曰委员会,实际没有会,只有瘳瘳数人维持正常工作而已,这些人当中,法律专业人员更是瘳瘳无几,甚至没有,已远远不能适应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导致重大涉法问题无法合议,不得已而走过场,无法甚至不能监督,造成不作为或无法作为的被动局面。

  二、建议及思考

  (一)努力提高认识,改善监督方式

  正确认识人大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我国的“司法独立”是建立在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之下的“独立”,是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前提下的“独立”,因此,人大的依法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统一的、并不予盾。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不能把人大的依法监督当成“无谓干预”或“额外负担”,更不能以“独立”为借口而摆脱党的领导,拒绝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更是要寓监督与支持之中,促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执法机关依法

  行政,严格执法。

  正确认识人大法律监督的独特性和必要性。从当今体制看,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关键,作用举足轻重,如果人大不监督或无法监督,司法部门就有可能成为“独立天地”或天各一方的另类世界,就连司法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内部制约的一点监督作用也很难有效发挥。所以,人大的法律监督虽然是诉讼外的监督,但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其他任何监督职能所不能代替的。

  亟待改善具体监督方式。司法执法人员违法,其危害程序远比一般公民对社会的危害程序大,其特权在手,“反侦破”能力强,主观故意性大,所以,人大的法律监督务必要做到“稳、准、狠”。在监督方式上,应将过去被动

  监督变为主动监督,将座谈、听取汇报式改为“纠问式”监督,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然后进行“裁判”,对行政执法单位要采取听证、调查询问等综合方式进行。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规范统一监督程序

  积极作为,完善保障人民代表参与监督机制。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应作为,如不履职不作为,就属于违法渎职,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或行政责任。在法律监督中要善于调动人大代表的力量让其参加,充分主动地发挥代表职能。同时,应完善联系机制,拓宽代表对司法执法的知情渠道;完善议案和建议督办机制,提高办理质量和实效,确保代表的监督意见落到实处;完善代表监督机制,促进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搭建代表履职平台。

  建立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主要是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作出的决议和本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备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与

  法相违,或存不当,可以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超越职权

  明显违法的,可以决定撤销或责令改正。通过此制度,以弥补对有关内容有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查的弊端,以弥补本级政府和法检两院的决定或者命令即使出现错误也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纠正的弊端,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实施。

  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加大信访

  办理力度。信访工作是反映人大工作的一个窗口,是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也是人大进行监督具体案件的主要来源,至关重要。所以必须坚持信访处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限期办结,及时回复的原则;要建立人大接待处理人民群众申诉、控告工作制度与协调联系会议制度,规范信访案的受理、批办、转办、督办、回复、报结等工作程序;要加大对信访案的督办力度,与个案监督、工作审议、人事任免密切结合起来,完善相应措施,使信访工作步入规范化、有序化的良性运行轨道。建立健全、严格执行司法

  执法机关立案情况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充分保障人大的知情权和备案审查权,以便更好更有效地行使监督。建立法律监督规则,规范统一的法律监督工作程序。应体现

  好有关监督的实体和程序规定的连续性、统一性,避免监督工作中出现方式的零乱和依据的盲区,以便实际操作并有效实施。

  (三)严格做到“三结合”,切实加大监督力度

  在司法监督工作中,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大力促进司法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一要将人大监督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通过人大监督启动推进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察、督察等制约机制,使公检法司机关内的监督制约形成闭合状态下的良性运行;

  通过人大监督强化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推动相互制约机制建设,尤其要强化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人大监督促进司法机关层级监督,督促上级司法机关严格履行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责,防止下级违法上级庇护或上下级共同规避法律的现象发生。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通过人大对政府执法部门的监督,促进其内部监管职能的加强,监察、纪检部门职能的加强,对于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要严格处置,严惩不待贷。对于故意庇护迁就或处罚不力的,要坚决依法追究该部门“一把手”或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二要将个案监督与申诉控告工作和信访工作相结合。通过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案件、对常委会领导批办、上级转办案件、司法机关报送

  备案审查案件的分析、梳理,以发现具有典型意义和监督价值的案件。同时,要关注人大代表就案件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人大在开展视察、检查、调研和评议活动中发现的案件。

  三要严格把好人事任免关,将监督案件与监督人相结合。由人大任免的人员,必须在任免前由人大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考察,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予通过。同时透过案件监督发现问题,对有重大工作失误、错误及枉法裁判的人员,要督促司法机关按照内部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属于人大任免的干部(包括政府组成人员),应撤销或免去其职务。

  (四)加强临案听审听证工作,努力维护执法公正

  人大法律监督必须设及具体案件(个案),否则,监督将是空洞无物,华而不实,没有实际效果的监督。人大只能泛泛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搞搞调查,提提建议,做一般性的执法检查而已,结果是蜻蜒点水,触及皮毛,不足以对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有效的制约。个案监督,一般是事后监督,临案听审一般是事前事中监督,在个案监督和临案听审中如发现司法行政执法单位或人员有违法问题的要采取法律监督书、意见书等方式令其纠正。如属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则必须运用人事罢免责任追究等强硬手段,维护司法公正,惩治司法执法腐败。

  (五)加强队伍建设,整合监督资源,减小监督成本

  为了使法律监督更合法更有效,必须在人大常委会内部

  建立健全固定的专业机构,充实法律专业人员,调整机构职能。首先应在地市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法律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代会和常委会有关法律事项的研究审议把关;同时,须健全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吸收具备条件的法律专业人士为委员,做好日常监督工作,成为名符其实的委员会,一改“工委”实是“工作组”的状态。其二,要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增加法律专业人员,同时增选各工委副主任为同级人民代表,以便于加强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法律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水平;其三,应把政府监察、审计机关的职能划归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工作机构行使,向常委会直接负责,以解决政府内部监督机

  制不顺的弊端;其四,要设立信访办理机构,负责对人民群众和机关单位的来信来访申诉控告事项的办理解决;

  其五,要注重“精简实效”,保持各工委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让其充分发挥职能,使日常监督行之有效,提高整个工作效率。

  在工作中,应尽量本着减少监督成本的原则,以求投入最少的人力、物力、时间取得最大的监督效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代表最先进的生产力,代表先进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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