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讲课稿
篇一:党纪讲课稿
新《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辅导讲课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由我汇报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因《准则》和《条例》已印发,在这里,我就不原文照读了。下面,我主要对新颁布的《准则》和《条例》的重点内容作简要解读。
一、修订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相关内容
修订后的《准则》重在立德,树立了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修订后的《准则》凸显了五大特点,一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
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二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三是坚持正面引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吸收入新《条例》。四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五是删繁就简,从18条3600余字浓缩到8条281字。
二、修订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自
XX年1月1日
施行,共3编11章133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3部分。该《条例》重在立规,体例结构更加科学,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列举六大类违纪行为,使党员清楚了底线、明白了规矩。具有五大鲜明特色:一是以党章为遵循,以严的纪律维护党章的权威。过去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此次修订就针对该情况增加了相应条款。新的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二是突出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将政治纪律作为“六大纪律”之首加以具体化、清单化,让党员干部牢记一言一行的政治标准、政治底线,既是纪律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表现,也是打造有中国共
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的必由之路,所体现的是党中央对党的建设内在规律的清醒把握。三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新《条例》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新《条例》更加聚焦纪律本身,在量纪的尺度上比原版更严,对党员的“底线”要求更高。四是重新划分了违纪类型。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五是全面总结吸收了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新成果新要求。这次修订条例,把违反“八项规定”,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以及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彰显了中央正风反腐的决心,传递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下面,我就新《条例》中的部分新规定向各位作简要汇报。
总则部分:总则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等情形,后果更为严重
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新增了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行为。第61条—62条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2.分则第七章:新增了三大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处分的规定
新增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第63—68条规定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如第67条: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都要受到处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也要受到严重警告以上的处理。如在查处案件中,采用函询等方式,要求相关当事人将个人有关问题如实向组织说清,而采取弄虚作假,丧失改过机会的,将予以严肃处理。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XX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新增了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第69条—71条明确了“侵犯党员权利”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如“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新增了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第72—75条明确了“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如“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
定。
3.分则第八章:将原《准则》条款纳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119条明确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如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等。
6.分则第十一章:新增了两大违反生活纪律行为处分的规定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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