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并入综合执法局后还有津贴吗(3篇)
篇一:司法局并入综合执法局后还有津贴吗
司法局行政执法指导意见
近几年,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各地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行政执法的规范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的同时,也在加强对企业和公民的法律教育和宣传。为了深入贯彻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加强司法行政执法指导,司法局出台了行政执法指导意见,该文档为全国司法行政执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意见的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司法部门要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规范化、科学化立法工作,使行政执法制度更加稳定、科学和有效,加强对企业和公民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推进全民法制教育。
二、指导意见的内容
1.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不得犯错误,不得诱导、强迫、勒索企业和公民。
2.司法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素质。
3.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注重协同作战,加强与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执法协作,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为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4.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察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大审查、内审和内部举报机制,定期开展执法自查、评估和监察工作,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防范和纠正执法失误。
5.司法行政执法部门要注重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建立企业和公民的信息反馈渠道,对公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反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司法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三、意见的特点与作用
司法局的这份行政执法指导意见,具有以下特点和作用:
1.增强法律意识和职业素质。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通过该指导意见,可以更有效地加强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质,从而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2.规范执法行为。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进行行政执法,避免低效、高负担、高成本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3.加强执法监管。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加强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快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制度,加强执法公开,从而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执法失误和滥用执法权力。
4.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行政执法作为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重要职能之一,加强规范和科学化的行政执法工作,可以加强执法部门和公民/企业的沟通联系,增进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总之,司法局的这份行政执法指导意见是加强执法规范,推动执法科学化、公开化、公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建设法治社会、维护社会公平、促进行政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该指导意见也给予其他地区司法局或执法部门提供参考,有助于提高全国司法行政执法水平和素质,进一步推进全面法治建设。
篇二:司法局并入综合执法局后还有津贴吗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行政执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9.11.1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行政执法的公告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15日
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行政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关于设立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通知》(盐编委〔2019〕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在盐田综合保
税区范围内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现将委托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受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委托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在盐田综合保税区范围内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
(一)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厕管理、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二)行政法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2.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5.深圳市燃气条例
6.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五)规章
1.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2.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4.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5.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6.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
7.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8.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9.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10.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11.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12.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办公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1088号工青妇活动中心9楼
2.咨询和投诉电话:*************
(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1.办公地址:深圳市盐田综合保税区南片区综合楼4至5楼
2.咨询和投诉电话:*************(盐田片区);*************(沙头角片区)
篇三:司法局并入综合执法局后还有津贴吗
司法局推进街道赋权和综合执法总结
今年以来,在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面对执法事项规范标准不一等问题,市司法局出台《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事项、委托执法事项和“乡(街)吹哨、部门报到”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进一步明确执法事项的应用形式和范围,充分发挥执法事项清单的基础性制度效用,积极推动执法事项清单落地落实落细。
坚持“意见引领”,确保执法事项科学化。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事项、委托执法事项和“乡(街)吹哨、部门报到”事项的指导意见》要求,科学界定“执法事项”“委托事项”“乡(街)吹哨、部门报到事项”的范围。各县(市、区)司法局在《XX省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参考目录》中选择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事项作为行政执法事项,形成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坚持“制度驱动”,确保执法事项规范化。通过制定《XX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规范行政执法委托的依据、内容、程序以及责任后果等。特别是针对委托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委托执法依据不充分等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再次明确了“委托执法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授权”,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委托执法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坚持“清单赋能”,确保执法事项标准化。根据《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事项、委托执法事项和“乡(街)吹哨、部门报到”事项的指导意见》要求,督促各县(市、区)司法局要结合本地实际,以为基层
减负和增权赋能为原则,坚持依法下放,宜放则放,从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三方面入手,认真梳理“法定、赋权、委托、‘乡(街)吹哨、部门报到’”事项,分类编制《县(市、区)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清单》等清单,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注入“强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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