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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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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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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第四条

  国家鼓励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生产过程、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物料、生产工艺等因素,识别和评估安全风险,确定风险等级。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高风险区域和环节实施重点监控,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八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安全风险的动态管理,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条

  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定期对档案进行归档和查阅。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不断改进和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水平。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奖惩机制,对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对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者不采取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单位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推动单位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制

  度,切实提高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为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做出贡献。

篇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风险,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所有部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针对性。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风险是指可能引发事故、损害生产设备、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或财产损失的隐患。

  第五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科学决策、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六条

  安全风险应当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

  第七条

  针对各种安全风险,本单位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明确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第八条

  高风险的安全风险,应当着重加强管控,建立专门的风险应对措施,并建立应急预案。

  第九条

  中风险的安全风险,应当加强监管,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提前发现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第十条

  低风险的安全风险,应当建立健全的常规巡查制度,确保风险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的综合评估分析,根据分级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管控方案,确保风险控制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重要环节,本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第十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应当贯穿于全员,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各自责任,推进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隐患的排查工作应当以安全为重,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全面开展隐患排查。

  第十五条

  隐患整改工作应当抓紧抓好,确保整改措施到位、有效、可追溯,并及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针对隐患的整改,应当建立台账,并定期进行汇总,报告给上级领导部门,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指导思想。本单位应当建立以安全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形成全员重视安全、预防为主的文化氛围。

  第十八条

  组织领导。本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负责人。

  第十九条

  资金保障。本单位应当合理配置安全管理经费,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人员培训。本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确保安全工作的严肃性。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自查和外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整理分析,建立台账并在规定期限内解决问题,确保整改措施的及时、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另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审读通过。

  以上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全体员工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单位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

篇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范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变成事故隐患、隐患未及时被发现和治理演变成事故。把风险挺在隐患前、把隐患挺在事故前。特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1.安全负责人根据风险辨识和分级情况,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清单内容包括风险点、所在位置或设备号、潜在事故类型、风险等级、预警色、管控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等。

  2.生产部后勤部按照风险等级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操作难度大、技术含量高、风险等级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风险应进行重点管控;

  3.安全负责人针对风险类别和等级,将风险点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其中重大风险由领导负责,较大风险由部门领导负责,一般和低风险分别由科室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负责。

  4.安全负责人根据风险辨识分级情况,绘制风险四色分布图、重大风险公告栏、岗位明白卡、风险点告知卡、事故应急处置卡等形式,对岗位员工进行风险告知。

  二、隐患排查治理

  1.生产部、保卫部确定风险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编制应排查的隐患清单,清单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包括教学、实验实训等)隐患;

  2.生产部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各类型隐患排查的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要求、排查范围、组织级别及排查人员等。

  3.安全负责人采用综合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外部监督检查等多种安全检查形式开展安全检查;

  4.对隐患治理进行分类实施:各生产部门自行组织排查出的隐患,如实记录在安全检查台账,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按期整改,责任部门负责跟踪落实。保卫部组织排查出的隐患,编制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后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实行闭环管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自治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新安〔202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提升安全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增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第五条自治区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协调解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自治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定期报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分析研究、检查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自治区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部门依照职责配合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或危险源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

  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风险等级。重大及较大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依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明确并适时调整:

  (一)重大安全风险:危险、有害因素多,管控难度大,具有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可能性;

  (二)较大安全风险:危险、有害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大,具有发生较大事故的可能性;

  (三)一般安全风险:危险、有害因素较少,具有发生一般事故的可能性;

  (四)低安全风险:危险、有害因素在受控范围内,具有发生轻伤事故或者一般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

  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安全风险管控制度;

  (二)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

  (四)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安全评估、管控等基本信息;

  (五)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知识技能;

  (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下列内容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量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作业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状况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因素。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编制并发布安全风险分布图。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结果,编制安全

  风险管控清单,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包括风险点名称、风险描述、可能导致后果、风险等级、风险管控措施、排查频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动态评估。

  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内容发生变化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公示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告知安全管控措施、疏散路线、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并在存在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备设施分别张贴安全风险警示标志,设置内容包含危险因素、危害后果和应急措施的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

  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第十四条经辨识、安全评估确认存在重大、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风险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提交风险管控报告,风险管控报告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风险名称;

  (二)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后果;

  (三)评估确认安全风险的方法;

  (四)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管控责任人。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重大隐患的具体情形依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标准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下列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的隐患治理责任;

  (二)编制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排查内容、措施、方式、频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组织开展常态化排查和专项排查;

  (三)研究制定隐患治理措施,及时治理隐患,如实记录治理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隐患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六)每季度向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治理情况;

  (七)落实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专项隐患排

  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发布或者修改;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

  (四)发生事故或者险情、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

  (五)汛期、地震风险影响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第十九条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治理措施,当场或者限时治理。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治理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程度;

  (二)治理的目标、任务、时限;

  (三)采取的方法、措施;

  (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

  (六)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在隐患位置、场所设立警示牌或者标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其通报,采取联防联控措施。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

  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下列隐患治理情况:

  (一)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二)隐患的级别和具体情况;

  (三)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四)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隐患治理情况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定期进行隐患治理评估,编制隐患治理评估报告并在本单位公开。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行组织专家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大隐患,应当依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评估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规定,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效果评估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在本单位公开,抄送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并根据实际适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项目建设,严格实行

  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一票否决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规定或者方案;

  (二)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强化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实现各行业领域数据共享、动态监管;

  (三)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执法计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指导、督促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五)协调指导并配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建立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

  (二)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定期分析评估本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成效。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承担本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四)建立监管调度机制,常态化调度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全方位、全过程、全环节监管;

  (五)定期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六)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与

  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实现联通,强化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第二十九条重大隐患治理实行督办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分为政府督办和部门督办。督办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前,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受理、审批生产经营单位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关的建设项目、服务项目。重大隐患治理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销号。

  第三十条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包保制度。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对分管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包保,建立包保责任清单,明确包保责任人、包保范围、包保内容,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于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依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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