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2篇)
篇一: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水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引言
随着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水资源的保护和治理变得至关重要。为了解决水污染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将介绍十条有效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旨在帮助提高水质和保护水资源。
1.改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
工业废水是水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改善和加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其有效运行和排放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是减少工业废水对水环境的污染至关重要的措施。
2.推广农业绿色生产
农业活动也是水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适用绿色农业技术和管理,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加强农田排水的处理,可以显著减轻农业对水环境的负面影响。
3.加强城市污水处理
城市污水直接排放到水体中会严重污染水资源,因此加强城市污水处理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之一。投资建设和改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的效率和水质的稳定性,对于改善水环境和防治水污染至关重要。
4.保护水源地
水源地的保护是保障水质的关键。严格控制水源地周边的开发建设,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污染源进入水源地,对于有效预防水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5.促进社会公众参与
倡导和促进社会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可以提高公众对水环境保护的意识,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对于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6.建立水环境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可以全面了解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加强水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7.推广节水型技术
合理利用水资源和推广节水型技术是减少水污染的重要手段。通过采用节水型设备和技术,合理安排用水计划,并普及节约用水的知识,可以减少用水量,降低水污染的发生概率。
8.加强污染治理技术研究与创新
推动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与创新,寻找更有效的污染治理方法和技术,提高治理效果和水质的稳定性。加强科技创新,为水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9.加强跨界河流水质治理合作
跨界河流的水污染治理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各国应加强合作,分享治理经验和技术,建立跨界河流水质治理的机制和合作平台,共同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共享的水资源。
10.加强政府监管和法律法规制定
政府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政府的监管和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水污染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结论
水污染防治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使命。通过改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推广绿色农业、加强城市污水处理、保护水源地、社会公众参与、建立水环境监测体系、推广节水型技术、加强污染治理技术研究、跨界河流合作以及加强政府监管和法律法规制定等十条措施的综合实施,可以有效减轻水污染问题,保护水资源,提高水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水污染防治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共同创建绿色、清洁的水环境。
篇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环境质量,保护人民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协作、企业主体负责、公众参与共治的体制机制。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河长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限期达标制度、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约谈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环境监测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重要水体保护制度等。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河长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河长制,实行分级分段管理,明确河长职责,加强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所辖河流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水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七条
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河流水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十条
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根据水环境质量、水资源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推动上下游、左右岸地区协同治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限期达标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限期达标计划,明确治理重点、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限期达标计划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六、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防止水污染事故发生。
七、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明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控制新增排放量。
第十七条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地方,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
八、约谈制度
第十八条
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水环境质量恶化的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上级政府可以进行约谈,督促其整改。
九、排污许可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排污许可制度,严格控制企业废水排放,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废水,不得无证排污或者超标准排污。
十、环境监测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对水质、水量、水生态等方面的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水环境质量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十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第二十三条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十二、重要水体保护制度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重要水体的保护,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确保重要水体生态功能不受损害。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重要水体保护区内从事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活动。
十三、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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