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财务管理制度(9篇)
篇一: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医保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及参保人员。
第三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
基金预算与决算
第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年度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支付
第八条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划拨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条
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具体支付范围和标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基金应按照基金种类建账,总账、明细账一一对应,要求帐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基金管理职责,加强基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上报财务、统计月、季、年报,提供会计统计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同时,广大参保人员也应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篇二: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一、前言
医保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共卫生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医疗保健权益,处理好医保基金与医疗服务之间的关系,需要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本文将介绍医保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财务管理目标
医保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利益,确保医保基金的有效管理和合规运营。医保财务陈述要求保险人对医疗保险业务中的全部资金进行合理使用,提高运营效率,促进资金保值增值,同时保证保险人处理业务的公正、公正和透亮。
实在来说,医保财务管理重要实现以下两个方面的目标:
1.
掌控绩效:财务管理旨在确保医保基金的平衡和费用掌控。只有在保证经济效益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信誉的加添,促进更多的市民参保。针对医疗服务的支出,不但应当基于橱窗价而非门市价,而且价格应当提高质量,以确保合理的、合理的支出;
2.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医保基金的投资必需合理、安全、合规。财务部门应当遵从小面额、分散型、低风险、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优化投资组合,保证资产质量和流动性。
三、财务管理方法
为了实现医保基金的有效管理,提高资金效率,医保财务管理需要实行多种管理方法如下:
1.预算管理
在医疗服务的支出中,通过预算管理来实现费用的有效掌控和管理。财务部门需要订立科学的预算方案,对医疗服务支出进行科学的掌控,确保支出不超出预算范围,避开财务风险。
2.财务审计
医保财务审计是确定财务管理合规性的组织,必需有效地掌控财务运营风险。财务审计可以为医保财务管理供给与经济利益有关的信息,有可能发觉潜在的风险点,进一步提高财务经营水平。
3.费用核算
费用核算是医保财务管理的紧要手段,重要用于计算和核实各项费用,便于数据比对、数据分析,为后续管理供给依据。此外,费用核算也是监督医疗机构、医生行为的紧要方法。
4.风险掌控
医保基金有资金的安全性、取得性和流动性的风险,因此需要进行风险掌控。在这个方面,医保财务管理重要是通过建立投资组合,订立风险策略,深度挖掘潜在风险,实现恰当的效益和最小化的风险。
四、财务管理实践
医保财务管理的实践需要依据每个机构的实际情况来实施适当的财务管理方法。实在来说,财务管理的实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
1.财务管理现状评估
首先,医保机构需要对财务管理现状进行评估。该评估包括财务管理目标、管理方法、流程、机制等。
2.财务管理策略设计
在了解各项实在情况后,医保财务管理需要订立相应的策略方案,依据实际情况来调整财务管理措施。可以基于实际数据进行评估和分析,确定其财务管理策略。
3.财务管理措施落实
在财务管理策略方案设计后,医保机构应当依据计划执行财务管理方案中的各项措施,包括预算管理、财务审计、费用核算、风险掌控等。
4.财务管理效果评估
最后,医保机构应当对财务管理方案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评估。重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目标是否实现、财务掌控量及质量是否得以提高、医保基金运行情形是否得到改善的情况。
五、总结
医保财务管理是保障人民医疗保障权益的紧要构成部分,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建立合理、规范、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必要的。本文简单介绍了医保财务管理目标、方法、实践过程,希望对您有所启示和帮忙。
篇三: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院医保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保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医保基金的征缴、支付、核算、监督等。
第三条
医院医保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二)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的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安全高效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医保基金征缴
第四条
医保基金征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医保基金征收部门根据医保政策,制定医保基金征收标准。
(二)医保基金征收部门与参保单位签订医保基金缴纳协议,明确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
(三)参保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医保基金。
(四)医保基金征收部门对医保基金进行核算,确保基金征收的准确性。
第三章
医保基金支付
第五条
医保基金支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参保人员就医时,医疗机构应核对参保人员身份,核实医保待遇。
(二)医疗机构按照医保政策,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确定可报销费用。
(三)医疗机构将审核后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基金支付标准,向医保基金支付部门申请支付。
(四)医保基金支付部门对申请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医保政策。
(五)医保基金支付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医疗机构。
第四章
医保基金核算
第六条
医保基金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确保医保基金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合规、及时原则:确保医保基金核算的合规性、及时性。
第七条
医保基金核算内容包括:
(一)医保基金征缴、支付、结余等数据的核算。
(二)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核算。
(三)医保基金风险防控的核算。
第五章
医保基金监督
第八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督机制,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医院医保基金监督包括:
(一)内部监督:医院内部设立医保基金监督部门,负责对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二)外部监督:接受财政、审计、医保等部门对医保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篇四: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5篇)
第一篇: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坐收、坐支”,支出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出票据。
二、认真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落实责任目标管理。
三、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帐,日清月结,数据准确,及时
与参保单位局长,做到基金征缴心中有数。
四、医疗保险费用支出要根据业务科室提供的付款通知
单,需经过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严格履行支付程序,规范操作,提高办事效率。
五、准确、及时上报财务、统计月、季、年报,提供会计
统计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使用。
六、按基金种类建账,总账、明细账一一对应,要求帐表
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篇: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推荐]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并配备1—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病历、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有代取药证明的除外),及时报告医院医保办,医院医保办及时报告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患者基本信息、医疗项目及费用录入管理制度。
1、患者入院时,收费处要及时做好详细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医保卡号、住院号、诊断、科别、门诊医师、入院时间。为初入院患者编上新住院号,或为再入院患者查回旧住院号才能办理有关手续,1避免一人多号或一号多人的情况发生。
2、患者入院后,各类医疗文件的书写由医护人员按规定按时完成;由护士核对、录入并执行医嘱;诊疗项目及费用的录入必须正确无误,对出现有项目无收费、有项目多收费或无项目有收费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3、实行收费明细清单制,收费明细清单由住院科室提供,不按要求提供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4、医院医保办每月检查患者基本信息、医疗项目及费用录入情况,对电脑录入的患者基本信息、收费项目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按规定处罚并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四)药房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和江苏省集中采购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五)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南通市、海安县医保中心医疗费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县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医保窗口和财务室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六)信息管理制度
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办公室,由窗口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告知持卡人到市医保中心查询。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办公室,由医保办公室人员来查对,确保结算正确,如在查对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医保中心查询。
3、信息管理员做好医保的数据备份,定期检查服务器,确保医保系统的运行。
4、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计算机局域网运行管理制度》。
二、医院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一)、医保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海安县政府及海安县社会和劳动保障局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在副院长的领导下,认真遵守与海安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
的《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3、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计算机局域网运行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制度,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做到字迹清晰,记录准确完整,医师签字规范。
2、做到就诊患者病历、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病与症相符,所患疾病与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相符,药品与需要的数量相符,使用的药品数量、诊疗项目与费用相符。
3、在诊治、记账时必须核对病历和医保卡,不得将非医保人员的医疗费记入医保人员。
4、应进行非医保支付病种的识别,发现因斗殴、酗酒、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患者、交通事故等患者使用医保卡就诊应及时通知医院医保办。
5、凡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医保范围以外的用药、治疗,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未经参保人员同意和签订同意书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纠纷由当事人负责。
6、医保目录内的同类药品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7、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终结检查制度。
8、按时向医保中心上传结算数据,及时结回医保基金应支付的医疗费用,做到申报及时、数据准确。
9、保证医保网络系统运行正常,数据安全。
(三)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措施
1、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管理措施
(1)对前来就医的患者,接诊医生要询问是不是医保病人,如果
是医保病人要核对病历和就医者是不是为同一人,严格拒绝持他人的病历就医或未履行代开药审批手续的就诊者代取药,并对来人进行耐心的解释。如医务人员未经核实给人、病历本不相符的人员开处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开方医生承担。
(2)门诊医师在接诊医保患者就诊时,要按门诊病历书写要求认真书写医保专用病历。
(3)严格执行首问、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做到字迹清晰,记录准确完整,医师签字规范。
(4)要主动向病人介绍医保用药和自费药品范围,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使用常用药和甲类药。
(5)坚持使用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分处方开方的原则,坚决杜绝大处方、人情方、不规则用药处方和不见病人就开处方等违规行为。
(6)对处方用药有怀疑的病人,请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进行查询,让病人做到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治疗,明明白白用药,明明白白消费。
(7)对门诊持《慢病卡》的病人,严格按慢病的病种对症用药,认真掌握药品的适应症、慢病用药范围和用药原则。
4(8)如有利用参保患者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经查清核实后将进行处罚,并取消医保处方权。
(9)严禁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串换病种、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10)严禁误导消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
2、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管理措施
(1)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对符合住院的参保人员,门诊医生应在《病历本》上简要写明病史、体征及处置后开《入院通知单》,住院办理处凭《入院通知单》查验住院患者与《病历本》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微机住院登记。同时依据医保规定收取住院押金。(离休干部住院,凭有离休干部标识的《病历本》和《医疗卡》可免收住院押金)。
(2)参保人员入院后,病房医护人员应核对住院者是否与《入院
通知单》、《病历本》相符。
(3)实行宿床制,凡符合住院标准患者住院期间每日24小时必须住院。(4)住院期间医保病历本必须交医院管理,医疗卡患者随身携带。(5)医保病人住院期间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6)建立会诊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转院质量。
(7)对进行和使用非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要征得医保病人的同意,并签订《使用自费药品、治疗项目患者知情同意书》,以避免医保病人个人承担的费用增加。
(8)收治住院病人必须符合住院指征,严禁挂床住院、空床住院等不规范行为,凡经查实有挂床、空床住院的,按医保有关规定,对所在病房处以2倍以上住院费用的处罚。
3、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管理措施
医生接诊持门诊慢性病卡的患者,必须认真核对参保病人的身份,做到医保病历、人、慢性病卡相符,确认无误后,依据慢性病“卡”规定的病种及病情进行治疗,严格按照医保规定慢病病种用药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每病种只允许选择1~2种主药、1~2种辅助用药的用药原则合理选用慢病病种用药范围内的药品,合理施治,一病一处方。
4、特检特治审批管理措施
医院各科室要严格掌握施行特检、特治的适应症。需主治医师以上填写《特检、特治审批单》,由科主任批准,送医院医保办审批后,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
5、转院转诊管理措施
(1)凡遇:①经本院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病人;②因本院条件所限无法开展进一步治疗的病人;③危、急、重症病人必需转院抢救的;④医院无条件治疗的专科疾病病人。经治医师提出建议,主治医师报告,经科主任审批同意后办理转院转诊手续,转至二级以上专科或三级综合(中医)医院。
(2)不得借故推诿病人,凡在本院可以治疗的病人,不得向外转诊转院。
6、医疗保险使用贵重及自费药品及项目的管理措施
凡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医保范围以外的贵重及自费药品及诊治项目:(1)属门诊治疗确需的贵重及自费药品,应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后开具。(2)属住院治疗确需的自费药品,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签订《使用自费药品、治疗项目患者知情同意书》。
(3)属特殊人群因抢救或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贵重及自费药品、诊治项目的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签订《使用自费药品、治疗项目患者知情同意书》后,再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字,报医院医保办审批同意,送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7、医疗保险管理处罚规定
(1)、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医院对直接责任人或者科室处违规费用1-2倍罚款:
①处方书写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
②提供的门诊或住院清单不符合医保清单要求的;
③不严格执行医保有关规定,超医保药品目录范围以及超出医保政策规定范围用药给予记账的,超量用药、重复用药、给出院参保人超范围、超剂量带药等;
④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不符的;
⑤对“限制使用范围”药品,不按限制范围使用的;
⑥将可以记账的医保范围内项目由参保患者自费,或将不可以记账的医保范围内项目记账等;
⑦未遵守转院转诊管理措施,将不应转诊的病人转出,或应该转出的病人不予转诊的;
⑧电脑录入的参保人基本信息、收费项目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或因操作不规范等引起的录入数据与实际费用不相符的。
(2)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或科室处违规费用2-3倍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①发现使用非本人医保卡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②处方药物书写、诊疗单据项目填写与电脑录入不相符,发生以
药换药、以药易物等行为的;
③不符合住院要求:将可以门诊检查治疗的参保人收入住院检查治疗的;
④将不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疾病进行医保记帐支付的;
⑤挂床住院的⑥分解住院记账:未遵守15日内不得再入院标准原则,参保人一次住院的费用分两次或两次以上记账;
⑦病历记载不清、病历未记载却有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的;
⑧违反物价政策,不按柳州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3)下列行为属重大违规,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或科室处违规费用3-5倍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给予科室负责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①发现使用非本人医保卡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②做假病历:在病历上编造参保人的基本情况和诊疗情况,使病历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
③疾病诊断、治疗转归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以上管理制度及管理措施,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依据《海安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保证我院医疗保险工作正确顺利进行。
三、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措施
1、凡持离休干部特殊病历手册就诊的离休干部,实行优先挂号(免收诊疗
费)、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治疗。
2、对行动不便的就诊离休干部,医院指定专人为离休干部挂号、陪送就诊、检查,办理取药。
3、离休干部住院,安排条件最好病房或单间,配备高年资的医务人员管床,出院时由护理人员陪送办理出院手续。
4、对因病卧床不起或行走不便的离休干部,应要求要送医送药上门服务。
5、因本院条件所限不能救治或接诊病重的离休干部要及时联系转诊上级医院。
四、医保办公室人员行为规范
(一)职业道德规范:
1、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
2、热爱本职工作,努力进取,不断钻研业务。
3、熟练掌握医保政策,并能够正确运用到工作中。
4、遵纪守法,廉洁办公,接受监督和检查。
(二)行为规范:
1、不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业务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医保相关文件中的规定及精神。
2、工作态度端正,注重工作效率及结果,做到优质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监督电话。
3、严格按照医保工作流程办事,遇到特殊情况给予耐心的解释。
4、严格执行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衣帽整齐,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解释耐心。
5、保持办公室环境整洁,定期清洁,文件及各种办公用品摆放有序,树立良好形象。
(三)、文明用语及服务禁语:
1、文明用语:您好、请坐、对不起、请稍候、您还有不明白的吗?您明白了吗?您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您慢走、再见。
2、服务禁语:不知道、不清楚、急什么、我就这样、有意见找领导、下班
了明天再来、为什么不早点来、外面等着、你问我、我问谁去。
(四)、工作期间四不准:
1、不准在上班期间打私人电话,办私事。
2、不准在上班时间看报、看小说,杂志。
3、不准在上班时间聊天,吃零食、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不准对来访患者态度蛮横,有问不答。
(五)、处罚: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批评及岗位扣分处罚。
第三篇: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1.医院应当按照与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要求,设置专职部门与专人管理医疗保险工作,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及时做好院内、院外的协调工作。
2.用适宜的诊疗指南指导参保患者的诊疗服务,以适宜的临床路径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用质量指标评价诊疗服务质量,保持参保患者诊疗服务的公平性。
3.要将医疗质量、患者安全监控指标与医疗保险各项考核指标同时纳入医院与科室部门整体考核管理体系之中。
4.医院要建立完善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
5.履行与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要求。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控制标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杜绝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他不正当的医疗行为。
6.使用卫生部《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院版)》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保报销目录》公布药品,控制并降低住院药品比例、自费项目比例,做好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公示。公开医疗价格收费标准,是提高服务透明度的重要基础工作。
7.保障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权益,强化参保患者知情同意。
第四篇: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每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
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
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十条
事务所要严格按批准的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第十一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基金预算时,医保事务所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基金按国家和本县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三)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县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医保事务所要定期将征收的基金及时缴存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和医保事务所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二)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
险待遇支出。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县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县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医保事务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预算,按月填写县财政部门统一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医保事务所予以纠正。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医保事务所支出户。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经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商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按财政局规定办理;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县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四)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对国家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县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县财政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县招投标委员会认定、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县财政专户、支出户只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医保事务所征缴医疗保险费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县财政补贴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县财政专户。医保事务所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时划缴县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县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
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九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医保事务所负责现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医保事务所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医保事务所和县财政部门要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医保事务所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转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
每终了后,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县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医保事务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
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
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医保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县政府和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财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仅对其内容体系的核心要点进行了原则性的概括,涉及财务会计的具体管理办法或操作规范,在不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本制度编制,经事务所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医保患者就诊时须提前出示本人医保卡以证明其医保身份。
二、我门诊医保收费系统目前只接受泰山区和岱岳区及市直医保局发放的社会保障卡。患者交费时医保卡需和缴费单一起拿出。
三、门诊医生接诊后必须严格按照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对患者进行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并在门诊病历上详细登记。
四、接诊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首选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检查及治疗。凡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检查及治疗,需提前告知患者,并经其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报销后及时登记台帐,并由患者签字认可。
六、月末及时整理本月报销资料,于次月15日前送交上级医保管理部门。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
1城镇职工
(1)按照统账结合方式缴费的在职及退休人员,正常缴费的当月
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按照单建统筹方式缴费的退休人员,在计入个人账户的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职人员缴纳门诊统筹费且正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缴纳门诊统筹费的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3)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自由职业者在医疗保险等待期内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足额补缴欠费或者等待期满正常缴费的下月起恢复门诊统筹待遇,恢复待遇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2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含大学生)在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逾期不缴的,从次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足额补缴欠费的下月起恢复门诊统筹待遇,恢复待遇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以下情形不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1)在签约定点之外的就医的;(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3)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享受门诊慢行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治疗相应病种的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重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6)其他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
篇五: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医保的财务制度内容
一、医保财务制度的基本原则:
1、社会公平原则。医保财务制度应当以公平为基础,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在医保财务管理中,要实现保险资金的公平分配,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到公平的医疗保险待遇。
2、经济可行原则。医保财务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的财政供给能力,确保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医保的财务收支应当平衡,医保基金的积累和运用应符合经济合理性原则。
3、责任倒查原则。医保财务制度的建立应当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同时,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减少医疗诈骗和不端行为。
4、风险分担原则。医保财务制度应当实行风险分担机制,对参保人员的医疗风险进行合理分担。在医保财务管理中,要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分担机制,确保医疗保险的长期稳定。
二、医保财务制度的运行机制:
1、医保基金来源:医保基金主要来源于职工和居民的缴费、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等渠道。职工和居民的缴费按照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制定,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对未参保人员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
2、医保基金使用: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和管理费用。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到应有的医疗服务待遇。同时,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审计机制,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风险管理:医保财务制度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医疗保险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管理。医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应当包括风险预测、风险防范、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等方面,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4、数据管理:医保财务制度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机制,对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数据管理主要包括医保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医疗费用的审查和审核等方面,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的透明和合规。
三、医保财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缺乏统一的医保财务管理体制。当前我国医保财务管理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规范,导致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存在难以调控的问题。应当加强医保财务管理体制的建设,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和规范的管理流程。
2、医保基金的财政补贴不足。我国医保基金的财政补贴短缺,导致医保基金的支付能力不足,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难以保障。应当增加医保基金的财政补贴,增强医保基金的支付能力。
3、医保基金的征缴存在漏洞。目前我国医保基金的征缴存在漏洞,很多参保单位和个人存在违规缴费和逃避缴费的情况。应当加强医保基金的征缴管理,建立健全的征缴机制和征缴监督机制。
4、医保基金的使用缺乏透明度。当前我国医保基金的使用缺乏透明度,很多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存在不公开和不规范的问题。应当加强医保基金的使用监督和审计,建立健全的使用管理机制和报告制度。
综上所述,医保财务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建立医保财务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平原则,确保医疗保障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实行经济可行和责任倒查原则,加强风险分担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同时,应当解决医保财务制度存在的问题,加强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医保基金的支付能力和使用效率,推动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
篇六: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公立医院医保财务管理,规范医保资金使用,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立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所有医保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三、管理职责
(一)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
1.制定医保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医保资金的核算、管理和监督。
3.定期向医院领导汇报医保资金使用情况。
4.负责医保资金的结算、报销和退费等工作。
(二)医院财务部门负责:
1.负责医保资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2.参与医保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
3.对医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4.负责医保资金的结算、报销和退费等具体工作。
四、医保资金管理
(一)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1.医保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医院业务发展需求,编制年度医保资金预算。
2.医院财务部门对医保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医保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二)医保资金核算管理
1.医保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2.医保资金的核算应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医保资金的收支应逐日登记,定期汇总,确保账实相符。
(三)医保资金使用管理
1.医保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医保政策、医院医保资金预算和相关规定执行。
2.医保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高效运行。
3.医保资金的使用应定期进行审计、检查,确保医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五、监督检查
(一)医院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医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医院领导。
(二)医保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医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医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三)医院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医保资金的核算、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运行。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医保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高效运行。
第二章
基金预算与决算
第五条
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应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第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等;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管理费用支出、补充医疗保险支出等。
第七条
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基金收入预算应根据缴费单位缴费基数、费率等因素编制;基金支出预算应根据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受益人数等因素编制。
第八条
医疗保险基金决算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基金收入决算应根据实际缴费情况编制;基金支出决算应根据实际待遇支付情况编制。
第三章
基金收入管理
第九条
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条
医疗保险费收入应按照规定的费率和缴费基数收取,确保基金收入的稳定增长。
第十一条
财政补贴收入应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和实际情况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二条
利息收入应根据基金存款利率和实际存款情况计算。
第四章
基金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管理费用支出、补充医疗保险支出等。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支付,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支出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确保基金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应根据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实际需要合理安排。
第五章
基金监督与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基金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内部审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制度。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挪用、侵占、滥用基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篇八: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一、概述
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金征缴与支出管理
1.征缴管理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坐收、坐支。
(2)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落实责任目标管理。
(3)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账,日清月结,数据准确,及时与参保单位局长沟通,确保基金征缴心中有数。
2.支出管理
(1)医疗保险费用支出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出票据。
(2)根据业务科室提供的付款通知单,需经过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3)严格履行支付程序,规范操作,提高办事效率。
三、财务核算与报告
1.财务核算
(1)按基金种类建账,总账、明细账一一对应,要求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2)准确、及时上报财务、统计月、季、年报,提供会计统计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使用。
2.财务报告
(1)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3)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信息。
四、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1.内部控制
(1)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2)加强对医保基金征缴、支付、核算、报告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3)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2.风险管理
(1)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机制。
(2)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3)加强对医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各类风险的监测和防范。
五、监督与检查
1.内部监督
(1)设立医保财务监督小组,定期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2.外部监督
(1)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及时公开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篇九: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一、医保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架构
1.医保财务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医保财务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财务安全、合规、透明的管理体系,确保医保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医疗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其原则包括公开透明、规范合规、风险防范、效率优化等。
2.医保财务管理的主体和职责
医保财务管理的主体包括医保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医保参保人员等。其中,医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医保基金,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医疗服务并按规定收取医保基金,医保参保人员负责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用。
3.医保财务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医保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预算、支出管理、收入管理、风险控制等。主要程序包括编制财务预算、执行财务预算、审核支出、监督检查等。
二、医保财务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
1.完善医保基金筹集机制
(1)建立健全医保费用征收和收缴制度,确保医保费用的及时缴纳和全额到账。
(2)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和审计,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2.强化医保基金管理
(1)建立医保基金的核算、监管和审计机制,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2)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和风险控制,防范医保基金的滥用和浪费。
3.优化医保服务管理
(1)建立全面覆盖的医保服务网络,提高医疗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质量。
(2)推动医保服务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提高医保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
4.加强医保财务管理人员培训
(1)加强医保财务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培养,提高医保财务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2)建立健全医保财务管理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激励医保财务管理人员积极工作。
5.完善医保财务管理法律法规
(1)建立医保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医保财务管理的行为和程序。
(2)修订和完善现有的医保财务管理法律法规,适应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变化。
三、医保财务管理制度的评估和改进
1.建立医保财务管理的评估体系
(1)建立医保财务管理的绩效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加强对医保财务管理的监督和评价,提高医保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2.不断完善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1)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及时修改和完善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2)通过学习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医保财务管理的创新和发展。
综上所述,医保财务管理制度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平稳运行至关重要。只有加强医保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不断加强医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和监管,才能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提高医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希望各级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关注医保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加大力度,为广大医保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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