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8篇)
篇一: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
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方案
《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方案》
一、强化法律规范
首先,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法律规范。政府应制定完善的《耕地保护法》,明确耕地的定义,确定耕地资源的使用权,严格规范改造耕地以及向其他用途开发耕地的行为,并依法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二、实施激励政策
其次,要实施相关的激励政策,鼓励农民保护耕地资源,支持农民购买有机农药及合理使用化学农药等,并采取国家资助或补贴等措施,让农民从中获得较大的经济收益。具体到地方,可以建立耕地保护奖励制度,对政府和企业都有一定的奖励。
三、采取技术措施
此外,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建立耕地保护数据库,记录耕地资源的变化情况,监测耕地变换和开发情况;耕地保护领域应大力发展新技术,比如遥感技术及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等,建立保护网络,及时监测耕地变化情况。
四、强化宣传教育
最后,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到耕地保护工作中去。政府应把耕地保护工作纳入全民教育体系,通过影视、网络等,广泛宣传耕地保护的知识,以及2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同时,还要倡导广大农民自觉参与耕地保护工作,积极参加相关的活动,增强耕地保护的意识。
综上所述,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方案主要包括强化法律规范、实施激励政策、采取技术措施以及强化宣传教育四个方面。在实施这些方案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保护的效果,保护好我们重要的耕地资源。《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方案》希望从四个方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首先是完善法律规范,明确耕地使用权;其次是实施激励政策,通过资助补贴等手段鼓励农民保护耕地;再次是采取技术措施,建立耕地保护数据库,监测耕地变化情况;最后是强化宣传教育,使全社会参与耕地保护工作。通过完善法律规范、实施激励政策、采取技术措施以及强化教育宣传的努力,希望可以有效地保护耕地资源,为我们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篇二: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7.01.09?
【文
号】
【施行日期】2017.01.09?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2017年1月9日)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
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保严管。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
——坚持节约优先。统筹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更少的土地投入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利益调节机制,激励约束并举,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相统筹,耕地保护责权利相统一。
——坚持改革创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管控体系,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实行占补平衡差别化管理政策,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和资金渠道,不断完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制度,把握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6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
于15.46亿亩,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提供资源保障。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二、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四)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区域,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探索建立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
(五)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内容,在规划批准前先行核定并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并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结合,将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六)以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
行动,逐级落实“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的目标任务。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建设用地减量化或零增长,促进新增建设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
三、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七)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八)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确保省域内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鼓励地方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
补充耕地任务。
(九)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县(市、区)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市域内相邻的县(市、区)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资源条件相似的地区调剂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制定调剂指导价格。
(十)探索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承载状况、耕地后备资源条件、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潜力等,分类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份,对由于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造成的补充耕地缺口,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经国务院批准后,有关省份按规定标准向中央财政缴纳跨省补充耕地资金,中央财政统筹安排落实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所需经费,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跨省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管护费用及区域差异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十一)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省级政府要做好对市县补充耕地的检查复核,确保数量质量到位。
四、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十二)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和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的安排,逐级分解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统
一建设标准、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监管考核。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要统一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实行在线监管,统一评估考核。
(十三)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市县政府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在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十四)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轮作休耕耕地保护和改造力度,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粮豆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平衡土壤养分,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
(十五)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定期对全国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
年度监测成果更新。
五、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十六)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十七)实行跨地区补充耕地的利益调节。在生态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支持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国家重点扶贫地区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增加耕地,补充耕地指标可对口向省域内经济发达地区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由县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筹耕地保护和区域协调发展,支持占用耕地地区在支付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用基础上,通过实施产业转移、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多种方式,对口扶持补充耕地地区,调动补充耕地地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六、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方案,强化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十九)严格监督检查。完善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扩大全天候遥感监测范围,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部门共享机制。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省级政府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健全耕地保护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完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下达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作为考核依据。各省级政府要层层分解耕地保护任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探索编制土地资源资产负债表,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篇三: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4.08.142014.08.14镇政发[2014]28号
土地资源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镇政发〔2014〕2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意见》(苏政发〔2014〕78号)精神,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
(一)统一思想认识。近年来,我市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较好地完成了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但是,全市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主要体现为: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实现占补平衡压力很大;补充耕地质量提升任务艰巨;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尤其丹徒区、镇江新区耕地保护工作比较滞后,给全市面上工作带来压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强化责任意识,以更加扎实的措施保护好耕地,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二)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全面建立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评价、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层层明确目标,严守耕地红线。
(三)落实保护责任。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质保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任务;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的主管责任人,必须确保耕地保护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发改、监察、财政、住建、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是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合力,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
的240.6万亩耕地保有量任务。
二、严格管控耕地占用
(四)加强规划管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和年度计划的约束作用,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严禁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加强规划管控的科学性,有序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确保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规划相衔接,促进多规融合。
(五)加强用地调控。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与区域资源环境容量、土地开发强度、产业结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以及依法用地情况相挂钩。加快推进《镇江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2013-2015年)》的实施,积极争取列入国家试点城市。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避开质量等级较高的耕地。
(六)严控建设用地。强化建设用地预审,严格项目把关,预审时需提出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安排,并作为通过预审的必备条件。对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的线性工程或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块状工程,用地预审时需提交节地评价报告,并提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坚决纠正占优补劣问题,补充耕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
(七)严格用途管理。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严禁以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农业结构调整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设施农业用地要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依法享有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承包经营人,应承担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坚决制止和杜绝撂荒、闲置、转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坚持补充耕地量质并重
(八)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果数据汇总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坚决落实省下达我市的208万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切实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和供地政策,确需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并优先将同等面积的优质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形成的优质耕地,应及时划入基本农田管理。进一步提高基本农田全民保护意识,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九)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各地要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补充来源,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组织开展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并于2014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调查工作。按照省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耕地开发任务,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确保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项目在线监管。落实法人占补平衡责任制,有条件的用地单位应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强化补充耕地质量管理,健全耕地质量评价制度和监测体系,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要先评定质量等级再验收,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制订管护方案,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资金。强化后续培肥,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跟踪管理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探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加大损毁土地复垦实施力度。
四、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十)完善推进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国土、农委、财政、水利部门为成员的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建设规划、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等各项工作。国土部门负责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牵头项目审批,参与项目验收认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按每亩2000-3000元标准统筹拨付资金,并牵头项目审计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牵头项目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水利部门结合水利设施重点县建设,优先安排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各区和镇江新区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由市级统筹建设,辖市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由各辖市政府负责。
(十一)明确工作目标。全市每年确保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25万亩以上,力争通过5-8年的努力,将全市划定的210.02万亩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市政府每年将分解目标任务下达各辖市区,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工程建设,市级每年确定2-3个连片建设项目作为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工程,全力打造特色亮点。市级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工程建设规模每年不少于2万亩,辖市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工程年度建设规模由各辖市自主确定。
(十二)强化资金保障。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由市、辖市财政负责统筹解决。在保持现有资金投入渠道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为主体,以农业重点开发金和耕地开垦费、水利重点县项目资金、农口专项资金、生态补偿资金等为补充,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探索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建设的有效途径,不断拓宽资金投入渠道,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
从今年起,省财政返还给我市市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政府集中统筹,各区、镇江新区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申请建设资金。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严禁滞留、截留、挪用、变相套取建设资金。
五、探索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
(十三)建立补贴奖励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对承担耕地或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贴。市政府将按年度对出台耕地或基本农田保护经济激励制度并实施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具体补贴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强化耕地保护监管
(十四)强化执法督办。加强对违反规划计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结构调整中大量损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认真落实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批准征占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以及其他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核实上述违法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落实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查处、公开曝光。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法院、检察、公安、监察等多部门的联动协同机制,形成查处执法合力。
(十五)严格责任追究。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管辖范围违法占用耕地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纪发〔2010〕10号)等有关规定,启动党政领导问责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实行问责追究,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健全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监测及调查,及时预警、发布变化情况。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为基础,加快完善土地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占补平衡、耕地质量等级成果等数据库,建立数据实时更新机制,以国土资源“一张图”为载体,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系统的互联互通,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动态监管。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下级政府上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检查及本级的自查,并将检查及自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对各地自查情况,市政府将组织抽查,抽查结果通报全市。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4日
——结束——
篇四: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突出严格保护耕地导向,落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结合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总量不再减少。统筹处理好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耕地生态退耕及上图入库工作,实现国土空间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二)严控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各类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控制城乡建设和生态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非农建设,严禁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及人造湿地公园、水利景观等挖田造湖、造景类项目用地,应按规定相应办理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手续。
(三)严格耕地农业用途管制。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布局,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强化租赁耕地监测监管,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来确定耕地用途。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相关标准,组织开展耕地资源监测,建立耕地卫片监督工作机制,加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双重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耕地因农业结构调整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二、实行特殊保护和分类管理,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
(四)实行耕地特殊保护。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按规定落实种植管护,有序规范引导上述土地上的农业生产活动,并进行动态监测监管,坚决制止破坏耕地耕作条件的行为,及时调整不符合严格管控“非粮化”要求的农业扶持政策。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殖水产、非法取土,或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或假借设施农业用地、土地综合整治名义占用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五)实行耕地分类管理。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用于粮食生产,引导每年至少生产一季粮食。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玉米和薯类等粮食作物种植,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综合立体种养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防止无序利用一般耕地种植苗木、花卉、水果、茶叶等经济作物和挖塘养殖水产。
(六)开展土地整治复耕。市、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开展撂荒耕地整治,对具备耕种条件的,立即组织复耕复种;对暂时不具备耕种条件的,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分期分批推进复耕复种。对因土地流转不畅导致撂荒的耕地,要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及托管等方式引导土地流转。鼓励和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对撂荒耕地进行
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对耕种基础设施差,特别是排灌设施瘫痪导致撂荒的耕地,要加强中小型水利、农机通道等设施建设,开展土壤培肥改良、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对原属耕地特别是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选址条件的残次果园、残次林地地块进行梳理,结合资源条件、农民意愿等因素确定可整治复耕的地块,通过引导农业种植结构调整、高标准农田建设、垦造水田、土地综合整治及不实补充耕地整改等方式分期分批组织复耕。
三、坚持增量提质和建管并举,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七)实施耕地综合整治提升。各地应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中,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提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涉及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必须按规定编制调整方案并经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审核通过后,将相关内容纳入试点实施方案和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待整治区域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确保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更加集中连片、总体保持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调整补划地块以劣换优、划远不划近、以次充好等情况。
(八)拓宽补充耕地来源途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实施补充耕地或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的,要将新增耕地坐标等项目信息提供给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其报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量。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新增耕地和产能提升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报至省自然资源厅复核认定,纳入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年度计划管理。项目信息管理与相关核定规则由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九)强化补充耕地后期种植管护。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垦造水田等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种植管护,统筹项目垦造成本(即项目投资预算资金)、用于农业农村的土地出让收入、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完成考核任务后的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等资金,按规定保障后期管护费用,并将垦造水田等补充耕地项目优先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安排用于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粮食播种面积。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明确管护职责、措施、标准及期限等要求,压实镇、村及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管护责任。
(十)加大占补平衡统筹力度。市、县级持有的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应首先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占补平衡,并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节余部分可以按规定有偿转让。必要时省可直接调拨各地储备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用于重大建设项目落实占补平衡、兑现承诺、偿还欠账,后续费用偿付、指标归还等事宜由省指导相关地级以上市协调处理。各地级以上市应参照省的做法加强市域内储备补充耕地指标的统筹调剂管理,对于省级设立指标保护价的建设项目类型,市域内储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不得超过省级保护价。
四、严格动态监管和执法监督,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十一)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各地要建立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执法监督机制,未办理用地手续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动工,已经动工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按照部署,分步分类处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量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要坚决予以纠正,立即组织恢复原用途;对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的,要限期恢复原状,确实无法恢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补
划;对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非粮化”的,要结合实际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组织进行恢复治理;对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不予统计造林面积,不得享受财政资金补贴。
(十二)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各地要健全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是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的责任主体,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管,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抓好落实。推动建立“田长制”,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推动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与基层干部绩效评价挂钩的奖惩机制,将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内容,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统筹推进全省耕地保护工作。
(十三)强化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各地要逐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支持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落实耕地卫片监督要求,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及种粮情况动态监测评价机制,对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垦造水田等补充耕地项目和高标准农田进行重点监测;强化粮食种植导向和激励约束机制,对不符合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取消农业补贴等财政扶持资金,导致耕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治理。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要定期开展全省耕地保护和种粮情况动态监测评价,结合实际适时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省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按规定给予倾斜支持。
篇五: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
加强耕地保护的措施
一、背景介绍
耕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但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威胁到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因此,加强耕地保护已成为当前重要的工作之一。
二、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是国家所有,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对于耕地污染的治理措施。
三、加强耕地保护的措施
1.制定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
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对于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处罚,并对于违反规定占用耕地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严厉惩罚。
2.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管理,完善农村集体所有权与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关系,保障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益。
3.加大耕地复垦力度
对于已经荒废的耕地进行复垦,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加强土地治理和改良,提高土壤肥力。
4.推广科学种植技术
推广科学种植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粮食产量和品质,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加强对于耕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四、加强耕地保护的意义
1.保障粮食安全
加强耕地保护可以有效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2.促进经济发展
充分利用好土地资源可以促进农业生产和发展乡村经济。
3.维护生态平衡
加强耕地保护可以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五、结语
加强耕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只有加强耕地保护,才能够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目标,让我们一起为此努力吧!
篇六: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守住粮食安全底线的建议
耕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石,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要素。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工业化的步伐不断加快,耕地面积逐渐减少,粮食安全面临严峻挑战。为此,提出以下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守住粮食安全底线的建议:
一、强化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与义务,为耕地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的惩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坚决执行“占一补一”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建设用地与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平衡。
加强对耕地转为非农用地行为的监管,严格审批程序,防止非法转用。
三、提升耕地质量与生产能力
加大投入,对中低产田进行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增强土地生产能力。
推广现代农业科技,优化种植结构,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确保粮食安全。
四、加强耕地生态保护与修复
强化对耕地生态环境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生态问题。
加大投入,实施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等生态工程,提升耕地生态功能。
五、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机制
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提高耕地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深化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鼓励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规范宅基地审批与使用,防止宅基地的非法占用。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耕地保护意识
通过媒体、宣传册、讲座等多种形式,普及耕地保护知识,提高全民对粮食安全的认识。
加强学校教育,从小培养孩子们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
学习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耕地保护经验与技术,引进国外资金与技术,为我国耕地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研究,共同应对全球粮食安全问题,提升我国在全球粮食安全领域的地位与影响力。
总之,加强耕地保护、守住粮食安全底线是关乎国家长远发展的战略性问题。我们必须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科技创新、社会参与等多方面入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篇七: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
加强耕地保护和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的文件
以下是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的相关文件:
1.《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该文件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联合发布,旨在加强耕地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着力保护优质水田和永久基本农田。
2.《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该文件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旨在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建设质量,提升耕地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3.《关于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该文件由农业农村部发布,旨在通过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4.《关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意见》:该文件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旨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这些文件都与加强耕地保护和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相关,旨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如需更多信息,可以查阅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人士。
篇八: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
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耕地的保护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为了保护好这片宝贵的土地资源,必须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下面就从政策、宣传、技术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首先是政策方面,要加强法制保障。地方政府应加强耕地保护法规、政策的立法和实施监管力度,对于侵占、毁坏耕地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要增加对耕地保护和耕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奖励和资助力度,确保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另外,要建立健全的耕地使用权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机制,鼓励土地整合,推动小散杂乱土地流转,减少耕地的闲置和浪费。
其次,是宣传方面,要加强社会意识的引导。政府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耕地意识和保护意识;对广大市民也应进行农业文化宣传,让市民了解农业生产的艰辛,增强对耕地保护的认识和责任感。此外,要通过各种方式,向公众普及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耕地的方法和途径,增强全社会的耕地保护意识。
最后是技术方面,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开展。农业科研部门应不断开发新型农业耕种技术,提高耕地利用效率和产量,并探索新型耕地保护技术,防治耕地的病虫害等问题。同时,要鼓励新技术的应用,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提升整体效益。
综上所述,实施耕地保护工作,并不是单纯的政府或农民一方的事情,而是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和技术等方面的实施,才能更好地保护这片宝贵的耕地资源,确保农业经济的良性发展,并促进全社会的繁荣稳定。在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方面,除了政策、宣传、技术等方面的措施外,还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明确合理的耕地保护红线和限制开发区,并制定细化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方案,加强土地缩减、流转和重成建设等审批管控,防止不合理的土地占用,确保耕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其次是要完善耕地保护监测体系,迅速发现和纠正耕地损失和占用现象。这对于及时阻止违法开荒、非法建设和不合理沉淀等耕地损失现象是必不可少的,要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罚,以保护耕地的基本地位。
再次是要进行良性农业生产模式探索和推广,以达到优质高产的目的。可以采用集约化种植,加强资源的集中配置,采用精准施肥,防止土壤板结、退化等问题,从而实现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最后是需要提高农民的素质和意识,让他们意识到耕地的保护意义和价值,并提高他们的创新意识和谋生能力,推动他们根据当地的条件和市场需求,选择适宜的农业经营和发展方向,解决好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和资金问题,增加农业劳作力和经济收益,进一步巩固和保护耕地资源。
总而言之,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是当今的一个重大问题,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来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土地资源的宝贵性和稳定性。耕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之一,而它的保护也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为了加强耕地的保护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首先,政府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耕地的合法使用和索赔;其次,要重视科学技术的支持,推广高效农业技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而农民则要加强自身素质和创新意识,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此外,耕地保护工作还需要注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测及农业生产模式等方面的综合考虑,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土地资源的宝贵性和稳定性。只有在政府、社会和农民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关热词搜索: 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 耕地 实施意见 保护上一篇:普惠幼儿园发展规划(3篇)
最新推荐New Ranking
人才工作存在问题
2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汇报(6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汇报
3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主要举措(10篇)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主要举措
42024年国企的党群工作部是干嘛的(4篇)国企的党群工作部是干嘛的
52024年意识形态工作整改措施(3篇)意识形态工作整改措施
6党风廉建设形式分析规定(6篇)党风廉建设形式分析规定
7党风廉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汇报材料(2篇)党风廉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汇报材料
8党风谈话内容(3篇)党风谈话内容
9党风党纪党小组会议记录内容党风党纪党小组会议记录内容
10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会议记录(4篇)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