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2025-01

当前位置: 默读范文网 > 范文大全 > 工作汇报 >

行政执法报告 邮政管理局(4篇)

| 浏览量:

篇一:行政执法报告 邮政管理局

  

  邮政普遍服务案例

  X月X日上午,某市邮政管理局接到市民举报电话,称北郊邮政营业场所于X月X日关门停业,停止办理邮政业务,不履行邮政普遍服务,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用邮。X月X日,某市邮政管理局指派行政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确认了市民举报的情况属实。

  X月X日,经市邮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认为该案符合《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一是有证据初步证明北郊邮政营业场所涉嫌违反《邮政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二是该案属于邮政行政处罚的范围,三是在法定追诉期限内,四是属于本部门管辖,决定予以立案。经市邮政管理负责人批准,确定2名办案人员,负责该案件调查等工作。

  X月X日,2名行政执法人员前往市邮政企业调查取证。一是北郊邮政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查看、拍照取证,制作勘验和现场笔录;二是对市邮政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收集相关证据。经查实,市邮政企业于X月X日帖出停业通知至X月X日行政执法人员调查之日止,北郊邮政营业场所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停止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邮政企业违反了《邮政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现在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之规定。办案人员根据本案实际,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报告》,提交市邮政管理局负责人审核。

篇二:行政执法报告 邮政管理局

  

篇三:行政执法报告 邮政管理局篇四:行政执法报告 邮政管理局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

  【公布日期】2014.03.11?

  【文

  号】局监函[2014]5号

  【施行日期】2014.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监函〔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案由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邮政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案由在邮政市场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作用。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由是对案件性质认定的高度概括,是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由,以案由为切入点加强案件的过程化管理,开展邮政市场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二、认真学习《规定》,确保熟练掌握和使用。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规定》有关内容,结合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每个案由适用的主体、情形等构成

  要件。要严格按照《规定》列明的案由开展案件处理工作,包括填报邮政市场检查管理系统等。同一案件中,案由原则上要前后一致,经查实际案由与立案涉嫌案由不同的,应及时变更,结案归档应以实际案由为准。个案涉及多个案由的,均应分别列出。

  三、结合本地实际,遵照《规定》进一步完善案由体系。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遵照《规定》的体系和思路,认真梳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的相关条款,按照高度概括、简洁明了的原则,形成案由报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备案后使用。适用情形和处罚种类、幅度与《规定》中已有案由均相同的,不再重新编订案由。适用情形相同而处罚种类、幅度不同的,编订的案由要与《规定》中相应案由在表述上有所区别。

  《规定》试行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尹训国,电话:(010)88323119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

  2014年3月11日

  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案由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邮政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行政执法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类

  1.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2.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3.企业合并未备案(《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4.企业分立未备案(《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5.超业务范围经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

  6.超地域范围经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

  7.委托未经许可企业经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8.超许可范围委托经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9.骗取经营许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10.伪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11.涂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12.冒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13.租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14.买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15.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16.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分立、合并除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7.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8.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9.办理备案手续弄虚作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0.办理变更手续弄虚作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1.提交年度报告书弄虚作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二、邮政行业安全监管类

  22.冒领他人快件(邮件)(《邮政法》第七十一条)

  23.私自开拆他人快件(邮件)(《邮政法》第七十一条)

  24.隐匿他人快件(邮件)(《邮政法》第七十一条)

  25.毁弃他人快件(邮件)(《邮政法》第七十一条)

  26.非法检查他人快件(邮件)(《邮政法》第七十一条)

  27.未建立收寄验视制度(《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28.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29.违反有关禁限寄规定收寄快件(邮件)(《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30.快件(邮件)夹带禁限寄物品(《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31.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寄递服务信息(《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32.从业人员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寄递服务信息(《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

  33.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邮政法》第七十八条)

  34.未按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35.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未按规定报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四十五条)

  36.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未按规定公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37.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未按规定报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38.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公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39.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事故资料(《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40.违规收寄不能确定安全性的物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41.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寄递服务信息(《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42.未按要求报送监控资料(《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43.未按规定报送企业运营信息(《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条)

  44.邮件处理中心建设前未备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45.邮件处理中心竣工验收后未备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46.快件分拨中心建设前未备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47.快件分拨中心竣工验收后未备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

  八条、第五十条)

  48.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49.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无证上岗(《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50.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51.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52.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53.安全设备检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54.安全设备改造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55.安全设备报废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56.未按要求维护、保养和检测安全设备(《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57.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58.未整改重大安全隐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59.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60.未制定突发事件专项预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三、快递服务质量监管类

  61.违反快递服务标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62.违反加盟管理规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63.未按规定分拣作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

  64.未按规定公示服务承诺(《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65.未建立与用户沟通渠道和制度(《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66.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67.未按规定处理用户申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68.未按规定和标准处理无着快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69.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

  70.倒卖快件(邮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

  71.盗窃快件(邮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

  四、集邮市场监管类

  72.未按规定报告邮票销售网点分布情况(《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

  款、第三十四条)

  73.未按规定报告邮票销售网点变动情况(《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74.未按规定办理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备案手续(《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75.未按规定办理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变更手续(《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

  76.未经备案从事集邮票品展销活动(《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

  77.未经备案从事集邮票品拍卖活动(《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78.未经许可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79.未按规定换领许可证(《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80.未按规定落实市场管理责任(《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81.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

  82.经营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

  83.经营1949年10月1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

  84.经营未注明发行单位信息的集邮品(《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四项、第三十六条)

  85.经营不符合规定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集邮品(《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

  86.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息的集邮品(《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六条)

  87.经营擅自进口的集邮票品(《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三十六条)

  88.冒用他人名义制作集邮票品(《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三十六条)

  89.冒用他人名义销售集邮票品(《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三十六条)

  90.违规发行邮资凭证(《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91.隐瞒集邮票品信息(《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92.提供虚假的集邮票品信息(《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93.未按规定提交集邮年度报告材料(《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五、邮政用品用具监管类

  94.生产不符合标准产品(《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

  95.使用过期的生产监制证书(《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

  96.使用未通过年检的生产监制证书(《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

  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

  97.转让或出售生产监制证书(《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

  98.未经批准生产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99.伪造生产监制证书(《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100.冒用生产监制证书(《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101.盗用生产监制证书(《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102.销售未经监制和审批的邮政用品用具(《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103.使用未经监制和审批的邮政用品用具(《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104.擅自试用未通过专项核准的邮政用品用具(《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六、市场秩序类

  105.非法经营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二条)

  106.非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二条)

  107.非法经营信件国内快递业务(《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主体限外商)

  108、未按规定标注信件字样(《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109.将信件打包为包裹寄递(《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110.停止经营未书面告知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111.停止经营未按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快件(《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七、行政管理秩序类

  112.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邮政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113.逃避和拒绝用品用具监督检查(《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相关热词搜索: 行政执法 管理局 邮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