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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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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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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社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自查汇报

  自查自评报告

  一、背景介绍

  社区调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组织,其规范化建设是社区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推进社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提高调委会的服务水平、执行力和社会影响力,特进行自查自评工作,总结过去一年社区调委会的工作情况,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二、自查自评的目标

  通过自查自评工作,旨在检查社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实际进展情况,明确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推动社区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

  三、自查自评的方法

  1.负责人调研:组织社区调委会的负责人对本届调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开展情况等进行全面调研,并填写自查表;

  2.居民满意度调查: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开展面对面咨询等方式,了解社区居民对调委会工作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

  3.走访调研:组织部分成员走访居民,了解他们对社区调委会工作的看法和建议;

  4.议事录核查:查阅近期调委会的会议记录,了解决策和会议执行情况;

  5.业务情况统计:统计调委会工作的业务情况,了解具体工作进展和问题。

  四、自查自评的结果

  1.规章制度建设

  调委会已制定了《社区调委会章程》、《社区调委会工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但在贯彻执行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培训,确保规章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2.业务开展情况

  调委会在处理群众投诉、纠纷调解、社区安全等方面做了一定工作,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1)投诉处理不及时:有时在处理居民投诉时,存在反应慢、处理周期较长的情况,需要加强对工作流程的规范和监督,提高处理效率;

  (2)纠纷调解方式单一:调委会在处理纠纷时,主要以调解为主,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他调解方式,如调解、仲裁等,以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

  (3)安全保卫工作不到位:对社区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需要加强巡逻巡查、安全宣传等工作,提高社区的整体安全水平。

  3.居民满意度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居民对调委会的工作表示基本满意,但也有部分人对工作效果和服务态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主要问题包括:

  (1)工作信息不透明:一些居民表示对调委会的工作了解不够,希望能有更多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2)工作响应速度有待提高:一些居民认为调委会在处理投诉时的反应速度较慢,需要更加高效地处理问题;

  (3)工作服务态度不够友好:有居民反映调委会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不够友好,希望在服务过程中更加注重居民感受。

  五、改进建议

  根据以上自查自评的结果,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加强规范化建设宣传教育,确保规章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2.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处理周期;

  3.推动纠纷调解方式多样化,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

  4.加强社区安全工作,提高巡逻巡查频率,增加安全宣传力度;

  5.提高工作信息透明度,加大宣传力度,拓宽信息获取途径;

  6.加强工作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素质。

  六、总结

  通过自查自评工作,我们对社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的进展情况有了全面了解,明确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改进建议。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对待以上建议,积极推进社区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服务。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强与居民的沟通交流,听取居民的意见建议,为社区的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篇二: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

  一、缺乏统一规范和标准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机制,受到缺乏统一规范和标准的制约。在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对于人民调解的操作流程、责任划分以及程序管理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导致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执行不够统一和规范化。这种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降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二、法律知识储备不足

  许多参与人民调解的调解员或者志愿者,缺乏扎实的法律知识储备。由于他们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专业培训,在处理纠纷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判断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况。这些错误可能导致人民调解结果无效或者产生更大的矛盾。此外,法律知识储备不足也使得他们在理解复杂案件时遇到困难,无法有效地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

  三、利益关系干扰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这些关系可能干扰人民调解的进行。一些调解员或者相关人员可能因为个人利益、人际关系等原因而选择偏袒某一方当事人,导致调解结果不公正。此外,受到其他机构或组织的利益影响也是问题之一,有时候他们会通过各种手段对人民调解工作施加压力,干扰其正常运作。

  四、程序公开和透明度不足

  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人民调解的程序并不够公开透明。由于缺乏监督和制约,一些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可能会利用这个漏洞来进行非法活动或以自己的意志操控调解进程。在这种情况下,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同时,缺乏公开透明度也使得社会大众对于人民调解工作产生了质疑和不信任。

  五、制度建设滞后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人民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相关制度仍然存在滞后的情况。例如,人民调解工作的评价和考核机制并不够完善,不能准确地反映调解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贡献度。此外,一些重要问题,如当事人隐私保护、调解费用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不足。

  六、文化传统因素影响

  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人民调解仍然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特色"。例如,在一些农村地区,乡村干部会被委以调解任务,但他们或许缺乏法律知识并且较难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这可能导致他们对于一些涉及婚姻家庭和土地纠纷等敏感问题的处理方式有所偏颇。

  七、宣传推广不够充分

  虽然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但在社会大众中的知名度并不高。甚至有些人根本不了解人民调解是什么以及其作用和意义。这种宣传推广不够充分使得许多需要帮助和支持的当事人无法及时寻求到合适的渠道,并导致人民调解工作得不到充分的社会认可和支持。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结为缺乏统一规范和标准、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利益关系干扰、程序公开和透明度不足、制度建设滞后、文化传统因素影响以及宣传推广不够充分等。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在各个方面进行改革创新,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篇三: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群众,通过说服教育,有效地将各类矛盾及纠纷化解在基层,这对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区法治化建设进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调解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力求找出目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此根据司法所及社区人民调解实际情况进行了总结。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1、概况

  **司法所所辖三个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共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个,并下设24居民调解小组,6个市场调节小组,44名调解员,并在社区确定了4名首席调解员,已形成了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初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近年来,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标准,四个调解委员会均达到“五有”(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调解档案,有调解记录簿,有统计台账)、“四规范”(规范调解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标准,并统一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每年司法所组织人员进行两次集中培训,对调处过程中应规范地调处登记、调处协议书等填写进行了讲解,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总结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式。

  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结合本辖区实际,有的放矢,主动介入公民之间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地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今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件,调解成功4件,成功率为100%,共排查纠纷6次,专项治理2次。

  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顺利,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

  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新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部分基层领导及干部群众对人民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清,重视和支持不够。调解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组织的建设。挫伤了民调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轻防重打”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在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寄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调解人员的社会地位得不到肯定,调解人员的工作成绩难以得到认可,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

  (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力度不够。街道调委会由司法所负责,司法所成称是街道的内设机构,在业务上受区司法局和街道双重领导,他们同时要做街道综治工作、街道有关工作、司法所工作。在社区调委会,调解主任同时兼禁毒专干、综治专干他们不仅要管好:禁毒、综合治理、反教等工作,还要亲自做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和调解主任工作范围广,工作量大,没有做到专人专用。

  (三)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人员配备与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调解队伍的年龄结构不够合理,整体素质达不到工作要求,2008年结合居委会调整,对全街道、居

  委会调委会进行了调整,调解人员的平均年龄有所下降,人员素质有所提升,但他们中大多数没有受到过法律教育,对法律政策了解得不全不透,难以熟练使用相关法律进行调解,导致调解水平不高,依法调解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到基层。

  (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直接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长远发展。司法部颁发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些调解人员时常受习惯处事方法左右,不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对调处的纠纷不登记、不制作调解协议书,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适当、及时的保护,造成了调解工作的被动,导致了调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的萎缩。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在当前条件下,纠纷调解的方式更趋向理性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已成为当前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关键。

  (五)调解队伍不稳定制约了调解事业的发展。现在基层在聘用人民调解员时,既无文件明确,也无聘书证明,也无调解员的徽标,真正在做调解工作的人员往往身兼多职,调解人员的组成随意性较大。同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人员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补贴和相应报酬。调解人员的身份和地位不明确,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影响了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对策

  (一)加强宣传,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有赖于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调解人员的威信,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履行。因此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干部群众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让广大公民,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要

  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激励他们更加热情地投入地投入到调解工作之中。同时将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引起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视。

  (二)加大部门配合力度,形成全社会参与调解工作的格局。在健全现有调解组织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基层调解人员待遇、建立配套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三级调解组织,使调解工作网络更趋成熟,同时成立由基层派出所、社区、司法所人员参与的调解组织,发生纠纷之后,各部门均应派出人员进行调解,改变基层调解组织单独以某个部门为主、孤军奋战的局面,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民调工作预防和在化解矛盾的作用,有效地把一般性民间

  纠纷解决在社区调委会这一级,把重大疑难纠纷化解在街道这一级。

  (三)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为保证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转,应配套调解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人民调解经费区司法局专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建设。要在全区建立人民调解员补贴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不改变人民调解原有性质和运行方式的前提下,加大政府在“防和调”方面的经费投入。

  (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社会化建设,面对新时期民间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要解决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人民调解必须走专业化、社会化道路。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大力培育专业化、社会化组织机构,在继续加强三级调解网络的建设基础上,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机构。二是创新管理方式,推动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全区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实行业绩考核制度。逐步成立一支比较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三是探索建立新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构筑三级人民调解培训网络即:市司法局培训首席人民调解员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区司法局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专职调解员。

  各街道司法所负责培训本辖区内的除调解主任及专职人员以外的人民调解员和信息员。

  (五)大胆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诉讼制度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扎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调解与诉讼制度有功能上的互补,为两者之间的衔接和融合奠定了基础。人民法院对一些受理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由人民法院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一来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上的优势,强化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高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同时又节约了诉讼成本。

篇四: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我国,人民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工作,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然而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认真反思和加以改进。

  第一、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不高。当前,我国人民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的人员素质不一,常常由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调解,没有严格的专业人员负责调解工作,从而导致调解过程中法律知识不足、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这种现象就会出现农民与镇、村干部之间仍存在的矛盾。

  第二、人民调解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人民调解工作是公共服务,应该受到公众监督,但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会在处理某些案件时,受到当地压力或因特殊因素而对事实进行隐瞒,从而导致一些案件片面、不公正。因此,针对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和规范。

  第三、人民调解的文书,规定不明确。在人民调解的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双方经过协商,可以达成一致。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调解需要转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等程序性解决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调解文书的书写方式、内容和署名等都需要规定明确。但目前,关于人民调解的工作细节,相关法律文书规定不明确,导致其工作过程混乱和调解结果的不确定性及刚性。

  第四,人民调解的方式和手段单一,个案型问题多。人民调解采用的一般是协商方式,无法解决一些复杂、涉及面广的纠纷。因为当事人只关心到自己的利益,而社区、村委会等调解机构所具有的调解权力限制,难以拓宽解决问题的空间。通过调解实现效果明显一般只能针对少数的个案型问题,解决社会领域中的普遍问题显然是不太可能的。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因此,我们必须深入反思,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大力推进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会议结果的不确定性及刚性化问题,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拓宽调解方式,丰富调解手段,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能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篇五: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调解是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调解组织或适格组织介入,采取调解方式,协助当事人依法解决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行政纠纷、运用和平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人民调解是我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解纷方式之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全与发展,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下面我将分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具体的分析建议。

  一、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这是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关键性问题之一。现行法律制度尚未完备,面临着调解结果难以执行、工作程序不够规范以及调解员职责不明确等问题。建议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立法,明确法律地位和权益,明确调解员工作职责、资格要求和调解程序,加强调解工作的纪律和规范管理,确保调解有法可依、有力可依,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

  二、调解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优秀、合格的调解员。但是由于调解员数量不足,普遍素质偏低,执法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得到有效的推广和运用。因此,建议加强对调解员员工的培训和引导,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法律知识,推广先进的调解经验和技巧,建立和完善调解员评价和考核机制,加大对调解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低

  社会公众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和了解程度较为有限,因此,很多公民电海不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信息,无法积极地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难以得到有效的推动和落实。鉴此,我们建议通过举办宣传活动、丰富社会宣传手段、提高案件公开度等方式,加强社会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和认识,激发更多的公民积极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稳步发展。

  综上所述,虽然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应该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完善调解法律体系,增强社会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向规范化、专业化和制度化发展。相信在各方努力下,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将会更加健康、科学和有效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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