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监督24字方针(8篇)
篇一:执纪监督24字方针
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纪检干部做的是打铁的工作,能够耐得住寂寞、抗得住压力、抵得住侵蚀,做到本身是铁打的人,唯有如此,才能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的新挑战,真正成为正风反腐的钢铁拳头。那么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怎么写,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查处这些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汲取深刻的教训,让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了自我革命。
一是规范受理和处置问题线索。把问题线索的管理权从纪检监察室分离出去,各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统一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管理,每年进行线索大起底,要求各纪检监察室清理掌握的问题线索,对处置流程作出详细规定,并要求调取问题线索必须经过严格的报批程序。某一个人的意志,就不能够决定这个线索的处置结论。
二是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不断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严控决策权、审批权。在即将提交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则、权限,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三是对机关干部在地方的行为进行明确约束。中央纪委制定了各种具体规定,如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与联系地区的工作对象交往;不得向联系地区发布指示,答复有关的咨询和请示;不得与联系地区的党政领导干部、私营企业主进行联系等等。
四是组织制度创新,分权制衡。问题线索管理权已改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掌握。下一步,地市级以上纪委将探索把日常执纪监督的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执纪监督部门来负责,纪检监察室专司执纪审查,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和部门,以避免长期接触带来利益瓜葛。同时,案件审理室作为最后一环,认真审核、充分监督。每个环节各司其职,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五是“一案双查”。加大自我监督力度,在查处一个案件的过程中,既要查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执纪过程中是否有违纪违规行为,一旦发现要严肃问责。
六是规范涉案款物管理。从现场暂扣,到交接、移送、保管,最终处置,全过程制定了详细的制度要求。同时,涉案款物信息管理系统正在建设中,从暂扣开始,所有信息都会上传到数字化平台,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相结合,保证对涉案款物全程有效监管。
七是借助科技力量对纪检系统加强全方位内部监督。覆盖中央纪委47家派驻纪检组和省市县三级纪委的监督执纪
信息管理系统已经建成,所有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每天进行更新。所有的工作是自动抽取,自动上传,自动计算,自动留痕,避免了人为的干预,对于问题线索、纪律审查等各项工作,都可以动态跟踪,实时监督。
到底靠什么,才能严防“灯下黑”?靠自我监督,靠对风险点的严格管理,靠制约制衡的有效机制,靠科技水平的提升,让权力的运行始终处于制度轨道上,才能让这支纪检铁军自身硬起来,让党和人民真正信得过、靠得住。
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当前,全体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把学习《规则》作为重中之重,逐句学习,认真研读,深刻领会要义,把握精神实质,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规则》刻印于心、落实于行。”日前,万山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在委局机关干部职工专题学习会上强调。
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发布以来,万山区纪委采取多种形式学习贯彻。第一时间利用网站、微信等平台,原文发布《规则》和王岐山同志《关于〈规则〉的说明》内容,要求纪检干部主动学习,并召开专题会议开展学习讨论,畅谈学习体会,撰写学习心得。
“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24字方针,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把《规则》各项要求落实到位。”案件审理室干部潘懿如是说。
“《规则》找准了风险点,建起了‘防火墙’,有利于防止‘灯下黑’。”干部室干部胡珍说。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说。
通过学习讨论,该区纪检干部纷纷表示,正人先正己,自身硬才能不辱使命,要深刻领会《规则》的核心要义和精髓,把《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作为今后工作的根本遵循。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有机结合工作重点,把《规则》的具体要求落实到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中去,达到强化自我监督约束的目的。
据悉,截止目前,该区纪委共组织纪检干部专题学习研讨《规则》3次,发放《规则》相关学习资料110余份,纪检干部撰写学习心得文章46篇。下步,该区纪委还将开展专题测试,检验纪检干部学习《规则》成效。
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打铁还需自身硬》专题片第一集一开始就介绍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共处理38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处分7200余人、谈话函询4500余人次、组织处理2100余人背景资料。数字的背后是一个个纪检监察干部,有的曾办过大案要案,有的曾正气当先,有的曾是单位业务骨干。多数纪检干部素质过硬不能代表全
部,多数纪检干部经得住考验不意味着永远,打铁还需自身硬就是要眼光向内、刀锋向内。
该专题片通过采访朱明国、金道铭、魏健等10余位严重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现身说法,剖析自己违纪违法行为和思想蜕变过程,发人深省、令人警醒,有很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作为监督执纪者,打铁自身不硬,出现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不但辜负了党的信任和群众的期盼,更没有以身作则,在党员干部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制度化才能实现纪检队伍“自身硬”。从中央纪委设立干部监督室将手电筒照向自己,到地方纪委探索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再到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管理的“蓝牌”“黄牌”“红牌”创新……执纪者要做遵守纪律的标杆,既不能徒有要求、没有行动,又不能拘泥以往、缺少创新。更重要的是,织密制度之笼的顶层设计一直没有缺位,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拟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都是让纪检干部在规定的权力范围内、规定的执纪边界内行事。
反腐无禁区,在党纪国法面前,没有特殊党员,没有特殊领域,没有哪个部门岗位是设在纪律红线之外的。这一批违纪违法纪检干部被严肃查处,就恰恰证明了党内监督正在朝着制度化、全面化方向日臻完善。作为纪检干部,证明受
到了党组织的充分信任,党组织的信任能增强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组织严格监督,能促其勤政廉政,不偏离正道、不走向歪道。作为纪检干部,唯有不辜负信任,自觉将自己置身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把监督当警戒、作镜子,处处对照、时时检查,找出不足、改正缺点,才能赢得组织更大的信任,才能干预向腐败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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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执纪监督24字方针
浅析问题线索的规范管理和高效处置发表时间:2020-08-05T11:47:33.927Z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0期
作者:
杨整训[导读]摘要:问题线索是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源头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8处出现“线索”二字,其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都对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作出规定。
彩虹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咸阳71200摘要:问题线索是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源头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8处出现“线索”二字,其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都对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作出规定。切实提高问题线索管理水平,确保线索处置保密规范、科学高效,对于保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彩虹集团纪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规矩和纪律挺在前面,制定下发《彩虹集团有限公司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办法》,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当好企业“守林人”,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坚持将查办问题线索放在企业发展的全局中把握。通过强化对问题线索的管理查办,有力地助推了彩虹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净化了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保证了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
关键词:问题线索;规范处置;典型案例;成果运用;取得成效
一、突出“三个环节”规范问题线索处置
(一)规范问题线索受理,有序分办。
将来自信访、巡视巡察、审计、上级交办等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编号、及时拟办。明确线索分办原则,在梳理、分类、研判后,按线索性质和内容决定自办、转办或上报;进行综合平衡,防止线索难易不均、沉淀、积压,确保线索数量总体平衡。
(二)加强问题线索管理,强化督办。
根据线索排查会讨论研究结果,确认问题线索处置方式,逐件编号,台账管理,对问题线索处理重要节点全程留痕管理。此外,对线索处置进程进行日常督办,依据线索登记台账,准确跟踪问题线索办理环节,对线索处置流程、时限、环节等及时预警提醒,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三)跟进线索后续处理,做好分析。
问题线索处置有了阶段性进展后,及时收集相关材料,登记销号,及时录入监督执纪管理系统,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根据系统录入数据分析研判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情况,对办理问题线索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多角度分析、全维度研判。
二、抓住关键,推进问题线索查办功效化
(一)整合查办力量。
针对二级单位查办人员不足和经验不够的实际,积极采取联合办案、交叉办案、督导办案的方法,集中办案力量。在查处问题线索中,抽调二级单位纪检人员,参与问题线索的查办工作,既整合了力量,又达到了“以干代训”、“以案代培”的目的。
(二)把握重要环节。
在初步核实阶段,紧紧抓住要害性问题获取关键证据,查清基本事实,为立案奠定证据基础。在立案调查阶段,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抓主要违纪违法问题,全面调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件审理阶段,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处理关,真正体现依纪依法办理案件。通过运用好《初步核实呈批表》、《立案呈批表》、《案件移送审理审批表》等相关表单流程,增强两个环节的独立性和互补性,确保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促进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的有机衔接。
(三)查办典型案例。
彩虹集团纪委严格按照办案的24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紧贴集团整体工作大局,近年来,围绕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域,重点查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查办了几起典型的案例,及时为企业挽回大量经济损失和大幅度降低采购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受到集团公司的肯定和表扬。
一是对一家三级公司原主要领导人员在签订有关重大购销合同中未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经查,该公司在对对方没有进行实质考察,也没有向其公司提出抵押、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没有充分估量和制定风险防范对策的情况下,盲目签订购销合同,致使绝大部分货款未能回收,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经过调查取证,取得详实资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确执纪问责,给予公司主要领导人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给予相关4名责任人员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处理。
二是对一家二级公司耐火材料招投标活动中泄露招标信息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彩虹集团组织对耐火材料采购招标、开标、评标工作结束后,在其中标结果未有定论的情况下,发现有人将招标信息在有关微信群发布,造成招标信息泄露,虽未造成损失,但给招标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良影响,经查证核实,对泄漏招标信息者给予提醒谈话处理。
三是对举报一家三级公司与矿山开采方的招投标纠纷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调查组赴矿山开采现场实地查看,座谈交流了解掌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地域、行业的特殊性,经与当事各方分别沟通,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合理化解纠纷,达成和解。调查组通过尽心尽职为基层服务,使该公司避免了一起因招投标而引发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避免经济损失100余万元,为企业降低采购成本41.8%。
四是集团纪检监察部向一家二级公司下发了有关风险防范的建议,对该公司的煤炭贸易业务进行跟踪督办。期间,纪检部人员多次深入该公司了解情况和督导工作,并前往公司现场进行巡察,及时追回了500余万元剩余款,避免了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三、注重总结成果,形成问题线索从处置到运用的闭环。
彩虹集团纪委在对问题线索的查办工作中,坚持每查处一个问题线索,都要认真分析线索成因、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开展警示教育工作,做到“五个一”,形成问题线索从处置到运用的闭环。
一是进行一次谈话提醒。彩虹集团纪委规定,在问题线索办结后,由纪检监察部领导与问题线索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一次谈话提醒,让问题线索单位的领导班子接受一次廉洁从业教育。
二是提出一份整改监察建议书。每办结一个问题线索,集团纪检监察部都向相关单位发出一份监察建议书,通报在查办问题线索工作中发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代表性、普遍性的问题以及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
三是发出一份案情通报。案件查结后,纪检部以书面通报或召开一定范围人员的会议通报等形式,公布案件的处理结果,剖析发案原因,促使相关单位引以为戒、自查自纠。
四是发案单位写一份自查报告。要求发案单位认真总结教训,拟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操作性、针对性强的制度。
五是发案单位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座谈会。由集团纪委组织并对发案单位干部职工进行一次警示教育,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
四、问题线索查办取得的成效
(一)从严执纪问责,形成“不敢腐”的震慑。
彩虹集团纪委在工作中严格执纪问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及时纠正了党员干部自身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出了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防止小问题养成大问题,达到了“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以有力震慑形成“不敢腐”的氛围。
(二)扎紧制度笼子,健全“不能腐”的机制。
针对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查办和巡视巡察中发现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财务管理不清、作风建设不严等问题,彩虹集团纪委积极督促有关单位建章立制,切实堵塞漏洞,从源头上巩固巡视巡察成果,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三)强化常态教育,筑牢“不想腐”的自觉性。
彩虹集团纪委通过开展各类廉洁从业警示教育活动,通过举办警示教育会、开办“彩虹晨钟”、建立纪委书记约谈制度,二级公司纪委开办“清风文萃”、“进出口之声”、制定落实反腐倡廉建设“两个责任”任务清单等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引导党员干部养成纪律自觉,守住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杜绝贪图享受、谋取个人利益的私心杂念,起到了教育党员干部“不想腐”的作用。
篇三:执纪监督24字方针
纪检监察谈话笔录的制作以及谈话的方法和技巧
所谓谈话笔录,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人员依照纪检监察各项条例的规定,在案件检查、案件复查及补充调查的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谈话对象(被调查人、受侵害人、证人)调查了解案情时,所制作的笔录.符合程序要求的谈话笔录是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它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有着同等的法律、纪律效力和证明力;同时,谈话笔录也是研究和分析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发展规律的重要参考资料。因此,做好谈话笔录不仅是办案成功与否的关键,而且也是办案人员综合素质、执纪执法能力的最好展示。如何做好谈话笔录,本文仅从三个方面谈一些肤浅的认识,以便和各位同仁商榷.
一、谈话笔录的制作方法
(一)谈话笔录的基本要求
1、笔录的基本结构.谈话笔录的结构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首部的内容,主要包括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身份、记录人身份、谈话对象的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等主要情况.二是正文的内容。首先是表明调查人员身份、交代有关法律或政策规定及权利、义务的告知。如告知谈话对象应该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津和纪律责任;其次是了解谈话对象的基本自然情况,工作经历、家庭成员、职务等情况;再者是围绕被调查人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全面地收集证据。如对谈话对象无违纪违法行为的陈述也要如实记录。这部分是笔录的核心部分.三是尾部的主要内容,包括谈话对象签字、盖章或押印和注明年月日。如谈话结束后,应将笔录交谈话对象核对,谈话对象认为有错误或者漏记的应予补证,确认无误后,谈话对象应在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者押印,在最后一页写上“以上笔录共x页,我都看过,与我所谈一致",并注明日期.
2、笔录的内容要客观、全面、准确.记录的内容要求客观、全面、准确的反映整个谈话过程,体现案件检查的“二十四宇"方针,围绕取证重点,形成一个严密的问话逻辑体系.一是客观,就是对整个谈话内容不失原意的记录下来,真实地反映谈话对象的思想转变过程,特别是对谈话对象陈述的违法违纪过程及回答时的语言、态度要做恰如其分的记录。如哭泣、冷笑、……(沉默)等等。二是全面,就是对谈话过程中主要情况系统地反映出来,不论谈话对象陈述的是有错还是无错的内容,也不论谈话对象陈述的是有利于被调查人还是不利于被调查人的内容,都要做出如实全面的记录。三是准确,笔录要能准确的反映违纪违法人员的思想变化特征,反映每个违纪违法人员的独特语言特点和陈述风格;如对一些黑话、方言等也要如实记载,但应加注释,使人一目了然。笔录的语言要明确,不能含糊不清;要具体,不能抽象笼统;如“大约”、“可能"等一些模棱两可的词语不能出现在笔录上。同时要求文字通顺、清晰准确、无病句、克服错别字,保持谈话笔录的整洁,准确地表达谈话对象的语言。
(二)谈话笔录的制作技巧
1、明确调查任务,列出谈话提纲.古语讲“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由于谈话对象思想上的易变性,笔录的制作过程比收集其他证据的过程更为复杂,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谈话前要有充分的准备.一方面要明确调查任务。在谈话前要明确谈话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要做这个笔录?如果连这个都不考虑,打无准备之仗,那是制作不出好的谈话笔录的。办案人员要知道这次谈话要解决哪些问题,解决
到什么程度,要收集那些证据,所收集的证据能证明哪些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胸中有数”。另一方面列出谈话提纲。为了保证笔录制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办案人员应仔细拟定书面形式的谈话提纲,先问啥后问啥,一条一条地列出来,防止遗漏内容,并且在谈话前应在脑子里形成谈话提纲的详细脉络;对于那些对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的谈话对象,取证人员要从分析其心理状态、文化层次、职业特点和表达能力等方面,策略地拟定调查中的对策,切忌无准备地临场随意发问。
2、笔录的内容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笔录既要求全面,但不是有闻必录,把谈话对象的每一句话都记录下来,而是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记录的重点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把握:一方面是有关违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等定性、量纪的要素要重点记录。如涉及到违法违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情况要重点记录。另一方面是案件线索要重点记录。在谈话过程中,有的谈话对象可能提供一些重要案件线索,在制作笔录时一定要记录下来,因为这些案件线索往往在办案中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
3、笔录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办案的目的是要证明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要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就是收集证据,使证据之间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严密整体,来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发生过.笔录作为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制作过程中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方面,笔录要与本案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在笔录与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发生矛盾时,由于书证、物证、鉴定结论伪造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其可信程度比较高,证明力比较强。出现这种矛盾时,办案人员应进一步做好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力争了解到真实情况,合理排除矛盾,使笔录与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另一方面,同一案件的多份笔录要相互印证。在一个案件中,几个同案人或者知情人对同一件事的陈述出现矛盾时,一般的规律是与案件无关者的陈述比违纪违法者的陈述可信程度高,责任小的违纪者比责任大的违纪者陈述的可信程度高.出现这种矛盾时,办案人员要结合其他证据,科学分析,反复论证,合理排除矛盾,使笔录之间相互印证的方向一致。
4、坚持一事一证.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一次谈话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办案人员要一件事一件事地问,不要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要把一个事问清楚,制作一份笔录,再问另一件事。这样做的原因是,要找到一个证人那是很不容易的,要让违纪违法者开口说真话那是要花费很多心血的,办案人员把多件事情揽合在一起问,时间一拖长,自己都不清楚哪一件事情问清了,哪一件事情没问清,很可能造成“夹生饭”,致使有些笔录内容残缺,等谈话的机会错过了,反过来再要补证,那是十分费事的。
二、制作谈话笔录的注意事项
(一)政治性要求
1、笔录要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笔录要转化成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一是笔录的合法性.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首先是谈话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纪检监察干部;其次是内容的合法性,在谈话过程中要充分保证党员干部的权利,严禁逼供、诱供、指供,否则,所制作的笔录因手段违法而无效;其次是制作手续的合法性.如告知谈话对象权利和义务,笔录应经谈话对象阅读完后签名和押印等等,只有履行了合法手续,笔录才具有法律、纪律上的效力和证明力。二是笔录的客观性。笔录记录的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客观事实,这是笔录客观性的要求。因此,办案人员不能把自己的主观判断、推理、虚构等记入笔录,
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是笔录的关联性。笔录所记载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也就是说,笔录记载的事实要么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发生过,要么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发生过,只有这样的笔录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
2、笔录要防止违纪违法人员的翻供。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主要是党的领导干部,这些人大多数知识丰富,头脑灵活,阅历广泛,社会关系盘根错节,在大量的思想工作下交待问题后,思想很不稳定,有少部分人员常常翻供,如何从笔录的角度防止翻供,做到未雨绸缪,是摆在我们每一个办案人员面前的新课题。在实践中,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初步探索:一是围绕重点问题变换角度作笔录防止翻供.对于一个案件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等关键要素,可以采用变换角度多次询问,多次做笔录来固定证据,争取每一次笔录都能完整的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存在,防止违纪违法人员日后翻供。二是做笔录要明确询问办案人员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做笔录时,办案人员应询问被调查对象在“双规"期间的生活状况,对于办案人员对其生活上、身体上无微不至的关怀应当详细记录;同时明确询问办案人员是否对你有体罚、逼供、诱供等现象,并准确记录在案,防止日后其以取证不合法,办案人员逼供、诱供为由翻供.三是运用笔录技巧防止翻供。在与谈话对象的谈话过程中,我们记录可能有错误的地方,谈话对象在核对笔录时发现错误,让他自己去改,另外在当事人看完笔录后让他在重要的金额和数字及存在问题的文字处按上手印,这样可以防止其日后说办案人员没有让他看笔录就签字而翻供。
(二)技术性要求
1、字迹要清晰。字迹清楚、书写规范是案件谈话笔录在记录时的的基本要求.由于案件谈话笔录的特殊性(时间上的),所以无法要求记录时字迹工整,一笔一划,但同时,更是由于其特殊性(其法纪效力和证据力),要求在记录时要认真,力求记录的清晰。所谓的字迹清晰,一是指在记录案件谈话笔录时要字迹要清楚,让人一目了然,不要出现连草带飞的情况,字与字之间尽量少出现连写的情况,同时尽量少使用简写字或自己创写的字,更要注意不写错字和别字;二是整体上要明晰,大到段落的划分,小到标点符号的使用,都要符合语言文字的要求,避免出现由于书写而产生误解或是歧义。
2、语言要准确。记录语言的准确是案件谈话笔录的生命。所谓准确,一是在记录时语言要做到准确,对象怎样陈述,就怎样记录,尽量与对象的陈述一致,不要出现对象陈述的是一套,笔录记录的是另一套;二是对于对象陈述比较模糊的地方,在记录之前要进行澄清,弄清其真实意思后再行记录;三是在用语上要尽量做到表述的准确,特别是在把有些无法记录的方言转化为书面语言的时候,尽量找到与之相一致的书面用语来替代,有些方言要用语言进行注释;四是对一些案件所涉及的比较专业的用语事先要进行了解,掌握其基本含义,以便在笔录中准确使用.在一定的时候,语言又要模糊,如:在表达无法或不必确定的程度、范围时;在表达难于或无需准确描述的频率、数量时,如屡次、经常、偶然;在表达带有预测推断性质的内容、情节时,如年龄约、身高约等;在表达不便或不宜直言的情景、事实时;在叙述或说明人和事物发展变化过程时;在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和某些部门秘密等内容时,也可使用一些相对模糊的词语。
3、表达要清楚.表达清楚是谈话笔录的证据功能决定的。表达清楚与语言准确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准确的语言文字进行表述,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是无法做到清楚的。由于案件谈话笔录往往都要在案件起到证明作用,所以其对事实的反映一
定要有可再现性,也就是说,读了笔录,其情节就可以象放电影一样在阅读人的头脑中清楚的再现,而不是象雾里看花。同时,对有些相关情节的表述必须具有排他力,如果有模糊或不严谨的地方要进行排除.4、简繁要相济.简繁相济是一种笔录记录的技巧,就是把谈话对象所陈述的与案件密切相关的内容详细记录,而其他与案件关联不大或没有关联的内容简写或省略。它看似与笔录的写实性相矛盾,有违笔录的记录、录像功能,但实际上它是更高层次的写实与录像.打个形象的比喻,把谈话对象所陈述的一些与案件无关的内容通过记录人的大脑的处理简化,就象拍摄电影中把原始的拷贝制作成正式影片前把那些虽经拍摄但没有作用的胶片剪辑一样,剪辑的目的是使影片更加集中地反映主题,为主题服务.简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突出“繁”,也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办案效率。
5、要素要齐全。案件谈话笔录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主要证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如果要素不全,就不能很好地证明案件事实,就会成为废证,轻则影响案件的办理进度,重则影响整个案件的成案。一是笔录的要素要全,使笔录有很好的完整性,更充分地发挥其证明作用,二是案件的相关要件要全,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
6、程序要合法。程序合法是案件“二十四字"方针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作为案件重要证据之一的案件谈话笔录,在采集时也要注意其程序的合法性。一方面,与谈话对象谈话必须以组织的名义进行,任何以私人或个人名义采集的谈话笔录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在以组织名义与对象谈话时,要符合相关的程序规定。中纪发[2005]7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取证,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出示相关办案证明文件,调查取证时,既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同时,要严格遵守案件调查时限的规定。这些,都是对案件谈话笔录采集的程序上的要求.此外,对一些特殊人群的谈话笔录制作一定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如采集未成年人笔录时,一定要有其监护人在场并由监护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等。
三、谈话成功的方法和技巧
案件检查的谈话技巧问题,关乎能否顺利而有成效地完成案件检查任务,特别是能否顺利而有效地完成案件调查任务的关键,它是实现案件检查任务与目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一)谈话的作用
谈话在案件检查中运用得比较普遍,它是案件检查的重要工作形式或基本方法之一,同时也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从一定意义上讲,案件检查离不开与人谈话。谈话技能和技巧的高低,运用得是否得当,是衡量案件检查人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学习和掌握谈话的技巧和技能,提高谈话水平,对做好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完成案件检查任务,提高案件检查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件检查中的谈话主要是指与案件关系人的谈话,大体包括证人、知情人、检举揭发人、和被调查人.这里主要突出讲的是被被调查人的谈话,成功的谈话可以把小案件办成大案件,也可以深挖办成窝案和窜案。相反如果我们不注意这方面的技巧,就会取得相反的效果,大案也办成了小案或者不称其为案件。
(二)几种谈话方法技巧的分析
1、影响思想情绪的方法技巧
(1)消除对立.对立情绪,在被调查人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是影响被调查人供述的主要障碍。消除对立先要摸清产生对立情绪的原因。被调查人对政策不理解、对案件检查不理解或由于案件检查人员执行政策有偏差等都会引起对立情绪.消除对立情绪,首先要认真执行政策,对于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实事求是地纠正.再则要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把被调查人当作同志看待,使其感到调查人员确实是为了教育挽救他,在认识、意志和情感上同时发生转变,这样一般都可使对立情绪得以缓解。对立情绪不是单一的心理现象,一般都伴有侥幸、抵触等现象.因此,要使对立情绪消除,就需要同时解决这些消极的心理现象,要注意方法技巧的综合运用.
(2)造成紧张.在谈话中常常有这种现象,被调查人侥幸心理严重,自以为防守严密,表现出轻松自信,没有思想压力,甚至态度恶劣,无视调查人员。对此,调查人员应在被调查人狂妄自信、缺乏防备的情况下,使其思想“紧张”起来.可以突然出示具有一定份量的证据.这种出乎被调查人意料之外的举动会很快造成被调查人的紧张.由于被调查人突然紧张,茫然无措,应付不了所出示的证据,使得被调查人既搞不清他的哪些错误暴露了,也无法马上用编造的谎言欺骗调查人员,狂妄自信的气焰和侥幸的心理必然要有所收敛和转变,在此基础上,调查人员不应松懈而是要进一步指出其错误的严重性和恶劣态度的不良后果等.应当说明的是,造成的紧张应保持在正常的限度之内,即法规条规允许的范围和不超越心理机制所能承受的压力界限。
(3)减轻压力。在谈话中,被调查人由于惧怕惩处,进行过顶撞、抵赖或说过谎话;或者是由于谈话的气氛、环境异常等因素,加大被调查人的心理压力,表现得过于紧张和惊恐。在这种状态下,被调查人或矢口否认或既不拒绝问话,又不进行回答。出现这些情况时,调查人员要通过一定的方式,缓和谈话的气氛和谈话的语调,减缓谈话的速度,或改变谈话的环境,暂避开实质性问题,从被调查人愿意谈的话题谈起,使双方先实现心理上的接触,建立起共同谈话的基础。从而使被调查人对调查人员产生信任感,消除双方的心理隔阂.此时,调查人员要抓住时机,再辅之以其他方法技巧,就会使谈话取得进展。
2、分散注意力的方法技巧
(1)自由交谈。这是一种分散被调查人注意力的有效方法。主要用于那些对谈话感到压抑,缺乏谈话兴趣的被调查人。这种人用缄默寡语或矢口否认的方法对待谈话,不和调查人员过多交谈和争论,以免言多语失。对此,调查人员要停止正面强攻或对实质性问题的提问,先缓和谈话气氛,改变谈话的威严方式,再根据被调查人的个性特点,或从其愿意交谈的方面人手,在较缓和的气氛中进一步加深心理接触,使其对调查人员的信任感增强,压抑感消除或减小,使其在不知不觉中顺从和接受调查人员的谈话。这种情况的出现,标志着被调查人的戒心有所解除,注意力已被分散。此时,调查人员要巧妙地、不动声色地把谈话逐渐引向实质问题。当调查人员认为实质问题或被调查人的“缺口"已经暴露,就可以转入直接追问违纪违法事实的阶段。
(2)声东击西。有些被调查人既想逃避责任,拒不供认,又想表现自己“态度老实”,总想和调查人员纠缠在一些次要问题上,或承认一些次要情节时表现得很诚恳,妄想把谈话引向歧途.“声东击西”的方法技巧就是利用被调查人的这一特点,将计就计,使其产生错觉。“声东击西”的方法技巧在实施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示假而隐真”,即“声东”阶段。在谈话中,调查人员要煞有介事地向次要问题发动进攻,或从表面上与主要错误“无关”的情节谈起,隐蔽主攻方面,
使被调查人产生错觉或思想麻痹,觉察不出调查人员的真实意图.第二阶段,“表面攻此,实则攻彼”,即“击西”阶段。当调查人员确认通过“声东”,已引起被调查人注意力的转移,而且看准被调查人的防御已出现漏洞,便要立即扭转锋芒,直取其要害,使被调查人猝不及防。当被调查人觉察时,败局已无法挽回。
(3)四面出击。这是一种使被调查人摸不着头脑,抓不住谈话规律的战术技巧。有些被调查人为了逃避惩处,想把每个问题都隐瞒住,其心理总是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四面出击"的方法,就是针对被调查人的这种心理状态使用的.在运用这种方法技巧时,要精心选择出击点,使被调查人猜想不到调查人员所针对的是哪个问题.谈话提问转得要突然,使被调查人忙于应付,完全处于被动之中,造成其顾此失彼,防不胜防的局面。“四面出击”的结果,使被调查人对这个问题刚刚紧张起来,又被另一个问题分散了注意力,很难集中精力进行防御。待被调查人感到心慌意乱,首尾难顾之时,调查人员要及时打出过硬证据,首先攻下他一条比较要害的错误,这样,就会从精神上击垮其防御能力.
3、促使被调查人形成一定观念的方法技巧
(1)造成错觉。错觉是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对客观事物的不正确的知觉。这里所说的错觉,是指被调查人在一定心理状态影响下,对调查人员的问话产生的判断推理上的错误。在谈话中,被调查人为掩盖或减轻责任,总是希望达到某种愿望或不愿出现某种结果。在这种心理状态下,调查人员向被调查人输入一定的信息,这时被调查人就会根据所获得的信息,进行错误的推理判断,从而形成错觉。这种错误观念的形成,往往是由于被调查人个人的主观意愿在思维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谈话中,调查人员可以利用被调查人的某些愿望或不希望的结果等,凭借证据中的某个情节和过程,用巧妙的问话使被调查人产生错觉。
要说明的是,制造假象,决不允许违反政策,对被调查人使用引诱和欺骗的手段。关键是制造假象、造成其错觉的事实、情节、过程、证据都必须是真实的。这里最重要的不是调查人员输出信息的本身,而是在这个信息影响下被调查人根据自己的愿望所作的思维推理,而不是外在力量驱使的非法逼供、诱供和骗供.
(2)连续使用证据。在谈话中,有些被调查人对自己错误的隐蔽性深信不疑,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不了证据,不管调查人如何做工作,仍然顽固地进行抗拒。为了打破被调查人的自信,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调查人员针对被调查人的一个或几个错误,选择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连续、猛烈地向被调查人“打"过去,即“排炮式”的使用证据,这样会给被调查人强烈的刺激,即使他故作镇静,内心也会产生巨大压力,自信感消除,恐慌情绪上升,并会迅速对自己的防御进行重新评价。“调查人员并不是不掌握他的错误”的新观念随之形成,引起是承认错误还是继续顽抗的新的动机斗争。
(3)揭露谎言。撒谎是被调查人逃避责任,对抗谈话的最基本的手段。揭露谎言,则使对抗失去最起码的效能。揭露谎言重点是要揭得准,即掌握确实的证据,对被调查人的不同情况和掌握证据的情况,选择不同时机,或是在被调查人撒谎之初,就迎头痛击;或是在其表演“精彩”时,将其从“兴头"上打下去;或是让其谎言全部讲出,已收不回去时,再从整体上进行揭露.这三种时机虽然在被调查人心理上会产生不同的反应,但其作用是相同的,即被调查人会形成这样的观念:“靠撒谎是不能混过去的,调查人员是不容易被欺骗的。"被调查人的谎言被揭露之后,调查人员不能给其喘息的机会,应继续使用其他方法技巧,把被调查人引导到如实承认错误上来。
4、针对被调查人个性施加影响的方法技巧
(1)唤起荣誉感。有的被调查人是相当一级领导干部,他们普遍有一个好的过去和历史表现,有些曾经是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甚至是劳动模范,在这些人中,绝大多数是偶然犯错误,他们的荣誉感尚未完全泯灭.这些荣誉感很强的被调查人在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后,除了极度悔恨之外,还极易产生绝望、悲观、沮丧的心理。他们虽然不一定有反调查的经验,但为了顾全自己的名声、地位和前途,常不顾一切地进行盲目对抗。唤起荣誉感是克服他们消极心理倾向的一个有效方法。在谈话中要针对每个被调查人的具体情况,善于利用他们尚未泯灭的荣誉感进行工作。在指出他们错误所造成的危害之后,要尽力激发他们的荣誉心,指明如果知错改错还是有光明前途的.这种人由于调查人员没有因为他们犯错误而把他们“全盘否定”,说成一无是处,没有忘记他们过去的荣誉或贡献,并且把他们与没有犯错误的同志一样对待,他们会因此受到感动而激发起荣誉感。而这种荣誉感所产生的激情,往往会转化成促其承认错误的动力。
(2)利用感情脆弱。有的被调查人由于各种原因,在不正常的状态下犯了错误,当恢复常态之后,固有的个性特点又会表现出来。感情脆弱的特点,调查人员往往可以加以利用。例如,被调查人违纪违法侵害的是国家财产利益或他人权益,调查人员可以生动形象地讲述由于他的错误行为给国家财产、单位名誉和他人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由于这种人感情脆弱,很容易产生“恻隐之心",甚至会感到良心受谴责,感到自己错误后果的严重,从而产生悔恨和痛苦,进而以如实承认自己的错误作为赎过的条件。
(3)利用感情冲动。有的被调查人脾气暴躁,感情容易冲动,一触即发,或“义气”用事,一怒就什么都说.这种人的心理弱点,调查人员可以加以利用。调查人员要注意观察被调查人在什么情况下容易发火,什么问题上容易发火,从而激发其冲动。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发问要触到痛处,使他忍无可忍,感到如果这场火不发不行,而就会不顾一切地爆发.被调查人由于发火造成的精神紧张,使抑制能力大大减弱,甚至完全不能控制自己。在这种情绪状态下,被调查人的陈述就会出现漏洞,甚至在无意中将错误泄露出来。当然,调查人员绝不能采用羞辱人格、揭露隐私,无是生非,挑拨离间等办法来激发被调查人的冲动。
这里还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实际谈话中,应注意各种方法技巧的结合运用,防止”单打一”,不然,则难以获得成功;二是谈话技巧产生于实践,并在实践中才能获得发展。因此,进一步探讨谈话技巧的科学性,使其日臻完善,有待于广大案件检查人员的共同努力。
篇四:执纪监督24字方针
廉政风险防控方针
廉政风险防控方针
会昌县廉政工作应紧扣“权责明确、风险清晰、事前防控、措施严密、监督有力、风清气正”24字方针,加强防腐体系建设,积极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风尚。
1.权责明确:通过梳理各级岗位职责、权力事项的工作流程、要求及依据,明确人权、物权、财权、事权,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扎实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2.风险清晰:加强对现有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梳理清理、评估和审查,深入推进“分岗清权排查风险、分险设防化解风险、分级预警处置风险、分层追责控制风险”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常态化管理制度。
3.事前防控:县委、县政府把反腐倡廉作为理论中心组重要学习内容,实现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常态化;构建由纪检、组织、宣传等部门组成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体系;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不想腐”的思想基础。
4.措施严密:紧扣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核心,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做到廉政风险防控全覆盖,没有漏洞和死角,编织党员干部“不能腐”的制度体系,实现按制度管人管权管事。
5.监督有力: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规范操作,纪委监察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营造党员干部“不能腐”的社会氛围,确保过程结果达到廉政要求。
6.风清气正:在县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规范引领下,健全完善结构合理、职权法定、决策科学、程序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篇五:执纪监督24字方针篇六:执纪监督24字方针
四、简答题(共45题)
1、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用“三个并存”、“两个依然”概括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形势和任务,请简述“三个并存”、“两个依然”的内容。
答: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指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着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现象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的形势,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
2、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九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党要经受“四个考验”,化解“四个危险”,请简述其内容。
答: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九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党要经受执政的考验、改革开放的考验、市场经济的考验、外部环境的考验,应对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
3、省十二次党代会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对江苏工作提出的“六个注重”新要求,明确了实施“八项工程”的战略任务,省纪委全会提出纪检监察机关的中心任务是,为落实“六个注重”、实施“八项工程”提供切实保障。请简述“六个注重”、“八项工程”的内容。
答:“六个注重”是:注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注重加强自主创新、注重发展农业现代化、注重加强社会管理、注重加强文化建设、注重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八项工程”是:转型升级工程、科技创新工程、农业现代化工程、文化建设工程、民生幸福工程、社会管理创新工程、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党建工作创新工程。
4、我省不断加强措施推动“三解三促”活动深入开展,取得明显成效,请解释“三解三促”的含义。
答:“三解三促”指实行领导干部下基层“了解民情民意、破解发展难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干群关系融洽、促进基层发展稳定、促进机关作风转变”,是江苏加强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程的重要举措。
5、弘强书记2012年2月在省纪委机关作风大会上提出,要从四个方面提振纪检监察干部的精气神,请简述其内容。
答:弘强书记强调,提振纪检监察干部的精气神,一要做到忠于职守、敢于负责,二要做到事不避难、勇于担当,三要做到决而必行、狠抓落实,四要做到廉洁自律、当好表率。
6、弘强书记2012年5月在全省市、县(区)纪委书记培训班动员讲话中勉励大家,做一名勇于担当的纪委书记,并从三个方面诠释了勇于担当的内涵,请简述其内容。
答:弘强书记强调,做一名勇于担当的纪委书记,就要矢志笃行强党性、砥砺前行干事业、正道直行做表率,具体做到三个方面:一要在理想信念上矢志笃行,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二要在事业追求上砥砺前行,奋力推动江苏纪检监察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三要在修身立德上正道直行,切实当好廉洁自律的先行标兵。
7、弘强书记反复强调,纪检监察工作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努力做到“三知”、“四更”,请简述其内容。
答:弘强书记强调,纪检监察工作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努力做到知责思为、知任图进、知德守正,工作标准要更高、创新意识要更强、学习氛围要更浓、队伍管理要更严。
8、弘强书记引用古训“法乎其上、得乎其中,法乎其中、得乎其下,法乎其下、无所得也”告诫大家,要调高标杆,自加压力,锐意进取,争创一流。请简述这句古训的含义。
答:以最高的标准定位和要求,得到的是中间的结果;用中等的标准定位和要求,得到的是一般的结果;用较低的标准定位和要求,就不能取得应有的成效。
9、在行政监察的调查权行使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1)暂于扣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材料;(2)责令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财物;(3)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解释和说明问题;(4)建议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5)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提请法院予以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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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10、根据《中共江苏省纪委、江苏省监察厅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苏纪发〔2011〕7号)规定,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是指那些人员?
答: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是省纪委、省监察厅根据工作需要,在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中聘请、本人自愿应聘的兼职纪检监察人员。
11、在合署办公条件下,监察机关如何发挥行政监察的作用?
答: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监察机关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开展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一要紧贴中心,服从服务大局;二要依法监察,找准职能定位;三要突出重点,推进整体工作;四要狠抓落实,务求实际效果;五要加强领导,完善工作制度。
12、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积累了哪些历史经验?
答:(1)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正确方向。(2)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放在突出位置来抓。(3)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开展。(4)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5)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6)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7)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3、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2)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3)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4)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5)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14、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答:(1)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2)切实加强制度的宣传教育;(3)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4)切实督促领导干部作制度执行的表率;(5)切实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
15、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存在的不足主要是哪些?
答:(1)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制度空白;(2)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一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发挥作用;(4)不少制度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存在重制定、轻执行的现象。
16、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的二十四字办案方针是什么?
答:事实清楚、证罪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7、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1)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2)坚持以人为本,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3)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4)坚持统筹兼顾。
18、党员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主要内容。
答:(1)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教育。(2)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3)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教育。(4)道德修养教育。
19、反腐倡廉宣传的基本任务有哪些?
答:一是宣传反腐倡廉理论。二是宣传反腐倡廉方针政策。三是宣传反腐倡廉形势任务。四是宣传反腐倡廉成果。五是宣传先进典型。
20、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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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⑴深化对廉政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⑵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领导;⑶要以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等活动为抓手,全面推进廉政文化建设;⑷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推动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
21、案件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案件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有: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
22、案件证据主要包括哪些?
答:案件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23、案件检查的调查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案件检查的调查措施主要有:(1)“两规”和“两指”措施;(2)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提供相关情况;(3)对相关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4)查阅、复制相关资料;(5)暂予扣留、封存物品和非法所得;(6)查询、提请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7)责令停止侵害行为;(8)提请鉴定。
24、对初步核实的结果如何处理?
答:对初步核实的结果应当这样处理:(1)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3)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25、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哪些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下列线索进行集中管理:一是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二是领导指示或者交办的案件线索;三是案件检查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移交给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案件线索;四是其他需要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案件线索。
26、报批“两规”措施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报批“两规”措施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是使用“两规”措施呈批报告;二是使用“两规”措施相关表格;三是“两规”措施安全方案。
27、“两规”措施安全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两规”措施安全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是“两规”场所的基本情况;二是“两规”陪护人员的来源情况;三是全程录音录像设备配置情况;四是拟“两规”人员身体状况;五是“两规”场所医护人员及医疗设备配备情况;六是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28、什么是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答:所谓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指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服务职能过程中,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利益出发,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而做出的具体或抽象行为,侵犯了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腐败行为。
29、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已初步形成权力运行监控“三位一体”、“三个全覆盖”的模式,请简述其内容。
答:权力运行监控“三位一体”是指:在内控中规范、在阳光下运行、在网络上监督;“三个全覆盖”是指: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全覆盖、所有行政事项全覆盖、网上行政监察全覆盖。
30、政风行风建设的基本要求。
答:⑴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⑵紧紧围绕部门的业务工作开展。⑶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⑷严格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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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处理群众集体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领导负责制和各部门齐抓共管;二是坚持把群众稳定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当地;三是坚持说服疏导,保持和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四是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32、信访案件的结案要求有哪些?
答:(1)事实清楚。即发案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当事人、所反映问题的情节及后果等均已调查清楚;(2)结论正确。即对所发生的事件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并依据党章、政策、法规定性准确;(3)处理恰当。对被举报人的错误作出处理后,各项处理意见均已落实;(4)文字材料齐备,报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呈报程序。
33、关于涉刑案件党纪处理工作,省纪委出台哪些规定?
答:关于涉刑案件党纪处理工作,省纪委出台两项规定:一是《关于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党纪处理工作的意见》(苏纪办发〔2009〕13号);二是《中共江苏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刑案件党纪处理工作的通知》(苏纪办发〔2011〕10号)。
34、党纪、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分别有哪些?
答: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5、证据确凿包含的内容是什么?
答:证据确凿包含四层内容:(1)证据必须真实,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2)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联系,证据与违纪事实相符;(3)证据必须充分,足以证明违纪事实,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4)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
36、违纪构成要件包括哪四个方面?
答:违纪构成要件包括: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
37、《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规定的提前介入的条件是什么?
答:案件检查部门只有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当是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以及领导交办的案件。
38、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哪些?
答: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39、领导干部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主要有哪些?
答:婚姻变化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子女与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本人工资收入包括劳务所得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及投资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40、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中明确绩效管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1)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2)坚持结果导向的原则。(3)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4)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5)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6)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
41、什么是行政效能监察?
答: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及授权的组织,在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目的地针对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效率、效能情况开展的一项监督检查活动。
42、什么是首问负责制?
答:首问负责制是指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首位接到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咨询或投诉相关事项的工作人员,作为首问责任人依法负责办理、答复相关事项,或引导、协调联系相关单位和人员办理、答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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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项的制度。
43、执法监察的权限是什么?
答:(一)检查权和调查权;(二)建议权;(三)处分权。
44、执法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一)选项、审批、立项;(二)准备阶段;(三)实施阶段;(四)总结、归档。
45、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调查的程序是什么?
答:(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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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执纪监督24字方针
关于执纪审查工作“二十四字”要求的理解和贯彻落实
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双重职能,今天主要围绕执纪审查“24字”方针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一方面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关于监察调查工作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够准确和透彻,不敢在大家面前现丑;另一方面为避免类同,其他同志将专门就监察调查工作与大家交流。但是个人认为,执纪审查与监察调查也有诸多类同的地方,关于执纪审查工作“24字”要求的理解和贯彻落实同样适用于监察调查工作。下面,我重点与大家交流两方面内容,一是目前执纪审查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二是关于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如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要求。
一、目前执纪审查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事实不清。表现在两方面,一类是对违纪事实审查核实清楚了,但报告中表述不清,没有将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采取的手段、被审查人的责任及造成的影响“六大要素”表述全面,造成违纪事实轮廓清晰、事实不清;另一类是审查中根本就没有核查清楚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情况,报告自然就无法表述清楚。
二是证据不够确凿充分。实事求是地讲,我县近几年查办的违规违纪案件初次移送审理时,大多存在证据收集不到位、不全面、不系统,审查取证抓不住重点,关键证据缺乏,无关紧要的证据多等问题,导致违纪事实表述不清、定性不准。如有的经济类案件审查卷中,只有当事人的陈述,缺乏有关查账记录、票据复印件等要素,难以界定,要通过多次补证后才能达到要求。再比如不注意收集被审查人从重从轻情节的证据,而报告中却提出从重从轻意见,导致无法认定。
三是定性不准。由于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钻研不透,特别是在学习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纪律规定时,停留在表面的学习和理解层面,仅仅只记住了哪条哪款规定的是什么内容,而没有对条款所规定的违纪行为构成要件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导致定性不够精准。由于定性不准,处分依据引用自然就会用错,处理自然不会恰当。
四是程序不合法。有的单位在执纪审查中,对案件的审查、处分是真实的,但对案件的初核、立案、审查措施的使用、涉案款物的处理等程序不合法。如立案决定书未及时向被审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送达,还没有立案就采取查封帐户、暂扣资金等审查措施,未经审理程序就制发处分文书等等。
五是手续不完备。案件的归档文书材料不齐全,有的从案件的初核到立案、审查报告、处分文件的下达等材料部分制作不规范;个别案件中的证据材料是真的,但复印的相关2证据未注明出处,谈话记录仅有被谈话人的签名,没有押印,没有签署“记录与我陈述一致”等字样;有的案卷中相关审批表填写的要素不齐全,甚至存在时间上的逻辑错误等。
六是处分执行不到位。有些单位所办案件的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案件经过审理后下达了处分文件,但是并没有进行宣布,有的被处分人甚至过去几年了还没有收到处分文件;有的涉及工资、职务、职级调整的,没有及时调整到位等等。
有的个别单位在回访教育中没有与受处分人员直接见面,弄虚作假,冒名签字;有的单位对(政纪处分到期解除)受留党察看处分到期权利恢复不重视,没有及时通知提醒受处分人员等等。
处分决定宣布执行、回访教育、党员权利恢复等执纪审查工作“后半篇”文章做的好与坏,对于监督执纪整体效果的好与坏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如果处分决定宣布执行走过场,职务职级调整不到位,该降低工资待遇的没有降,监督执纪的力度就会大打折扣;如果回访教育、政治思想工作跟不上,被处分人没有真正从思想深处认识、反省自己的错误,有的就会迫于组织“压力”口服心不服,甚至会产生严重抵触情绪;有的就会破罐子破摔,失去生活信心,丧失工作热情,甚至因为一个纪律处分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而一蹶不振;如果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权利没能得到及时恢复,就有可能导致党员对我们的党组织失去信心,误以为因为自己的一3次错误而完全的被组织抛弃了。如此种种,都是与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监督执纪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的本意是不相符的。
上述问题的存在,从客观上讲,整体执纪审查力量不足,特别是基层单位的执纪审查力量簿弱,人员调整频繁,加之许多纪检干部身兼数职,精力无法集中;还有的是因为个别单位主要领导对执纪审查工作支持不够,影响了执纪人员的积极性;甚至还有是因为我们个别领导法纪意识、程序意识不强,主观臆断,导致一线执纪审查工作人员无所适从,案件质量不高。主观上讲,还是我们学习不够,钻研不深,导致业务生疏;执纪中有顾虑,存在“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不敢叫真、碰硬,往往将大案办小,小案办了。因此,我们纪检人首先要从思想上端正认识,真正把“监督责任”扛在肩上、落到实处,要时刻牢记“变了泥鳅就不怕泥糊眼”,要主动学习、钻研业务,要敢于叫真、碰硬,要摒弃私心杂念,克服好人主义思想,做一名刚正不阿的纪检人。
二、关于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如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要求
事实清楚是准确定案的基础,证据确凿是判定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执纪的结果和目的,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可以说,4这二十四字办案的基本要求,是多年来执纪审查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是衡量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纪审查工作质量的标准,是在执纪审查实践中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依纪依规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建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正确运用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纪党规的重要保证。
1.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指对违纪问题的结论中所认定的违纪事实真实、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具体而言,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所认定的违纪事实符合客观实际,能够真实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二是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表述清楚;三是每一个事实均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四是违纪事实必须体现违纪行为的实质,必须是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这是定案的基础。比如,某卷宗里写了这样一段违纪事实:某公司经理,请求某县领导为之减免城市配套费,准备送给其一笔钱。某领导应允后,让其弟和请托人合伙做生意。其弟接受了请托人一笔钱。事后这个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减免了配套费。这段事实表面看上去似乎没什么毛病,实际上事实并没有表述清楚。比如,事实中的具体情节、手段没有写清。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怎么送的?送的是现金还是转帐付款?没写清。再有,为之减免的费用是否违规,是否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等等。这样的事实,一是太简单,二是没有具体情节。就没有达到事实清楚5的标准。
2.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指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真实、准确、充分。具体而言,我们也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一是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是查证属实的。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有着客观的联系,不牵强附会。三是证据之间协调一致,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排除,案件的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得出的结论确定无疑,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四是认定的每一个事实有相应的一定量的证据予以证明,应该收集的关键性证据已收集在案。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没有确凿的、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违纪事实。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出现的问题是证据收集不齐全、证据之间不协调、排他性不够、没有注明书证的出处、证人证言签字押印不齐备等等。比如,在审理某赌博案时,发现审查组移送审理的案卷证据中仅有一份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审查人一份谈话记录,而对处罚决定书中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罚款3000元”的拘留、罚款书证及其他重要证据并未提取收集。这在证据收集方面就存在不齐全、不到位的问题,就不能算是证据确凿充分。另外,取证中,还应特别注意的是:在收集有错证据时,还应同时收集相应的无错证据,以及是否具有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的证据。
3.定性准确。定性准确是指对所犯违纪事实性质的认定6确定无疑,符合错误自身的本质属性。执纪审查工作要求的定性准确是:(1)集中、准确地概括了错误的本质,是什么错误就定什么性质,不能张冠李戴,移花接木。(2)符合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及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共产主义道德规范等标准。准确认定某行为是否违纪,违反了什么规定,构成了哪种违纪行为?一是要看其形式上是否具有违纪违法性。也就是说,形式上他是否违犯了党纪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二是要看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他的这种行为是否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危害程度如何;三是要区分错与非错、此错与彼错。也就是说,要认真对照相关规定看其违反了哪条哪款,究竟构成一种什么性质的错误。性质对如何处理起决定性作用,只有定性准确,处理时才能正确引用条规。所以,认定错误性质必须慎重。如,某机关干部杨某(中共党员)在参加某培训班时,擅自偕同其妻一同前往,培训结束后,夫妻二人私自旅游,共花费一万余元,杨某采取虚开发票等手段将旅游费用在单位予以报销据为已有。该案如何定性处理?根据《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杨某借公务差旅之机偕其妻一同前往,并在培训结束后私自旅游,且将旅游费用采取虚开发票等手段在单位予以报销据为已有,公私不分,其行为既违背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又侵犯了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党员廉洁自律准则的第一条规定,构成违犯廉洁纪律行为,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追究其党纪责任。同时,杨某以公务学习之名,动用公款来满足个人及家人旅游的需求,实质上是利用职务之便,用骗取的手段来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侵犯了公共财物“公款”的所有权,其行为虽够不上《刑法》规定的贪污犯罪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不够),但完全符合职务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监察机关应依据《监察法》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同时追究其政务责任。
4.处理恰当。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认定的违纪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条规,对违纪人员所做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执纪审查工作要求的处理恰当是: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那么,怎样做到“处理恰当”呢?一是要符合党纪的处理标准。最适用的就是纪律处分条例,对有些还没有相应的规定作为依据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过去处理的、比较恰当的案例进行权衡处理。二是要注意综合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处理。综合违纪情况就是要根据违纪事实、情节、手段、目的、造成的后果、带来的危害等方面因素,综合起来加以考虑。执纪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定性准确,而处分条款引用不准、量纪不当的问题,排除人情因素,关键的就是在综合违纪情况方面顾此失彼,把握的不够全面准确所致,特别是在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带来的危害方面考虑不周,仅仅注重看事实、看结果,导致处理失当。三是要正确运用处分适用条款。这就需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恰当处理。恰当处理就是要做到轻重适当,既不要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更不能株连无辜。轻“罪”重罚不能服人,重“罪”轻罚难以惩戒。因此,必须严肃、慎重,科学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好处理关。如,黄某,中共党员,某镇拆迁办干部。谢某,中共党员,国家机关干部。2011年,黄某所在镇政府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黄某负责拆迁补偿清点统计工作,其朋友谢某请求将其亲属所征占地面积扩大一倍,以获得更多补偿款,并约定事后将多得款项分给黄某一半。黄某通过更改统计数据,为谢某虚增补偿款10万元。谢某拿到补偿款后,分两次送给黄某共计5万元人民币,黄某均予以接受。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更改数据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按照约定收受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应认定为受贿错误,处理应重于谢某。一种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勾结共同骗取公共财产私分,应认定为共同贪污错误,同等处理。
该案如何定性处理较为恰当,焦点在于黄某所得钱款是属于行贿款还是属于被贪污的公共财产,以及黄某、谢某是否构成共同违纪错误。2003年《处分条例》第83条和85条分别规定了贪污和受贿两种错误,二者主体上都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上都是利用职务便利。但二者又有区别:第一,受贿的主体只能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贪污的主体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第二,行为目的不同。受贿的目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贪污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经营的公共财物。第三,侵害的客体和对象不同(这是二者最本质的区别)。贪污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共财产。受贿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对象是他人的财物。第四,在客观方面,贪污是采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直接非法占有本人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而受贿则是采用索取或收受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黄某作为公务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的钱款,似乎应认定为受贿错误。但是,黄某更改统计数据,其主观上不仅仅是为了给谢某谋取利益,关键是他与谢某事先串通,是出于自己侵吞公款的故意而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并商议将骗取的公款私分,这不同于受贿错误的主观要件;其次,黄某收受人民币5万元看似是收受贿赂,实际上是黄某伙同他人进1行违纪行为的分赃所得,这笔款项的性质是骗取的国家公款,而不是谢某个人的贿赂款,也就是说黄某违纪行为的指向是公共财产,不是谢某的财产。因此,黄某的行为更符合贪污错误的要件,而不是受贿错误。
对于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违纪,我们再来具体分析。黄某、谢某事先商议共谋,利用黄某的职务便利,由谢某编造了土地数量,共同实施了违纪行为并将所骗公款合伙私分,他们之间互有分工、彼此联系,与危害结果都有密切的因果关系,是危害结果的共同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所以,黄某、谢某构成了共同贪污犯罪。且二人在该违纪行为过程中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应同等处理。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和《监察法》等相关规定,依纪依法给予二人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后,将其违法犯罪问题依法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再比如,我们曾经处理过的两镇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违规采购的案件时,虽同属未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违规采购,但最终处理结果却并不相同。原因在于两案表面看似类11同,但因为其中具体情节有所不同,造成的后果和危害程度不同,决定了最终处理结果的不同。甲镇党委会明确要求具体经办人员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而具体经手人员违背党委会议决定,不履行政府采购报批程序,擅自违规采购,所以对具体经办人员给予了相应纪律责任追究;乙镇党委政府班子会明确要求具体经办人员按议标方式组织采购,具体经办人员根据党委会议决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了议标,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为国家节约了资金,所以未追究具体经办人员责任。
5.手续完备。手续完备是指查办违纪案件应履行的程序全部具备。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手续办理,处分的批准权限审批。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时必须遵守的规范,也是维护党员和监督管理对象民主权利的制度保证。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一般案件卷宗材料里的手续包括:(1)立案手续。主要有:①问题线索来源(包括信访举报材料、巡视巡察发现、监督检查发现、上级组织或者领导交办、有关组织或者单位转办等)。②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核登记表)。③初步核实情况报告。④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审批表)。⑤有立案权的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会议的决定或批复、决定事项等。⑥立案决定书。(2)审查手续。主要有:①经过领导审批的审查组组成人员名单。12②审查组到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宣布立案决定书的谈话记录及送达回执。③审查取证必须两个人以上。所取的证言要注明证人的身份,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物证、书证要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提取人必须签名。④审查组应将认定的违纪事实写成违纪事实见面材料与被审查人进行核对;被审查人应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以上材料看过,属实,同意”等字样);有时会出现被审查人对审查认定的违纪事实全部或者部分否认,并予以说明的,审查组还必须对该说明予以说明,即“关于某某说明的说明”。⑤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由审查组成员及负责人签名。⑥被审查人书面检讨(手写和打印件各一份)。(3)移送审理手续。凡属立案审查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审查终结后,都必须移送审理。卷内手续主要包括:①移送审理登记表(必须要有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②报批案件的报审报告及批复(如县委管理干部需报请县委批准的请示及批复,基层组织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需报请县级以上党组织批准的请示)。③被审查个人基本情况证明。④基层组织意见。手续完备,是从程序方面保证纪检监察实体性法规的正确实施。有的案件手续不完备,有的缺基层组织意见,有的没有被审查人的检讨材料,有的缺少说明材料,等等。(4)处分决定执行手续。处分决定经批准生效后,要按照规定要求去执行落实。卷内手续主要有:①领导同意发文的批示(领导签发的处分决定底稿)。②处分决13定正式文本。③被处分人和相关单位签收的处分决定原件及送达回执。④处分决定宣布情况登记表或者相关会议记录。另外,审理卷内还应有案件审理受理登记表、阅卷记录、审理组初审情况报告、室(组)务会讨论通过的审理报告、审理前与被审查人的谈话记录、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会议研究的决定事项等材料。
6.程序合法。程序合法的本质就是程序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对违纪违法的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处理时,必须严格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之所以强调执纪审查工作的程序合法,就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忽视程序性规定的现象比较普遍,很多申诉成功的案例大多都是因为我们执纪审查工作的程序不合规性导致。要确保执纪审查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必须清楚执纪审查工作程序的特性:一是程序的法定性。是指无论党内法规或者是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确定的案件办理程序是不能任意取舍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不能缺少。比如:“未审先定”、需报请上级党政组织批准的未报批等等就属于程序性违法。二是程序的不可逆性。是指案件办理的先后程序互相衔接是有一定的次序,不能随意颠倒或超越。比如说,初核、立案、审查、移送审理、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或者党委(党组)会审批,这个次序不能颠倒。三是程序的适时性。是指案件办理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不能随意中止14或搁置。比如,《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初核的时限为两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立案决定书的送达必须在一个月内;案件审查的时限为90天,必要时可申请再延长90天等等。执纪审查工作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定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审查工作。否则,即使实体合法,手续不完备、程序违法了,所办案件也是错案,更经不起被审查人的申诉。(说明:有的同志对此可能会说,我们现在开展执纪审查工作都是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进行,而《规则》并未规定初核、审查时限。新制订的《规则》对初核、审查时限的确未作明确规定,但仍在执行的《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对初核、调查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且该《条例》并未废止。同时,从党内法规位阶来讲,条例的位阶本来就高于规则。所以,我们在执纪审查工作中依然要予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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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执纪监督24字方针
纪检监察机关业务知识整理
1、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
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2、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三项主要任务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2)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3)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五项经常性工作:
(1)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
定;
(2)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
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4)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5)保障党员的权利。
4、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
人。
5、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6、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7、党内监督的四个主要途径:
(1)党员群众的监督;
(2)党的各级组织和各个部门的监督;
(3)职能部门的监督;
(4)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8、《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十种监督制度:
(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3)述职述廉制度;
(4)民主生活会制度;
(5)信访处理制度;
(6)巡视制度;
(7)谈话和诫勉制度;
(8)舆论监督制度;
(9)询问和质询制度;
(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9、党内监督的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
(2)坚持以权力制约监督为核心;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坚持以制度建设为重点;
(5)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10、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的职责: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
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
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11、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按照党章、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的原则;
(2)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3)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4)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的原则;
(5)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原则;
(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2、纪检机关在控告申诉工作中的责任:
(1)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
(2)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
(3)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13、纪检监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1)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访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2)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3)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其他事项;
(4)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5)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
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6)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政党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14、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
理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15、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纪检机关对党员、党
组织违纪问题的受理范围):
(1)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2)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3)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4)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5)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16、监察对象的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17、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1)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2)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3)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18、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方式:
(1)拟立案类:经初步核实,对照党政纪相关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政纪责
任的线索,包括拟对相关人员采取“两规”措施和其他需要立案的线索。
●本级立案
●转下级立案
(2)初步核实类: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政纪相关条规,判断
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
●直接核实
●委托了解和查询等
(3)谈话函询类: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
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
实的线索。
●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
●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室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
●请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
●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等
(4)暂存类: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
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因被反映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
●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
●曾做过初步核实尚不能完全否定问题存在的可能性
●被反映人年龄过大
●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等
(5)了结类: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失实: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对反映问题予以否认: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
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
●适当处理: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
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的。
●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等。
19、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
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20、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1)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
的干涉)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
(4)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5)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6)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原则。
21、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
(1)查明事实真相;
(2)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
(3)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4)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
(5)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6)严肃执纪。
22、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二十四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
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2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措施分为三种:
(1)调查措施;
●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
面材料;
●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
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
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2)组织措施;
●停职检查;
●暂停公务活动。
(3)协调措施。
●与公安机关的组织协调;
●与检察机关的组织协调;
●与审判机关的组织协调;
●与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协调;
●与审计机关的组织协调;
●与税务机关的组织协调等。
24、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独特特点是:
(1)案件检查主体的双重性;
(2)案件检查对象的交叉性;
(3)案件检查手段的独特性;
(4)案件检查依据的多元性;
(5)案件检查任务的艰巨性。
25、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
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在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26、对党员或党组织、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党纪或政纪立案手续,立案调查终结后,要及时移送审理。
27、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
●检举材料
●初核呈批报告
●初核报告
●立案呈批报告
●《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28、案件审理的作用:制约作用、参谋作用、保障作用、教育作用、促进作用。
29、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4)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6)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原则。
30、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
件和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
31、纪检监察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
(1)对错误事实的审核;
(2)对证据的审核;
(3)对错误性质的实核;
(4)对处理意见的审核;
(5)对办案手续的审核;
(6)对案件办理程序的审核。
32、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1)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
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
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2)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
检查机关承办。
(3)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
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
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4)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
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
诉人一份。
(5)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
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33、审理申诉案件的原则:
(1)有错必纠的原则;
(2)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和处分基本恰当的原则;
(3)分级办理的原则;
(4)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5)全面地、历史地看问题的原则;
(6)全面审查的原则。
34、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
(1)监督检查与协调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35、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1)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2)对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3)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上级交办和领导批办的案件及相关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5)对查办案件及其有关的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6)其他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
36、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证据的三性
是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37、证据的分类: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效证据和无效证据。
38、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
都可以作为证人。不能辨别是非的人,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4)视听材料,指可以将重现的原始声响或形象的录音录像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5)受侵害人员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述
说。
(6)受审查党员的陈述,指受审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违纪人员
的检举、揭发。
(7)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
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8)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
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9)现场笔录,指纪律检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
录。证据必须经过审核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9、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做到:(主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深入、符合程序)
(1)取证要及时,不能贻误战机,使证据形成链条;
(2)要全面收集证据,既要收集有错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无错无罪的证据;
(3)认真、客观地分析证据,去伪存真,排除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
(4)物证、书证不能提取原物原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复制,但需在照片或复印件上注
明原物原件保存单位,由保管人(经手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加盖单位印章;取证
人也应签署姓名和取证日期;
(5)收集证人证言,应当逐个进行,做到一人一证。不能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取证;也
不能让一个证人写证明材料,其他证人签名;
(6)证人对原证要求更改时,不能让其更改,应让其重新出证并写明更改的原因,不退
原证;
(7)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
(8)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谈话不得少于两人
40、公务员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政纪
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41、事业单位人员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
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二十四个月。
42、实施双规的主要条件:
(1)已经掌握了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可能给予其撤销党内
职务以上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的;
(2)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有串通行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隐瞒、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
碍案件调查行为的;
(3)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
43、问责方式:(以下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建议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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