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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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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意见(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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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组织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意见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5.22?

  【文

  号】

  【施行日期】2021.05.22?

  【效力等级】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组织

  正文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2021年4月30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进党的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党的组织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组织工作是以党的组织体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全面领导、完成党的全部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

  第三条

  党的组织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

  秀人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四条

  党的组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

  (七)坚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八)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九)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组织工作实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分级分类领导,组织部门专门负责,有关方面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组织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党组织设置组织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工作岗位,专门负责组织工作。

  中央组织部指导各级组织部门工作,上级组织部门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工作。

  第六条

  党中央决定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制定组织工作重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组织工作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大举措、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全面领导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

  党中央一般每5年召开1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一个时期的组织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第七条

  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组织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要求,按照权限制定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部署本地区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等党的组织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

  (三)领导本地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贯彻人才强国战略,统筹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和推动本地区人才工作;

  (六)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组对本单位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权限和分工制定、起草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进组织制度贯彻落实;

  (二)研究组织工作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的政策建议,为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三)负责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四)负责干部工作和干部队伍的统一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负责人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人才的联系服务;

  (六)负责公务员工作的统一管理;

  (七)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

  (八)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九)完成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组织体系建设

  第九条

  坚持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

  第十条

  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形成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在内,涵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严密组织架构。

  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规范和理顺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大脑和中枢,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健全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完善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机制,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全面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职责。坚持和完善党的地方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议事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整体功能,提高领导水平,把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成为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管理严格、监督有力、班子团结、风气纯正的坚强组织。

  第十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大力加强企

  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选优配强党组织带头人,把各领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全面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基本制度,提升基本能力,落实基本保障,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作用。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应当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划分若干党小组。

  第十四条

  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职责。坚持和完善党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规则和决策机制,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围绕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发展党员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加强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

  党员教育应当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组织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和党员经常性教育,坚持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引导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懈奋斗。

  党员管理应当严格做好党籍管理、组织关系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日常监督、组织处置等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组织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开展党内表彰,做好关爱服务党员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发展党内民主和实行正确集中的相关制度。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党的各级组织任期等制度。建立健全包括组织设置、组织生活、组织运行、组织管理、组织监督等在内的完整组织制度体系,完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制度,健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不断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不断完善组织纪律各项要求,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对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提高纪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第四章

  干部工作

  第十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统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统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二十条

  干部工作实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分级分类管理的体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事权划分、行业领域属性特点、机构设置和业务管理体制以及队伍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干部管理职责、范围、权限、方式和程序,做好干部双重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建设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深化理论武装,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保持班子稳定,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锻造成为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突出政治素质,注重分类分级,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把思想理论武装、理想信念教育、知识结构改善、能力素质提升贯穿干部成长全过程。注重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地区培养锻炼干部,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治理能力,使广大干部政治素养、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实践本领跟上时代发展步伐。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正确政绩观,把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作为基本任务,优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方式方法,统筹开展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全方位、多渠道了解干部,注意掌握干部在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一线的表现。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人事相宜的选拔任用体系,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

  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严格执行干部任期、任职回避等制度,树立注重基层、注重实践、讲担当重担当的用人导向,提高干部考察质量,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切实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综合运用援派、挂职等方式,加大对国家重大战略选派干部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聚焦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突出对干部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情况的政治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经常,加强日常管理和对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监督,推动广大干部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加油鼓劲的正向激励体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以正确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正确对待、合理使用被问责和受处分干部,完善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健全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和完善干部工资、福利与保险制度,关心关爱干部身心健康,加大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困难艰苦地区干部的政策倾斜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七条

  着眼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需要,坚持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从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发现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优化成长路径,建立上下联动、长期关注的干部常态化培养锻炼机制,完善适时使用、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促进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的制度措施,推动年轻干部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和基层实践锻炼、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用好各年龄段干部,优化干部队伍梯次结构。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务员工作领导体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健全职务与职级并行、录用交流、考核奖惩、培训监督等制度,构建规范完备的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务员管理机制。坚持和完善公务员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完善和创新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

  第三十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做好完善领导管理体制相关工作,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确保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管理有机衔接。

  第五章

  人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推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强大人才支撑。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才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

  党中央设立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对全国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政策创新、重点推动、督促检查。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

  在中央组织部。

  地方党委设立人才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本地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党委和政府所属系统内承担人才工作职能较多或者人才比较集中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实际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重大发展战略,加强对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谋划,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坚持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统筹推进各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四条

  树立全球视野和战略眼光,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坚持以用为本,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推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三十五条

  协调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坚决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快构建具有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第三十六条

  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加强对各方面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引导广大人才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坚持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完善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人才工作机制,及时听取人才的意见建议,关心人才的工作生活。

  第三十七条

  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加强对优秀人才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开创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切实加强对组织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组织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合理配置机构编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统筹协调各方面,形成做好组织工作的合力。加强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拔政治上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党务工作经历的干部担任组织部门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门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党委(党组)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部务会会议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和程序,充分发挥部务会集体领导和把关作用。

  第四十条

  组织部门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运用互联网技术、数字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十一条

  组织部门应当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带头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推进从严治部、从严律己、从严带队伍,努力建设讲政治、重公道、业务精、作风好的模范部门,让党中央放心、让党员干部人才信赖、让人民群众满意。

  加强组工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严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清正廉洁,着力提升专业化能力,确保政治上绝对可靠、对党绝对忠诚。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纳入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组织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意见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

  根据您的要求,我将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架构完善:根据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我们对基层组织的架构进行了调整和优化,确保了各级组织间的衔接和协调。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基层组织干部的培训和选拔工作,提高了组织干部的能力和素质。

  二、党建工作规范:我们严格按照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制定了党建工作规范,明确了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并建立了健全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党员教育管理制度,有效提高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选人用人制度完善:为了确保选人用人工作的公平公正,我们对选人用人制度进行了完善。通过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在选拔干部过程中加强了对干部的考察和培训,提高了选拔干部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四、民主管理机制落实:为了保障基层组织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我们建立了民主管理机制,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支部会议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了党员的思想教育和党性修养,有效提高了组织内部的团结和凝聚力。

  五、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我们加强了对基层组织工作的监督和制约,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机制和举报制度,对违反党纪党规和组织工作条例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通报,保持了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以上就是我们在贯彻落实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希望领导能够对我们的工作给予肯定和指导,进一步推动基层组织工作的健康发展。

  谢谢。

篇三:组织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意见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根据《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基层组织工作的目标是发展党的组织,加强基层组织的领导,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各级党组织应当注重基层组织工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在贯彻落实《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过程中,我单位积极推进基层组织工作的创新和,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效。

  首先,我单位加强了基层组织的组织建设。根据《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我们注重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全过程,从组织活动的开展到组织成员的选拔和培养等各个方面加强了工作。通过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组织制度等措施,有效提升了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和凝聚力。

  其次,我单位注重了基层组织的思想建设。我们充分运用党的思想理论和学风教风建设的有关经验,加强对党员和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了党员和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通过开展党课、讨论会等活动,促进了党员之间的交流和共同进步。

  第三,我单位重视了基层组织的活动开展。根据《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我们注重开展各类活动,包括组织学习、组织讨论、组织服务等,丰富了党员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活动开展,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最后,我单位注重了基层组织的监督管理。按照《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我们加强了对基层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健全了制度机制,确保了组织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虽然我们在贯彻落实《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一些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数量不够,组织力度不够强,这限制了基层组织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其次,一些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党性修养有待提高,对组织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还存在一些偏差。此外,一些基层组织活动的开展还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基层组织的建设,督促各个基层党组织加强自身的建设,提高组织力和凝聚力。

  二是继续加强基层组织的思想建设,通过开展党课、学习党的理论等活动,提高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水平。

  三是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的活动开展,完善组织体系,开展更多形式丰富的活动,提高党员和群众的参与度。

  四是加强基层组织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基层组织的日常管理和督促工作。

  综上所述,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加强基层组织工作的创新和,努力提高基层组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党的事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篇四:组织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意见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国基层组织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加强和规范基层组织工作的重要法律文件,贯彻落实这一条例是加强基层组织工作的关键环节。下面将从基层组织建设、基层社会治理、党建工作等方面进行汇报。

  首先,基层组织建设是贯彻落实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关键内容。近年来,我国注重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村级组织的作用发挥,推动村民自治和社区管理的健康发展。通过实施“三治融合”,将村民自治、法治和德治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基层管理模式。此外,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社区管理更加精细化、智能化、法治化。在城市基层组织建设方面,各级政府注重打造服务型政府,积极探索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提高社区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其次,基层社会治理是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贯彻落实的重要方面。我国注重发挥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员在社区治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参与社区管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此外,大力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引导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和社会资源,共同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最后,加强党建工作是贯彻落实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重要途径。我国注重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确保党的组织具有强大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各级党组织积极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提高业务素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同时,加强党员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党员

  干部,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此外,注重发挥党员在基层组织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引导基层干部和群众共同参与党的建设,形成党组织和党员的鲜明特色。

  总之,贯彻落实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推动我国基层组织工作发展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基层组织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后,我们应继续深化、扎实推进,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加强党建工作,推动基层组织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篇五:组织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提高全区机关党的工作科学化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要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不足100人的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

  新建、改建、撤销或合并机关基层党组织,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本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届期相当。

  第八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事先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好配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和机关财务部门要作出预算,与部门行政业务经费统筹安排,确保划拨到位。机关基层党组织收缴的党费,应按规定的比例上缴,留成部分严格按党费使用规定执行。机关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开支情况应接受财务部门和党内的监督。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

  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

  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

  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

  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

  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

  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

  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利进行监督。

  (三)

  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

  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

  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和服务部门的中心工作。部门研究工作时,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收集和反映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做好必要的基础工作,为部门正确决策提供服务、当好参谋;部门部署工作时,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群众的工作,促进各项决策事项的落实。

  第十六条

  部门党组(党委)要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帮助和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全面履行职责,督促党员行政领导自觉接受所在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七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

  第十八条

  认真落实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和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职责,有针对性地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分级分层搞好党员教育培训。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九条

  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和自主选学,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第二十条

  紧密联系机关实际,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机关党建“走在前头”的要求,做好结对共建、共驻共建、定点帮扶等工作,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维护边疆稳定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员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保证党员定期过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第二十二条

  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员思想情况,制定加强党员思想教育的具体措施。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三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认真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做好对发展对象的培训和审查工作。重点吸收工作第一线、业务骨干和少数民族、妇女、青年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支持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

  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六条

  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定期向党员通报党内情况,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第二十七条

  拓宽机关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党内监督,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十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

  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

  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

  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

  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

  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

  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

  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

  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

  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

  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

  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

  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

  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

  (七)

  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党组(党委)要为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由党组织或纪检组织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

  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并完善党组(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

  (二)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

  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

  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大局服务。

  第三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党员干部的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注重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帮助党员干部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按照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三十七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

  第三十八条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上级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应当加大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要制定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建立健全岗位轮换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要会同干部人事部门,定期向党组(党委)提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岗位轮换的计划和措施,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

  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培养复合型干部。

  第四十一条

  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要重视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培养和使用,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积极向上级党委推荐优秀机关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本级党委的派出机构,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可以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和各盟市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各盟市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和各旗县(市、区)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应建立业务指导关系。

  第四十四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

  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

  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

  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

  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

  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四十五条

  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指导,主要方法是:

  (一)

  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

  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

  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

  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党组(党委)书记要切实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负起责任,积极支持并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十六条

  直属机关工委要加强与部门党组(党委)的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抓好直属机关党的建设。部门党组(党委)要积极支持直属机关工委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机关党建专项述职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汇报工作或述职;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每年要向地方党委或机关工委汇报机关党建工作或述职。上级党组织要把机关党的建设列入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的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旗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以及事业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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