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不准信教的规定条文(5篇)
篇一:党员不准信教的规定条文
党员信教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一、问题的现状
近年来,虽然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但是党员信仰宗教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党员信教存在以下问题:
1.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作为共产党员,应坚定理想信念,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而信仰宗教会导致对于共产主义思想信仰的动摇。
2.影响了正常履职能力。宗教信仰对于个体情感和行为具有强大影响力,在工作中表现出带有偏见和倾向性的观点、决策和行动,受到利用或者影响他人履职能力。
3.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尽管大部分宗教都强调爱与善良,但在某些情况下,极端宗教观念可能导致激进行动,并产生安全隐患。
二、整改措施
为了解决党员信教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对党员信教问题的宣传,引导党员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共产党的基本原则,增强党性观念和政治意识。
a.加大宣传力度,向党员普及党的历史、信仰、宗旨以及不同宗教思想之间的差异。通过认真学习和深入交流,帮助党员确立正确的信仰观念。
b.鼓励开展经常性思想纠偏活动,组织讨论会和培训班等,推动党员自我整改,并向其他志同道合者介绍自身经验。
2.建立监督机制。完善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对于党员信教情况的了解程度,加强对所属单位内部潜在问题的排查工作。同时规定必要的处罚措施来约束违规行为。
a.通过严格执行巡视制度和定期换届制度等,发现并纠正问题。
b.可以引入更多民主测评机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管理者、检察机关、法院系统和公安机关,以确保个人行为和组织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3.加强对宗教界的引导。党委要增加对于各宗教界知识分子的接触与交流,建立密切联系与高效沟通渠道。
a.加强对教育系统中有志于研究宗教问题的学者、专家及研究生等人员的培训支持。
b.鼓励各地举办研讨会、座谈会,并通过邀请党员代表参加研讨课程引导党员了解特定宗教的概念和核心要素,以避免出现极端化倾向。
4.重视家庭教育。作为党员应该认识到自身在家庭中起到榜样和引领作用的责任。
a.鼓励党员在婚姻生活中发挥积极的示范效应,做到公平平等待人,尊重信仰差异并积极支持家庭成员对于信仰选择权利。
b.引导孩子正确理解我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思想理论。均衡地介绍不同宗教间的差异,启发他们形成独立思考和审慎选择信仰的能力。
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于个别党员出现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a.运用网络舆论和大众媒体的力量,普及对于党纪国法的普遍认知,并提高公民素质。
b.依靠全党员、全体人民共同监督、整顿团队工作和禁止收礼。
结语
党员信教问题涉及到个人信仰自由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通过上述整改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引导和教育党员信仰正确、合理宗教观念。
同时,也需要加大对宗教界成员的引导与交流力度,以增进对宗教知识分子的理解与支持。这样一来,在实现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体系方向下的健康环境。
篇二:党员不准信教的规定条文
对照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方面范文七篇
范文1:
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
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是中国共产党对其党员的一项重要规定。这项规定旨在确保党员坚持无神论立场,遵循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党员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力量和先锋模范,必须坚定地坚持无神论立场。信仰宗教会使党员的思想和行动受到传统宗教观念的影响,可能使其对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产生怀疑和动摇,破坏党员的党性原则和纪律要求。因此,党员不准信仰宗教是保持党的团结和纯洁的重要措施。
参加宗教活动可能使党员的时间和精力分散,影响其履行党员的职责和义务。党员应当全身心地投身于党的工作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不能因为个人的信仰需要而分散精力参加宗教活动。保持党员的纯洁性和一心为民的精神是党的要求,不准党员参加宗教活动是贯彻这一要求的具体措施。
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的严格要求。这是党员的政治责任和义务,是为了维护党的团结和纯洁,为了党员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为实现中国梦不懈奋斗。党员要自觉遵守这一规定,时刻保持对党的忠诚和为人民的初心,为党和人民作出积极的贡献。
范文2:
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
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是中国共产党对于其党员在信仰宗教方面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党员的马克思
主义信仰和党内团结,确保党员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和决定党员信仰的根本原则。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信仰马克思主义,坚持无神论立场。信仰宗教会与马克思主义相冲突,容易导致党员在思想和行为上失去党性原则,破坏党的团结和纯洁。因此,党员不准信仰宗教是党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维护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和党员的党性原则。
另外,党员是中国共产党的先锋模范,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教活动往往会使党员的时间和精力分散,影响其履行党员的职责和义务。党员必须放弃个人的信仰需求,全身心地投入到党的事业中。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的一项重要规定。这项规定旨在维护党的团结和纯洁,保持党员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党性原则,保证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发展。
范文3:
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
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是中国共产党对其党员的一项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党员始终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党的党性原则和纪律要求。
宗教信仰容易成为党员的思想和行为的干扰因素,对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根本性原则产生影响。信仰宗教往往使个人的思想受到传统宗教观念的束缚,可能产生对党的领导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怀疑和动摇,使党员无法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为人民服务。因此,党员不准信仰宗教是确保党员思想和行动符合党的要求的一种重要保障。
参加宗教活动可能使党员的时间和精力分散,影响其对党的工作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关注和投入。党员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先锋模范,应时刻维护党的利益和人民的福祉,全力以赴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奉献力量。因此,不准党员参加宗教活动是确保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种具体要求。
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的明确规定,是党员应尽的政治责任和义务。党员要自觉遵守这一规定,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和为人民的初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范文4:
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
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的一项严格要求和规定。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党员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党的纯洁性和党员的党性原则。
党员信仰宗教可能使其思想受到宗教观念的影响,与马克思主义立场产生冲突。党员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骨干力量,应始终坚持无神论立场,信仰科学、理性和进步。信仰宗教可能使党员产生对党的领导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怀疑和动摇,破坏党员的纯洁性和党性原则。因此,不准党员信仰宗教是维护党的团结和纯洁的一项重要措施。
参加宗教活动可能会使党员的时间和精力分散,影响其对党的事业的关注和投入。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先锋模范,党员必须时刻将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全力以赴为党和人民的事
业做出贡献。参加宗教活动往往会使党员注意力分散,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党的事业中。因此,不准党员参加宗教活动是确保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要求。
总之,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是中国共产党对其党员的一项重要规定。这是为了维护党的团结和纯洁,保持党员的马克思主义立场和党性原则,促进党员时刻保持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行动。
范文5:
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
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的一项重要规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党员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党员的党性原则。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信仰马克思主义是基本要求。信仰宗教容易使党员受到宗教观念的影响,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产生质疑和动摇,可能使党员在思想和行为上违背党的党性原则,影响党员的党性修养。因此,不准党员信仰宗教是坚持党员的无神论立场,维护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举措。
党员参加宗教活动可能会使其时间和精力分散,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党的工作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先锋模范,党员应当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己任,不应为个人的宗教需求而分散精力。因此,不准党员参加宗教活动是确保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要求。
所以,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的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党的团结和纯洁,保持党员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
国梦而奋斗。
范文6:
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
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的一项重要规定。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党员的思想和行为的纯洁性,确保党员始终坚持无神论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宗教信仰容易对党员的思想产生影响,导致其产生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怀疑和动摇,从而影响党员的党性修养和忠诚度。因此,党员不准信仰宗教是保持党员思想纯洁和始终坚持无神论原则的一种措施。
党员参加宗教活动可能会使党员的时间和精力分散,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党的事业中。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先锋模范,党员应当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己任,时刻关心人民群众的利益,积极为人民谋福祉。不准党员参加宗教活动是要求党员将工作和党的事业放在首位,不为个人的宗教需求而分散精力。
总之,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的一项重要规定。这是为了维护党员的思想纯洁和行为规范,保证党员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贡献力量。党员应该自觉遵守这一规定,时刻保持对党的忠诚和为人民的初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努力。
范文7:
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
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的一项重要规定。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党员团结一心,始终坚持
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而努力奋斗。
信仰宗教容易使党员受到宗教观念的影响,对党的领导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产生怀疑和动摇,影响党员的党性修养和对党的忠诚度。党员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骨干力量,必须始终保持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无神论立场。因此,不准党员信仰宗教是实现党员思想纯洁和维护党的团结的一项重要规定。
党员参加宗教活动往往会使其时间和精力分散,影响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行动。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先锋模范,党员应当以人民利益为己任,全力以赴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奉献力量。不准党员参加宗教活动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是
篇三:党员不准信教的规定条文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近年来,随着社会上信仰宗教的人增多和对宗教认识的日益多样,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共产党员参与宗教活动、与宗教界人士建立密切私人关系的现象逐渐增多,有的党员实际上成为宗教信徒。与此同时,社会上乃至党内出现一种声音,认为应该“开禁”,允许党员信教,还罗列出党员可以信教的种种理由以及党员信教的诸多“好处”,甚至指责不允许党员信教与宪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相违背。事实上,我们党关于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原则立场是一贯的,从未有过丝毫动摇。这一原则是党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决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应保持清醒认识,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毫不动摇坚持这一原则。
一、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是我们党的一贯原则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是辩证唯物主义,而宗教的世界观无一例外属于唯心主义范畴。在哲学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的分野是根本性的,无论对个人还是政党而言都无法调和与兼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一开始就在共产主义与宗教之间划出了明确的界限,不仅指出宗教赖以产生的物质的、现实社会的根源,而且指出无产阶级为了求得解放,必须从宗教中解放出来。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列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运用于工人阶级政党的革命实践,指出,“我们的党纲完全是建立在科学的而且是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上的。因此,要说明我们的党纲,就必须同时说明产生宗教迷雾的真正的历史根源和经济根源。我们的宣传也必须包括对无神论的宣传……”同时列宁强调,要慎重对待宗教问题,在革命实践中争取、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
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全部理论、思想和行动都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之上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才谈得上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由此,也就决定了党员不能赞同唯心主义、不能信仰宗教成为中国共产党一项基本的思想和组织原则,而这一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都为我们党所强调,并明确写在党的重要文件中。
这里仅按不同历史时期列举几条。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1982年,在邓小平同志领导下制定的中共中央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1990年,江泽民同志在与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指出:“宗教世界观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必须要向人民群众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指出:“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2006年,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任何宗教”。在2010年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2010年新疆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同志都重申要坚持共产党员不能信教。
正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指引下,我们党才能领导人民依靠自己的力量推动社会的革命、进步和发展,而不是去追求虚幻的天国和来世;才能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用科学的理论指引亿万人民新的实践;才能实现全党在思想、理论、组织上的高度统一,保持和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至于不允许党员信教违背了宗教信仰自由之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种说法实质上是假冒“公民权利”的名义取代对党员保持思想先进性的要求和履行党员义务的责任。当一个公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时候,就意味着他无条件地接受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也就意味着他根据公民所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自愿选择了不信仰任何宗教。根据同一项自由权利,他当然可以重新选择信仰宗教,但这就表示他中止了、逆转了“思想入党”的进程,仅余形式上的“组织入党”,而这对于他本人和党组织都不再具有实际的意义,相反对党组织保持思想、组织上的统一是有害的。如果一个党员积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极参与宗教团体生活和传教,甚至利用党员身份保护、推动非法的宗教活动,党组织就应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党员队伍。这既不是“歧视宗教”,也不是“强制不信仰宗教”,只是一个政党对不再赞同其指导思想的个别党员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而已,从宪法和党章的角度都无任何可指摘之处。
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是我们党制定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础
我们党从建党开始就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毛泽东同志1945年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新中国建立后,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得到确定。
共产党人是唯物论者,不信仰宗教,为什么要制定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呢?就理论而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揭示了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认为宗教的产生和存在具有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只有宗教赖以存在的外部根源全部消失后,宗教才可能消亡。而要达到这样的状态,需要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此之前,正如列宁所言,以行政力量消灭宗教的企图,只能提高人们对宗教的兴趣,反而会妨碍宗教真正的消亡。可以说,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基于这样的科学认识,我们党主张既不能用行政力量发展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而必须根据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通过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妥善处理宗教问题。就党的任务和宗旨而言,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代表信教群众的利益。而代表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除了代表他们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也包括要尊重他们精神上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都充分证明,我们同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是主要的,而在宗教信仰问题上的差异性是次要的,因此在正确方针政策指引下,完全可以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共同致力于革命和建设各个时期的大目标。同时,我们党始终坚持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而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所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团结、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所必需的。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一些西方人士说,只有信仰宗教的人执政,才会真正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其实,历史和现实证明,在某种宗教占据统治地位的国家或者朝代,人们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往往不能实现或者要打很大折扣。比如,在天主教占统治地位的中世纪欧洲,对“异教徒”的迫害、对亚洲北非地区的“十字军”东征;奥斯曼帝国用武力强迫被征服地区民众改信伊斯兰教;近代一些西方国家在对非洲、拉丁美洲殖民过程中,一手举剑,一手举圣经,杀其人民,占其土地,掠其财富,哪里有什么宗教信仰自由可言?而恰恰在多数人口不信仰宗教的中国,没有发生过类似的宗教迫害和宗教战争。
我们党实行和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因为这一政策符合宗教现象发展规律,符合人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而不是说我们可以赞成唯心主义,可以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持中立态度,可以放弃在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中进行唯物主义、无神论教育,放弃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和引导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作为执政党,我们应抵制种种无所作为的怪论,自觉主动地把宪法责任承担起来。当前治理社会上存在的宗教热、宗教活动乱的现象,可以很快就付诸实施的事至少包括:不允许使用行政力量推行、助长某种宗教;不允许宗教干预属于政府的各项职权;对宗教事务实行有效管理,促进、帮助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媒体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宗教院校除外)中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团结爱国宗教团体,把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种种渗透坚决顶回去。这些措施不仅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完全不矛盾,而且是宗教保持正常秩序,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必不可少的保证。
三、允许党员信教将侵蚀涣散党的肌体
如果我们党允许某些人希望的那样对党员信教“开禁”,不仅这些人所许诺的种种“好处”虚无缥缈,相反其带来的恶果却显而易见。
第一,如果允许党员信教,那么就是允许党内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两种世界观并存,有神论与无神论并存,这势必造成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动摇和丧失,在思想上、理论上造成党的分裂。
第二,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就等于允许一些党员既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又可以皈依于不同宗教人士的门下,接受各类宗教组织领导,五大宗教及其他宗教在党内各成体系,这势必在组织上造成党的分裂。在当前境内外敌对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势力极力利用宗教在一些民族地区从事分裂主义活动的情况下,允许党员信教将极大削弱党的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的战斗力。恰恰是在西藏和新疆这两个反分裂斗争极为尖锐的地方,自治区党委都鲜明坚持党员不能信教,这不是偶然的。
第三,如果党员信教,则势必成为某一种宗教势力的代言人,一些地方将出现宗教徒管党的宗教工作的现象,利用政府资源助长宗教热,也不可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宗教,党的宗教工作将从根本上动摇。当前有的地方党政领导把宗教作为获取经济利益和提高本地知名度的工具,视为工作“业绩”,争相滥修大佛和寺庙,热衷大规模宗教活动,人为助长宗教热,而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对宗教团体的教育引导根本不当回事,导致混乱现象蔓延。这种现象的出现,与一些党员干部放弃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甚至成为事实上的宗教徒是密不可分的。
总之,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将使我们党从思想上、组织上自我解除武装,从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蜕变为一个非马克思主义政党,也就根本谈不上继续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中国历史上有过形形色色的宗教,但中国并不是一个宗教国家。中国有着悠久的无神论传统,影响中国人思想观念的中国传统哲学具有强烈的人本主义倾向,强调人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和改造能力,这与西方传统哲学的神本主义有很大区别。中国儒学传统精神影响大,中国老百姓大多数不信教或不持某种固定的宗教信仰,宗教始终不能成为中国人意识形态的主流,同时中国宗教自身也具有强烈的现实品格。这样的国情背景是我们党作为一个唯物主义、无神论的政党而能够如此自然地从人民中孕育生长,得到人民广泛认同、支持的重要原因。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完全违背中国国情,不仅党能否取得信仰不同宗教的教徒的一致支持成为问题,而且能否继续获得占人口大多数的不信教群众的支持将成为更大的问题。
四、在全党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教育
针对党内一些同志在宗教问题上的模糊认识,有必要把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帮助广大党员在思想上划清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界限,在实践中划清群众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界限。应当鼓励和支持党校、相关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对马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研究,取得更多高水平又易于向社会普及的学术研究成果。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育培训和各级党、团组织的理论学习中,应进一步强化相关的学习内容。
根据党中央的一贯精神,对参加宗教活动和有宗教意识的党员要立足于教育,耐心地帮助他们回到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而不是一味迁就。对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支持滥建寺观教堂的,要严肃地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党内文件的规定给予处分。党的宗教工作干部尤其不能信仰宗教,对这部分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尤其要严格。
改革开放以来党组织的快速发展,客观上对党的思想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年龄不满35周岁的青年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1/4,许多青年人仍处于世界观的形成时期,应当鼓励他们自觉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学习。对于离退休党员,党组织除了关心他们的物质生活,也要关心他们的精神生活,防止他们因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减少,受社会宗教环境的影响而在思想上逐渐滑向宗教。我国一些民族地区往往也是传统宗教影响比较大的地区,广大少数民族党员在维护民族团结、保持边疆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应当是宣传教育的重点。在一些多数人口信教的少数民族中,可以允许党员对一些从宗教转化来的民族习俗、礼仪采取灵活态度,以避免脱离群众,但思想上的要求不能降低。
共产党员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要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当积极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尽到一个共产党员引导群众崇尚科学文明、追求社会进步的责任。
篇四:党员不准信教的规定条文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近年来,随着社会上信仰宗教的人增多和对宗教认识的日益多样,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共产党员参与宗教活动、与宗教界人士建立密切私人关系的现象逐渐增多,有的党员实际上成为宗教信徒。与此同时,社会上乃至党内出现一种声音,认为应该“开禁”,允许党员信教,还罗列出党员可以信教的种种理由以及党员信教的诸多“好处”,甚至指责不允许党员信教与宪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相违背。事实上,我们党关于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原则立场是一贯的,从未有过丝毫动摇。这一原则是党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决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应保持清醒认识,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毫不动摇坚持这一原则。
一、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是我们党的一贯原则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是辩证唯物主义,而宗教的世界观无一例外属于唯心主义范畴。在哲学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的分野是根本性的,无论对个人还是政党而言都无法调和与兼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一开始就在共产主义与宗教之间划出了明确的界限,不仅指出宗教赖以产生的物质的、现实社会的根源,而且指出无产阶级为了求得解放,必须从宗教中解放出来。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列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运用于工人阶级政党的革命实践,指出,“我们的党纲完全是建立在科学的而且是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上的。因此,要说明我们的党纲,就必须同时说明产生宗教迷雾的真正的历史根源和经济根源。我们的宣传也必须包括对无神论的宣传……”同时列宁强调,要慎重对待宗教问题,在革命实践中争取、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
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全部理论、思想和行动都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之上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才谈得上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由此,也就决定了党员不能赞同唯心主义、不能信仰宗教成为中国共产党一项基本的思想和组织原则,而这一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都为我们党所强调,并明确写在党的重要文件中。
这里仅按不同历史时期列举几条。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1982年,在邓小平同志领导下制定的中共中央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1990年,江泽民同志在与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指出:“宗教世界观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必须要向人民群众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指出:“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2006年,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任何宗教”。在2010年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2010年新疆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同志都重申要坚持共产党员不能信教。
正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指引下,我们党才能领导人民依靠自己的力量推动社会的革命、进步和发展,而不是去追求虚幻的天国和来世;才能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用科学的理论指引亿万人民新的实践;才能实现全党在思想、理论、组织上的高度统一,保持和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至于不允许党员信教违背了宗教信仰自由之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种说法实质上是假冒“公民权利”的名义取代对党员保持思想先进性的要求和履行党员义务的责任。当一个公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时候,就意味着他无条件地接受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也就意味着他根据公民所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自愿选择了不信仰任何宗教。根据同一项自由权利,他当然可以重新选择信仰宗教,但这就表示他中止了、逆转了“思想入党”的进程,仅余形式上的“组织入党”,而这对于他本人和党组织都不再具有实际的意义,相反对党组织保持思想、组织上的统一是有害的。如果一个党员积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极参与宗教团体生活和传教,甚至利用党员身份保护、推动非法的宗教活动,党组织就应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党员队伍。这既不是“歧视宗教”,也不是“强制不信仰宗教”,只是一个政党对不再赞同其指导思想的个别党员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而已,从宪法和党章的角度都无任何可指摘之处。
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是我们党制定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础
我们党从建党开始就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毛泽东同志1945年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新中国建立后,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得到确定。
共产党人是唯物论者,不信仰宗教,为什么要制定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呢?就理论而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揭示了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认为宗教的产生和存在具有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只有宗教赖以存在的外部根源全部消失后,宗教才可能消亡。而要达到这样的状态,需要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此之前,正如列宁所言,以行政力量消灭宗教的企图,只能提高人们对宗教的兴趣,反而会妨碍宗教真正的消亡。可以说,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基于这样的科学认识,我们党主张既不能用行政力量发展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而必须根据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通过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妥善处理宗教问题。就党的任务和宗旨而言,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代表信教群众的利益。而代表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除了代表他们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也包括要尊重他们精神上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都充分证明,我们同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是主要的,而在宗教信仰问题上的差异性是次要的,因此在正确方针政策指引下,完全可以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共同致力于革命和建设各个时期的大目标。同时,我们党始终坚持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而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所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团结、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所必需的。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一些西方人士说,只有信仰宗教的人执政,才会真正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其实,历史和现实证明,在某种宗教占据统治地位的国家或者朝代,人们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往往不能实现或者要打很大折扣。比如,在天主教占统治地位的中世纪欧洲,对“异教徒”的迫害、对亚洲北非地区的“十字军”东征;奥斯曼帝国用武力强迫被征服地区民众改信伊斯兰教;近代一些西方国家在对非洲、拉丁美洲殖民过程中,一手举剑,一手举圣经,杀其人民,占其土地,掠其财富,哪里有什么宗教信仰自由可言?而恰恰在多数人口不信仰宗教的中国,没有发生过类似的宗教迫害和宗教战争。
我们党实行和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因为这一政策符合宗教现象发展规律,符合人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而不是说我们可以赞成唯心主义,可以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持中立态度,可以放弃在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中进行唯物主义、无神论教育,放弃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和引导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作为执政党,我们应抵制种种无所作为的怪论,自觉主动地把宪法责任承担起来。当前治理社会上存在的宗教热、宗教活动乱的现象,可以很快就付诸实施的事至少包括:不允许使用行政力量推行、助长某种宗教;不允许宗教干预属于政府的各项职权;对宗教事务实行有效管理,促进、帮助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媒体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宗教院校除外)中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团结爱国宗教团体,把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种种渗透坚决顶回去。这些措施不仅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完全不矛盾,而且是宗教保持正常秩序,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必不可少的保证。
三、允许党员信教将侵蚀涣散党的肌体
如果我们党允许某些人希望的那样对党员信教“开禁”,不仅这些人所许诺的种种“好处”虚无缥缈,相反其带来的恶果却显而易见。
第一,如果允许党员信教,那么就是允许党内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两种世界观并存,有神论与无神论并存,这势必造成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动摇和丧失,在思想上、理论上造成党的分裂。
第二,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就等于允许一些党员既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又可以皈依于不同宗教人士的门下,接受各类宗教组织领导,五大宗教及其他宗教在党内各成体系,这势必在组织上造成党的分裂。在当前境内外敌对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势力极力利用宗教在一些民族地区从事分裂主义活动的情况下,允许党员信教将极大削弱党的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的战斗力。恰恰是在西藏和新疆这两个反分裂斗争极为尖锐的地方,自治区党委都鲜明坚持党员不能信教,这不是偶然的。
第三,如果党员信教,则势必成为某一种宗教势力的代言人,一些地方将出现宗教徒管党的宗教工作的现象,利用政府资源助长宗教热,也不可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宗教,党的宗教工作将从根本上动摇。当前有的地方党政领导把宗教作为获取经济利益和提高本地知名度的工具,视为工作“业绩”,争相滥修大佛和寺庙,热衷大规模宗教活动,人为助长宗教热,而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对宗教团体的教育引导根本不当回事,导致混乱现象蔓延。这种现象的出现,与一些党员干部放弃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甚至成为事实上的宗教徒是密不可分的。
总之,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将使我们党从思想上、组织上自我解除武装,从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蜕变为一个非马克思主义政党,也就根本谈不上继续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中国历史上有过形形色色的宗教,但中国并不是一个宗教国家。中国有着悠久的无神论传统,影响中国人思想观念的中国传统哲学具有强烈的人本主义倾向,强调人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和改造能力,这与西方传统哲学的神本主义有很大区别。中国儒学传统精神影响大,中国老百姓大多数不信教或不持某种固定的宗教信仰,宗教始终不能成为中国人意识形态的主流,同时中国宗教自身也具有强烈的现实品格。这样的国情背景是我们党作为一个唯物主义、无神论的政党而能够如此自然地从人民中孕育生长,得到人民广泛认同、支持的重要原因。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完全违背中国国情,不仅党能否取得信仰不同宗教的教徒的一致支持成为问题,而且能否继续获得占人口大多数的不信教群众的支持将成为更大的问题。
四、在全党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教育
针对党内一些同志在宗教问题上的模糊认识,有必要把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帮助广大党员在思想上划清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界限,在实践中划清群众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界限。应当鼓励和支持党校、相关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对马
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研究,取得更多高水平又易于向社会普及的学术研究成果。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育培训和各级党、团组织的理论学习中,应进一步强化相关的学习内容。
根据党中央的一贯精神,对参加宗教活动和有宗教意识的党员要立足于教育,耐心地帮助他们回到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而不是一味迁就。对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支持滥建寺观教堂的,要严肃地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党内文件的规定给予处分。党的宗教工作干部尤其不能信仰宗教,对这部分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尤其要严格。
改革开放以来党组织的快速发展,客观上对党的思想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年龄不满35周岁的青年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1/4,许多青年人仍处于世界观的形成时期,应当鼓励他们自觉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学习。对于离退休党员,党组织除了关心他们的物质生活,也要关心他们的精神生活,防止他们因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减少,受社会宗教环境的影响而在思想上逐渐滑向宗教。我国一些民族地区往往也是传统宗教影响比较大的地区,广大少数民族党员在维护民族团结、保持边疆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应当是宣传教育的重点。在一些多数人口信教的少数民族中,可以允许党员对一些从宗教转化来的民族习俗、礼仪采取灵活态度,以避免脱离群众,但思想上的要求不能降低。
共产党员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要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当积极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尽到一个共产党员引导群众崇尚科学文明、追求社会进步的责任。
篇五:党员不准信教的规定条文
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承诺书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郑重承诺,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认真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不信仰宗教,不参与宗教活动。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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