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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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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议事规则制度出处(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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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党委议事规则制度出处

  

  党委会议事?规则

  来源:

  济南市经委?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健全领?导集体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党委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紧密结合经?委工作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决定,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委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干部的推荐?、任免与奖惩?,都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个别征求意?见、会签等形式?做出决定。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其他委员要?增强整体、配合意识,全力支持书?记的工作。所有党委委?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全市工?业经济总体?发展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区域布?局,有关工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

  (三)研究决定经?委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讨论审定需?呈报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及需下?发的重要工?作安排。

  (四)研究加强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制定经委机?关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五)研究决定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干部的选拔?、推荐、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的确定?。

  (六)研究确定经?委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落实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决定市?委交办的其?它重要工作?及需经党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及?要求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或推?迟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二)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

  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四)会议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主要议题应?会前通知各?委员。不搞临时动?议。

  (五)党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必?须按时出席?党委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对讨论事项?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对需要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六)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事项?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对重大问题?事前先征求?非党委领导?的意见;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七)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通?知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

  (八)经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记录。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等。根据党委会?议精神和讨?论决定事项?形成《党委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阅,报党委书记?签发后,根据需要上?报、下发和存档?。

  (九)党委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涉密?的会议情况?向外泄露。参加党委会?议人员作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工作调动时?应交保密室?统一保管或?处理。

篇二:党委议事规则制度出处

  

  最新会议制度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述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中共重庆大学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议事和决策水平,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党委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原则上为每月工作日的第一周周三下午,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的学习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第四条党委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扩大列席人员,具体列席人员由党委委员会集体决定,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党委成员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条党委委员会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两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六条机关党委秘书负责党委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和制发,负责会议准备以及会议议决事项的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会议的内容

  第七条党委委员会议题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机关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二)研究决定机关党委党的建设、机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意识形

  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三)研究决定加强机关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机关党内工作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四)研究加强机关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机关党委支部的设置、党员发展计划和积极分子培训计划;(五)研究审议支部向机关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六)研究决定纪律检查、群众团体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七)研究审议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等有关问题;(八)研究决定机关党委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第八条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讨论决定机关党委重大问题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报党委会研究审议,涉及机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机关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准备相关书面材料。

  第四章议题的审议

  第九条会议主持人应就有关议题向全体委员做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党委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表决。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条会议所列议题的审议时间和与会者发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党委委员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奖惩等事项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的,该与会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五章决议的实施

  第十四条机关党委秘书负责党委委员会讨论问题及形成决议的记录、整理、归档,会议主持人负责向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通报会议情况。如有必要,可以通过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五条凡经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原决定、决议确因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及时督促,抓好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此规则自党委委员会公布之日执行。该规则和程序的解释权归机关党委。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会科学民主的议事决策机制,加强体育联合党委自身建设,推动学院、中心各项改革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天津师范大学章程》和《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学院工作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原则及规定

  (一)遵循原则

  体育科学学院与体育竞赛训练中心联合党委会(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院、中心的政治核心,对学院、中心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对学院、中心的改革、发展、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培养使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会议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2.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3.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学院改革发展、党管干部原则,4.对学院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也要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二)会议规定

  党委会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紧急问题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党委委员提议确定,党委书记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以扩大列席人员范围,列席人员名单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文件会议精神及学校各项规定,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2.对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3.贯彻党管干部原则,配合学校做好干部任免、考察推荐、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

  4.涉及办学方向、教师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实行党组织研究前置,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5.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三、议事决策程序

  议事决策程序主要包括会前调查研究、沟通酝酿、确定议题,会上集体讨论、审议决定,会后上报、传达决议等环节。

  (一)会议议题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提出,报党委书记批准。议题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涉及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经酝酿沟通且无重大分

  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提出的议题要进行充分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方案,准备不充分的议题或临时动议,不予研究讨论。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二)会议审议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的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然后展开讨论,主要领导最后发言。

  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

  对决策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讨论不成熟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沟通后再提交审议。

  (三)会议表决

  党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时,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同时讨论多个议题时,必须逐项表决。

  (四)会议纪要

  党委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全面具体,建档保存。

  四、落实和督办

  经党委会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科室、系(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落实情况。

  党委会会议决议在贯彻落实中如需变更或调整,应按党委会会议制度规定的程序提请党委会会议复议。

  五、会议纪律

  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委员,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

  执行回避制度,党委会会议讨论、审议、表决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主动回避。

  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须严格保密,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篇三:党委议事规则制度出处

  

  党委议事规则

  中共*************委员会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国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为规范决策,防止因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遵循党的“民主集中制”根本组织原则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基本组织原则,规范党委议事范围、议事原则、议事方法,以求建立和完善保持党组织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委会议事的范围

  第三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中央、省委重要文件精神与重要会议精神;

  第四条

  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重组改制、兼并、破产、转让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公司资产时的职工安置;

  第六条

  公司机构的设置与撤销,机构级别与职数,人员定编等;各控股公司成立,人员定编等;控股公司党组织的设置与撤销;

  第七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推荐、任免和奖惩,控股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党政班子成员的推荐;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推荐;

  第八条

  公司党委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对下级重要请示的批复;

  第九条

  公司纪委上报的事项;

  第十条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议题和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审批,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选举、党员发展、按权限处理违纪党员等;

  第十二条

  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十三条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其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和出资人利益重大损失的事项;

  第十五条

  工会建设、共青团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其他需要党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党委会的召集和准备

  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对委员们的意见进行归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议题形成决议;需举手表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前征求到的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计入票数)。

  第二十五条

  列席人员可以介绍议题相关情况或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决议或议定事项,负责的领导、承办的部门、办理的程序、落实的时间等进行明确。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上,当某项议题达不成多数委员同意时,应暂缓作出决策,待进一步酝酿后复议。

  第五章

  党委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党委决议形成后,持不同意见的委员,可保留个人意见,但要严格按照党委决议执行,不得随意在党内或职工群众中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会的决议,除经会议同意传达的范围外,参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三十条

  公司党委会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党委秘书负责起草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定后,党委办公室按要求承办和存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委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督办与检查,由党委委员按分工落实,落实情况应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党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所依据的党章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出现变动时,应以最新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且及时对本规则做相应调整。本规则由于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公司党委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从公司党委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党委办公室。

篇四:党委议事规则制度出处

  

  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党委会议质量,实现科学民主决策,更好的履行党委职责,保证党委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中央、省、市委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各种决议和决定,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根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循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增强市社党委工作的原则性和科学性,。

  (三)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立场、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要求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四)坚持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委会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党委会议事,要

  求委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委会议决定,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关系全局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五)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涉及全局性的问题以及重要的推荐和干部考核,都要由党委会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如书记暂缺,副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主要领导要注意倾听各方面意见,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党委委员要增强整体、配合意识,全力支持党委主要领导的工作。所有党委委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六)坚持充分讨论和团结互助,党委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相互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互相帮助,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团结。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学习中央及上

  学习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二)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如书记暂缺,党委会议由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如书记暂缺则由副书记确定。主要议题应会前通知各委员。

  (四)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考核及任免

  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对讨论事项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对需要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五)需要有关部门的同志列席会议时,由提出议题的委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党委秘书通知到会。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列席人员即可退席。

  (六)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并征得同意后,再作安排。属于行政领导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七)对送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党委秘书要把有关情况特别是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问题搞清楚,根据轻重缓急提

  出初步意见,报经党委负责人同意后,列入会议日程。

  (八)凡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或事项,应于会前1天告知党委委员,以便准备讨论意见和建议。

  (九)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一般采用口头方式,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干部考核后的任免意见,应当发表赞成、反对、弃权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所讨论的问题,若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

  (十)党委会议由党委秘书作详细记录,重要内容需编发《会议纪要》的,报党委负责人签发。

  (十一)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成员应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

  (十二)党委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五、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1、党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市社党委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市社党办负责对党委决定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2、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委员要严格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地、创造性

  地开展工作。并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即使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但在贯彻执行中决不允许有自由主义和泄密行为,更不得有任何违反纪律的言行。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议上进行复议。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如遇临时紧急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可个别征求意见,由党委主要领导商量后作出决定,事后及时与党委成员通报。

篇五:党委议事规则制度出处

  

  某公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结合公司规范治理结构工作要求,为全面加强新时期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融入中心做工作,进入管理起作用”的要求,以党的先进性建设引领和推动公司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对国有企业实行政治领导,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任何时候不能动摇。党委对公司的政治领导主要体现在:坚持国有企业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发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公司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任务,以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为重点,以提高职工素质为根本,以构建和谐企业、推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上水平为目标,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

  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司党委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

  (2)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3)加强两级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

  (4)领导支持纪委工作,督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5)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工作,维护班子团结,维护单位稳定;

  (6)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规范企业化实效型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新体系创建,凸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成效,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7)加强对稳定工作的领导,维护企业稳定。

  第六条

  党建工作的目标

  (1)建设一个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得到职工群众拥护的领导班子。

  (2)建设一支能够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经得起困难和风险考验,在完成公司中心工作任务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

  (3)建立和完善能适应公司改革发展要求,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

  机制。

  (4)建设一套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党委会议

  第七条

  党委会议分为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和由党委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

  第八条

  党委会法定参加人员为公司党委委员。党委扩大会参加人员除党委委员外,吸收与议事内容有关的人员参加。党政联席会参加人员包括党委委员、行政班子全体成员,吸收与议事内容有关的人员参加。党委秘书为党委会、党委扩大会会议记录人,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秘书共同为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人。

  第九条

  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提议召开。需要党委成员和行政领导共同研究的,经党政主要负责人提议可召开党政联席会。

  第十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代理党委书记工作的负责同志代为召集和主持;党政联席会由提议召开会议的公司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党委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形成的决议、决定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提议、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其他领导人员确定。

  第十三条

  涉及讨论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投

  资、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在党政联席会、党委扩大会召开前,党委要参与事先沟通。涉及由党委组织讨论的重要人事任免等内容,在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召开前,党委要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事先沟通。

  第三章

  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十四条

  党委依照职责范围,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事项。

  (二)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决议和指示。

  (三)讨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党委内设机构及相关负责人选。

  (四)讨论决定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以及直属总支支部人选。

  (五)讨论决定公司两级班子创建活动规划及工作方案措施。

  (六)讨论决定党群部门工作制度。

  (七)讨论决定公司党委工作部署和党内重大活动的安排。

  (八)讨论决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九)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十)讨论决定下届党委候选人及本届增减党委委员人选。

  (十一)讨论决定组织发展和党内争先创优等工作。

  (十二)讨论决定纪委提出的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意见。

  (十三)讨论决定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讨论党委工作报告、工作计划、总结和安排等。

  (十五)讨论、决定党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十六)讨论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建议。

  (十七)讨论、制定支持和保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的措施。

  (十八)审批基层党组织的请示报告等有关事宜。

  (十九)讨论其它应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党委扩大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根据考核结果讨论决定经理层内设机构的负责人选,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聘任(解聘)建议。

  (二)讨论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方案、对外投资方案,股权收购、转让等资本运作方案。

  (三)讨论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方案等内容。

  (四)讨论涉及职工的工资、奖励、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六)讨论公司稳定工作考核奖惩等有关问题。

  (七)讨论应由党政联席会或党委扩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党委会表决程序及方式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参加人员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口述的方式进行,在同意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议案可重新

  表决或面议。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表决时,党委成员可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表决方案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有效决议。有效决议形成后,委员个人必须服从委员会的决议。如果党委委员因故缺席会议,会议记录人员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和决议事项向缺席人员转达。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所形成的结果以决议、决定和纪要形式表达。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五章

  党委会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会议召开前,一般应由党委工作部或公司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会议通知、议案等以电话或书面形式传达与会人员;党委会紧急会议可不受此限,但也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扩散会议讨论的内容与细节;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凡有涉密内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方案时,涉及委员个人需要回避的问题,该委员应主动向党委会报告并实行回避。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检查与上报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通过并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凡需报上级党委批准或备案的,均须由公司党委工作部正式成文并经党委书记

  或副书记签署后上报。

  第二十五条

  向董事会或经理层提出建议和意见的纪要,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署后,由党委工作部将其送达董事会或经理层相关工作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须由党群部门或各总支支部协调、执行的决议、决定和纪要,通过党委书记办公会协调处理,通过党支部书记例会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任何个人不得改变或撤销。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若发现不具备实施条件或与上级精神违背、或实施后对公司利益有损害时、可由执行人书面提交执行情况报告,由书记或副书记决定是否召开党委会议对其修改或撤销。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决议、决定和纪要在执行完毕后,须由执行人向党委工作部提交书面报告,并由最近一次召开的党委会会议对其执行结果进行审议,审议决定由党委工作部书面通知执行人。

  第三十条

  党委发现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法律法规或脱离实际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报告。

  第七章

  会议记录、档案及发布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记录由党委秘书负责每年年底交档案室归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档案室有专人负责党委文件的立卷整理、存档。

  第三十三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凡允许和需要公开的内容,可在公司内部的有关会议或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开传媒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八章

  附则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六:党委议事规则制度出处

  

  xx县人民xxx(通知)稿纸

  签发

  会签

  核稿

  主办单位和拟稿

  事由

  附件

  发送机关

  打字

  校对

  发文

  x法党〔2017〕1号

  2017年8月

  日

  封发

  xx县人民xxx党组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院党组会议事活动,完善院党组决策程序,提高党组对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xxx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党组要自觉服从党对xxx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全院重大工作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xxx各项工作中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条

  院党组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少数服从多数,保证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第四条

  讨论人事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亲属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为:

  (一)

  研究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xxx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

  确定领导班子建设,xxx队伍建设的重大方针;

  (三)讨论、研究、决定本院重大的改革措施和涉及全局性的工作部署。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本院干警的任免或提请任免事项;研究干部培养、选拔、奖惩、任免、调动(含借调)等问题;讨论决定对干警的表彰、奖惩;讨论决定重大工程项目开支、重大经费开支等事项。

  (五)讨论审定以院党组或本院名义呈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六)研究讨论党组认为或按规定应由党组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组织

  第六条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受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召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党组书记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党组成员为会议参加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须列席党组会的人员应经党组书记同意。因有议题须临时列席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该议题讨论后即时退席。

  参加会议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七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才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第八条

  党组会的召集及必要的准备工作由党组书记责成某党组成员或其他专门人员负责。

  第九条

  党组设秘书一名,负责会议议题的汇总、印发、整理、归档,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

  党组会议讨论情况由党组秘书负责记录,包括:年度序号、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和列席情况、讨论事项、党组成员意见、议题表决结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

  1、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

  2、各部门提请需党组集体决定的议题;

  凡需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需分管院领导审查同意后,由党组书记审定,党组会上一般不讨论临时性动议的问题。

  重要问题提交党组会前,要通知党组成员充分酝酿后,提交讨论。

  (二)提前通知。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讨论的议题及有关书面材料提前二个工作日送达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应先由分管领导或指定人员简要明确地汇报事项提起的原因、内容、根据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其他人员发表意见,进行民主讨论;

  (四)逐项表决。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一次会议再表决;

  表决时,以赞成票或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表决结果须记录在案。

  (五)作出决定。党组书记本着集中正确意见的原则,进行归纳、总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即为决策意见。

  在决议事项中,党组书记可以明确指出落实责任人、落

  实的时间、落实程度等。落实责任人,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汇报人由党组书记或提出议题的党组成员确定。汇报必须明了准确。因汇报失实导致失误,汇报人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班子成员对会议的决定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或部分改变决定的,可建议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在党组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持执行集体决定,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查阅党组会议记录,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颍法字〔2017〕91号”所称《xx县人民xxx党组会议议事规则》自本规则下发之日起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篇七:党委议事规则制度出处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国资委党委有关精神,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完善集团公司党委决策机制,切实提高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确保集团公司在深化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有效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推动集团改革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党委会的议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增强党委班子的整体合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理顺党内决策与企业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坚持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前置原则,党委会闭会期间,授权由党委常委会主持工作,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涉及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领导体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要改革方案、投资计划等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首先经过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事规则予以明确;

  坚持调查研究原则,对企业的重大问题决策事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正确性。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委员除遵守《党章》及上级党组织制定的制度、规定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党委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党委书记应组织召开临时党委会:

  (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二)有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的;

  (三)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的。

  第七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根据会议内容,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于会前5天提出建议(先由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重要事项和综合性工作,还要征求有关单位和分管领导的意见),办公室汇总后交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条

  对准备提交党委会议决的重大事项,党委主要领导一般应与党委委员充分沟通,必要时要征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

  的意见。党委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十一条

  定期会议一般在会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会议也应及早通知参会人员。党委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三章

  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决议、决定和指示等重大举措。

  (二)讨论决定集团公司党组织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及工会、共青团、老干部、统战工作、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领导体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对董事会拟决策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职工群众的利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其它需要党委会集体讨论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党委会在决定或审议通过事项时,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参加。与会同志要认真负责地、充分地发表意见。党委会议题如需

  进行表决,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未到会党委委员可以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四条

  研究重大问题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除因情况紧急必须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在充分交换意见酝酿成熟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形成的纪要、决议、请示、报告、决定等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六条

  对已议决事项,要认真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对议决事项有不同意见或在实施中发现新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反映或提出召开党委会复议;在未做出新决定之前,不得发表与集体决策相悖的言论或做出不符合集体决策的行动。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会议内容。上级党组织可以调阅集团公司党委会会议记录,集团公司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党委会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八条

  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和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会议决定上报事项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上报;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检查、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十九条

  党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会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遵照《党章》和《公司法》、《暂行条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

篇八:党委议事规则制度出处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改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贯彻和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党委工作细则》、《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委员为党委会议出席人员。是中共党员的校级督导员、党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议题。列席人员在会上无表决权。党委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三条

  党委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在学校的具体贯彻落实以及学校办学方向、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

  (二)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两课”建设、宣传、统战、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学校远景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讨论批准20万元以上的支出预算变更。

  (七)讨论决定学校基本建设的项目和投资规模,决定2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

  (八)研究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对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问题。

  (九)审查批准党总支部及直属党支部的选举结果,审批党员发展对象。

  (十)讨论决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优秀人才培养政策;确定年度进人计划;审定高水平人才引进对象;审查批准教职工年终考核结果,批准重要奖惩措施。

  (十一)讨论批准教职工薪酬分配和住房、医疗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十二)讨论决定教职工出国(境)访问、考察、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计划和对象,审定批准国内外交流合作协议。

  (十三)讨论决定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及学校工作报告。

  (十四)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离退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讨论审定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党的重要会议的报告、讲话和拟颁发的重要文件。

  第四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及党委委员根据分管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校务会议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书记、校长协商同意后列入议题;书记办公会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所有议题经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查确定。凡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调研,充分酝酿,认真准备,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提出一个或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会议应按书记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条

  党委会议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或书记、校长如有一人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问题;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

  第六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汇报性说明,凡跨部门协调过的事项不得临时改变意见;听取议题说明后,全体人员要集中精力审议;经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校领导;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第七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成员都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要作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党委会议对有关事项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的,应逐个表决。表决视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同意与不同意的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可随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对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照集体决定执行。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后可先送有关的党委委员审阅,最后由党委书记审定签发。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从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此件发文字号为:湘电大[2005]11号)

篇九:党委议事规则制度出处

  

  ..

  .

  ..党委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

  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关于区直部门党委(工委、党组)制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制定局党委重大事项规则。

  第二条局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的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

  议事范围

  第三条

  纳入议事规则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本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上、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的贯彻落实方案、措施和具体意见。

  2、本局有关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要问题;以本局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上报的重要文件;事关本单位综合性的、重要的规章制度等。

  学习参考

  ..

  .

  ..3、本局全局性重要工作计划与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绩效目标和工作要点。

  4、本单位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建设性项目,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细化和调整以及审批情况、执行情况。

  5、本局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问题。

  6、本局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奖惩等方面的问题。

  7、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局机关或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9、局党委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报告的问题。

  10、需要提交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及要求进行:

  1、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报请书记确定。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与主要领导进行沟通,达成共识,然后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通气协调,最后由书记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学习参考

  ..

  .

  ..2、会前准备。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确定后,由有关部门(科室)准备详细的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送达的,可通过其他形式通知。

  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充分酝酿之后,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会议讨论。局党委会议应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由书记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分管的党委成员汇报有关情况,然后进行讨论。讨论时,会议主持人须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党委成员,可提出书面意见。

  4、会议决定。在党委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对决策事项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赞成意见(含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时,应暂缓表决,会后继续就议题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沟通协商,并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表决应逐项进行,其中表决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人进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中干部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5、形成记录。指派专人对重大事项议事情况进行记录备查,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议题讨论决定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等内容。

  学习参考

  ..

  .

  ..第五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第六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委集体讨论或表决时,分管领导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要领导报告;无法向主要领导报告时,可随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党委会汇报。

  事关本单位全局性的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工作目标,大的经费支出,建设项目,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奖惩,以及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问题,不得列为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进行随机处置。

  第八条

  对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有保密要求的以外,应及时在全局干部职工中公开。对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局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委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必要时应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作出书面报告。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纪要、材料等,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分管委员签发。日常经费支出由行政主要领导审签,大额度经费支出经党委会议讨论同意后,由行政主要领导审签。

  四纪律与监督

  学习参考

  ..

  .

  ..第十条

  局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发生任何简化步骤、颠倒程序的行为。一旦违反了规定程序,不论主观愿望和客观效果如何,一律视为违规和无效。

  第十一条

  局党委不按议事规则规定决策重大事项,党委成员和群众有权向区委报告。因违反议事规则而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经局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保密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议事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届中、届末考核和班子建设督查的重要内容。

  学习参考

篇十:党委议事规则制度出处

  

  。

  中共*************委员会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国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为规范决策,防止因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遵循党的“民主集中制”根本组织原则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基本组织原则,规范党委议事范围、议事原则、议事方法,以求建立和完善保持党组织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委会议事的范围

  第三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中央、省委重要文件精神与重要会议精神;

  第四条

  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重组改制、兼并、破产、转让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公司资产时的职工安置;

  第六条

  公司机构的设置与撤销,机构级别与职数,人员定编等;各控股公司成立,人员定编等;控股公司党组织的设置与撤销;

  第七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推荐、任免和奖惩,控股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党政班子成员的推荐;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推荐;

  第八条

  公司党委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对下级重要请示的批复;

  第九条

  公司纪委上报的事项;

  第十条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议题和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审批,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选举、党员发展、按权限处理违纪党员等;

  第十二条

  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十三条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其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和出资人利益重大损失的事项;

  第十五条

  工会建设、共青团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其他需要党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党委会的召集和准备。。

  第十七条

  党委会通常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列席党委会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提出,党委办公室收集整理,报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定。会议材料根据议题内容由公司党委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室组织编制,报公司党委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应在党委会召开的前1-2天书面通知各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出差的委员,会前应电话告知会议议题,会后应告知党委会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党委委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对会议议题进行思考和调查研究,按时出席党委会议,因事不能出席党委会的委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人事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四章

  党委会议事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通知中的会议议程,主持按顺序审议各项议案,原则上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出席党委会的委员应围绕研究的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对委员们的意见进行归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议题形成决议;需举手表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前征求到的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计入票数)。

  第二十五条

  列席人员可以介绍议题相关情况或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决议或议定事项,负责的领导、承办的部门、办理的程序、落实的时间等进行明确。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上,当某项议题达不成多数委员同意时,应暂缓作出决策,待进一步酝酿后复议。

  第五章

  党委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党委决议形成后,持不同意见的委员,可保留个人意见,但要严格按照党委决议执行,不得随意在党内或职工群众中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会的决议,除经会议同意传达的范围外,参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三十条

  公司党委会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党委秘书负责起草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定后,党委办公室按要求承办和存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委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督办与检查,由党委委员按分工落实,落实情况应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党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所依据的党章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出现变动时,应以最新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且及时对本规则做相应调整。本规则由于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公司党委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从公司党委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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