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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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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与国法是不一致的(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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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党规与国法是不一致的

  

  浅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对党内法规的重要定位。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不仅对从严治党有着重要意义,还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重大影响。因此,我们需通过建章立制,不断加强党内法规体系的制度化建设,更好地规范党内权力运作,逐步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衔接及协调,以满足法治国家建设及从严治党的需要。

  关键词:法治;规范;法律;纪律;

  一、党内法规的概述

  党内法规,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由执政党专门组织制定,规范和約束党内行为的总称。它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度为核心,包括党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组织制度、生活制度、工作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等在内的多层次、立体化的规范体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在党规与国法之间架起了一条沟通的“桥梁”,不仅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包含国法和党规在内而更具中国特色,也深刻体现了执政党从严治党的决心。而鉴于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我们更应思考如何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以满足法治国家建设及从严治党的需要。

  二、党内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不是相互对立或割裂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保障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一)二者之间的联系

  1、价值取向的一致性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存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体现出二者在根本价值指向上是一致的。党内法规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制度依据和保障,目的是让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国家法律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依据和保障,目的是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人民利益”这个价值追求上趋于统一。

  2、功能上的互补性

  党内法规可以通过执政党自身严格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全党带头守法、保证执

  法、支持司法,从而发挥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有力保障作用。国家法律对党内法规提出了合宪性和合法性的标准和原则,促进并保证了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建设到形成所积累的成熟经验也能为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提供重要帮助和借鉴。

  3、制度建设的衔接性

  《中共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遵循宪法法律,就是要保证党内法规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以党章为根本,就是要按照党章确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任务,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这不仅关系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是否相衔接,而且关系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是否相统一。

  (二)二者之间的区别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区别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方式及表述不同。国家法律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的,而党内法规是由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发布的,其制定主体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及省级党委。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体系的表述可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指的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的党内规范体系”则指党规党纪。

  2、适用主体及范围不同。国家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国公民的底线,适用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所有人和事;党内法规由执政党专门组织制定,是所有共产党员的底线,适用于所有中国共产党组织及其党员,适用范围较窄,具有主体特定性和社团性。因此,国家可以要求包括所有党员在内的全体公民遵守法律规范,却不能反过来要求所有中国公民遵守党内规范,可以说,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之所在。

  3、要求不同。党内法规是党的纲领、路线、政策得以贯彻实施,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每个党员必须遵守,不得违反。根据中国共产党立党执政的宗旨,党规党纪要求党员在特殊情况下应做出自我牺牲或奉献自我;而国家法律则不会对公民提出这样的道德要求,它只要求公民行为符合最低的法律要求即可。因此,法律对守法者的要求可以叫做“理性人标准”,而党规对党员的要求则采用“党员标准”或

  “先锋队标准”,其更侧重于道德方面的标准,要求更高。

  三、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原则与方法

  法治中国的建设,有赖于规范体系的支撑。除了通过法律来规划国家治理的目标,设定国家治理的重心,还应同步发挥纪律、政策、道德等其他多种规范的作用。建立多元高效一体的社会治理规范体系,需要进一步化解各类规范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强规范的融合,并合理设定相互之间调整边界。

  (一)完善党内规范体系,应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中共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指出,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内部的规范,宪法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为其提供了制度支撑。

  (二)做好党内法规的修补废工作,增强党内法规协调及创新

  2013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对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体系的完善。只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党内法规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才能保证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应保证其贯彻落实

  任何制度的权威都来自于强有力的执行,法律制度如此,党内法规亦如此。当前,党内法规制度重制定、轻落实的问题层出不穷,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党内法规体系的成效及权威根本无从提起。因此,要不断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能受警醒、明底线、守规矩,在实践中,养成自觉按照法规制度做人做事的习惯,把党内法规的要求转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此外,还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只有坚持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才能落实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工程对党内监督提出的新要求。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治党首要的是严明党纪。我们党是一个有着八千多万党员的大党,肩负着带领13亿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艰巨任务。新形势下党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面对着各种挑战和风险。党的奋斗目标越宏伟、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严字当头、从严治党。而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需要通过建章立制,不断加强党内法规体系的制度化建设,更好地规范党内权力运作,逐步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衔接及协调,以满足法治国家建设及从严治党的需要。

篇二:党规与国法是不一致的

  

  2019年第12期总第205期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No.12.2019Sum205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方?芳1??刘昊馨1??李静伟2(1华北理工大学,河北??唐山??063210;2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唐山??063008)摘?要:依法治国视角下,正确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是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文基于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解读,就两者的协调建设进行了探究。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相互关系;协调建设中图分类号:D262.13;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19)12-0058-02党内法规是我党内部治理的重要依据和支撑,其与国家法律的并存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大特色。要正确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在保持其高度一致性的同时,尊重两者差别,发挥互补促进作用,从而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生态。近年来,相关方面的课题研究备受关注。一、党内法规的相关概述一直以来,我党就高度重视“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指导,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规范党员行为,严肃党内纪律,对党内法规建设进行了深度探讨,提升了人民的信赖与信心,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发展铺筑道路。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内法规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融入,相关建设已然取得了显著成就,相继出台和修订了140余部文件。我国党内法规建设有着良好的历史传承,历届领导人做出了重要批示。邓小平同志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亦是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对党内法规建设予以了指引,如“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把手要负总责”等。关于“党内法规”的概念界定,随着2013年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发布,党内法规第一次有了权威的定义。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解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同作为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在为人民服务的共同追求下,推动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新发展,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解读,是进一步发展党内法规工程的关键,其相关方面的具体分析论述如下:1.高度一致宏观层次上讲,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同属于法治体系的范畴,两者之间高度的一致性,是推动两者协调建设的基础。如上所述,党内法规蕴藏着党的价值追求,凝聚着丰厚的文化内涵,是对治党的高度浓缩,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党的发展建设廉洁性、科学性,继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国家法律是统治阶级对自身存在、价值和命运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国法律在社会主义系列理论的指导下,以“以人为本”为原则导向,突出了人民的意志,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稳定和谐及人民的利益。因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均体代表了人本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持了价值追求的一致性。无论党内法规还是国家法律都是基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制定的规范体系,共同遵循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以及习近平精神指引,体现出了指导思想层面的一致性。2.相互作用正是基于价值追求的高度一致性,两者之间相互作用。具体而言,党内法规确保了国家法律的顺利实施。共产党的国家领导地位正是在法律体系中得以明确的,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就党的领导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依赖性做出了说明。但是国家法律中并未明确说明中国共产党该如何领导全国人民,党内法规则对此做出了更为细致、具体的规范,从而确保了国家法律的顺利实施,提高了其可行性及实践性。反之,国家法律又推进了党内法规发展完善。学者孙才华、方式荣等指出,国家法律在原则、合法性等方面对党内法规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大大确保了党内法规内容的合法性及可实施性。国家法律在法治程序上的要求,进一步丰富了党内法规建设的框架结构,并为之提供了明确的制定标准及原则,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更是为之引明了方向,确保了该项工作的合法性。同时,相比之下,国家法律较之党内法规的发展较早,相关建设更为完善,对党内法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推动了其向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3.区别冲突宏观维度上解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均属于法治的范畴,但两者又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对其彼此间冲突的解读,是更好促进它们协调建设的关键。结合上述分析概述,党内法规建设的主体包含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并未有单独收稿日期:2019-11-19基金项目:2019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依法治国视野下党内法规建设研究”(2019030301007)作者简介:方芳(1982—),女,河北唐山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学和党建理论交叉学科研究;刘昊馨(1991—),女,河北唐山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党建理论研究;李静伟(1981—),女,四川成都人,员额法官,本科,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52019年第12期哲学法学研究No.12.2019总第205期设立由特定层级制定机关作为制定主体的保留项。而国家法律制定的权利归属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保留了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权,规范了不同立法主体的权限。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威严,其在提案、审议的程序规范上更为严格,需经过三次审议才能表决,相应花费的周期较长,而党内法规的建设则更为简便快捷。另外,党内法规主要表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形式,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仅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及全体成员。相比之下,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更甚,通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方式表现,并发挥了不同层级的效力,规范了中国主权范围内的组织及个人行为。正是由于上述方面的差异化,导致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并覆盖到了制定与实施两个阶段。因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立法主体的不同,两者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到位,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抵触现象,同时国家法律更为宽泛的覆盖面,使得同一主体触犯两种法规时,容易产生实施阶段的冲突。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建设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建设,是保证两者高度一致性,并有效避免冲突的关键,对提升党内法规践行效力有着重要价值,其作为一项系统化工程,应从多个视角维度入手。作者基于上述分析,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策略,以供参考和借鉴。1.加强互动沟通要进一步加强互动沟通建设,从根源上尽量避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提升前者的科学化、系统化发展水平。在具体的践行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立法的专业性,在强调各主体作用发挥的同时,安排两者之间的有效交际与信息互动,必要时可设立专门的责任机构,并配备精通两种法制规范内容的复合型人才,精准识别两种体系的工作范畴。在此基础上,出台与之相匹配的文件规定,明确目标导向,推动该项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发展,确保其最终质量。在此过程中,无论党内法规还是国家法律建设均要树立高度一致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价值追求,相互促进,充分借鉴国家立法部门经验,明确各自的调整范围,始终保持国家立法的威严,强调两种不同立法活动之间的紧密配合与相互衔接,从而共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生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助力。2.健全备案审查《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要求要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此亦做出了必要性重申。其中所提到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指的是为确保相关备案工作的有序实施,需要在党务部门和政府部门之间强化协调与配合,使两个机构之间在合作互助、信息互通、协调配合的作用下,更好地推进双方机构之间的备案工作,以此来确保备案质量。在具体的践行过程中,要始终秉持备案审查衔接联动的整个流程管理,以严谨的态度开展,维护好这两个体系的强制力。在此之余,充分考虑我国各个立Sum205法职能部门的工作现状,建议成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并由其主导负责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备案审查方面的联动工作,同时出台相关的通报制度,实现该项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发展。基于此,定期组织会议,针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立法中的问题进行讨论,交换意见,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针对性地解决,最大限度地发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效能。3.完善评估机制党内法规在实际践行中可能会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提升党内法规的自体协调性,精准判别其中存在的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度进行纠正,确保其科学性、可行性以及时效性。对此,四川省进行了有效探索,指出“首先成立评估小组,除相关专业人员外,还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业学者、党代表、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参与评估工作”,此种做法确保了相关反馈信息的普适性、全面性以及客观性。因此,应在保证党内法规评估专业性的基础上,建立多元化主体协同参与机制。同时,在宪法精神及标准的引导下,结合党内法规特性,建立科学的评估维度体系,着重考虑其可实施性,用词严谨性,有效发挥其对党组织及相关成员的行为规范作用。在此之余,制定科学的评估程序,搜集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并进行整理和分析,最终出具可行性报告,有效利用其信息反馈价值。四、结语综上所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既统一、又区别的复杂关系,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两者之间的协调建设至关重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化工程,实践中应注重加强与国家法律的互动沟通,健全备案审查,并完善评估机制。由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各自都属于一个较为庞大的研究体系,在这里受文章篇幅限制,作者只选取了其中几个部分展开了研究。在研究体系的构建上可能仍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作者也希望能够借助本课题的研究在社会各界引起人们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关系的重视,促使更多的社会专家、学者广泛的参与到本课题的研讨中来,从不同维度视角,提出更多有效推进我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建设的路径。以此来在群策群力的基础上共同促进本课题研究体系的完善。参考文献:[1]曾钰诚,李复达.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8,20(5).[2]凌彦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探析[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9(4).[3]周望.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J].理论探索,2018(1).[4]姬亚平,支菡箴.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J].河北法学,2018,36(1).[5]王勇.再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间的关系[J].理论与改革,2017(3).(责任编辑:林丽华)59“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导向,全面覆盖

篇三:党规与国法是不一致的

  

  作者:卓泽渊[1]作者机构:[1]中共中央党校报刊社

  出版物刊名: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页码:4-7页

  年卷期:2015年

  第1期

  主题词:党规;国法;关系

  摘要:中国共产党的党规与国家的法律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我国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其实它们之间应该是相伴随行、相互区别、相得益彰的关系,并应努力到达这样一种理想的关系状态。从相伴随行来看,我们应当看到党规与国法是政党政治中并行的规范性文件;从相互区别来看,我们不可将党规与国法相混同而以党代法;从相得益彰来看,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党规与国法在法治中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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