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2024年信访工作要点(2篇)
篇一:国家信访局信访工作要点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
【公布日期】2022.05.09?
【文
号】国信发〔2022〕11号
【施行日期】2022.05.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信发〔202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有关人民团体信访局(办、处),中央管理的有关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信访处(办):
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国家信访局研究修订了《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原《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国信发〔2014〕16号)同时废止。
国家信访局
2022年5月9日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方便信访人监督、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满意度评价(以下简称“满意度评价”),是指信访人(即评价主体)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即评价对象)处理信访事项工作情况作出的评价。
第四条
满意度评价的范围是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初次登记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对属于下列信访事项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作出满意度评价规定:
(一)检举控告类事项。
(二)申诉求决类事项。一是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二是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三是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四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五是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的。
依法依规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不纳入满意度评价的范围。
第五条
满意度评价工作坚持谁初次办理、谁负责公开、谁接受评价的原则;坚持服务群众、依靠群众、让群众参与、由群众评价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落实责任、严明纪律、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分级完成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转送、交办工作。国家信访局登记的信访事项,分级转送、交办时限一般为:国家信访局5日内、省级信访部门3日内、市(地)级信访
部门3日内、县级信访部门4日内。
第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健全完善信访事项办理制度,按照“三到位一处理”要求,落实首问首办责任,通过督查、回访、约谈、群众评价等方式,强化过程监督,实施结果问效,推动问题解决。
第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依托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及时向信访人公开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主动接受监督。公开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登记日期,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分级转交日期,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转交日期,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出具的告知单、信访处理意见书及日期等。
第九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依托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条件,通过短信通知、系统提醒、回复回访等方式,积极引导信访人进行满意度评价。
国家信访局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来信、来访事项,采取短信、邮寄、告知等方式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码,信访人凭查询码登陆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查询、评价;对信访人未留手机号码的来信、来访事项,逐级转交后,由直接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的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负责联系信访人,并告知查询码。
国家信访局登记受理的、应当纳入评价范围的网上信访事项,信访人通过注册账户查询、评价。
第十条
信访人自信访部门登记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一般可对信访部门进行满意度评价。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自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或超过办理期限未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可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进行满意度评价。超期未作评价的,视为放弃评价。
第十一条
满意度评价内容。
(一)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方面。
(二)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按期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并送达等方面。
评价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选项;设“留言”栏,供信访人填写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对超出办理期限仍未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的信访事项,下发督办提醒信息,督促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按政策认真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并按规定将处理进展以及结果告知信访人。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满意度评价工作。国家信访局对各地各部门满意度评价总体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和通报。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要把满意度评价结果纳入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选表彰的参考。对评价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要加强对满意度评价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要视情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满意度评价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篇二:国家信访局信访工作要点
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
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
一、接待群众来访的原则
1.1尊重群众权益:在接待群众来访过程中,始终秉持对人民群众的尊重和关爱,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1.2公开透明:对来访事项信息要及时公开,接待过程要公正、透明,确保群众权益得到合理维护。
1.3简便高效: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努力解决群众问题,提高满意度。
二、接待群众来访的流程
2.1提前预约:群众须提前预约相关来访事项,以确保接待工作有序进行。
2.2接待登记:群众到访时,需填写相应登记表,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2.3证件审核:工作人员将核验来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录入系统。
2.4排队等候:按照登记时间,群众有序排队等候接受接待。
2.5个案核实:接待人员针对每一位来访群众的问题,进行个案核实和了解。
三、接待群众来访的服务准则
3.1耐心倾听:接待人员要耐心倾听群众诉求,尊重并关注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2严格保密:对来访群众提供的个人信息和问题要严格保密,禁止外泄。
3.3公正处理:接待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正处理来访群众的问题。
3.4及时回复:对于已核实的问题,接待人员要及时给予回复,并提供解决方案。
3.5记录归档:对每一次来访,接待人员要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完成归档工作。
四、接待群众来访的工作纪律
4.1不拖延办理时间:接待人员不能因个人原因拖延来访事项的处理时间。
4.2不索要礼品:严禁接待人员向来访群众索要或接受任何礼品、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4.3不谈虚假进展:对于还未办理完毕的事项,接待人员不得虚假宣传或私下承诺结果。
4.4不歧视群众:无论来访群众的身份背景、经济条件、籍贯等差异,都要平等对待,不歧视。
五、接待群众来访的监督机制
5.1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接待人员工作的监督、考核和奖惩制度。
5.2外部监督:鼓励群众对接待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加强与媒体、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接受社会监督。
5.3定期报告:定期向上级部门和社会公布接待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估。
综上所述,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的制定旨在保障群众权益,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通过明确的流程和准则,确
保接待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有效解决群众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信访局的信任和满意度,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六、加强接待群众来访的能力建设
6.1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国家信访局应加强对接待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沟通能力、服务意识和政策水平,以更好地满足群众的需求。
6.2建立专业团队:国家信访局可以组建一支专业的接待团队,成员具备相关法律、政策和心理辅导等知识,以确保接待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6.3引进科技支持:借助信息化技术,实现来访预约、材料审核、问题跟踪等环节的自动化处理,提高接待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七、加强工作宣传与信息发布
7.1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国家信访局可以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上设置在线咨询、留言板等功能,方便群众提出问题和意见,同时通过及时发布工作进展和政策解读等内容,增加信息透明度和互动性。
7.2加大宣传力度:国家信访局要加强对群众来访工作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接待工作的流程和规则,鼓励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增强社会的法治意识和信任度。
八、完善来访事项统计与分析
8.1建立统一的数据统计系统:国家信访局可以建立统一的来访事项统计与管理系统,准确记录和统计每一次来访,以便进行后续的数据分析和问题研究。
8.2分析问题症结及原因:对于接待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和
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国家信访局要及时分析原因,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将问题解决在源头上,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九、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9.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国家信访局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问题协调,共同推进来访事项的解决。
9.2加强与地方信访机构的合作:国家信访局要加强与各地方信访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完善来访事项的协调和处理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9.3参与国际交流与研讨:国家信访局可以积极参与国际信访机构的交流与研讨活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和国际形象。
综上所述,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不仅是为了保障群众权益、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更是为了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增强。国家信访局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解决群众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加强接待能力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与信息发布,不断提高接待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接待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同时,国家信访局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地方信访机构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信访工作的改革与创新,为建设富有活力和谐的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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