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总结范文(通用3篇)
总结,汉语词语,读音为zǒng jié,意思是总地归结,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总结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总结3篇
第1篇: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总结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案
教学目的:
1、通过本次教学,使学生初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和法律规定。使学生们对即将实施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2、在初步了解的基础上,使学生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从而树立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教学重点: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内容。
2、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教学难点:
未成年人应怎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教学内容
一、新课引入
同学们,你们今年有十几岁啦?(学生回答)对,都只有十二、三岁,都还只是未成年人。所谓未成年人,就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将于2007年06月01日起实施。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学习过程中请同学们思考这样两个问题: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哪些人?
2.《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二、讲授《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内容
1、概貌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分七章: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2、立法原则: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面前,人人平等。
4、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七大亮点;
(1)既与国际公约接轨有体现国情;
(2)体现了政府为主保障儿童权利的原则:
(3)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4)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5)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
(6)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7)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
5、未成年人的权利:
(1)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3)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4)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
(5)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6)未成年人平等的享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是为了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6、《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讲叙了有关法律责任。指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现在大家知道该法保护的对象了吗?
(学生回答)
总结:《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保护的内容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现在,我们将逐个讲述实施保护的具体内容。
(一)保护内容
1、家庭保护
提问:什么是家庭保护?
(学生回答后,教师再归纳)
所谓家庭保护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职责,以及不应当、不允许进行活动的规定。在第二章(家庭保护)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这里的监护人,是指抚养未成年人的成年人,有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接下来,请同学们看一个案例(出示课前准备好的小黑板):
案例1:甘州区一位16岁的少年尹某,与父亲发生争吵,被父赶出家门,流落街头,也不到学校读书。
请同学们思考,尹某的父亲,没有依法履行哪些义务和责任?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尹某的父亲没有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有两条,第一,没有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使其流落街头;第二,没有使适龄的少年尹某接受义务教育。这两条也是家庭保护的具体规定。除此之外,还有如下规定: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请接下去再看:
尹某与其父亲后经甘州区少年刑事审判庭的调解,父子和好如初。
请同学再考虑,少年尹某的父亲如果经调解仍不悔改,那将怎么办呢?(学生回答后教师再总结)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而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由此可见,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环节,非常重要。
2、学校保护(板书)
提问:什么是学校保护?
在第三章(学校保护)中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好了,现在请大家结合自己的亲身体会,谈谈我们学校在学校保护方面所作的工作。(学生讨论3—5分钟)
同学们从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谈了我们学校采取的保护措施,从中可以看到,我们学校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学校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3、社会保护(板书)
提问:什么是社会保护?
(学生回答后教师再复述)社会保护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培养四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等方面责任的规定。在第四章(社会保护)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例如,我们武汉市规定,像游戏机室这样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严禁未成年人进入,从而从社会方面创造优良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司法保护(板书)
所谓司法保护,主要是关于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感化方面和服刑期间的保护规定。在第五章(司法保护)中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先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人女子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学习了以上四个保护后,我们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板书)
案例2:甘州区四中九年级学生李某投诉徐某朝他右侧面部猛击一拳,致使右颌骨内完全性斜形骨折,后经少年刑事审判庭判决,徐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提问:1.李某在被人打后,他是怎么做的?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李某在被打后,请求法律保护。因此,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1、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板书)
提问:2. 李某之所以能获得合法权益,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学生回答后教师再归纳)法律依据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对未成年人自己来说,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既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又保护了法律的尊严。
2、自觉遵守法律(板书)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规定,是给予未成年人的保护权力。未成年人自己在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地按照法律办事,比如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自己坚决不进游戏机室,也不吸烟。
3、抵制不良影响,自觉保护自己(板书)
案例3:初中生刘某与王某正在大沙河附近一家娱乐室打台球,这时陈某4人也来到了这家娱乐室,并强行将他们带到了附近的一个小巷里。陈某恶狠狠地对刘、王二人说,乖乖地把钱掏出来,不然搜出来1毛钱就打他们1个嘴巴。心惊胆战的刘、王二人只得将身上仅有的260元钱交了出来。陈某又对刘的诺基亚8210手机来了兴趣,拿到手机后,4少年这才扬长而去。后经派出侦破发现,4名恶少中为首的是一名年仅17岁的叫陈强的少年,另外,陈强的双胞胎弟弟陈宾及张某、贾某均多次参加团伙抢劫。
提问:17岁以下的少年为什么会成为抢劫团伙的成员?
(师生共同分析3—5分钟后,教师再小结)未成年人年龄小,缺乏生活经验,对各种影响的辨别、抵抗能力不强。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可以知道什么行为是合法的,可以做;什么行为是不合法的,不允许做。遇事能对照它的规定,以确定自己应该怎样做。
三、课堂练习
刚才,我们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学习逐步增强法制观念,进行积极的自我保护。下面,我出几道题目,大家一起做一下。
(先请学生听案例)上南区有位同学的自行车被盗,他不去报案,而是采取报复行为,撬别人的锁,将车子骑一圈丢掉,再撬别人的锁,将车子骑一圈丢掉;第三次时被公安局抓获。
讨论: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应该得到什么经验教训?
(学生回答后教师总结)得到的经验教训有三:
第一,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这位同学的自行车被盗,他本是受害者,应该去报案,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他仅采取简单的报复手段,故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要自觉遵守法律。偷这位同学自行车的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位同学如果自己能自觉遵守法律,他就不会偷别人的车,也不至于违法。
第三,要抵制不良影响。这位同学本来是受害者,因为别人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而他对这种损人利己的坏思想缺乏认识,故自己也去偷别人的车,做损人利己的事。他由于不能抵制不良影响,故走上了违法的道路。
四、课堂小结
第2篇: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总结
营造和保护青少年成长的蔚蓝天空
姓名:杜婧霞
单位:城北区 建青小学
职务:数学教师
电话:138********
地址: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36号(建青小学)
邮编:810017
邮箱:453319380@qq.com
营造和保护青少年成长的蔚蓝天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自1991形,因为找不到相关的法律对其定罪。 4.没有高速有效的举报与救助途径和机制。因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不明确,群众看到虐待儿童的事件,看到邻居家里有可疑的儿童也无法举报。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在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保障的同时,明确社会、学校、家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责任。比如明确户藉管理机关与执法部门的责任,对未成年人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明确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责任,强化执法机关的保护责任。 2.司法部门针对各项条款出台司法解释与执法标准,使本法律更具操作性。尤其对“监护权”的中止、转移等问题必须明确与细化。 3.对虐待儿童的行为进行定罪,完善法律法规。 4.建立一个高速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以公权力保护未成人的权益。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孩子不只属于家庭,更属于国家和社会。希望通过不断的修订完善,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201334 年9月 关于尽快修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自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以来,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的过程中,人们还是发现这部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在真正处理关涉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时,人们很少会运用和遵循其中的法律条款。多年来,已经有不少法律专家、青少年问题研究专家和老师、社会工作者呼吁修订完善这部法律,彻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全国人大也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完善。但目前的修订还是不够的,人们在实施的过程中依然缺乏可操作性。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缺乏真正的责任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虽然明文规定对未成年人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重保护,但随处可见“有关人员”“有关部门”等笼统的叙述,一旦遇到棘手的问题,没有哪一个具体的人员与部门能真正负责。目前我们国务院有“妇女儿童委员会”、各省有“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青团有“未成年人保护协会”、民政部门有儿童福利机构、教育部门也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看上去到处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协会和组织,但谁也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比如贵州毕节那五名惨死于垃圾箱中的儿童,他们并非第一次离开家出门流浪。据报道,一年前他们曾经也离家出走,在外流浪,被民政部门送回老家。如果民政部门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主体,那么他们就应该对这五名流浪儿童的家庭环境与监护人的情况有所了解并引起警觉,那么,当人们看到这些孩子再次流浪的时候,就会及时发现并及时救助。正因为没有真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1月l目施行以来,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而全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的过程中,人们还是发现这部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在真正处理关涉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时,人们很少会运用和遵循其中的法律条款。
多年来,已经有不少法律专家、青少年问题研究专家和老师、社会工作者呼吁修订完善这部法律,彻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全国人大也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这部法律有7章、7l条,自2007年6月l目起施行。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很多复杂问题,主要包括:执法主体责任不够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校园安全;对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对这部法律加以修改完善。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进行了修订,这次修改,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目的就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原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应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显然是一个缺陷。修改后的法律弥补了这一缺陷,在总则中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具有特殊重要性,已经成为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宪法已对此作了原则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及家庭要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及流动人口中的末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该法还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各章中,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作了具体规定。把受教育权单列出来加以规定,不仅凸显了它的重要性,而且与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衔接起来了。
总之,对末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障,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精神的具体体现。这对于解决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未成年人因家庭困难面辍学的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新法还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本身的规律、特点以及现状,新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三个原则,即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新法在“分则”中尽可能将上述原则在各章中具体化,如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增加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
二、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这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职责。新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这就为未成年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在“社会保护”和 “法律责任”中,新法还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三、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强化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与民旗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其同责任。新法增加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目前,一些青少年上网成瘾,长时间沉迷于网络游戏,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损害。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不去学校上课、不回家、在网上被骗以至离家出走甚至横尸街头等众多非常严重的问题。针对当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这一突出问题,新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速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这就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从源头上限制不利于未成年人心身健康的信息进入网络系统以及阻断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渠道等。
“社会保护”一章中还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有些场所利用又不够充分等问题,新修订的末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就是说,免费开放将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的法定义务;二是为了使未成年人免受不良文化的危害,规定了中小学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他地方设置的这些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制作和向末成年人出售、出租不良文化产品。三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新法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并对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四是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五是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四、父母外出务工应委托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强化家庭保护
当前,有的父母溺婴、弃婴;有的父母对孩子长期冷漠、训斥和打骂;有的甚至严重体罚;有的溺爱孩子但缺少与孩子沟通;有的父母对孩子放任自流;有的父母自身存有恶习而影响孩子;有的望子成龙在学习上逼迫孩子,等等。所有这些问题,概括起来就是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
对此,新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监护责任,扶养教育未成年人。”新法还增加了以下规定;(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第53条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扶养费用。最近几年,随着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多,农村的“留守儿童”数量不断增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此,新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委托监护并不是监护人监护义务的转移。
五、保证学生睡眠和娱乐时问,强化学校保护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学校保护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新法增加规定以下内容: (1)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末成年学生全而发展。 (2)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3)为了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旌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4)为了预防未成年人造法犯罪,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5)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这些规定既体现了教育的公平性原则又体现了学生是受教育主体的指导思想。
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修订前法律规定的司法保护,主要是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保护,显然是不够全面的。这次修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作了多方面的补充规定,强化了司法机关办理侵权案件工作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就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了规定。 (4)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新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6)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等。
七、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
这次修改,强化了法律责任,首先是作了概括性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了。
其次,作了具体规定: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末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扩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现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4)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及游乐设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这些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法律责任。 (7)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9)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0)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孩子不只属于家庭,更属于国家和社会。希望通过不断的修订完善,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第3篇: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总结
一、单项选题
1.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B )周岁的公民。
A.16周岁
B.18周岁
C.20周岁
2.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C)的权利。
A.初级教育
B.基础教育
C.义务教育
3.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B)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10周岁
B.16周岁
C.12周岁
4.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A)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法律手段
B.强制手段
C.自力救济手段
5.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监护人(B)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A.可以
B.不得
C.不应
6. 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网吧等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A)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A.未成年人禁止进入
B.小学生禁止进入
C.衣冠不整者禁止进入
7.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A)。
A.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B.不承担责任
C.视情况而定
8. 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C)。
A.合理
B.合法
C.不合法
9.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引导、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卖淫的,应依法(B)。
A.处罚
B.从重处罚
C.加重处罚
10.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B)。
A.发育、成长
B.安全、健康
C.生活、教育
11.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B)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A.父母
B.家
C.监护人
12.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B),不得对未成年人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A.个人志愿
B.人格尊严
C.人身自由
13. 小明(15岁)的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其随母生活,其父以法院判决为由,对其不管不问。其父的这种行为违反( A)。
A.未成年人保护法
B.婚姻法
C.教育法
14. 某初级中学为追求升学率,将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该中学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C )。
A.人格尊严
B.隐私权
C.受教育权
15. 小张(15岁)的父亲经常在家吸烟,小张也常模仿吸几口,父亲未加制止,小张的父亲做法是否合法?(B)
A.不违法
B.违法
C.家庭内部问题,法律不予过问
16.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B)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A.自由、尊严
B.人身、财产
C.成长、健康
17. 如果发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C)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A.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B.国家机关
C.任何组织或个人
18.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A)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A.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
B.简陋的
C.临时修建的
19.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C)、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A.智力、纪律
B.体质、美育
C.体质、智力
20.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B)未成年人。
A.学习成绩差的
B.有残疾的
C.生活能力差的
21. 某小学组织学生到公园春游,公园(A)按成年人标准对学生收取门票。
A.可以
B.不可以
C.根据公园制定的规则
22.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A)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A.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B.中央国家机关
C.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23.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B)。
A.职业教育
相关热词搜索: 工作总结 通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下一篇:审计工作总结13篇
最新推荐New Ranking
纪检案件查办工作总结
22024年度年春大班保育员工作总结(3篇)春大班保育员工作总结
3银行党支部书记工作总结报告(5篇)银行党支部书记工作总结报告
4党风廉建设半年工作总结1000字(3篇)党风廉建设半年工作总结1000字
52024党校教师意识形态工作总结党校教师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6党支部第一季度工作总结范文(3篇)党支部第一季度工作总结范文
7党支部思政工作总结党支部思政工作总结
8基层党支部工作总结存在的不足写什么(5篇)基层党支部工作总结存在的不足写什么
92024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总结(2篇)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总结
10党支部书记政治思想工作总结(2篇)党支部书记政治思想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