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属于法律法规吗 宪法法律法规专项规章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简 介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含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依据。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和修改。
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订和修改,综合性地要求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
根本问题,含有最高法效力一个法。
制订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经过。
效力
宪法要求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含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全部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基础法律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它基础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订和修改除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法律以外其它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能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不过不得同该法律基础标准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给予公布。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
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
(1)全国人大制订 “基础法律 ”。(2)全国人大有权制订和修改非基础法律。
全国人大
常委会
(1)制订和修改非基础法律。
(2)对全国人大制订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订法律补充和修改受到一定限制:第一,只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补充和修改。第二,这种补充和修改必需限于“部分”范围内,即在原有法律基础上增加部分内容,或对原有法律内容进行部分改变。第三,这种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基础标准相抵触。
专属立法权
下列事项只能制订法律:国家主权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尤其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方法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征收;民事基础制度;基础经济制度和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础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法律其它事项。
授权立法
《立法法》第 8条要求事项还未制订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能够依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制订行政法规,不过相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方法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效力
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依据宪法和法律,根据行政法规要求程序制订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总称。因为法律相关行政权力要求常常比较标准、抽象,所以还需要由行政机关深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一个关键形式。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订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规范性文件。
制订主体
国务院
事项范围
(1)通常行政授权立法,是为实施法律,对一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要求,通常在相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要求,要求国务院制订实施细则等;(2)行政职权立法,即对《宪法》第 89条要求国务院职权范围内事项,国务院能够直接制订行政法规。(3)尤其授权立法,需制订法律给予规范上述 10个事项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能够经过尤其授权决定,在某一还未有法律规范事项上由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行国家立法;但相关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方法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
效力
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当地实际需要,在不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制订颁布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在不一样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制订和颁布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规范性文件。
制订主体
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包含以下三种:(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简称省会城市;( 2)经国务院同意较大市;(3)经济特区所在地市。
事项范围
地方性法规能够就下列事项作出要求:(1)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需要依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作具体要求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订地方性法规事项。除《立法法》法第 8条要求事项外,其它事项国家还未制订法律或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依据当地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能够先制订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订法律或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要求无效,制订机关应该立即给予修改或废止。
效力
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订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人民政府制订规章。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要求不一致,不能确定怎样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地方性法规,应该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要求;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应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同一机关制订新通常要求和旧尤其要求不一致时,由制订机关裁决。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订和民族区域自治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包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订和民族区域自治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包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订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生效
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生效。同一机关制订新通常要求和旧尤其要求不一致时,由制订机关裁决。
变通要求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能够依据当地民族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作出变通要求,但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基础标准,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要求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要求作出变通要求。
六、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和含有行政管理职能直属机构占依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根据要求程序制订规范性文件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订普遍适适用于当地域行政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总称。
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权所制订、公布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通常性要求,是抽象行政行为一个。规章包含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部门
规章
定义
部门规章,也称为部委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含有行政管理职能直属机构,依据定义 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根据要求程序所制订要求、措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总称。
制订
主体
(1)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2)含有行政管理职能直属机构包含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该提请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或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订规章。
事项
范围
“部门规章要求事项应该属于实施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事项 ”
地方
定义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和法规,并根据要求程序所制订普遍适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要求、措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总称。
制订
主体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较大市人民政府,包含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经国务院同意较大市、经济特区所在地市
事项
范围
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要求需要制订规章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效力
同一机关制订新通常要求和旧尤其要求不一致时,由制订机关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含有相同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要求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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