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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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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谈心谈话种类(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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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党员干部谈心谈话种类

  

  发改委谈心谈话制度5篇

  第一篇:发改委谈心谈话制度

  1发改委谈心谈话制度3篇

  发改委谈心谈话制度第1篇

  为深入了解干部群众,做好发改委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谈心谈话的对象

  发改委全体干部职工。

  二、谈心谈话的类型

  (一)日常交心谈话。发改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委领导班子成员与委内其他职工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

  (二)提醒帮助谈话。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领导干部应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三)考核反馈谈话。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上级反馈结果,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核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帮助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

  (四)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五)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

  影响的,民主考核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干部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三、谈心谈话的形式

  (一)组织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

  (二)集体谈话。针对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

  (三)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

  (四)个人要求谈话。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四、谈心谈话的原则

  (一)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实事求是原则。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干部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

  (三)有的放矢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四)教育疏导原则。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五、谈心谈话要求

  (一)坚持领导班子内部谈心谈话制度。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月至少1次;领导班子成员也要相互谈心。

  (二)坚持上级与下级谈话制度。委班子成员要同分管科室干部谈话,每月至少1次。

  (三)心谈话前要做好计划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做好记录,谈心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对谈心谈话对象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谈心谈话对象反映的涉及其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谈话认定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

  发改委谈心谈话制度第2篇

  一、谈话原则

  坚持平等、诚恳、求实、实效的原则开展谈心谈话。

  二、谈话范围

  (一)党和国家各级机关党组(党委)领导的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之间,班子成员与本人组

  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党员代表之间。班子成员也可与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之间。(二)党的其他各级基层组织班子。党组织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普通党员之间、普通党员与群众之间。

  三、谈话内容

  (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谈心谈话要互相了解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相互指出工作生活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帮助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二)与党员之间谈心谈话要充分了解党员的工作、思想、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党员对党组织班子在抓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了解党员个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提出解决办法。(三)群众之间谈心谈话要了解群众对党的政策了解程度,联系服务群众存在的问题,对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建议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谈心谈话方式。集体谈和个别谈相结合原则进行,集体谈采取多对多的方式互相交流,个别谈采取一对一的面对面交流。(二)谈心谈话频率。领导班子之间的谈心谈话原则上至少每月进行

  1次,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同志每月至少进行

  1次,其他之间的谈话可根

  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每年不少于

  4次。(三)谈心谈话情形。工作变动或调整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考察干部或民主评议领导班子时必谈,群众有不良反映时必谈,离退休时必谈。各级党组织要安排专

  人做好资料收集(影像、图片、文字等)和台账记录工作,每季度汇总一次后报上级党组织。

  发改委谈心谈话制度第3篇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进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谈心谈话的原则

  (一)谈心谈话在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进行。

  (二)党组书记对委谈心谈话工作负总责,委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谈心谈话工作负分管责任,各处室和属(管)单位负责人对本处室(单位)谈心谈话工作负直接责任。谈心谈话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

  (三)谈心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1.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谈心谈话,由党组书记进行,也可

  委托驻委纪检组组长进行;

  2.对各处室和属(管)单位负责人的谈心谈话,由党组书记进行,也可以由分管领导进行;

  3.对各处室和属(管)单位其他同志的谈心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也可以由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

  (四)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同时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二、谈心谈话的种类

  (一)按谈心谈话的内容分为:

  1.平时谈话;

  2.任前谈话;

  3.岗前谈话;

  4.提醒谈话;

  5.警示谈话;

  6.诫勉谈话;

  (二)按谈话对象人数分为:

  1.集体谈话;

  2.个别谈话;

  三、谈心谈话的进行

  (一)平时谈话。平时谈话可随时进行,年度民主生活

  会和组织生活会前要开展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谈话内容:平时谈话以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为主,重在解决问题,汇报思想。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

  3.组织实施:平时谈话由谈话人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二)任前、岗前谈话。对新提任或转任的干部要进行任前谈话;对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交流、调整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外派挂职锻炼、基层帮扶、支援建设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要进行岗前谈话。

  1.谈话内容:包括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

  3.组织实施:任前、岗前谈话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三)提醒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要进行提醒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可能出现的问题,重申有关规定,防微杜渐,避免错误发生。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形式。

  3.组织实施:提醒谈话由机关纪委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四)警示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了轻微错误,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警示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干部群众有反映并可能会出现腐败情况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提醒谈话对象对已经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以注意,避免更大错误发生;向谈话对象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其他需要警示谈话的内容。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原则上一事一谈。

  3.组织实施:由机关纪委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五)诫勉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群众反映或举报其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向谈话对象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

  害;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要求谈话对象限期提交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内容。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原则上一事一谈。

  3.组织实施:机关纪委或驻委纪检组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初步核实后,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相关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由机关纪委或驻委纪检组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被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取消该年度评优资格,并记入个人档案。

  四、其他规定

  (一)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谈话前要列出谈话清单。

  (二)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警示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三)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谈话后,谈话对象要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向谈话人汇报落实情况。谈话对象谈

  话后没有改正错误或者改正不明显的,由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五)谈话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举报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六)谈话应定期进行,或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原则上党组书记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之间,分管领导对处室(单位)负责人,处室(单位)负责人对处室(单位)其他同志每年进行12次平时谈话,并记录在谈心谈话记录本上,做好痕迹管理。

  (七)党支部书记、支委对所在支部党员的谈心谈话按党员谈心谈话制度执行。

  第二篇:谈心谈话制度

  谈心谈话制度

  2018-07-20点击:[144]为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完善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心谈话范围对象

  在校委班子成员间、常务副校长与与党总支、支部书记间、校领导与分管部室支部成员间,在党总支、支部成员间、支部成员与党员间、党员与党员间及领导干部与约其谈心谈话的党员、干部间必须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二、谈心谈话原则

  1.平等原则。领导要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对象进

  行交流。对谈心对象提出的批评意见,保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2.诚恳原则。彼此间心无芥蒂、开诚布公,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对自己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3.求实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带任何个人偏见,做到有根有据,讲实情、说真话、反映真实情况、暴露真实思想,实话实说,不得无中生有、任意夸大事实。

  4.党性原则。本着对同志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问题摆上桌面,把意见提在当面,在原则问题上亮明态度,不姑息迁就、一团和气。5.与人为善原则。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坚持与人为善、以理服人,不言过其词、恶语中伤,不借机攻击和诬陷他人。

  6.实效原则。努力使谈心真正谈出正气、谈出和谐,谈出感情、谈出团结,谈出干劲、谈出进步。

  7.保守秘密原则。主谈者和谈话对象对谈心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向非相关人员透露,涉及信访反映问题的,注意方式方法,切实保护检举人的权益。

  三、谈心谈话方式

  1.谈话通常以个别谈话为主,采用“一对

  一、面对面”的交流方式。2.对涉及共性的谈话问题,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3.对因公出差一时不能回来的党员可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可上门谈心谈话,听取意见。

  四、谈心谈话时机

  校委班子成员间、常务副校长与党总支、支部书记间、校领导与分管部室党总支、支部成员间每年至少谈心谈话2次,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与党员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活动。

  1.校委班子成员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总支、支部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在组织生活会、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主题党日活动进行。2.坚持日常交流谈心谈话,主谈者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定期与谈话对象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其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

  3.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其进行谈心谈话:党员、干部工作变动时,受到表彰或处分时,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考察干部或民主评议领导班子时,群众有不良反映时,离退休时。

  五、谈心谈话要求

  1.校委班子成员和各与党总支、支部书记要重视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并身体力行,带头开展谈心谈话,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谈心谈话情况每年应在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总支、支部组织生活会上通报。

  2.主谈者在谈话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坚持因人而异、因势利导,根据党员、干部的不同情况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谈心谈话,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的指出问题。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汇报思想,毫不隐瞒说明自己的问题,对反馈和指出的问题要正确对待,诚恳接受批评意见。

  3.谈心谈话要

  “见人见事见思想”,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

  4.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5.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6.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党总支、支部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三篇:谈心谈话制度

  xxx谈心谈话制度

  为深入了解干部,关心爱护干部,准确评价干部,切实加强对干

  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心谈话的对象

  1.领导班子成员

  2.xxx负责人

  3.普通干部职工

  二、谈心谈话的类型

  1.日常交心谈话。党支部书记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与股室负责人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

  2.提醒帮助谈话。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

  3.考核反馈谈话。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上级反馈结果,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核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评价,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

  4.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5.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核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

  三、谈心谈话的形式

  1.组织约谈。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

  2.集体谈话。针对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集体谈话。

  3.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干部的个性问题进行个别谈话。

  4.个人要求谈话。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四、谈心谈话的原则

  1.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实事求是原则。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干部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

  3.有的放矢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4.教育疏导原则。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五、谈心谈话要求

  1.坚持领导班子内部谈心谈话。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季度至少1次;领导班子成员也要相互谈心,时间一般半年一次。

  2.坚持上级与下级谈心谈话。班子成员要与分管股室负责人谈话,每季度至少1次。

  3.坚持全覆盖谈心谈话。主要负责同志要与普通干部职工谈话,每季度至少1次。

  第四篇:谈话谈心制度

  谈话谈心制度

  开展谈心谈话,是发扬民主、增进团结、促进廉洁从政、推动质监事业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为促进此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谈心谈话的范围

  (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二)班子成员和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之间。

  (三)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之间。

  (四)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之间。第二条

  谈心谈话把握的原则和主要方式

  (一)按照领导干部所分管的部门,实行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

  谈。县局主要负责人每年与县局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谈心谈话一次;县局其他领导成员每年与分管的科室、直属单位谈心谈话一至二次;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每年与工作人员谈心谈话一至二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要适时谈心沟通。

  (二)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一般采用“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也可采取”一对多”、“多对多”的方式。

  (三)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对廉政有不良反映时必谈,干部主动要求时必谈,退休时必谈。

  第三条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三)提出廉洁从政要求、转告群众对其遵守廉政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评议情况,对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

  (四)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并结合实际,共同研究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对策措施。

  (五)了解和掌握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发现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

  (六)征询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七)交流思想,倾听谈心对象呼声,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沟通彼此的思想和感情。

  (八)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增进彼此间的熟知和信任。

  第四条

  谈心谈话的具体要求

  (一)区别不同对象谈。谈的重点和方式方法要因人而异、因势而异。对部门负责人开展启发式谈,对普通干部职工推行鼓励式谈,对缺点明显的干部职工进行诫勉式谈,对受到误解的干部职工采取慰问式谈。

  (二)带着问题谈。要选择适当内容,讲究谈心谈话方式,引导其说出真话、实情。要增强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避免不着边际的空谈。

  (三)领导干部带头谈。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干部职工谈,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为干部职工作表率。

  (四)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提高认识相结合。通过谈心谈话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贯彻落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中央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上来。二是与关心干部职工的工作生活相结合。在着力解决问题的同时,为干部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进一步增强全系统的凝聚力,增强实效性。三是与推动工作相结合。要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办公室负责落实谈心谈话的协调工作,并负责掌握领导干部开展谈心谈话的情况。每年年底,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执行谈心谈话制度的情况作为年终述职(总结)的一项内容。

  第五篇:谈话谈心制度

  谈话谈心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职工的思想和作风建设,了解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创建和谐单位,促进各项工作全面落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谈心的形式

  1、一般情况下,单位的所长、书记每季度同副职领导谈话谈心一次,每半年同科长谈话谈心一次,每年同单位职工谈话谈心一次;主管领导每季度同主管科长谈话谈心一次,每半年同主管科室科员谈话谈心一次;科长每月和科员谈话谈心一次。

  2、谈心谈话一般以个别谈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集体方式。

  3、单位职工遇到下列情况时,所长、书记或相关领导应及时与之

  谈话谈心:(1)调入调出、职务变动、离岗或退休时;(2)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惩戒、处分时;(3)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4)家中遇到特殊情况时;(5)发现在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方面有问题或群众有反映时;(6)职工主动要求就某事和有关领导谈心时。

  二、谈话谈心的内容

  1、肯定成绩和查找不足相结合。总结成绩,肯定优点,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提出工作意见和希望。

  2、通报近期工作任务和计划,征求意见和建议,明确责任和工作目标。

  3、相互之间征求意见和建议,表明观点和态度,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思想,加强团结。

  4、了解被谈话人的思想动态和生活、工作状况、积极帮助解决思想和生活、工作上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相互之间进行谈心,沟通思想,增进感情,加深友情。

  三、谈话谈心要遵循的基本要求

  1、以诚相待。要勇于敞开思想,阐明观点,真实反映本人的思想,敢于说真话,说心里话。

  2、有针对性。从实际出发,针对谈话人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和方法,做到对症下药,不使问题积累,矛盾扩大。要及时给谈话人指明方向,最大限度调动积极因素。

  3、坚持原则。对原则问题要弄清是非,对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要明确指出,对发现的错误要严肃批评。

  4、珍惜机会。通过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促进问题的解决和思想认识的提高,特别是对上级领导指出的问题,要认真思考,认为正确的要积极采纳并付诸实际整改行动;有异议的,要加深理解,形成共识;实在想不通的,要通过进一步谈话谈心解决思想和认识上的问题。

  5、保守私密。谈话谈心涉及本人或他人隐私的内容时,谈话双方要为对方或他人保守秘密。

篇二:党员干部谈心谈话种类

  

  四种谈话形式是常规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任前谈话。

  一是开展常规谈话。区委书记带头与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区委常委对分管单位一把手进行廉政谈话,内容针对各自分管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逐一对照检查,分析廉政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具体要求,确保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是开展警示谈话。在日常工作、专项检查、信访排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警示谈话,查找问题原因、追寻问题根源、分析廉政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夯实主体责任,有效预防腐败发生。

  三是开展诫勉谈话。针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和执行上级政策及区委决策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对有轻微违纪但尚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开展诫勉谈话,深刻剖析原因,研究制定措施,加强整改。

  四是开展任前谈话。针对全区新提任领导干部和新入职公职人员进行任前廉政谈话,要求拟任职领导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遵守党纪法规,要求新入职公职人员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自觉接受监督。

  谈话定义:

  “四项谈话”是严肃的政治任务,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从政治效果上把握问题。

  “四项谈话”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抓手,不能用谈工作代替谈思想,以思想交流代替严肃谈话,提高政策把握能力就要突出思想政治工作,突出党内监督,突出监督执纪。

  要根据党员干部存在的具体问题,区分不同情形,采取恰当的方式开展“四项谈话”,把工作做到心上,唤醒党章党规意识,即使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也要重温入党誓词,唤醒对党的忠诚。

篇三:党员干部谈心谈话种类

  

  谈心谈话制度六个必谈

  谈心谈话制度六个必谈

  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推动集团公司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不断加强改进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廉政谈话是党组织从关心、提醒、教育、保护干部职工出发,对干部职工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点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达不到党纪处分的轻微违纪行为,运用谈话方式教育提醒、诫勉纠错的一种措施。

  第三条实行廉政谈话,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预防、关口前移、动态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引导其增强廉政意识,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党员干部。

  第四条廉政谈话主要包括:任职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和警示廉政谈话。

  第五条根据信访举报、风险防控、巡察等实际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廉政谈话的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对新提拔、聘任任职到主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职工的廉政谈话。

  (二)日常廉政谈话,是指对集团管理的各部门、各一级权属公司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

  (三)警示廉政谈话,是指对出现思想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尚不需要纪律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重点围绕干部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廉政准则、自觉接受监督、改进和转变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进行的廉政提醒。

  (二)日常廉政谈话。重点围绕分析本部门、单位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廉洁从政要求以及集团公司党风廉洁建设规定要求等方面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三)警示廉政谈话。重点围绕存在的思想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指出表现及危害性,帮其警醒,并对其整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提出明确具体要求。第七条廉政谈话种类运用:

  (一)任职廉政谈话。集团各部门及权属公司新提拔、聘任任职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决定任命的组织部门

  在任命决定下发后15日内,进行廉洁谈话,也可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二)日常廉政谈话。根据形势任务和工作需要适时进行。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也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领导班子考核进行。

  (三)警示廉政谈话。发现思想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进行警示廉政谈话:

  1、政治意识不强、组织纪律观念淡漠,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比较严重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精神懈怠、作风漂浮、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履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方面,群众有反映问题的;

  4、不能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有关要求,或有群众反映和举报的;

  5、有其他需要进行警示廉政谈话情况的。

  第八条实施警示廉政谈话,纪检监察部门要明确主谈人,并提前2天将《廉政谈话提醒通知书》送达谈话对象所在单

  位的党组织或谈话对象本人。

  第九条警示廉政谈话时,主谈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原因,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主谈人根据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改正要求。

  第十条廉政谈话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谈话对象要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廉政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没有改正或改正效果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对仍不改正,并在群众中、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对实施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实施廉政谈话一般不少于两人;

  (二)廉政谈话前做好谈话内容的调查核实工作,掌握了解情况,确保廉政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实事求是、正面教育的原则,对廉政谈话对象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

  (四)严禁向廉政谈话对象泄露举报、发现问题者的姓名、身份等信息;

  (五)廉政谈话的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由进行约谈的部门归档保存;

  (六)廉政谈话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廉政谈话对象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要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不得对举报者、发现问题者打击报复。对违反廉政谈话纪律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四:党员干部谈心谈话种类

  

  提醒谈话制度办法细则

  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实践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根据州纪委和上级检院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县(市)院可参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检纪为准绳,根据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二)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在院党组领导下,院内领导班子、各处室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对党员干部的谈心谈话工作。

  (三)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从日常抓起,严管小事小节,严防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着力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四)严格秩序,强化监督。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力度。

  二、适用对象。全院所有人员。

  三、组织实施。谈心谈话工作由院内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纪检监察等依规依纪组织实施。谈心谈话的主要种类包括: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谈心谈话工作,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谈心谈话由专人记录,全程留底留痕,谈话记录要规范、齐全,包括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等),谈话人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和具体内容等。

  (一)根据组织安排,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处级以上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主谈,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视情况陪谈。

  (二)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负责人和处室全体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组副组长、干部处处长视情况陪谈。

  四、谈话种类及工作方式。(一)廉政谈话。廉政谈话是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谈话方式之一,以廉政教育和廉政自律为主要内容,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和日常廉政谈话两种形式。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为州、县(市)院新提拔的领导班子。日常廉政谈话是根据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与党员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一把手”与班子成员、党组成员与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与部门所属成员,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3次。建立《廉政谈话登记表》,认真记录,全程留底留痕。

  1.任职廉政谈话内容包括:

  (1)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党规党纪检纪。以党风党纪正面教育为主,以严重违纪违法反面教育为辅;

  (2)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新任职岗位的纪律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要求,明确提出在贯彻民zhu集中制、廉政勤政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新任职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具体措施;

  (4)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2.日常廉政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进行,或结合考察考核、基层党组生活会等形式进行,内容包括:

  (1)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zhu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3)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落实反“四风”情况;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二)提醒谈话。党组、纪检组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换届选举、民zhu生活会、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年度考核和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

  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提醒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对普通性问题可采用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谈话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书面说明,并将材料装进个人廉政材料。

  (三)谈话函询。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问题线索类型,对反应干警问题线索采取的处置方式,是党组织提醒在前,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重要体现。谈话函询工作主体是纪检组和监察处。开展谈话函询的工作方式包括:谈话、书面函询和“谈话+函询”。纪检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拟采用的工作方式,按程序先召开会议,并报纪检组长批准。对需要谈话函询下级院党组负责人的,应先向党组书记报告。谈话过程应当全程留痕,形成工作记录。

  1.谈话

  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

  (1)属于捕风捉影,道听途说,难以核实的;

  (2)属于轻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

  (4)经初核失实或未发现违纪问题,但不适合直接了结的;

  (5)其他需要谈话的。

篇五:党员干部谈心谈话种类

  

  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五篇)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

  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

  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结

  合罗岭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

  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落实党

  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

  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各党(总)支部要把谈心谈话作为关心党员、教育

  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提高组织力,促进各

  项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委、党(总)支部必

  须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

  员与党员之间,都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及党(总)

  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按照“一岗双责”原则,根据需要也可

  联合、委托分管领导或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

  (二)履责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党建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不

  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

  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

  (三)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

  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

  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

  (四)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通报批评

  或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必谈;

  (五)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

  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

  (六)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

  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

  (七)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

  (八)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

  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党支部委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

  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

  (一)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

  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

  必谈;

  (二)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

  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

  (三)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

  (四)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

  (五)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

  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

  (六)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

  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

  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

  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

  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

  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

  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

  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

  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

  尤其

  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

  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咬耳扯袖、提领醒脑;

  (三)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

  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

  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

  (四)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

  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

  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

  心关怀。

  第四章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

  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

  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九条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总)

  支部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

  在年末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前进行,也可结合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

  第十条党支部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

  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

  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

  通党员之间、党员与

  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对因公出差、生病住院、行动不便等情况的党员

  要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约谈,如另行约定时间地点面谈、上门约谈、电话或视频约谈等。

  第五章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相互平等原则。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

  员、干部约谈。党组织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

  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

  第十三条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解除彼此

  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坦诚相见,推心置腹,讲出真话,讲

  出心里话,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

  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

  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第十五条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

  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

  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

  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

  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七条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

  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

  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八条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

  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

  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

  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

  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善于发

  现问题,抓早抓小,对苗头问题及时告诫、提醒,尽量把问题解

  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党委以及各党(总)支部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

  案及计划,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

  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

  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

  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第二十二条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基层党建和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

  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谈心谈话要实行痕迹化管理,参与谈心谈话党

  员干部

  都要对应做好工作记录。领导干部要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主体责任全程纪实工作办法要求,做好纪实记录,留存相关验

  证材料,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篇二)

  第一条为促进生态科技新城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干部廉洁自

  律的意识,规范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

  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

  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和要求,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

  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

  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坚持从严

  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

  问题,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

  第三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立足教育、重在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信

  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

  (一)廉政例行谈话。指针对日常工作或检查中,党员干部

  出现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道德品行等方

  面的问题而进行的谈话。可由党政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按分管范

  围负责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

  的基本要求,与新进工作人员或新任职干部进行的谈话。一般由

  党政主要领导、纪检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实

  施谈话。

  (三)信访提醒谈话。指根据信访举报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巡视等工作,对举报中线索不具体,但有违

  纪苗头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组织实施。

  (四)诫勉谈话。指经过初核,发现有轻微违纪尚不构成纪

  律处分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政纪处分而

  进行的谈话。一般由纪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

  第五条廉政谈话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分工和谈话类

  型,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相互配合,逐级负责,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并提出

  意见,报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

  别谈话。“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主要由组织人事部

  门牵头组织实施,“信访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主要由纪检部

  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施谈话前,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谈

  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等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谈话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经被谈话对象签字。

  第八条在信访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中,如有要求整改

  的问题,被谈话对象要及时纠正到位,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纪

  (工)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

  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九条党员干部接受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时,必须认

  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

  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

  轻重,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和诫勉的谈话

  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谈话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要建

  立专项档案和台帐,对所有谈话材料进行留存。

  第十二条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

  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

  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两个责任”有效

  落实,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实践执纪监督“四种

  形态”,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根据州纪委和

  上级检院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县(市)

  院可参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

  规党纪检纪为准绳,根据政策宽严相济,惩前忠后,治病救人。

  (二)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从日常抓起,严管小事小节,严防小问题变

  成大问题,着力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三)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在院党组领导下,院内领

  导班子、各处室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

  负责,层层抓好对党员干部的谈心谈话工作。

  (四)严格秩序,强化监督。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

  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力度。

  二、适用对象

  全院所有干警。

  三、组织实施

  谈心谈话工作由院内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纪检监

  察等依规依纪组织实施。谈心谈话的主要种类包括: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谈心谈话工作,谈

  话人不得少于2人。谈心谈话由专人记录,全程留底留痕,谈话

  记录要规范、齐全,包括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等),谈话人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和具

  体内容等。

  (一)根据组织安排,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处级以上干警进

  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由院党组书记、检

  察长主谈,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视情况陪谈。

  (二)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负责人和处室全体干警进行廉政

  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组副

  组长、干部处处长视情况陪谈。

  四、谈话种类及工作方式

  (一)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是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谈话方式之一,以廉政教育

  和廉政自律为主要内容,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和日常廉政谈话

  两种形式。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为州、县(市)院新提拔的领

  导班子。日常廉政谈话是根据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定期

  或不定期与党员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一岗双

  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一把手”与班子成员、党组

  成员与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与部门所属成员,每年廉政

  谈话不少于3次。建立《廉政谈话登记表》,认真记录,全程留

  底留痕。

  1.任职廉政谈话内容包括:(1)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党规党纪检纪。以

  党风党纪正面教育为主,以严重违纪违法反而教育为辅;

  (2)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新任职岗位的纪律和全

  面从严治党责任要求,明确提出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等

  方面的具体要求;

  (3)新任职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具体措施;

  (4)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2.日常廉政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进行,或结合考察考

  核、基层党组生活会等形式进行,内容包括:

  (1)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的情

  况;

  (3)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落实反“四

  风”情况;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二)提醒谈话

  党组、纪检组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换

  届选举、民主生活会、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年度考核和巡视巡察

  等工作中,发现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

  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提醒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对普通性问题可采用会议提醒或

  集体谈话。提醒谈话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书面说

  明,并将材料装进个人廉政材料。

  (三)约谈

  约谈性问责或者警示性谈话,提出问题,深刻检讨,举一反

  三,推动整改。约谈对象为有问题的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

  和处室负责人。约谈具体内容为:一是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

  检工作不力,致使所属人员出现多发、频发违规违法

  违纪行为,或干部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或群众反

  映强烈的情况。二是党员干部存在不足的问题。听到群众对其有

  反映,但情节较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的,约谈批评

  教育,问责警示。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党组和纪检组。院党组和纪检组应当对被

  约谈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台账管理,全程留痕,跟踪督查,倒逼责任落实。

  (四)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问题线索

  类型,对反应干警问题线索采取的处置方式,是党组织提醒在前,抓早抓小,惩前宓后,治病救人的重要体现。谈话函询工作主体

  是纪检组和监察处。开展谈话函询的工作方式包括:谈话、书面

  函询和“谈话+函询:纪检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拟采用的工作

  方式,按程序先召开会议,并报纪检组长批准。对需要谈话函询

  下级院党组负责人的,应先向党组书记报告。谈话过程应当全程

  留痕,形成工作记录。

  1.谈话

  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

  话。

  (1)属于捕风捉影,道听途说,难以核实的;

  (2)属于轻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

  (4)经初核失实或未发现违纪问题,但不适合直接了结的;(5)其他需要谈话的。

  谈话结束后,可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书面说明。

  2.书面函询

  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反映对象进行书

  面函询。

  (1)问题比较笼统、模糊,但存在可能性的;

  (2)问题比较具体,但内容存疑的;

  (3)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一般性问题的;

  (4)其他需要书面函询的。

  书面函询时,以州纪委驻州检察院纪检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

  对象,并报送院党组书记,被函询对象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

  日内将书面材料报送纪检组。

  3.“谈话+函询”

  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运用“谈话+函询”的方式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函询。

  (1)违反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整改纠正的;

  (2)情节轻微,性质不严重,可以不予处分或免于处分的;

  (3)问题具体,但可查行不强的;

  (4)其他需要函询谈话的。

  谈话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谈话人明确表态是否有其他需要向

  组织说明的问题,除需转初核或立案的,纪检组将《函询通知书》

  当面送达被谈话人,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报纪检组。

  4.工作要求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30个工作

  日办结,由监察处写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

  (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对象予以否认,或者说

  存在明显问题,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进行初步核实;

  (4)监察处应当定期梳理受理谈话函询的情况,定期向院

  党组和州纪委报告,要求被谈话函询人应当接受监督,并在民主

  生活上或组织生活上作出说明。

  (五)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党组和纪检组落实“两个责任”的惩戒性组织处

  理方式之一。领导干部存在下列轻微违纪问题,不构成违纪但造

  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

  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遵守党的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2)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当由集体决策

  的事项,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执行《党政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4)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

  行职责的;

  (5)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6)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

  (7)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

  (8)纪律松弛,监督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

  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9)在巡视巡察、经济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10)从事有悖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11)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的;

  (12)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诫勉谈话由州院党组和纪检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

  话时,由监察处将《诫勉谈话通知书》发函给被谈话对象,并抄

  送党组书记,被谈话对象作出说明或者检讨,报送纪检组。

  五、纪律要求

  (一)提高认识,敢于担当。领导班子和处室负责人要强化

  思想认识,认真严肃,勇于担责。

  纪检监察部门要敢于担当作为,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

  责,积极发挥谈心谈话制度的警醒教育作用。对不能履行职责或

  不正确履职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依规组织,内容真实。按有关规定严密组织谈话内容、过程,要有针对性、目的性。对谈话内容严格保密,严格规范,谈话内容记录全程留痕,及时存档。对失密者,泄密者,要依纪

  依规严肃处理。

  (三)认真配合,坦诚相待。被谈话人在接受组织党内谈话

  时,要正确对待,对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能打击报复。

  对违纪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

  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对局机关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

  提高我局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实施反

  腐倡廉防范关口前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

  市委《关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领导同志同市区和市直单位党政

  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的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定期谈话、任职廉

  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和其他廉政谈话。

  二、廉政谈话的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定期谈话

  廉洁自律定期谈话是指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集中或分批对

  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1、谈话对象:局机关处级干部。

  2、谈话内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领导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情况;针对谈话对象所在处长

  的具体情况,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交换意见;针对具体情况提出

  廉洁从政、加

  强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3、时间安排:每年实施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或年初进行。

  (二)任职廉政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对新任职的领

  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1、谈话对象:新提拔或轮岗交流的局机关处级干部。

  2、谈话内容: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介绍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情况;针对谈话对象分管处长情

  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等方面的要求,勉励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3、时间安排:一般在新任职干部到任后10天内进行。

  (三)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指针对某个处室,在某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

  性问题,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见青办发号《关于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的办法(试行)》第五条所列情况),对其

  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1、谈话对象: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处室领导干部。

  2、谈话内容:通报处室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

  问题或隐患;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责令制定整改方

  案并督促整改。

  3、时间安排:一般在接到信访举报经过调查核实,或者党

  风廉

  政责任制考核、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专项检查发

  现问题后的30天内进行。

  (四)警示谈话

  警示谈话是指对经调查核实有不廉洁行为,尚不够党纪政纪

  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1、谈话对象:经调查核实有不廉洁行为,尚不够党纪政纪

  处分的机关处级干部。

  2、谈话内容:对领导干部存在的不廉洁行为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3、时间安排:一般在初查初核报告审批后10天内进行。

  (五)其他廉政谈话

  其他廉政谈话是指领导干部个人有出国(境),子女嫁娶等

  重大事项,或本处室出现违纪违法现象等其他情况下进行的谈话。

  1、谈话对象:局机关处级干部。

  2、谈话内容: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分析违

  纪违法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督促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廉洁自

  律意识,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3、时间安排:领导干部个人有出国(境)、子女嫁娶等重大

  事项,廉政谈话一般在事前进行;本处室出现违纪违法现象,廉

  政谈话一般在公布处分决定后10天内进行。

  三、廉政谈话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对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廉政谈话,由局纪检组研究

  提出

  谈话建议,报局党组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对其他干部进行廉

  政谈话,由局纪检组研究确定。

  廉政谈话确定后,由局纪检组通知谈话对象,安排谈话事宜。

  谈话对象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

  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书面向局纪检组说明情况。

  廉政谈话时,谈话人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允

  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谈话人提出

  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

  守保密规定。廉政谈话后,应填写《**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廉

  政谈话记录表》(见附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核实签字后,由

  局纪检组统一整理留存,不存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四、本制度由**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纪检组负责解释并组

  织实施。

  (篇五)

  一、约谈

  (一)约谈对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中层以上干部为约

  谈重点对象。

  (二)约谈内容: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审计纪律执行情况;

  3、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及工作纪律行为的人和事;

  4、对我局进一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要求:

  1、每人每年至少约谈一次,谈话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

  记录,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做为年度年终考核重要依据。

  2、对谈话中发现的廉政方面的问题,一般通过教育的方法

  加以解决,严重问题上报局党组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审前谈话:

  (一)谈话对象:局机关每个项目审计组及其审计工作人员。

  (二)谈话内容:

  1、重申审计纪律;

  2、对项目审计中廉政风险高发点和重要环节早提醒、早强

  调;

  3、审前廉政教育。

  (三)工作要求:

  1、所以项目审计前,均要进行集体审前廉政谈话,由办公

  室统一做好记录;

  2、对因特殊情况未能进行审前廉政谈话的,要尽量在项目

  审计进行中进行补谈。

  三、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对象:主要针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教育挽救干部的目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者以及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

  分的;

  2、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未能很好的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

  规定,但情节轻微的;

  3、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

  有具体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醒今后加强注意的;

  4、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

  影响较小的;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除实施诫勉谈话之外,还要根据廉政

  责任追究办法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三)诫勉谈话由纪检组提前提出拟办意见,由局长审批后

  实施,并做好谈话记录,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篇六:党员干部谈心谈话种类

  

  【洞见】“党内谈话”的种类和运用:您真分清用对了吗?241长期以来,“党内谈话”是党的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党内交流思想、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面的重要手段。由于涉及“党内谈话”的党纪条规很多,在实际运用中存在标准不一等诸多困惑。笔者对实践中的“党内谈话”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归纳,现将其种类和运用情况表述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谈心沟通类

  谈心沟通类谈话主要用于平时同志之间交流思想、增进了解,谈话双方无论职务高低身份一律平等。常见情形有:

  (一)日常谈心。这种谈话没有时间、次数限制,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优良传统。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规定:“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二)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前的谈心。这种谈话必须在召开生活会前进行。如《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做好准备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二、提醒督促类

  提醒督促类谈话主要用于事前防范,起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作用,通过谈话达到提醒教育、督促改进的目的。此类谈话的谈话方处于上位、被谈话方处于接受地位,一般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常见情形有:

  (一)廉政谈话。主要包括四种:

  一是例行廉政谈话。是指为了解谈话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

  个责任”情况,促进谈话对象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其所在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例行工作谈话。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党委(党组)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联系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谈话人每年对责任范围内的谈话对象至少开展一次例行廉政谈话。

  二是任前廉政谈话。是指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新提拔任用干部进行的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对新提拔任用的干部进行谈话。

  三是提醒谈话。是指谈话人针对群众反映谈话对象存在的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谈话对象进行提醒警示谈话,要求谈话对象如实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谈话时要如实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对问题属实或者基本属实,但情节较轻,且本人能够正确认识的,要当场督促其认真改正;对反映问题比较突出,或者问题较轻但本人不能正确认识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在谈话过程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要按程序移交或者报告同级纪委处理。

  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中组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四是约谈。是指谈话人针对约谈对象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的轻微失职失责问题,约见谈话对象并进行谈话,督促其及时整改的谈话。谈话人要根据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指出约谈对象在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执行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和改进措施,要求其作出明确承诺,抓好落实。

  (二)组织谈话。主要有两种:一是入党前的组织谈话;二是干部选拔任用前的组织谈话。此类谈话主要是宣布组织决定,提出希望和要求。如《党章》规定:“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之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一进步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三、调查了解类

  调查了解类谈话主要用于有关部门在工作中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是一种强制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或情况进行如实陈述的谈话方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与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常见情形有:

  (一)巡视巡察机构使用的谈话、询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巡视组可以采取“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等方式开展工作。此类谈话是党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谈话,虽然不同于纪委、监察委查办案件中的执纪执法谈话,但也要求被谈话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能欺骗组织。

  (二)纪检监察机构查办案件时使用的谈话。此类谈话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和纪律要求,主要有四种:

  一是纪委、监察委的调查谈话。《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在初步核实中,“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二是讯问,即监察委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谈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三是询问,即对有关知情人员的谈话。《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四是谈话函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解四类方式进行处置。”将谈话函询列为处理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在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第二十条规定,“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另外,中组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函询”与上述函询基本相同。

  (三)组织部门使用的考察谈话。《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四)有关部门在检查考核中使用的谈话。此类谈话一般用于日常工作检查和绩效考核,具有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等作用。

  四、责任追究类

  责任追究类谈话主要用于问责惩处,是对已违纪行为的一种惩罚问责性质的谈话。常见情形有:

  (一)批评教育。一般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纪行为。如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下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一般党员干部职工的轻微违纪行为,也可以采取口头批评教育的方式予以问责,指出问题

  所在,责令整改到位。

  (二)诫勉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对其进行谈话诫勉,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由本人做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第二项:“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中组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诫勉谈话具有一定的影响期,并记入被诫勉人个人廉政档案。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总之,“党内谈话”虽然种类繁多,形式复杂,但究其根本,主要还是属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目的是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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