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营养午餐政策(4篇)
篇一:农村义务教育营养午餐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篇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状况,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xx小学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大民心工程来抓,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促进农村少年儿童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使全校学生吃上卫生、营养、安全的营养餐。
三、基本情况
xx小学,现有17个班,7个村小,847名学生。
四、实施内容
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让学生享受营养餐。
全校在校学生营养餐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由国家补助的3元资金解决,以提供食物的形式进行直补,由学校每天为每名学生提供一个鸡蛋加牛奶的营养餐。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
为确保我校“计划”的顺利实施,特成立xx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情况如下:
1、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
组
长:XXX(校
长)
副组长:XXXXXX
成
员:XXXXXXXXXXXX中心校各班主任
村小主任食堂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工会办公室,由XXX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具体组织实施及资料收集整理。
2、管理及工作人员职责:
校长(XXX):是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负总责。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安排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工作。
分管领导(XXX):是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具体责任人,对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过程具体负责。指导学校制定营养改
善计划工程实施方案及各项管理制度,组织监督检查。
管理员(XXX):是本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具体责任人,对本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的实施过程直接负责。及时认真做好配送鸡蛋、牛奶接收、登记、入库、保管、出库、加工配发及学生用餐环节的监管等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台帐,收集整理各种档案资料,经常检查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情况。
分管员(XXXXXXXXX):每天要对加工间的卫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从业人员按要求进行相关知识培训,若发现实施过程或从业人员操作中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指导,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班主任:是本班“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具体责任人,对“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的实施和发放食用过程直接负责。负责领发和监督学生食用,要天天询问学生食用后的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并建立班级管理档案,及时向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管理员报告班级情况。
食堂工作人员:对“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的实施加工过程直接负责。定期做好体检,办理好健康证,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加工操作程序进行食品加工(加热),认真接受领导、管理员的指导培训,虚心听取指正意见并及时改正。每天定期整理、打扫食堂操作间卫生,做到物品整洁、摆放井然有序。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合同。
值周领导(包括值周教师):值周领导(包括值周教师),是
本周“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管理直接责任人,对本周“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的具体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二)、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要求
1、鸡蛋、牛奶查验接收。学校要制定明确的查验接收制度,管理员按查验接收制度接收鸡蛋、牛奶,并做好查验接收记录。学校在接收实物时,供收双方要通过随机抽样,留样备查。
2、鸡蛋、牛奶安全存储。学校要配备存储设备,保证存储安全环境达标,为鸡蛋、牛奶的安全存储提供保障。制定明确的安全存储制度,要求管理员按安全存储制度存储鸡蛋、牛奶,如实填写入库记录,并按要求做好鸡蛋、牛奶的留样及保管。每次出库如实填写出库记录。
3、鸡蛋的加工。食堂要提供卫生达标的加工间用于鸡蛋的加工,制定操作性强的加工制度。安排食堂具体人员负责鸡蛋加工,并按要求做好加工记录。鸡蛋等在加工前,要清洗鸡蛋等表面;煮熟后要当天食用,坚决不能让学生隔餐吃。另外,学校食堂要提供消毒设施设备,要求从业人员按要求在每次加工前、后对使用的工具进行消毒,未经消毒的工具不得使用。
4、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的平时管理。学校主管领导要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方案及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召开“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工作会议,经常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小结实施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营养改善计划
工程的各项制度要挂在合适醒目的位置,食堂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鸡蛋、牛奶储藏室及加工间内要分区合理,设施设备上有明显的标识。学校管理员要负责收集整理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资料,以备上级检查和审计。
5、建立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三)、学校食堂的卫生要求
1、食堂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1)上岗培训:食堂工作人员(含卫生管理人员、厨师、采购员等)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卫生知识、法规知识及食
品污染因素和食物中毒发生的原因,掌握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食品原料卫生质量的鉴别方法等。上岗后还要保持经常的卫生知识学习和教育,建立相应的学习制度。
(2)个人卫生: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男同志不许留长发及胡子。女同志不允许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准戴戒指。工作时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衣、帽和戴口罩。(工作服上半部分不应有口袋,以防笔及其它物品落入食品中,戴帽时应将全部头发都罩在帽中,因头发常带有较多的微生物,头发及头皮屑是绝对不应在食品中出现的)。不准在操作间内吸烟、随地吐痰、吃东西、存放个人物品。拿餐具时应拿不接触食品的部位。要用食品夹子拿已加工好的直接入口食物。在洗手方面要注意。工作开始前、上洗手间后、接触生肉、蛋、蔬菜及不干净餐具、容器后及打电话后都要用流动水彻底洗手(手是肠道传染病传播的重要途径。过去曾称痢疾为脏手病,所以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勤洗手是非常重要的)。
(3)健康检查:食堂承包人应当做好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观察和定期的体格检查。每年应检查身体一次,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工作人员持《健康体检合格证》上岗,对患有结核、痢疾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禁止从事食品岗位工作。
2、食堂环境卫生要求:
(1)保持地面、台面及用具的清洁。每天工作结束应及时打扫地面、地沟、台面,不留死角。使用的各种工具、容器或机械用后要及时清
篇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xx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切实改善我县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xx教体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徐新虎同志任组长,郭茂杰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股。安全股全体人员负责办理此项具体业务。
二、实施范围、补助标准、经费来源及供餐方式
(一)实施范围。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均享受此项政策。
(二)补助标准及经费来源。从2012年春季起,国家为我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
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小学生每天4元、初中生每天5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50天计算,其资金也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用于困难住宿生伙食补助,不再发放现金。“计划”专项资金与“一补”专项资金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
(三)供餐模式。国家规定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生供餐模式有三种:一是学校食堂供餐,二是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供餐,三是家庭(个人)托餐。各乡校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供餐模式。
三、实施步骤
(一)2012年2月15日前,各乡校制定并上报具体详实的、操作性强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完成供
餐方式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制定营养食谱。
(二)2012年春季开学前,各乡校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成学生食堂的改建维修和配套设施购置工作。
(三)2012年2月20日前,由县教体局牵头,会同财政、监察、卫生、食药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对提供原料的企业或工商户进行招标或议标。
(四)2012年春季开学前,由教体局牵头,会同卫生、食药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专业人员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及中标企业(或工商户)相关人员、外聘学校食品安全义务
监督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操作规范培训。
(五)2012年2月25日前,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籍系统数据采集工作,并上报相关表册。
(六)2012年春季开学第一周,由教育、卫生、食药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对中标企业或工商户提供食材到位及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七)2012年3—4月,由教体局牵头,会同卫生、食药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对所有学校营养补助计划实施、食品安全、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
(八)2012年6月—7月10日,由监察、审计部门对学校使用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四、主要措施
(一)创新运行模式。各乡校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确定灵活多样的供餐方式。供餐时可提供完整的早餐、午餐,也可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供餐要参照《xx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推荐食谱》,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营养的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保证质量,并在食堂窗口进行公示。
(二)改善学校食堂条件。各乡校要依托农村校安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项目,把学生食堂建设列
入重点建设内容。目前的过渡时期,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尽快改造学校食堂、配备必要的优质餐饮用具,加强营养供餐的硬件建设,并保证学校聘用健康、合格的从业人员。
(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餐饮企业实行准入制度,大宗食品、原材料要实行政府采购。主要采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牌企业产品。县局与学校、学校与中标供餐(供原辅材料)企业或个人签订食品安全专项责任书,并由食药监督部门会同教育、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定期对学校和提供食料相关企业(或工商户)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重点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加工、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各乡校要将食品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要建好相关台账。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要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要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确保健康安全。
做好事故预防并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坚决杜绝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保证学生健康安全和教学秩序稳定。
(四)强化资金监管。各乡校营养供餐建立独立账目,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要制定“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确保经费全部用于在校学生,决不允许以金代物,也不得将
经费直接发放给学生及家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要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从公用经费中安排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和补助学校食堂水、电、煤等支出,努力降低食堂运行成本。对学校食堂要进行成本核算,厉行节俭,实行“计划”经费账目公示制度,要保证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计划”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并将“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每年的审计重点。
(五)落实补助政策。县局将以文苑学籍管理系统为依托,结合教育年报,严格实行学生营养餐实名制管理,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初中以校为单位,小学以乡镇为单位严格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转学时要一并将营养餐名额随学籍一同转走,坚决杜绝营养餐名额和“计划”资金管理的混乱。对于套取、冒领
“计划”资金的学校,严肃查处,并追究
乡校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学生营养教育。营养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活动,通过传授营养知识,帮助学生增进营养意识、促使学生合理膳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以保护和促进学生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各校要结合校本课程、篇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县营养改善计划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
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我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为重点,以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为目标,以促进教育公平为根本,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积极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并将此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任务,促进和推动我校教育的科学发展。
二、领导小组及职能职责
(一)领导小组。为扎实做好我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实施工作,特成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校长)
副组长:***(支部书记)***(副校长)***(分管副校长)
成
员:**(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副教导主任、办公室主任)***(专职报账员)***(团支部书记)***(少先队辅导员)
各班班主任
***(食堂管理)
***(财务管理)
(二)各成员职责。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是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副校长:负责拟定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制定工作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实施方案。是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责任人。
副校长:负责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教导处:负责义务教育学生实名制信息管理,妥善组织学生就餐和教师陪餐,督促各班级老师加强学生就餐管理。
办公室:负责资料管理,各项工作制度的起草。
团支部、少先队、班主任:负责组织学生就餐,指导学生注意就餐卫生,开展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方面的教育,对学生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负责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
总务处:负责本校学生就餐,注意饮食安全及卫生,及时掌握并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食堂管理员:负责每周就餐食谱的制定,食品采购、加工,严格管理食堂工作人员,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
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供餐方式及流程
(一)供餐方式。提供营养早餐,学生采取课间就餐方式。
(二)供餐标准。按照中央财政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每人每天3元、每年按200天的标准。
(三)供餐工作流程及要求。
1.供餐工作流程:供应商送货——学校专管员查收——妥善库存管理——审批签字——卫生清洁——煮熟——检查生熟度——发放到班——监督食用——处理垃圾
建立健全学校供餐食品的验收、储存、加工、发放、组织学生食用、台帐档案、食用安全、食品留样、保鲜、宣传教育、废料回收等专项管理制度,制定食
品储藏、加工、分发和食用等操作规程,形成规范的工作流程,各种制度及流程要张榜公布和装订成册,形成规范档案,做到按制度管理、按制度办事。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政策性强,安全风险高,学校现有基础条件和管理力量还很薄弱,领导小组成员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各部门要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各校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体教职工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自身的重要教育内容,作为关爱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任务进行管理。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发挥学生家长在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二)严格规范管理。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加强运营监督管理,确保相关食品采购、保管等环节不出现漏洞。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配备专项财务人员,确保资金的需要和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加强营养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问责制度。领导小组对我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要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做好宣传工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
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五、学校分餐处的卫生要求
1、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1)上岗培训:食堂工作人员(含食堂经营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厨师、采购员等)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卫生知识、法规知识及食品污染因素和食物中毒发生的原因,掌握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食品原料卫生质量的鉴别方法等。上岗后还要保持经常的卫生知识学习和教育,建立相应的学习制度。
(2)个人卫生: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男同志不许留长发及胡子。女同志不允许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准戴戒指。工作时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衣、帽和戴口罩。(工作服上半部分不应有口袋,以防笔及其它物品落入食品中,戴帽时应将全部头发都罩在帽中,因头发常带有较多的微生物,头发及头皮屑是绝对不应在食品中出现的)。不准在操作间内吸烟、随地吐痰、吃东西、存放个人物品。拿餐具时应拿不接触食品的部位。要用食品夹子拿已加工好的直接入口食物。在洗手方面要注意。工作开始前、上洗手间后、接触生肉、蛋、蔬菜及不干净餐具、容器后及打电话后都要用流动水彻底洗手(手是肠道传染病传播的重要途径。过去曾称痢疾为脏手病,所以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勤洗手是非常重要的)。
(3)健康检查:食堂承包人应当做好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观察和定期的体格检查。每年应检查身体一次,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工作人员持《健康体检合格证》上岗,对患有结核、痢疾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禁止从事食品岗位工作。
2、食堂环境卫生要求:
(1)保持地面、台面及用具的清洁。每天工作结束应及时打扫地面、地沟、台面,不留死角。使用的各种工具、容器或机械用后要及时清洗摆放整齐,放于原位。
(2)垃圾处理,废弃物等应存放在带盖的垃圾桶内,并及时清理运走。清理后的垃圾桶应里外清洁不遗留食物残渣。
(3)老鼠、苍蝇、蟑螂等有害昆虫的控制。消除室内外的各种滋生条件,房屋的开口部位安装纱门、纱窗等防止昆虫进入,杀虫灭蝇使用杀虫剂时必须特别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3、食品加工卫生要求
(1)、蔬菜必须在浸泡池中用清水浸泡不少于10分钟;
(2)、粗加工时使用的刀、墩、案、盆、池等要荤素分开;
(3)、对食品加工必须做到烧熟烧透,加工好的食品存放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加工食品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加工用的容器和用具应标明生熟标记;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品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加工好的熟食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4、餐具洗刷消毒的卫生要求: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为保证洗刷效果应使用流动水。
(1)要有专用的餐饮具洗刷池(盆),带油污的物品要加入洗涤剂。并与无油污的物品分开洗刷;
(2)所有餐饮具在使用前要进行消毒。
(3)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未经消毒餐具和私人物品不得放入其中,且要防止消毒后的餐具受到二次污染,保洁柜也要定期消毒。食堂为学生准备的餐具橱柜要保持清洁通风。并防止老鼠、昆虫爬入;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六、责任追究
因学校管理不善或因管理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由学校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或法律责任。凡因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和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企业或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七、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篇二:农村义务教育营养午餐政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水平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8.22?
【字
号】黔府办发〔2023〕17号
【施行日期】2023.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水平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3〕1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21年,我省全面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质行动”,全省农村少年儿童营养健康状况持续改善,但在督查调研中发现,部分地方存在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资金保障不到位、供餐质量和条件有待提高、营养均衡和健康教育有待加强等问题。为持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质行动”,进一步提升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
(一)压实政府主体责任。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各级政府教育民生重点监管范
围,实行最严格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食品安全。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100比例要求,足额配备学校食堂工勤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将其工资、社保待遇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月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2023年8月底前,以市(州)为单位组织对各县(市、区、特区)现有营养改善计划食材配送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通过“惩戒处理一批、警示教育一批、规范整改一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打招呼、暗箱操作、吃回扣拿提成、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规范县级政府招投标程序和采购行为。
(二)压实部门管理责任。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营养改善计划食材采购、供餐管理、资金使用等全过程监管,指导学校全面实施“5+X”供餐和推广普及应用带量食谱。财政部门落实国家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保障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健康监测工作,指导开展营养干预;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开展营养健康教育培训和带量食谱推广普及应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涉校食品配送企业、食品定点加工企业(作坊)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发展改革部门合理确定“5+X”中“X”收费标准,定期提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主要食材品种的价格监测数据。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省内大型肉蛋奶供应企业、蔬菜基地生产,建立集中供应直销渠道,加强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落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中依规纳入农村低保且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分类施保比例,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30%就高执行,减轻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在校就餐费用负担。
(三)压实学校工作责任。学校要完善食堂供餐和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保障足额用于学生供餐;规范实行“5+X”供餐标准,制定应用带量食谱;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推进营养午餐阳光透明;组织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和营养健康教育,家校配合共同提高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资金保障管理
(四)足额保障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财政经费保障,健全省市县三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稳定投入增长机制。省级财政根据预算指标下达及上年末资金结算情况,及时测算调度市县两级转移支付资金,保障“三保”等重点民生资金需要;县级财政部门统筹用好自身收入、上级调度资金及清理收回的垫付性款项,结合本地财政运行及库款管理实际,在同级国家金库探索设立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子账户,并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备案,对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单独调度、封闭管理。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按月拨付、次月清算”的专项资金申报、拨付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报账资料审核管理,按照“三保”优先的原则,及时将具备支付条件的用款申请足额拨付最终收款人。
(五)严格资金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财政部门教育经费管理、严肃财政纪律等有关规定,强化对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资助、生均公用经费等资金的管理使用、日常监督。对于财政“5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专项资金部分,严格按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学生缴纳的“X”部分费用,各地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纳入“校财局管”统一管理,从源头上避免“跑冒滴漏”。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严禁从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肃查处虚假列支、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等行为。进一步增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六)实行“5+X”供餐。根据学生营养健康需要,进一步提高供餐质量和标准,在政府提供的每生每天5元膳食补助为主的基础上,家庭适当交纳少量费用。在充分考虑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县级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家长会、听证会,科学合理制
定“5+X”中“X”标准,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坚决杜绝定价过高。各地要统筹用好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和农村低保政策,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减免工作和生活保障。
三、进一步提升供餐质量
(七)全面普及应用带量食谱。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午餐膳食营养培训,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合理制定、全面普及应用带量食谱。学校合理确定早晚餐供餐标准,科学安排寄宿学生一日三餐,通过“电子营养师”等平台,定期分析学生供餐情况,有针对性合理调整带量食谱,保障营养午餐和寄宿学生早晚餐营养均衡。
(八)统一供餐基本要求。各级教育、卫生健康部门逐校开展督促指导,确保学校实现供餐食物多样化,做到每餐至少“三菜一汤”,合理搭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物,多种新鲜蔬菜(特别是深色蔬菜)和肉类交替充足供应,每天食材种类达到12种以上(每周25种以上)。加大鸡蛋、牛奶、大豆及其制品、畜禽鱼肉等高品质食材供应力度,做到每天至少提供1个鸡蛋和适量水果,每周至少提供3次符合国家标准的学生饮用牛奶和2次豆制品,保障供餐质量。农业农村部门科学规划肉、蛋、牛奶、蔬菜、水果等学校食堂所需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四、进一步强化健康教育
(九)开展营养健康监测和精准干预。加强县级疾控部门营养健康专(兼)职人员和学校营养指导员培养,组织开展学生贫血状况监测。2023年起,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以县为单位在每年秋季学期,组织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贫血状况监测,根据每年学生贫血状况监测结果和数据针对性提出措施和建议,指导各地科学开展营养干预,优化营养膳食结构,促进学生供餐更加科学、营养、均衡。
(十)开展健康教育和阳光体育运动。各级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协同合作,探索建立“健康副校长”制度,提升学校营养健康管理能力。定期组织开展营养健康教育和食堂厨师培训,提高供餐管理人员营养健康知识水平和供餐制作水平。加强学生营养健康教育,培养合理膳食行为,养成健康饮食和节约粮食的良好行为习惯。各级教育部门按照“人人参与、天天运动”总要求,督促指导学校组织师生参与阳光体育运动,增强学生身体素质。
(十一)开展家校联动和家长培训。学校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方式,加强家长营养健康知识培训,动员提醒家长主动与学校配合,关注孩子营养健康,增加孩子营养用餐投入,矫正孩子挑食、偏食和浪费粮食的不良行为,保障孩子在家在校就餐营养健康需求,提高儿童青少年营养健康水平。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十二)强化食材采购监管。严格落实县级政府“四统”(统招、统购、统配、统送)招标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材采购价格稳定制度,完善多方参与的食材定期询价定价机制,按照微利原则严格控制食材采购价格,确保食材采购价格不高于市场价。加强食材配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配送足量质优价廉的食材。学校在食材验收环节明确专人实行双人复核验收,并定期更换验收人员,严格把好采购食材质量关和数量关。
(十三)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校长负责制、集中用餐陪餐制、“餐前查验”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食品留样、餐用具清洗消毒、供餐等关键环节为重点,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学校食堂不得制作加工高风险食品,严禁采购保健食品、含乳饮料、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全面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推进原材料采购配送至学生就餐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确保食品安全。
(十四)持续推进公开透明。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将每次调整变动的食材采购价格、每周供餐食谱、每次采购食材品种数量、每天供应饭菜图片、资金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定期向家长和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家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学生营养餐阳光透明运行。认真落实学校相关负责人自费陪餐制度;探索实行家长自费试餐,接受家长对学校供餐的监督。
六、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学校食堂建设管理。各县(市、区、特区)2023年底前组织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和供餐能力全覆盖摸底调查,结合实际需求制定规划,分期分类完善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公益性、零利润”原则,坚持学校食堂自办自管,严禁实行对外承包和委托经营管理。财政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缴纳“X”部分费用应全部用于营养午餐食材采购,食堂运行产生的煤水电气、设施设备采购维护和食堂升级改造等费用,由各地各校合理统筹相关经费予以保障。
(十六)加强督查检查。各级政府要将营养改善计划“提质行动”纳入教育督导考核重点内容,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调度督导检查制度,通过定期调度、处理通报、督查督办、集体约谈、专项审计、限期整改等办法措施,持续推进营养改善计划各项措施落实见效。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在每学期结束时,总结营养改善计划“提质行动”推进落实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拨付及安排使用情况,通报存在问题,督促及时整改,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023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特区)政府组织完成本区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提质行动”情况调研排查,严格对标对表落实各项措施要求,确保营养改善计划“提质行动”取得积极成果。2023年秋季学期工作推进情况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2日
篇三:农村义务教育营养午餐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实施方案
一、目的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养改善,提高学生的营养水平,改善学生的健康状况,增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能力,本计划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二、实施内容
1.食堂建设
在学校内统一建设一个规范、功能齐全、卫生、安全的食堂,在该食堂内设置饭菜生产车间和饭菜储存室,该食堂的布局和设计要满足学生用餐的需求和标准,同时要求食堂环境整洁明亮,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备。在选址时,要考虑附近学校的数量、学生人数和教职工数量。同时,为提高学生的饮食水平,应配备合格的厨师和食品专业人员来管理和生产食品。
2.营养菜谱
针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身体特征和健康需求,开发出符合学生营养需求的菜谱,保证每天供应膳食总量、学生平均标准能量与营养素摄入量等一系列重要营养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该菜谱应包括早餐、午餐和晚餐三顿饭菜,同时配合当地的季节和饮食习惯进行调整。
3.食材采购
食材采购应按照学校制定的标准进行,遵循“绿色、有机、安全、优质”的原则,教育局按季度下发食材种类、数量、品质要求以及采购价格,并根据食材价格波动情况进行调整,最终由食堂进行采购,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保证食材卫生安全、品质优良。
4.食堂管理
食堂管理要严格执行在食品安全与卫生方面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学生餐品的安全、卫生和健康。同时,要确保食堂硬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餐具、水杯等用品的清洗消毒,菜肴制作及时完成,废弃物及时清理,食堂环境整洁卫生。食堂商业运营成本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合理、公开、透明。
三、实施步骤
1.筹备工作阶段
从立项到建设,从规划到招标,从工程验收到使用,整个项目的筹备工作完成需要有序进行。教育局为该项目专门成立一支工作小组,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拟定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招标和合同签订,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实行分项和分批实施建设的方式。
在招标和选址等环节顺利完成之后,开始进行食堂的建设和装修工程。保证按照设计流程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确保食堂的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符合要求。同时购买餐具、设备、器具等周边产品,配合食堂的运营。
3.食谱设计和菜品推广
食谱设计是重中之重,每日食谱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营养水平和身体健康。在菜谱上量体裁衣,确保食谱适用于该学校的学生,同时要与餐饮市场对接,提供适应性广泛的公益性食品,如可提供素食、提供小分、提供低脂的清淡膳食等。
4.食材采购和食品质量检测
食材采购既要保证安全健康,又需要保证价格合理。食品质量检测与费用支付也是食堂的日常工作之一,需严格规定检测的种类、数量、质量和频率等。
5.其它支持措施
(1)配餐工单:按照学生年龄、性别、身高、体重等特定指标,制定学生用餐方案。
(2)饭菜量计算:计算每位学生的应享受用餐数量。
(3)烹饪指导:给厨师和餐馆服务人员进行从事职业之前的和职业授课培训。
(4)营养健康咨询:举行健康宣传讲座,以及根据学生的身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健康膳食建议。
四、实施机制
1.实行众筹模式。教育局组织政府资金以及社会力量进行合理的配合。其中,政府应负责食堂的建设、运营维护,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社会力量应支持食材的采购、教师轮岗、物流配送、卫生检测等方面的工作。
2.建立长效机制。该项目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政府层面应制定定期评估和考核制度以及营养计划的质量和成效的考评指标;学校层面设置食品安全与健康发展的规章制度,配合食堂管理做好卫生防控、职工管理等工作;食堂层面及时报备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效果及食品安全问题。
3.配合财政扶助政策。政府应提供政府采购、学生贷款、土地等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扶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同时,重点建立农村义务阶段学校餐饮政策的相关制度并实施。
五、实施效果
通过以上措施,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可实现以下效果:
1.保障学生营养均衡和身体健康。
2.提高学生的思维和注意力,提高学生学习能力。
3.改善学生的心理状态,增加学生的自信心和合作意识。
4.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形象,进一步增强教育公共服务能力。
5.提高社会改善应对环境的能力,推动食品安全与环保的发展与转型。
营养改善计划是一个重要的公共服务项目,为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饮食卫生和健康水平,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方案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营造共建共享的社会氛围,从而实现该计划的顺利推进和实施。
篇四:农村义务教育营养午餐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学校。国家计划地区为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不含县城);地方计划地区为原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县、边境县、革命老区县,具体实施步骤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工作。成员单位由教育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农村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营养改善计划议事协调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要明确各级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管理部门,安排专人从事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条件保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统筹制订和调整完善本地区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合理确定实施步骤和地区;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改善就餐条件;统筹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做好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大力推进食堂供餐。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大营养健康监测和膳食指导力度,加强营养健康教育。
(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落实。督促指导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制定审核本地区相关政策。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运转经费,抓好食品安全,加强资金监管。
(三)县级人民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确定具体实施学校,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指导方案,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按照省级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落实支出责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指导县级相关部门开展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规范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日常食品安全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
故应急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等。将实施学校调整情况逐级上报,并由省级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管理部门审核报送至全国农村学生营养办备案。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持续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行为主体落实责任;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开展营养健康教育、膳食指导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落实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统筹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为基础的日常监管系统,逐步完善电子验货、公开公示、自动报账等功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全过程。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投入政策,会同教育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费用
工作。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实施营养膳食费用分担机制的地区和学校,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鼓励实现可追溯。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供餐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依职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膳食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
(七)宣传部门要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学校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县级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校级具体操作方案,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食材采购、资金管理等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食堂管理,不断提高供餐质量。
第三章
供餐管理
第八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明确实行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单位)供餐。学校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必需的送餐条件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邻近学校食堂为依托,实行食堂配餐。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
第九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原则上应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暂时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选择加餐或课间餐。尚未提供完整午餐的地区和学校,应不断改善供餐条件,逐步实现供应完整午餐。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标准要求,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供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鼓励各地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水果等直供优质农产品基地,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和营养的前提下,减少食材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原材料成本。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一日一供”,确保食材新鲜、安全、营养。
(三)供餐食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WS/T554—2017)等标准,结合当地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制定学生餐所需食物种类及日均数量指标,由学校根据当地市场食材供应等情况,运用学生电子营养师等膳食分析平台或软件,制定带量食谱并予以公示,确保膳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条
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基本条件要求。
(一)学校食堂供餐的基本要求。
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应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许可证。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学校食堂供餐的基本条件如下:
1.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烹饪、贮存等场所,实行明厨亮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清洁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二)供餐企业(单位)的基本条件。
1.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2.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符合条件的食品处理区域及设施设备。配备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一般应安装车辆行驶轨迹监控、装卸视频监控等设备;
3.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至少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师。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4.建立食品加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并将相关视频信号接入属地教育部门和服务学校,配备的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30天以上;
5.参与学校供餐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情况。
(三)学校伙房和托餐家庭(个人)的基本条件。
学校伙房和托餐家庭(个人)应具备必要的供餐设施和卫生条件,服务人员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确保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具体要求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
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各地要优先支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结合实际,利用闲置校舍改造食堂。不断改善厨具餐具、餐桌餐椅以及清洗消毒、视频监控设备等基本条件。实行集中就餐的学校,应确保餐桌和餐位数量满足学生就坐用餐实际需要。
学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措施,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的设施设备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加工区天花板保持干净整洁,无霉斑、无尘土;配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要求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各地各学校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一)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各地各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材采购验收、食品贮存加工、供餐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每日晨检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二)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大“互联网+监管”力度。督促学校食堂和供餐企业优先采购可溯源的食材,建立稳定的食材采购渠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配送、食材验收、入库出库、贮存保管、加工烹饪、餐食
分发、学生就餐等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30天以上。严格实行食堂操作间、储存间封闭管理,非食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
(三)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以学生、家长、教师代表为主,营养专家、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对学校食品安全、供餐质量的日常监管,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等。
第十三条
加强食品贮存管理。
(一)合理设置食品贮存场所。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加强温湿度监测,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10厘米以上存放,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完好,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食品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任何私人用品。
(二)建立健全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入库、出库要严格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出库食品先进先出,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
(三)建立健全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十四条
加强食品加工管理。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
(一)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二)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落实双人双锁管理。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信息。
(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五)严格规范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加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应由专人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严格供餐配送管理。
(一)送餐车辆及工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二)运送集体用餐的容器和车辆应安装食品保温和冷藏设备,确保食品不得在8℃—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1.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
2.需要冷藏的熟制半成品或成品,应按有关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在熟制后立即冷却,将食品的中心温度降至8℃并冷藏保存,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对食品进行再加热,且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三)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容器应有封装标识,并在表面注明加工单位、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和营养标识等信息。
(四)学校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供餐企业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工作。应重点检查配送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感官性状是否异常,食品的温度和配送时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并做好食品留样。
第十六条
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各地应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方式,配备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
(一)从业人员(包括临聘人员)每学期开学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在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得聘用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或偏激等现象的人员。
(二)从业人员应落实有关培训学时要求,定期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
和法制教育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鼓励从业人员通过自主培训学习提高营养配餐能力。
(三)实行每日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或洗手液)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并佩戴一次性食品手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安排。
(一)国家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标准,根据受益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在地方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后,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二)各地要强化省级统筹,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支出成本等实际,建立健全省、市、县级财政分担机制,合理安排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所需的其他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学校自
主经营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可适当提高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三)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物价水平,在落实国家基础标准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家庭、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膳食费用机制,科学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各实施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取的伙食费和陪餐费收入等。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三)收取伙食费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成本开支。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资金监管。
(一)各地应加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开展定期审计。指导各实施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各实施学校及时、准确填报受益学生、补助标准、就餐天数、供餐情况等信息,加强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严防套取、冒领膳食补助资金。各级教育部门应加强数据信息审核,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各地应根据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项目内容;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并制定完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第二十一条
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县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以学生营养改善为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应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由县级有关部门负责,至少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按采购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公开,也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合理确定采购人和采购方式。
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采购人和采购方式。对于采购项目金额达到本地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一)完善大宗食材统一采购制度。各实施学校食堂的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鼓励探索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
(二)规范原辅材料采购。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比照政府采购的相关采购方式,可由县级有关部门或学校作为采购人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各地对多频次、小额零星的原辅材料比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经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可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并完善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供餐企业(单位)由县级有关部门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名单,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严格规范采购程序。
(一)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差别对待供应商。应科学制定评审规则,细化编制评分指标,全面覆盖营养改善计划采购的核心内容。提供劳务服务方与食品原辅材料供货方不得为同一主体或相关利益人。
(二)鼓励各地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食材。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的采购标的单价,不得高于学校所在地同期市场公允价格。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的价格监测。对于采购价格明显偏高的,要深入查找原因,并责令整改。
(三)对于非竞争性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管理。大力推行原材料面向生产环节的统一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努力实现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的目标。
第二十五条
规范合同管理。
(一)对于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事项。如供应商违反合同相关规定,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财政部门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相关违法违规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二)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学校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合同内容应至少包括采购品目、数量质量、价格机制、服务时间、风险条款和其他保证食品安全事项等。学校应规范结算制度,及时与供应商结算货款。采购员与供应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二十六条
加强履约验收。
(一)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各地应结合实际,指导采购人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学校应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应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对于大宗食材等应严格落实复秤工作机制并如实记
录。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级财政部门。
(二)完善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查验、索取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三)加强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应严格执行采购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整保存各项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六章
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
第二十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的营养健康监测,开展有针对性的膳食指导和营养宣传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原则上均应纳入常规监测范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需要,选择部分市县和学校,定期开展重点监测。常规监测县和重点监测县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收集监测信息,按期开展监测评估现场调查。各级监测单位应通过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系统按时报送并核查监测数据。各地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学校供餐质量、学生营养状况等日常监测、评估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定期综合分析当地监测数据,形成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主要监测结果反馈监测学校;学校应向学生家长反馈主要监测结果,督促存在健康风险的学生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注重学生营养健康监测结果的运用,加强膳食指导。针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指导学校通过食物强化、营养优化等方式,科学合理供餐。
第三十条
加强营养健康教育。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健全并落实健康教育制度,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配备专(兼)职健康教育教师,明确课时安排并落实有关学时要求。学校应依托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营养健康主题教育活动。鼓励各地各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面向学生和家长、师生员工开展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
推动开展劳动教育。各地各校要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为载体,指导学生有序参与集体分餐、餐具回收、垃圾分类、清洁打扫和用餐秩序维护等劳动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开设烹饪小课堂,开展种植养殖等活动,教育引导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
第三十二条
强化感恩教育。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大力宣传营养改善计划有关政策和实施效果,让受益学生和家长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对农村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心;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开展感恩教育,引导学生懂得珍惜、学会感恩,不断厚植爱国情怀、培养奉献精神。
第七章
应急事件处置
第三十三条
各实施地区和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事件处置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逐级逐校制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处置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向当地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同时,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餐品留样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病人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学生供餐安排预案,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
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各地要结合营养改善计划实际特点,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营养膳食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内容应以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学生营养状况改善情况、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为重点。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各地应落实有关要求,将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实施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学校应定期将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带量带价食谱等予以公示,公示信息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各地各校应结合实际,借助信息化手段,多渠道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责任督学日常
督导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等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会同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要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源性疾病报告和学生营养膳食指导、宣传教育、监测评估作为重点。
第三十九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供餐质量、资金安全、职责履行和餐饮浪费。
(一)食品安全。主要内容包括:供餐单位是否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供餐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食材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有关标准;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供餐质量。主要内容包括: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供餐内容是否合理;学校制定的带量食谱是否符合有关营养要求;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膳食指导。
(三)资金安全。主要内容包括:营养膳食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下达,是否明细核算,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违规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是否出现虚列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的供应商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供应商是否依照国家法律制度和合同约定履约;食堂收支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要求,收支状况是否真实,是否按学期公示。
(四)职责履行。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主导作用是否得到落实;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营养改善计划议事协调工作机制,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执行;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五)餐饮浪费。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开展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建立长效机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在食材采购、加工烹饪、分餐就餐等环节杜绝餐饮浪费。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的监管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学生餐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调取有关监控视频;对学生餐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一条
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供餐监管,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信用档案。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止供餐: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合同期内被行政处罚的;
(三)未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
(四)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五)出现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等情况,或在供餐质量评议中学生满意度较低,经约谈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六)擅自转包、分包供餐业务或存在擅自变更配餐生产地址、擅自更换履约人等违约行为;
(七)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订。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二)县级及以上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三)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学校负责人、供餐企业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
(二)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三)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四)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
(五)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
(六)存在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负责解释。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不属于国家计划地区和地方计划地区的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教育部等十五部门2012年5月23日颁布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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