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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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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推动纪法贯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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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推动纪法贯通

  

  5调研报告:落实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升监督效能

  调研报告:落实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升监督效能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面对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的新任务,面对纪法衔接、执纪执法贯通的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强化纪法贯通意识,提高日常监督、执纪审查、依法调查本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市纪委监委把推进纪法贯通、促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作为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先行先试、大胆实践。

  一、主要实践及初步成效

  明晰职责架构,厘清履职边界。一是统筹纪委常委会和监委委务会职责,集体商议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机制。二是厘清内设机构职责。市纪委和市监委共同设立综合部门、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调整职能部门职责,如党风政风监督室由“直接参与监督执纪”转变为“综合协调监督执纪工作”,统筹协调执纪监督部门开展日常监督。三是重新明晰监督和审查调查职责。实行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了解掌握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政治生态状况及轻微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处置;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无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

  健全运行机制,再造工作流程。一是创新内部运行机制。再造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运行规范及操作流程,制定出台问题线索受理分办、问题线索处置、留置使用审

  批等运行流程图,形成衔接有序、制衡有效、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打通纪检监察业务运行的“主动脉”。二是加强外部协作机制建设。探索新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与公检法、通信、统计等部门有机衔接协作,制定出台信息查询、措施使用、案件查办、提前介入、移送起诉等协作办法,确保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规范源头管理,统筹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处置。一是统筹信访举报受理。进一步明晰信访举报受理范围、职责边界,对涉及监察业务的信访件,实行专人登记录入,确保及时流转,一件不漏;根据监察法相关规定,调整信访举报受理口径,围绕被反映人身份和行为两个标准判定受理范围。二是规范问题线索处置,对问题线索进行全面起底清理、统一集中管理,对市县两级已办结、在办和转隶移交的问题线索进行梳理核对、分析研判、对口移交、重新分办;创新问题线索分级会商机制,严格按照标准分类处置线索。

  探索新型模式,贯通履行监督职责。一是构建日常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建立执纪监督整体工作框架,对执纪监督工作要求、方法措施、运行机制等作明确规定。制定规范监督执纪相关工作深化协作配合和执纪监督工作会商机制的相关意见,细化工作流程,强化协作配合,推进日常精准监督、有效监督。二是统筹力量强化监督。统筹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工作力量,着力构建既分工负责、衔接贯通,又协同配合、相得益彰的统筹联动工作格局,建立“任务交办、协作联动、蹲点服务”三项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商讨和部署监督工作。

  紧扣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执纪执法同向发力。一是手段灵活运用。充分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优势,在初核初查过程中,合理运用法定调查措施,充分运用纪委、监委可使用的调查手段深挖细查,统筹协调、灵活运用,提高案件突破成功率。二是

  调查审理有机对接。严格落实“先处后移”要求,在审查调查特别是留置案件的调查处置中,注重强化审理与调查工作的协作配合,由审理室提前做好统一把关工作。同意移送司法机关的,经审理部门审核报批后移送司法机关。三是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移送起诉前15日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对案件材料进行预先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及结果反馈监委;不予起诉的,除要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外,还需经监委同意。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建立与司法机关提前会商和沟通机制,以确保党委和纪委、监委审议结果的严肃性。四是案件移送依规依法。形成监委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有关衔接事项的会议纪要,明确程序步骤,规范移送等要求,确保职务犯罪移送工作依法依规、顺畅高效。五是审理处置规范高效。坚持做到“两个全部”进行处置,即对同级党委管理的监察对象全部由监委下达政务处分决定;对于启动留置调查程序的案件,全部做到先处后移,体现党对反腐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监委对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

  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纪委监委的职责内涵及对接贯通理解还不够深透。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条件下,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如何对接贯通,还存在理解不深、思路不清晰等问题。如有的干部认为监委就是要办违法案件,重调查轻监督,导致日常监督工作虚化、弱化;有的干部难以适应监察全覆盖要求,特别是在对基层非党员公职人员有关问题处理上,一时找不到法律依据,陷入束手无策或“等靠要”的被动局面。

  统筹纪委监委职责的机制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虽然已经探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但在机关内部衔接、上下衔接、与相关部门衔接协作上

  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如,机关内部的信访、执纪监督与案管部门之间,问题线索传递如何更加紧密有序,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如何更好地分工合作,执纪监督部门如何加强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需要继续探索完善;与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监察留置措施等方面,还需在制度层面予以明确。

  日常监督的内容和方法手段有待进一步明确。随着纪委、监委的职能进一步增加,监督范围和对象大幅扩大,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如学校、国企等有关人员只有在行使公权力时才是监察对象,对此类人员如何开展日常监督;民主党派机关的非党员公务员,可否采用谈话函询等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缺乏上位法支撑。同时,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没有明确监督手段的种类和使用规范,缺乏细化的配套制度;监督工作信息化水平不高,银行数据只能靠人工进行分析比对。

  纪检与监察措施的审批使用、文书格式及证据效力等有待规范统一。纪委有11项执纪审查措施,监委可使用12项监察措施外加3项其他措施,两者之间如何转化,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如,纪委监委双立案时,会出现重复做两套文书或者用监察措施文书替代的情况。再如,纪检措施与监察措施获取的证据无法通用,等等。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干部队伍提升专业化素质更为迫切。以杭州市为例,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对象大幅增加,一定程度上出现工作多而力量少的现实矛盾。此外,当前监委工作已经覆盖到司法领域,链条已经延伸到与检察机关的公诉环节直接相对接,对干部的业务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进一步做好“融合贯通”的思考

  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深刻内涵。一是着力强化政治意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担负起深化改革、履职尽责的使命担当。二是着力加强监察法学习宣传,切实做到准确理解精神内涵、把握精髓要义,指导做好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三是着力更新工作理念,强化对纪委监委属于政治机关的认识,在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中充分体现政治性,在准确理解领会“两委”职责共性和差异的基础上,融会贯通“两委”工作要求,把合署办公的体制制度优势转化为专责监督的效能。

  健全融合机制,强化制度保障。一是加强合署办公运行机制建设。完善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运行机制制度,进一步梳理明确内设机构职责,加速推进职能融合。完善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使“两委”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有序化。二是深化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相关措施的文书使用,探索建立纪检、监察措施使用的证据转换机制。健全完善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和查办案件过程中的协作配合制度,从制度层面固化监委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衔接机制。三是健全信息协调共享机制。探索建立执纪监督、审查调查信息互通机制,充分发挥“大数据”对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工作的支撑作用,完善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快速协查机制。

  创新监督模式,提升监督实效。一是监督对象再聚焦。重点按照监察法要求,进一步明确监察对象管辖范围,厘清监督对象,精准有序开展日常监督。二是监督内容再细化。根据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结合各地各单位的工作特点和现有人员素质结构,进一步细化日常监督内容。三是监督方法再创新。综合常规监督、专项监督、机动监督、协同监督等方式,发挥大数据监督作用,重点研究解决执纪监督室日常监督检查方法举措匮乏的问题。四是监督合力再强化。积极构建工作统筹考虑、力

  量统筹调配、成果统筹运用的“一盘棋”监督格局。整合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巡察“四个全覆盖”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完善工作会商机制、季度例会制及“任务交办、协作联动、蹲点服务”三项机制,全力加速融合协作。

  加强学习培训,打造专业化队伍。一是加强政治能力建设。始终把牢纪委监委政治机关属性,把政治过硬作为第一位的要求,抓好干部队伍政治建设和思想建设。二是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加强监察业务知识培训,强化纪法贯通意识,扎实开展技能比武,不断提高日常监督、执纪审查、依法调查本领。三是从严从紧监督管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层层落实“一岗双责”,健全内控机制,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充分发挥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干部监督机构作用,认真核查问题线索;把强化自我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结合起来,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觉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篇二:推动纪法贯通

  

  排查纪法衔接、法法贯通不畅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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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现状分析。

  1.纪法衔接不畅。

  (1)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

  (2)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口径不一。

  (3)纪律检查和执法执纪程序不顺畅。

  2.法法贯通不畅。

  (1)法律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监督。

  (2)部门间协作配合不够。

  (3)法律意识薄弱,执法主动性不强。

  二、影响及危害。

  1.影响工作效率和相关部门公信力。

  2.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3.滋生问题。

  三、改善措施

  1.加强立法协调,完善法规体系。

  (1)对现行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清理。

  (2)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3)健全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衔接机制。

  2.优化执法执纪程序。

  (1)明确执法标准和权责界限。

  (2)规范执法执纪全过程。

  (3)健全执法执纪监督机制。

  3.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主动性。

  (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2)完善激励机制,调动执法人员积极性。

  (3)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

  四、工作展望

  通过持续努力,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执法程序,增强法治意识,推动纪法衔接、法法贯通,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篇三:推动纪法贯通

  

  研讨发言:持续在提高纪法贯通能力上下功夫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在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上指出,纪检监察干部要练就担当作为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在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上强调,要增强专业本领,全面提升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质效。要落实好指示要求,首先要把纪法业务学好,这是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素养。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基本法规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透,对新出台制度规定不熟悉,监督执纪执法随意性大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作为一名案件审理干部,要提升纪法素养,应从对基本法规制度的熟练掌握和对新出台新修订制度的学习运用开始,常积尺寸之功,进而夯基垒台,把学习的成果切实转化为执纪执法能力,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把学和测结合起来,确保真学真懂。首先要明晰“学什么”O纪法双施双守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既要学好党章党规党纪,又要学好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按照位阶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截至建党一百周年,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有3615部。法律按照位阶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据不完全统计,现行法律有26977部。面对如此浩瀚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参考《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学习资料》专栏及我委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列学习资料,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初步梳理案件办理常用法规制度40部,作为审理室党支部的重要学习书目,切实提升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其次要理清“怎么学”。发挥好领导带头作用,通过领学讲学,为纪检监察干部严深细学基本法规制度作表率、树标杆;发挥好线上学习平台作用,充分运用“纪检监察内网”“微课堂”“清廉建设”等,整合碎片化时间,倡导每天诵读纪法条文1小时,做到处处可学习、时时受教育;发挥好党支部组织优势,通过集体学习、研讨交流、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推动学习基本法规制度走深走实;发挥好全员培训优势,开展“基础法规培训人人过关”工程,通过定期举办“专题业务培训班”“每月大讲堂”“青年课堂”等方式促学助学,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切实解决“本领恐慌”。最后要力求“学到位”。学得怎么样,测一测才知道。结合工作实际,借鉴纪检监察学院的好经验好做法,建议采用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组织测试,在测试中检验学习成果,以测试倒逼学习质效的提高。

  二、把学和研结合起来,确保学深悟透。纪法知识是要用在实践中的,所以在纪法学习中还应当多思考、多总结,避免读死书、死读书,一是通过研讨加深学习,围绕纪法学习主题,聚焦典型案例,发挥好业务骨干在纪法研学、业务引领、攻坚克难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窕纪法理论实践运用。在旁听法庭庭审后,组织大家就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辩论情况开展研讨,进一步推动“查、审、诉、判”共学互鉴,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运用。二是通过调研启迪学习,把深学习与实调研统?起来,既在充分调研中深入查找学习短板,推进针对性学习,又把学习效果作为调查研究的重要方面,“解剖麻雀”,以研促学。每次在组织案件审理业务培训班之前,通过书面调研、座谈交流等形式,了解基层案件审理人员在实践中的主要困惑,针对性地设置培训课程;凡有中央新的纪法规定颁布,一方面引导推动全市案件审理干部加强学习,另一方面把其适用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调研、案件质量评查,确保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实现精准有效贯彻执行。三是通过协作促进学习,实践中,审查调查与案件审理意见统一的过程就是一个互相学习提高的过程,通过充分沟通、坦诚交换意见,推动进一步完善事实证据、校准定性量纪、规范程序手续,构建案件质量共同体,引领审查调查和审理接力而为、相向而行,朝着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目标共同奋进。

  三、把学和用结合起来,确保知行合一。纪法学习教育,关键是付诸行动、见之实效,做到知行合一,实现“力行而后知之真”。因此,纪法学习不能单纯学条文,还应加强实务层面的学

  习。近年来,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发布了3批指导性案例,案件审理室应将其纳入学习范围,推动实现以学促用、学用相长。一要学出政治能力,从纪法知识体系中深刻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属性,深刻领悟讲政治和讲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做到查办、审核案件善于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想、从政治上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个案办理放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中考量。二要学出专业水平,强化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提升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质效。此外,还应把纪法学习与党的政策策略学习统筹起来,特别要注重学习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激励担当作为的新部署新要求,综合考虑事实、纪法和当事人态度来处理案件,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三要学出斗争本领,将纪法学习融入岗位练兵、实战练兵,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审核把关一线,砥砺敢于善于斗争的精神。案件审理室在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中,既要做到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纪法错误的情形敢于说“不”,又要树立服务意识,深化沟通协作,与审查调查部门共同研究破解实践难题,做到善于说“行”。

篇四:推动纪法贯通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建设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建设是指在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过程中,建立一套能够使纪律和法律相互贯通、相互衔接的制度体系。

  首先,纪法贯通是指纪律与法律之间相互贯通、相互衔接的过程。纪律是指党内的组织纪律、党的纪律、国家的纪律等,而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形成的、由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为了实现纪律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需要建立起党的纪律与法律的衔接机制、纪律执行与法律监督的衔接机制、纪律违法与法律违法的衔接机制等。

  其次,法法衔接是指不同法律之间相互贯通、相互衔接的过程。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不同层级和不同领域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为了实现不同法律的协调一致、无缝衔接,需要建立起不同法律之间相互引用的机制、彼此补充和修正的机制,确保各项法律的实施效果和法治体系的完整性。

  为了建设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制度体系,需要从制定、执行、监督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党内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确保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建立起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纪律违法与法律违法的无缝衔接;加强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建立起法律修订和完善的机制,确保法律的连续性和权威性。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的重

  要任务,有助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国家治理能力,确保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有力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篇五:推动纪法贯通

  

  论纪检监察改革中的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问题

  随着

  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发展壮大和全面强化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正在努力朝着完善立法、强化司法、打击腐败和加强纪律实施等方面形成“四位一体”的现代化法律框架的方向发展。因此,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纪检监察改革,并在引领中共中央关于改革的具体领导下,逐步加强纪检监察体制,强化对各级党组织、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党内规纪、法律监督、政治职能监管,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在这一大背景下,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关注,并成为纪检监察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头等重任。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础上,纪法贯彻及法法衔接的首要任务,是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形成纪法、建立法法衔接,严守法治精神,强化组织规范,确保社会转型升级中的社会关系有序管理,有效治理,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推动改革发展稳定。

  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的充分理解,是深入挖掘、完善和发挥法律规范、社会管理和监督制度的关键。一方面,需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治纪律,更加深入的研究正确的纪律,来制定社会公约,更加深入的研究正确的纪律,以便将纪检监察工作高效地贯彻党和政府的政策和要求,为保证人民群众社会稳定、和谐及社会进步建立诚信、正义,有序的社会关系提供基本保障和保证。

  另一方面,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使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使“以法治国”的目标不断加强,向社会传达法治思想,理顺法治思想,引导社会正确对待社会公德,提高道德水准,全面推动社会政治发展进程,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最终达到营造安定、和谐、有序、文明的社会。

  总之,树立法治理念、有效实施法治,深化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加大社会管理力度,强化监督力度,是今天国家发展的重要前提。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更好的引领我国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推进社会发展进步。

篇六:推动纪法贯通

  

  纪法贯通办案建议

  1.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干警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干警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2.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的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提高办案效率。

  3.严格证据收集:完善证据收集和保全制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案件无法立案或不起诉。

  4.提高调查技能:加强调查技能培训和实践,提高干警的调查技能和侦查水平,提高办案质量。

  5.强化审判意识:加强与法院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了解审判院的审判标准和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6.推行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案件管理和信息共享的效率,推动纪法贯通工作的顺利进行。

  7.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干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干警依法办案,遵守纪律,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公信力和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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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推动纪法贯通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建设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建设是指在组织纪律和法律制度中建立起一种衔接密切、互相贯通的机制,以增强纪法执行的刚性与有效性。这种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加强纪律和法律的衔接,实现纪法互补、有机结合,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首先,纪法贯通是建设纪法衔接制度的核心。纪法贯通要求纪律和法律规定的衔接要密切,相互之间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建立起纪法贯通的制度有利于统一行为准则、规范行为规范,以确保党员干部按照党纪国法办事,做到纪纲常在、法纪严明。为实现纪法贯通,可以建立政府行政管理、党内纪律监督等方面的纪法协调工作机制,通过制定必要的文件和规范,明确纪法衔接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其次,纪法贯通与法法衔接相辅相成。法法衔接是指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共同构成一个系统的法律制度体系。纪法贯通与法法衔接的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党内纪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只有通过纪法贯通,才能实现党内纪律、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保证纪法执行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在法法衔接的过程中,还应当充分考虑党内纪律的特殊性和针对性,确保党员干部在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双重约束下履行职责、依法办事。

  第三,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建设需要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建设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持续推进和完善。首先,要加强对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思想理论

  宣传,增强全党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形成“党纪国法强”和“法治纪律严”的良好氛围。其次,要完善党内纪律监督和国家法律执行的机制和制度,加强纪法衔接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同时,还要深化纪法培训,提高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确保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的有效落实。

  总之,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只有在全面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基础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促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全面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和认识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提高制度质量,确保党纪国法有效衔接,维护党和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篇八:推动纪法贯通

  

  监察工作心得实现纪法贯通形成反腐合力

  首先,我认为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学习和掌握。监察工作是具有法治属性的工作,只有了解和掌握好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行使监察职权,避免出现执法过错。因此,我通过参加培训班、研讨会等途径,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纪律观念,不断增强自己的法纪意识和规则意识。

  其次,我认为要加强对监察对象的了解和研究。监察工作的核心是监察对象,只有详尽了解监察对象的情况,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监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针对性。为此,我经常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其运行机制和管理情况,通过查阅资料、开展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监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监察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再次,我认为要加强对纪法贯通的宣传和教育。监察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不仅要求监察干部具备较高的纪律观念和法律素养,还需要监察对象和被监察对象理解和支持纪法工作。因此,我经常利用会议、培训等场合,向相关部门、单位宣传纪法贯通的重要性,强调纪法双重约束的必要性,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全社会的法纪意识和规则意识。

  最后,我认为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与协调。监察工作的职能和作用广泛涉及到其他部门、单位的工作,只有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协调合作,才能形成强大的反腐合力。因此,我积极参与各类跨部门、跨单位的反腐协作,与其他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共同推进纪法贯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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