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强国推进工程(4篇)
篇一:教育强国推进工程
教育强国工程实施方案
一、教育体制改革是教育强国工程实施的重要一环。教育的综合改革是教育强国工程的重要内容,是构建教育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教育体制改革应该包括管理体制、教学体制等多个方面的改革。在管理体制方面,应该加快推进学校和教师的管理体制改革。在教学体制方面,应该加快推进素质教育改革,建设学习型社会,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加大力度是教育强国工程实施的重要内容。培养创新型人才是教育强国工程实施的重点,是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关键。要实施教育强国工程,必须积极推进科学研究,推动教育创新,努力提高科教兴国的质量和水平。要不断发展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创新教育,培养更多的创新型人才。
三、教育公平的推进是教育强国工程实施的重要方向。教育公平是时代价值取向,是国家的根本政治任务。要实施教育强国工程,就必须坚持教育公平,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发展,努力增加教育投入,提高中西部地区教育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努力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提高农村教育、民族地区教育和贫困地区教育水平。
四、教育信息化建设是教育强国工程实施的重要内容。教育信息化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实施教育强国工程,就必须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推动教育现代化,构建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体系,推进教育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强教育技术与装备研发,推进教育资源数字化建设,提高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发展水平。
五、教师队伍建设是教育强国工程实施的重要内容。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流砥柱,是决定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要实施教育强国工程,就必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构建现代教师队伍体系,激励教师创新,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实现教师队伍的现代化和专业化。
综上所述,教育强国工程的实施方案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的改革和发展。只有全面推进教育强国工程,才能够全面建设现代化教育事业,推动国家的科学技术和文化全面振兴,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教育强国工程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各个社会各个阶层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才能够实现教育强国的目标。
篇二:教育强国推进工程
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宣讲稿
(一)
尊敬的评委、各位教育工作者,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
教育是国之大事,事关民族未来的发展,教育强则国家强。教育现代化建设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现代化教育建设既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也是长期性工程。教育现代化建设需要全民参与、各个部门的协同配合、长期坚持不懈。为了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建设教育强国,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
教育投入的高低,关系到教育水平的高低。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生命线,必须加大投入。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完善基本公共教育设施,保障教育经费,为教育现代化建设提供充足资金。
二、创新教育体制,推进教育智能化
教育智能化是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向。教育应该创新体制,在教育模式、教学手段、教育内容等方面实现取之不竭,用之不尽,创造出更加科学、更加有效的教育模式。此外,教育智能化培养教育人才,使其具备“互联网+教育”能力,实现信息与教育的强强联合。
三、深化课堂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教育现代化建设的核心是教学质量的提升。要深化课堂教育改革,创新教学方式,促进学生全面、平衡发展。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引导教师以创新思维和方法来进行教学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使学生能够真正享受到高质量的教育。
四、加强人才培养,推进教育国际化
要建设教育强国,必须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教育人才素质,推进教育国际化。引进优秀的国际教育资源,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培育具备全球视野的人才,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教育事业是强国之路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是实现教育强国战略的必由之路。在这个时代,教育已经不止是培养一代人成才,而是要培养能够适应时代的智慧型人才,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社会的需要。我们应该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
谢谢大家!
篇三:教育强国推进工程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相关项目。第三条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中央高校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编制《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1—
(一)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支持脱贫地区县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建设;(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改善学校教学和生活条件;(三)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支持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中西部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设,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建设。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五条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分年度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等。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项目原则上切块下达,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项目原则上安排到具体项目。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对地方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比例并投资限额管理;对中央高校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限额管理。第七条投资比例管理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项目原则—2—
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最高在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同时,基础教育项目,中部地区脱贫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最高在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职业教育项目,位于东部地区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城市的职业教育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的比例进行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第八条投资限额管理要求:(一)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每所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支持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新建项目,可适当上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上述投资限额的200%。“十四五”期间,每县支持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每所中职学校支持不超过3000万元,对每所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支持不超过8000万元。(三)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双一流”建设中央高校支持额度逐校测算确定。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单列,原则上不计入高校支持额度。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委内关于疏—3—
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等规定执行。每所部省合建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1.5亿元,每所中西部高校(非部省合建)、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第九条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教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纳入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统筹实施。第三章计划申报第十条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区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第十一条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方案》规定的遴选要求。(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三)地方资金已落实。(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五)在同一实施周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其他中央预算—4—
内投资(不含按计划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第十二条有关中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单位所属高校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有关要求办理。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报送项目合规性负主体责任。第十三条各地要根据中央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第四章资金下达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政策措施和实际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安排中央单位、各地区年度中央投资额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中央高校的投资,原则上使用直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地方的投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5—
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在安排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转发或分解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分解备案。对切块项目,各地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上述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单位负责开展本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第十七条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6—
进度、成本、安全控制。第十九条有关中央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或偿还拖欠工程款等。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调度,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7—
完整的,要强化督促指导,必要时采取惩戒措施。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规定的行为。—8—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9—
篇四:教育强国推进工程
“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会议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教育现代化2035》,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攻坚成果,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增强教改发展活力,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国发改部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高度重视教育工作。我国教改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普及水平实现大幅度、跨越式提升,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教育公平有力促进,教改全面推开,教育质量显著提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同时,区域、城乡之间教育发展还存在明显差距,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有待提升,人才培养结构与社会需求契合度不够,产教融合、科教融合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高校办学特色仍不够鲜明,同质化发展倾向突出,创新活力尚未充分释放。我国教育大会明确,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实施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是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是完善现代教育体系、加快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调整、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迫切需求,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务实举措,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部署、全面建设现代化XX具有重大意
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发展道路,坚持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改创,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完善现代化教育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服务发展,进一步聚焦关键、突出重点,基础教育补短板、职业教育树精品、高等教育创一流,发挥投资精准支撑和撬动作用,全面提升教育体系内在质量水平,全面提升人民教育获得感,全面提升教育服务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服务大局,落实重大战略。对标对表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服务科教兴国、人才强国重大战略,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教育现代化2035》等重大规划要求,提升大局意识,强化工作手段,进一步发挥XX投资推动落实XX决策部署的重要作用。
(二)突出重点,聚焦关键领域。紧紧围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三大板块,聚焦关键领域关键任务,推动带动性好、示范性强、受益面广、影响力大的项目建设,不撒胡椒面,把投资用在“刀刃上”。
(三)投资引领,带动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好XX投资“四两拨千斤”作用,注重以投资换机制,促进有关领域、有关区域形成整体性制度设计和解决方案。激发社会力量积极性,带动地方投资和社会投资,市场成熟后及时退出。
(四)一钱多用,统筹多方需求。XX投资既要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又要对接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等,并服务重大科技攻关、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到一钱两用、多用,满足多方需求。
四、建设任务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主要包括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等三部分建设内容。
(一)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
1.建设目标。支持欠发达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巩固教育脱贫攻坚成果,积极扩大基础教育学位供给,提高学前教育入学率和义务教育巩固率,保障群众受教育权利,加快缩小与其他地区教育差距,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2.建设任务。
(1)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按照经各省级政府审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要求,改善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宿舍、供暖取暖设施、无障碍设施、食堂(伙房)、厕所、锅炉房、浴室、卫生保健室、足球场等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场所、“互联网+教育”设施等教学和生活设施,以及急需必要的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逐步实现未达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场所达到规定标准。
(2)公办幼儿园建设。支持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园、集体办园。主要加强幼儿园活动、生活场地等设施土建;支持利用闲置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闲置校舍、居民小区配套用房等场所装修改建幼儿园园舍;支持购置必备的玩教具、室内外活动器材和生活设施设备。
3.实施范围。集中支持14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片区县、片区外扶贫
开发工作重点县,共832个县。
4.项目遴选。
(1)坚持以义务教育学校为重点,统筹学前教育建设。按照“建设一所,达标一所”的原则,在项目县(市、区)独立设置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范围内遴选。幼儿园范围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或者国有企业、人民团体、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等集体经济组织等利用财政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2)坚持城乡统筹、合理规划布局,既补齐农村地区短板,也要积极顺应趋势推进县城新型城镇化,消除“大班额”“大校额”,切实将投资用在“刀刃上”,坚决避免资源低效利用甚至闲置浪费。
(3)按照经各省级政府审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以及《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2-2002)》等进行测算,教学、学生生活设施存在较大缺口,且难以通过调整房舍用途解决的学校,优先予以支持。
(4)以下项目原则上不纳入支持范围: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已由其它渠道投资基本建成、对扩大培养能力作用有限的学校,已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学校等。
(5)各省(区、市)应建立基础教育项目储备库,并依法依规按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1.建设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
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应用型本科高校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培养模式,优化培养结构,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实践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打造一批精品职业院校,带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质量整体提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建设任务。集中支持一批优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具体包括,支持职业院校加强基本教学型技能实训设施建设,依托职业院校建设区域性、行业性、开放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突出模块化实训特色;保障职业院校教学设施建设,持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同步推进学校实习实验实训环境、平台和基地建设与转型发展。
3.实施范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XX生产建设兵团。中等职业院校优先支持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纳入支持范围的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名单需经省级政府同意,“十四五”期间原则上不再调整。“十四五”期间地方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分省限额另行研究确定。
4.遴选标准。
(1)学校办学定位、学科专业设置与区域发展需求、地方产业结构特点高度契合,有效服务地方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区域产业转移和保障改善民生。重点储备纳入一批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家政、养老服务类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
(2)优先考虑产教融合试点城市的院校,优先考虑纳入“双高计划”的高等职业院校和专业,学校应具备良好的办学基础能力、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认可度。应用型本科高校编制并发布学校转型改革方案,具备较强
的服务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应用研究和技术转移应用创新能力。学校整体办学实力位于本区域、领域和行业同类院校前列,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能够面向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和职工培训。
(3)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机制。高等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专业覆盖面超过80%,积极开展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实践;应用型本科高校校企合作基本覆盖主干专业,探索构建行业企业参与学校治理、专业建设、课程设置、人才培养和绩效评价制度。
(4)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职业院校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教师队伍中“双师型”教师达到相当比例;应用型本科高校“双师双能”型教师占专任教师达到一定比例,实训实习课时占专业总课时达到一定比例。
(5)原则上不安排县级(隶属于建制县管理的)职业学校。
(三)高等教育内涵发展。
1.建设目标。加快“双一流”建设,大力加强急需领域学科专业建设,显著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加快破解“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服务疫情防控、教育强国建设需要,加快培养急需的医学和教师人才。促进高等教育资源布局优化调整,有效提升高等教育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能力。
2.建设任务。
(1)高校“双一流”建设。重点加强主干基础学科、优势特色学科、新兴交叉学科等学科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建设,建设一流学科综合实验研究项目;在集成电路、储能技术等关键领域,布局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2)在京高校疏解及XX高校建设。支持一批在京高校疏解转移到XX新区,支持一批XX高校建设。
(3)中西部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设。支持一批中西部地方本科高校加强优势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教学实验平台、校企联合实验室、先进技术研究院和现代产业学院,统筹加强其他教学和生活设施建设。
(4)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建设。支持一批本科医学院校(含综合类院校中的医学院)教学科研设施建设,统筹支持XX及区域院校医学教育发展基地、医药基础研究创新基地等建设,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支持一批本科师范院校(含综合类院校中的师范学院)加强教学科研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师范教育基地。
2.实施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支持范围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原则上应为《三部门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名单中的高校,后续根据“双一流”整体工作进展适时调整。纳入支持范围的在京高校疏解转移XX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支持范围的地方中西部高校(应将教育部部省合建高校全部纳入)、医学院校、师范院校名单需经省级政府同意,“十四五”期间原则上不再调整,“十四五”期间地方高校分省限额另行研究确定。
3.遴选标准。
(1)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战略需要,瞄准关键核心技术特别是“卡脖子”问题,深入推进学科专业调整和科技创新,加快培养急需高层次人才的相关高校。
(2)学科专业设置与区域发展需求、地方产业结构特点高度契合,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综合性大学,或学科优势特色突出,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类型高校。学校债务在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内。
(3)在具体项目谋划和安排上,按照关于加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有关文件精神,优先考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储能技术、量子科技、高端装备、智能制造、生物技术、医学攻关、数字经济(含区块链)、生物育种等相关学科专业教学和科研设施建设。
(4)产教融合创新平台聚焦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符合条件的实施“揭榜挂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在京高校建设项目应符合关于有序疏解XX非首都功能,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精神,严格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疏解XX非首都功能控增量、疏存量相关政策意见要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一2035年)》做好衔接。在京五环内的高校,原则上仅支持已安排预算内投资的续建项目或不增加建设规模的内涵建设项目。
五、资金安排
(一)资金来源。
实施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所需建设投资由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性资金和中高等学校自有资金等相关渠道共同筹措解决。
国发改部门从2021年起统筹安排预算内投资支持相关内容建设。各地方对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方要根据支持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
报。对切块打捆项目,各地方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地上报的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文件中需注明:“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学校利用自有资金,或在合理控制债务负担的前提下加大自身投入。积极拓宽投资渠道,深化产教融改,支持行业企业通过资金投入、横向课题、联合攻关、人员交流、师资互派、委托培养培训等多种方式参与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项目建设运行。
(二)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
发改部门支持高校的投资,原则上使用直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发改部门支持地方的投资,省级发改部门要根据《国发改部门关于规范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在安排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对于安排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应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项目原则上切块下达预算内投资计划,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和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项目原则上按项目下达预算内投资计划。
(三)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
发改部门综合考虑XX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对地方项目,依据发改部门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比例并投资限额管理;对高校项目,依据发改部门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限额管理。
1.投资比例管理要求
预算内投资对地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藏自治区、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最高在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同时,基础教育项目,中部地区脱贫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疆维吾尔自治区、疆生产建设兵团最高在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职业教育项目,位于东部地区XX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城市的职业教育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的比例进行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2.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1)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项目,预算内投资对每所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支持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新建项目,可适当上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上述投资限额的200%。“十四五”期间,每县支持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
(2)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预算内投资对每所高等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支持不超过8000万元,每所中等职业院校支持不超过3000万元。
(3)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项目,预算内投资对“双一流”建设高校支持额度逐校测算确定。产教融合创新平台项目预算内投资单列,原则上不计入高校支持额度。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按照决策部署,以及委内关于疏解非首都功能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等规定执行。每所部省合建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1.5亿元,每所中西部高校(非部省合建)、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由XX和省级发改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建立XX和省级层面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负责工程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指导各项目单位推进工程实施。
(二)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质量。
各地、各部门按照《教育强国推进工程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等相关法规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把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落实项目建设方案,成熟一个、启动实施一个。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及时将前期工作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未落实地方资金投入的项目,同一实施周期内此前获得过预算内投资的同一项目(不含按计划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不得申请安排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发改部门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法规,建设项目在校园规划、建设用地、师资队伍、运行保障等诸方面应均具备条件。如有选址搬迁等复杂情况和不定因素,在相关问题未解决之前不得列入年度方案。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的发生。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国发改部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健全项目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定期进行督导,及时纠正
和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进展、工程建设质量、设备采购招标、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将项目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同步推进改革情况以及检查落实情况等定期进行总结,做到对项目的动态管理,并要加强建设效益分析,做好项目绩效评估。
(四)完善奖惩机制,及时评估反馈
强化投资计划执行严肃性,需跨年度安排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第二批次投资下达前尚未开工的,暂不继续安排。对因未能及时开工等原因造成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学校,三年内不再安排教育强国推进工程预算内投资。对申请调整特别是跨专项调整投资计划的省份,下一年度在正常测算额度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扣减预算内投资。对当年实施进度明显滞后,以及被有关方面发现资金项目管理不规范的省份或部门,在下一资金年度正常测算额度基础上酌情扣减直至暂停中央预算内投资。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由国发改部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本方案组织实施。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领导同志要求国发改部门落实的教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纳入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统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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